贪官“家产”,仅别人送的烟酒就卖了100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1:51:11
贪官“家产”,仅别人送的烟酒就卖了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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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6月17日《检察日报》报道,江西上饶原地委书记王兴豹与其妻文献兰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日前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夫妇俩的供述让旁听者窥见到了一出家庭腐败剧的些许镜头。
  法庭辩论时,在对王兴豹、文献兰21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辩论时,王兴豹、文献兰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家庭财产有100多万元是能够说清来源的——这100多万元就是把别人送来的名烟名酒卖得的钱。
  王兴豹说:“1996年,我到党校学习,收的烟至少有200条,而且都是高档烟,中华烟什么的。”文献兰马上接话说:“那些烟都是软包的。我专门买了一个大袋子到北京去装烟,去了两趟北京。一个大袋可以装120条烟。”
  王兴豹曾任宜春地区行署专员,之前任萍乡市委组织部部长。王兴豹说:“在萍乡就有人送烟,处理那些烟真麻烦。文献兰去卖烟有时候都要化妆,有时候不得不到外地去卖烟。在江西萍乡时,到过湖南去卖;到宜春以后,文献兰就把烟拿到萍乡去卖。到上饶当书记,烟多得都成灾了……”据悉,在他们夫妻被“双规”后,家里还有一大袋子烟没来得及处理。贪官“家产”,仅别人送的烟酒就卖了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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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6月17日《检察日报》报道,江西上饶原地委书记王兴豹与其妻文献兰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日前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夫妇俩的供述让旁听者窥见到了一出家庭腐败剧的些许镜头。
  法庭辩论时,在对王兴豹、文献兰21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辩论时,王兴豹、文献兰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家庭财产有100多万元是能够说清来源的——这100多万元就是把别人送来的名烟名酒卖得的钱。
  王兴豹说:“1996年,我到党校学习,收的烟至少有200条,而且都是高档烟,中华烟什么的。”文献兰马上接话说:“那些烟都是软包的。我专门买了一个大袋子到北京去装烟,去了两趟北京。一个大袋可以装120条烟。”
  王兴豹曾任宜春地区行署专员,之前任萍乡市委组织部部长。王兴豹说:“在萍乡就有人送烟,处理那些烟真麻烦。文献兰去卖烟有时候都要化妆,有时候不得不到外地去卖烟。在江西萍乡时,到过湖南去卖;到宜春以后,文献兰就把烟拿到萍乡去卖。到上饶当书记,烟多得都成灾了……”据悉,在他们夫妻被“双规”后,家里还有一大袋子烟没来得及处理。
对贪官的刑法是否轻了
<B>以下是引用<I>可以</I>在2004-6-27 20:01:00的发言:</B>
对贪官的刑法是否轻了


不是刑法轻了,而是犯罪的成本轻了。10000个人贪污、受贿,而只有1个人被抓,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人铤而走险(其实根本就不是“险”).
<P>贪污受贿一种是一种风气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了。。。。。</P>
<B>以下是引用<I>可以</I>在2004-6-27 20:01:00的发言:</B>
对贪官的刑法是否轻了

<P>你是法官吗,你是司法从业人员吗,你看过了几遍刑法,你看完了分则,你看过总则了吗?</P>
楼上的,你还是个试用斑竹呢!人家说量刑是否轻了,是为了和大家讨论,你用的着在这里显示你的学问多吗?牛比和人家讨论啊,说说你的看法,不要像个煞笔一样在这里吹牛比!!!
<P>首先,对于贪污贿赂类的职务犯罪,我国的刑法是全世界制定的最严格甚至是超前的法律,具体自己看</P><P>我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刑法总则有自首,立功,悔罪等具体情节,不是凡是贪官都必须杀的,比如你贪污了1000W,但是你自首,就必须不能杀,</P><P>如果悔罪,全部退脏就可以从轻处罚,就是说如果是可以判10年以上或者无期,就可以考虑十年以上,不使用无期。</P><P>再次,如果他能主动讲明案情,协助司法机关把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给国家挽回损失,这是重大立功表现,必须减轻处罚,就是量刑要低一个级数,比如刑法分则规定:</P><P>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P><P>这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是两个量刑级别</P><P>如果你立功了,就必须使用低的量刑级别。也就是使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那么中国的腐败问题,主要在哪呢,学者和专家的看法很多,归纳如下:</P><P>1.5千年的官本位意思的存在,这个请自己翻阅历史典籍体会</P><P>2.行政环境的不完善,很多东西的操作,还是使用计划经济的审批制度,造成经济利益的“寻租效应”(商人当行贿是向政府官员购买“商业特权”,比如批地,工程发包)</P><P>3.政治民主不完善,这个不是指西方要求的全面民主,而是指领导一言堂,一人决断所辖行政区域的全部事务。</P><P>4.执法环节的问题,相信这一点,检察院反贪局的朋友比较了解,一个是由于环境的制约(虽然说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是你的房子哪批的?你小孩在哪上学,你要是把供电局的领导搞了,你丫夏天缺电轮流供电的时候还指望开空调吗?)另外就是检察官们的素质问题,他们的能力尚有欠缺。</P><P>5.人的本性,我毕业那年,学校门口打的横幅据传是吴汉东校长亲提:“此去铁肩担道义,.............”</P><P>班主任事后请我们吃饭就说,实际上可能是此去铁肩担腐败!</P><P>为何,这个要大家问问自己,如果你有权,把你摆在一个无人监督,或者集体腐败的环境,你能顶得住多久,自己想想吧</P><P>    .  最后,腐败是全世界都存在的问题,但是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越是贫困的地方,情况越严重,经济发达的地方,情况会好一些,具体的请比较上海和陕西,或者河南。但是这只是比率的问题,不是有和无的问题,全世界都有,不光中国有,就算让你做了总理,也还是有,更何况,本论坛的网友无人敢负责任的称自己是旷世良才可以迅速的改变这种状况。</P>
<P>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
<B>以下是引用<I>青铜剑</I>在2004-6-27 21:09:00的发言:</B>
楼上的,你还是个试用斑竹呢!人家说量刑是否轻了,是为了和大家讨论,你用的着在这里显示你的学问多吗?牛比和人家讨论啊,说说你的看法,不要像个煞笔一样在这里吹牛比!!!  

<P>同是一剑
<P>忠告一下
<P>言语文明点哦
<P>说来你也是超大老人了!</P>
<P>以上自行研究。</P><P>另,最近的李真等案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P><P>很多大贪官都有个相同的经历,幼时贫苦,青年时学习努力,刻苦勤奋,大学毕业进入机关,一开始为民请命,兢兢业业,提拔重用后在强烈的对比反差下做出惊人之举,要么不贪,一贪就要大搞一票。</P><P>个中心理不是三两句讲的清哦~</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7 21:57:31编辑过]
切!!!!!!!!!!不要警告我!!!!!!大不了换马甲!!!!!!!!实在不行去虚幻先锋!!!!!        我不否认我爱骂人,谁让你说人家啊?谁让你讥讽人家啊??
<P><B>青铜剑:</B></P><P>  天气热……大家都消消火气……</P>
不要吵嘛,有话好好说,有时候就是话赶话,大家都宽容一些。
<P>这点小事也能吵起来??何苦??</P><P>互相理解很丢人吗??</P><P>没意思~~</P>[em01][em01][em01][em01][em01]
<P>就为这几句话吵起来没什么意思吧,都是老人了!</P><P>又不是像我这样的新人.</P><P>另外,SWAT斑竹,我们学校出来的人都应该比较开阔的</P><P>相信你也是一样</P>
好了,不要吵了,消消气,一会看欧洲杯了
<P>斑竹好象有点偏心哦!!!!</P><P>应该是先劝解,而不是仅仅批评其中一方!</P>[em04]
治贪需用重典!!!!!!
那头奶牛说的有理(噢~~~~~~~~~奶牛)~~~~注意下度吧
<B>以下是引用<I>wz</I>在2004-6-28 3:57:00的发言:</B>
治贪需用重典!!!!!!


这是体制问题,现行刑罚已经够了。用重典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内分泌失调吧。
贪官纷纷落马,说明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在加强。腐败的机会成本大了,腐败现象就会减少。
如果抓住一个杀一个我就不信治不了他们!杀了把脑袋挂在路灯上看谁还敢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