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一下管制刀具的目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2:29:20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6-15 16:49:48 来源:  访问量:36  

1982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6-15 16:49:48 来源:  访问量:36  

1982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记者随后联系福田派出所,警方表示当时反扒队十几名队员在沃尔玛附近游荡,可能引起附近村治委的注意,搜身后发现队员携带伸缩棍,双方发生口角以致拳脚相向。警方表示,之所以拘留樊某(南方不败)与胡某(世纪龙),是因为他们携带伸缩棍。伸缩棍是警用器具,属于国家管制物品,普通公民随身携带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马克周对伸缩棍是国家管制器具一事表示并不知情,“刀具是管制器具我知道,所以我们不带刀。但是我们出来抓小偷,不带点东西防身不行啊。”记者调查发现,多数反扒队员都不知道伸缩棍是国家管制器具,基本上人手一把。

  而按照我国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晚上8时左右,20多名等待在派出所门口的反扒队员终于看到了南方不败与世纪龙,两人被转移到福田看守所。据一名与两人说上话的队员称,两人的伤势没有大碍,但世纪龙因为刚被提拔为保安队长就出了这事,心里很难过,一直没吃东西。

  善后

  将与有关部门协商

  据了解,被拘留的两名队员分别是宝安龙华某电池厂保安队长和福田上梅林某小区保安员。参与反扒队的队员一般采取自愿原则,基本都是上班族。

  9日上午,马队长特意请假到两名队员的工作单位求情,希望两人不要因为此事被单位开除。但马队长担心反扒队并没有合法的身份和证件,很难证明情况。幸运的是,两人单位的领导都表示理解。一名主管说,如果情况属实,将不予追究;另一名负责人则表示会妥善处理此事。

  此外,马克周表示,反扒队会与市政府、市公安局积极协商,看能否给民间反扒队一个合法的身份,允许他们携带此类器具。
刚才那个帖子没了,请各位高人解释一下,拿双截棍和拿甩棍,性质有什么区别?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边缘危险品还是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在那个年代这类东西好人一般是不会带出来在大街上晃的,因此依据这个法,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携带上述物品的就完全有理由认定他不是好人。
单位采购机架用三棱刮刀都有介绍信,不象现在商场里各类攻击用刀具摆一柜台。
干脆连菜刀一起禁止了算了,学始皇帝“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隳名城,杀豪杰,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
民警在店内找到了几根电棍,并将店内一些刀具、甩棍、九节鞭等管制器具一并没收接着,民警将老板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销售购买管制器具
  国家都有严格规定
  据介绍,电棍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电警棍等保安或警用器材的合法销售对象应该是持公安部门介绍信的人员,无介绍信的市民是不能购买这类器材的,商家不分对象随意销售是非法的。电棍、匕首等管制物品严禁随意销售和携带,因为管制物品一旦泛滥,容易成为不法人员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1:39

甩棍是警械具
除了公安部出来的关于管制刀具的详细规定外,还包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kao,这个帖子好像又快完蛋了~
俺也不说了,说点法盲的想法吧
两个人赤手空拳那是普通的斗殴,两个人都是拿刀互砍,这是黑社会械斗
但是,一个人空手,另一个人持械,性质不一样了吧?俺觉得空手一方属于弱势群体,尤其是面对手持双截棍的健美教练
不说了,再删贴就没意思了


来学习一下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来学习一下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1:52


也就在神奇的国度,甩棍才不是民用品,看来以后要带板砖了。

ps 犯罪率高低和禁枪与否成正比,这个神奇的理论是神奇国度的那个神奇大神作出的?
cedric 发表于 2009-12-17 21:56

没人拦着您找不神奇的国度去:lol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1:54

是啊,本来就没啥意思,媒体采新闻切入点都有问题,网站转载也断章取义的一个东西瞎较什么劲?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2:00

不是那么回事,感觉法律公安应该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相反
另外,这里很多公安+法律专家,我是真不明白,管制刀具有认定标准,管制器具好像没有,搜索了一下,越看越糊涂,有事请教
收缴大砍刀、匕首、弹簧刀、仿东洋武士刀等管制刀具46件,电警棍、电击枪、双节棍、钢鞭等52件,非法安装、使用报警器、警灯10套,消除了治安隐患,有效净化了辖区社会治安环境。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07

公安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法律的制定者。
民警在店内找到了几根电棍,并将店内一些刀具、甩棍、九节鞭等管制器具一并没收。接着,民警将老板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销售购买管制器具
  国家都有严格规定
  据介绍,电棍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电警棍等保安或警用器材的合法销售对象应该是持公安部门介绍信的人员,无介绍信的市民是不能购买这类器材的,商家不分对象随意销售是非法的。电棍、匕首等管制物品严禁随意销售和携带,因为管制物品一旦泛滥,容易成为不法人员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请张先生注意查收新闻线索奖)
又要审核?为啥啊
民警在店内找到了几根电棍,并将店内一些刀具、甩棍、九节鞭等管制器具一并没收。接着,民警将老板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销售购买管制器具
  国家都有严格规定
  据介绍,电棍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电警棍等保安或警用器材的合法销售对象应该是持公安部门介绍信的人员,无介绍信的市民是不能购买这类器材的,商家不分对象随意销售是非法的。电棍、匕首等管制物品严禁随意销售和携带,因为管制物品一旦泛滥,容易成为不法人员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07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合法权益,而且如何界定弱势群体?
还有几个提问的,不太清楚真假,就不贴了
双截棍也有在火车站被当作管制器具的
这个管制器具究竟怎么算?没有认定标准吧
另外就是,甩棍和双截棍,杀伤力区别很大么?
甩棍,九节鞭都是管制器具,为什么双截棍就不是呢?
在当今社会现实下,人手一件管制器具才素杯具。
c.a.t.f 发表于 2009-12-17 22:14

面对手持双截棍的健美教练,一般人都是弱势群体吧?
至于说合法权益,拿出双截棍打人的有合法权益,被打的就没有?
看视频,不要说那人没被打中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2:18

    哈,你想说那个拿着双截棍的违法呢,还是大家都拿着三棱刮刀更合理?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26

哎~~还得说一遍,你咋知道健美教练没受处理?
你那意思法律就保护他了?即便他算强势,法律哪点写着强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保护了?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2:10

不是吧?公安怎么就就不是制定者?
管制刀具的标准就是公安部提的,认定什么器具需要管制,就是派出所的基层公安了
cedric 发表于 2009-12-17 21:56
罪案死亡率绝对和开枪禁成正比。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31

这是政府令形式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提案,审批还不是公安机关。
你有好想法也可以提案,递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啊~~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2:30
强势的持械行凶,被害者反击,然后被拘留,这就是结果。
如果你说中国法律就是没有关注弱势群体的意思,那我没话说
看新闻知道的那教练没处理,如果处理会不报道?当然,你要说bjtv就是没报道,我也没话说。
俺的意思就是,那个家伙必须被处理,否则就是不公平。被拘留的人可是被双截棍打了不少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31

那是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直属各部、办、委,以及全国性政府组织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包括以部长命令形式发布的细则、实施办法。
什么器具需要管制也不是派出所认定的
c.a.t.f 发表于 2009-12-17 22:34

那要看人家遇到交通纠纷是被别人打一顿,还是被别人一枪干掉了~~:D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26
那只是想当然的说法.
那我问你一个空手的散打高手和一个拿匕首的文弱书生,谁是弱势群体?应该保护谁?如果反过来呢?
所谓弱势群体,是社会学上的名字,不是法律上的名词。
200976222950919.jpg


这么小的东西不算管制么?
再说,真要杀人,削几支结实的铅笔都够用。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37

强势持械行凶。。。
完全无法量标准的的主观感情色彩表述,国法岂能如此情绪化?
真那样我敢保证社会比现在更惨~~~~
c.a.t.f 发表于 2009-12-17 22:34


你怎么不比犯罪率啊??!!

空难死亡率非常高,接近百分之百,所以飞机是一种比汽车更危险的交通方式,你觉的这话对吗?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2:18


这种假设全国人民都是暴民,解决问题都是通过管制器具的思维方式才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怎么叫做无法量化?是某些人不愿量化而已
谁先动手?谁先持械伤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节录)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人;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开口闭口讲法律的,说说那个拿着双截棍在停车场打人的怎么就不算寻衅滋事?
alex182 发表于 2009-12-17 22:38


如果两边都有枪,而且两边都知道对方有枪,你觉得这种情况下,还会有弱者吗?

赋予一般人保护自己的能力,至于行使这种能力是否违法,那个时候才用的上法院和法律。现在一般老百姓对于犯罪分子都没有自保的能力,你这时候谈法律保护大家,根本上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扯淡。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9-12-17 22:52

注意:“随意”此案有口角纠纷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