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造假门门开两扇 律师权双向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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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诗成:造假门门开两扇 律师权双向求解
2009年12月19日 10:56华商网-华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作者:毕诗成

重庆打黑,全民叫好,但本周风向骤变,一股忧虑、怀疑甚至质疑的情绪急速汇集,附着在沸沸扬扬的“律师造假门”之上。

12月13日,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重庆警方逮捕。舆论哗然,有人认为李庄素有劣迹,“进去是正常的”;也有人认为疑点重重,律师执业权利被伤害,甚至称这俨然是人治对法治的戕害。长期饱受诟病的 “刑法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再次摆到了辩论台上。

一边是重庆警方利用媒体发布“罪状”并强调依法打击“黑律师”,一边是律师界人士呼吁异地侦办搞起“营救”……事情显得很复杂,李庄个人的是非,被裹挟在律师辩护权利之中,警方揪住“个人劣迹”,律师界揪住“辩护权利”,这使得“对撞”显得有些各说各话、鸡同鸭讲。

欲求复杂矛盾简单化,办法或许只有一个:将一件事掰成两件事,把一扇门看成两扇门,然后桥归桥,路归路。具体而言,就是把李庄的罪与罚,和306条的是与非分开审视,门开两扇,各求关法。

应该看到,李庄有没有罪与重庆警方有没有依法对待外地律师,不能简单画上等号;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正当司法程序,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非要把两件事搅成一件事,就会跌进陷阱——— 毕竟案件仍在调查,外人光靠推测是没资格下定语的。而为李庄打抱不平的“谴责派”似乎也搞出了一个错误前提,“即便律师造假了,也是小事儿;而公权机关戕害辩护权利,才是大事”——— 这种高调把律师复杂生态的“潜规则”,从“可以理解”的情理角度上升到“可以原谅”的法理角度,很难立脚,也很难服人,毕竟“整治黑律师”也是理由。而设若证据坐实李庄是律师队伍的 “害群之马”,难道要求律师正当辩护权利的命题就不存在了不成?

李庄“律师门”的爆发威力,既来自于重庆打黑举国关注的特殊背景,更来自于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羸弱、很容易遭致刑法306条打击这一长期发酵的严峻现实。该条款为约束律师行为,设立了“律师伪证罪”,却成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律师很容易因 “306条”被抓辫子,导致很多律师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大家对李庄的“遭遇”很紧张,是担心违背法律程序的“下马威”之举,令本来就很艰难的刑辩律师更加艰难。这表面是律师权益的损失,但因为当控辩双方无法形成合理的力量平衡之时,刑事案件就会成为检察官的一言堂,为人治代替法治留下足够的空间。归根到底,受伤害最深的,还是底层个体的权利。因为历史一再证明,当法庭上只有一种声音的时候,就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在某一刻成为那个具体的受害者。

律师界的确良莠不齐,但就现实而言,唯有捍卫律师辩护权,才能较好地推动法治的进程,抵消公权可能对私权形成的侵害,这是法治进程绕不开的路径。这次“律师造假门”堪称中国法治遭遇的一个十字路口,急需理性、有耐性的抉择——— 既要揪出“臭蛋”,也要保护好其他“鸡蛋”;既不能被认为律师的“劣迹”可以被纵容,也不能让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进一步雪上加霜。

种种迹象表明,李庄跌入“造假门”,对于中国的刑辩律师和刑辩制度都是一个涵义丰富的事件。唯有建立于法治信仰基石之上的公心、克制,才能实现强硬对抗的 “软着陆”。这一来需要办案机关摆案说法,就现被质疑的疑点耐心回应,让公众信服李庄案证据确凿、程序公正、罪由法定,在个体身上呈现权利正义,并积极欢迎外地律师介入重庆打黑,缓解公众“黑打”猜疑;二来需要全国法学界认真研讨审查刑法306条,在复杂生态面前,简单强调 “只要屁股绝对干净就不会有事”,未免有点罔顾现实的虚伪,不管是废除、修订,还是量化细化、清晰界限,都应尽快遏制约束之名可能被行伤害之实的蔓延。
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912/1219_23_1480199.shtml毕诗成:造假门门开两扇 律师权双向求解
2009年12月19日 10:56华商网-华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作者:毕诗成

重庆打黑,全民叫好,但本周风向骤变,一股忧虑、怀疑甚至质疑的情绪急速汇集,附着在沸沸扬扬的“律师造假门”之上。

12月13日,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重庆警方逮捕。舆论哗然,有人认为李庄素有劣迹,“进去是正常的”;也有人认为疑点重重,律师执业权利被伤害,甚至称这俨然是人治对法治的戕害。长期饱受诟病的 “刑法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再次摆到了辩论台上。

一边是重庆警方利用媒体发布“罪状”并强调依法打击“黑律师”,一边是律师界人士呼吁异地侦办搞起“营救”……事情显得很复杂,李庄个人的是非,被裹挟在律师辩护权利之中,警方揪住“个人劣迹”,律师界揪住“辩护权利”,这使得“对撞”显得有些各说各话、鸡同鸭讲。

欲求复杂矛盾简单化,办法或许只有一个:将一件事掰成两件事,把一扇门看成两扇门,然后桥归桥,路归路。具体而言,就是把李庄的罪与罚,和306条的是与非分开审视,门开两扇,各求关法。

应该看到,李庄有没有罪与重庆警方有没有依法对待外地律师,不能简单画上等号;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正当司法程序,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非要把两件事搅成一件事,就会跌进陷阱——— 毕竟案件仍在调查,外人光靠推测是没资格下定语的。而为李庄打抱不平的“谴责派”似乎也搞出了一个错误前提,“即便律师造假了,也是小事儿;而公权机关戕害辩护权利,才是大事”——— 这种高调把律师复杂生态的“潜规则”,从“可以理解”的情理角度上升到“可以原谅”的法理角度,很难立脚,也很难服人,毕竟“整治黑律师”也是理由。而设若证据坐实李庄是律师队伍的 “害群之马”,难道要求律师正当辩护权利的命题就不存在了不成?

李庄“律师门”的爆发威力,既来自于重庆打黑举国关注的特殊背景,更来自于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羸弱、很容易遭致刑法306条打击这一长期发酵的严峻现实。该条款为约束律师行为,设立了“律师伪证罪”,却成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律师很容易因 “306条”被抓辫子,导致很多律师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大家对李庄的“遭遇”很紧张,是担心违背法律程序的“下马威”之举,令本来就很艰难的刑辩律师更加艰难。这表面是律师权益的损失,但因为当控辩双方无法形成合理的力量平衡之时,刑事案件就会成为检察官的一言堂,为人治代替法治留下足够的空间。归根到底,受伤害最深的,还是底层个体的权利。因为历史一再证明,当法庭上只有一种声音的时候,就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在某一刻成为那个具体的受害者。

律师界的确良莠不齐,但就现实而言,唯有捍卫律师辩护权,才能较好地推动法治的进程,抵消公权可能对私权形成的侵害,这是法治进程绕不开的路径。这次“律师造假门”堪称中国法治遭遇的一个十字路口,急需理性、有耐性的抉择——— 既要揪出“臭蛋”,也要保护好其他“鸡蛋”;既不能被认为律师的“劣迹”可以被纵容,也不能让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进一步雪上加霜。

种种迹象表明,李庄跌入“造假门”,对于中国的刑辩律师和刑辩制度都是一个涵义丰富的事件。唯有建立于法治信仰基石之上的公心、克制,才能实现强硬对抗的 “软着陆”。这一来需要办案机关摆案说法,就现被质疑的疑点耐心回应,让公众信服李庄案证据确凿、程序公正、罪由法定,在个体身上呈现权利正义,并积极欢迎外地律师介入重庆打黑,缓解公众“黑打”猜疑;二来需要全国法学界认真研讨审查刑法306条,在复杂生态面前,简单强调 “只要屁股绝对干净就不会有事”,未免有点罔顾现实的虚伪,不管是废除、修订,还是量化细化、清晰界限,都应尽快遏制约束之名可能被行伤害之实的蔓延。
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912/1219_23_1480199.shtml
李克杰:“律师造假门”拷问职业伦理
2009年12月17日 08:41西安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5条

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月16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记者近日对“律师造假门”事件中各有关当事人的采访记录。

媒体的报道固然不能取代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案卷材料,但现场采访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却能够帮助我们认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在一定程度上还原真相。北京律师协会的5人调查小组已经抵达重庆对李庄案进行调查,相信他们会从专业角度对李庄是否造假作出结论。

不过,如果单就媒体通过实地采访获得的材料看,李庄的行为的确偏离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职业要求,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可悲的是,当事律师李庄却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行事。可见,一些律师身陷“潜规则”的泥沼却浑然不觉,把律师职业伦理抛到了脑后。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的基本职业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国律师的全部职业伦理都是从这三个角度和层面上引申和发展起来的。然而,一些律师却把眼光盯在钱上。

面对重庆打黑案件中的“律师造假门”,回顾此前曾出现过的律师“沦陷”事件,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些律师的法律信仰为何不堪一击?不可否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不受重视,法科学生不开“法律职业伦理”心修课,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法律职业伦理缺乏,不只会造成“律师造假门”,近日曝出的驰名商标“法官造假门”,与此也不无关系。 李克杰 (教师)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_6438_1477594.shtml
新闻1+1:重庆打黑 不能打掉律师的合法权利
2009年12月15日 08:04中央电视台【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713条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一个颇有名气的律师给当事人做辩护,结果却把自己给弄进去了,这是昨天发生在重庆的一个事情。根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说,在重庆市打黑行动中被抓获的某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昨天被重庆市检查机关批捕。我们先通过一个短片了解一下事情的始末。

解说:

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职业多年,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刑事案件被告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在重庆打黑案件中,李庄任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律师"造假门"事件的败露,源于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主动检举。

12月4日,龚刚模按响了报警铃,表示有重要情况要说。他向办案民警主动交代,他的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三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这其中就包括串供、向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等方式。

龚刚模(犯罪嫌疑人):

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当我要提醒你的时候,要问你的时候,你就大声说出来,而且要做动作,是怎么吊的,吊了多少天。

除此之外,龚刚模供述,李庄还违反法律规定,向龚刚模透露的同案犯在逃的情况。

龚刚模

他说唐筱在逃,他说了一句,也是想暗示我,意思是我不要说得太多,就是这样一个目的。

那么,龚刚模为什么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呢?

龚刚模

我为什么要检举这个事情上,我觉得他会去敲诈我家人的钱财,以及他自己可能会为了这个案子并没有向我几次提出过为我真正去辩护什么,我觉得他可能是为了名利双收,借这个案子自己来打造自己的名声。到今天我还是相信,虽然我是涉黑案子,但是我相信人民法院,会给我公正的一个判决,我相信这一点,我不能一错再错了。

根据《中青报》的报道,李庄的行为还不仅如此,他曾向龚刚模的亲友表示,自己要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而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几天之内就支付了245万元给所谓的"跨区域打捞队"。李庄则在得到钱后向北京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手机短信。

对于案件的情况,今天我们也电话采访的报道此事的《中青报》记者。

记者:

这两天你也没有接触过李庄?

郑琳(中国青年报记者):

还没有接触到。

记者:

还没有接触到。

郑琳:

只看了一些卷宗。

记者:

咱们下一步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什么地方?

郑琳:

当然我们还希望能够访到李庄,因为其它的与本案涉及的人都访过,但是他本人没有访到,能不能争取到现在也很难说,需要公安的支持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_6438_1474689.shtml
世界日报:打黑更要严惩利用“关系背景”的伪律师
2009年12月18日 08:01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中新网12月17日电 菲律宾《世界日报》日前刊文说,最近在重庆打黑战役中,就爆出有律师与被抓黑道老大串通勾结,以期逃脱法律制裁的“律师造假门”事件。中国在打黑的同时,更要严惩那些利用“关系背景”、知法犯法的伪律师。

文章摘编如下:

不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密不透风”。这就给律师带来了“商机”。当然,能找到法律的“漏洞”,最后打赢官司,那是律师的“本事”,这也无可厚非。但作为一名知法者,如果与被告人串通,进行违法操作,做出妨碍正常司法的活动,那这种律师就有失天职,成为法律的罪人。

最近在重庆打黑战役中,就爆出有律师与被抓黑道老大串通勾结,以期逃脱法律制裁的“律师造假门”事件,已有二十名律师被捕。而捅出这起在国内罕见的涉黑案的,正是犯下血腥的黑道杀戮案的黑社会老大龚刚模。

涉案律师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庄、马晓军等。据称李庄先后索取龚某家人一百五十万人民币,并表示若龚没有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他亲自向龚某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一,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二,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三,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四,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五,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多么阴险的五招“秘术”。用他们的行话来说,这叫“捞人”。但前提是先“捞钱”。这个叫李庄的就在龚某面前大肆炫耀他过去“捞人”的“威水史”。

李庄还向京城同行打出“广告”,要他们赶快过来“捞钱”,一时北京律师云集重庆。难怪在一次开庭中,出现十九名被告翻供的场面。而龚某之所以要举报,是他看清了“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到头来倒霉的还是自己。因为他在与李庄的几次会面中,李某都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某在上面做手脚,那他的财产都可能被卷走。

中国在打黑的同时,更要严惩那些利用“关系背景”、知法犯法的伪律师。(文诚)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_6438_14788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