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捡”黄金案引争议 律师称检方对舆论让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29:10
新华社记者吴俊

  从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免予国家公诉,再是受害人“不再追究”……深圳机场女工梁丽的命运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如今梁丽已经恢复自由,“捡”黄金案似乎到此已经终结,但是,公众对这一事件的议论和思考并未平息。

  “捡”黄金案引发司法大讨论

  今年40岁的梁丽2008年开始被清洁公司委派到深圳机场打扫卫生。2008年12月9日,梁丽在打扫卫生时“捡”走了一个被她当成“遗忘物”的纸箱,从此她的命运发生了改变。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莞东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人员指示到另一个柜台办理。王某于是离开柜台,并将一个装有一只小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留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当时没有人知道,小纸箱装有14555克黄金首饰。案发后,估价约300万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了机场一间厕所。王某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两包黄金首饰。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别,证实是黄金首饰。

  当日14时许,梁丽下班后将纸箱带回住处,从纸箱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纸箱就放置于床底下。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当日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最终民警将大部分黄金首饰追回,但尚有136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随即,深圳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梁丽逮捕。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一方认为,梁丽在机场大厅“捡”到物品,以为是乘客遗弃的物品,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应该是“捡”;另一方认为,物品是在机场办证、托运大厅的行李车上,梁丽是机场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马路上捡到无主物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检察机关定性“侵占罪”梁丽获得自由

  由于此案存在争议,深圳市检察机关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9月,梁丽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经过反复审查和研究,深圳市检察机关9月25日对此案审查终结。深圳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判断梁丽的行为是“捡”还是“盗”,关键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遗忘物”,还是“受害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但在此案当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办理,因此将行李留在19号柜台前,到22米远的10号柜台办理。王某离开期间,梁丽将装着黄金的纸箱当成“遗忘物”拿走,很难判断梁丽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判断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检察机关取消公诉后,梁丽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如果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梁丽,梁丽是否构成犯罪将由法院依法判决。

  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9月28日告诉记者,梁丽及其家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定结果表示满意。据司贤利介绍,本案当中的黄金首饰失主——莞东这家珠宝公司负责人表示,东西找回来就好,他们不会再追究梁丽的责任,不会起诉梁丽,因此梁丽已完全恢复自由。

  “捡”黄金案引发的思考

  梁丽“捡”黄金案法律上的程序虽已完结,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却没有停止。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法律界人士指出,尽管我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大行其道。深圳市检察机关此次对存疑、介乎两可之间的“捡”黄金案“从轻”而非“从重”处理,正是“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

  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不少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

http://news.sina.com.cn/s/2009-09-30/014318754544.shtml新华社记者吴俊

  从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免予国家公诉,再是受害人“不再追究”……深圳机场女工梁丽的命运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如今梁丽已经恢复自由,“捡”黄金案似乎到此已经终结,但是,公众对这一事件的议论和思考并未平息。

  “捡”黄金案引发司法大讨论

  今年40岁的梁丽2008年开始被清洁公司委派到深圳机场打扫卫生。2008年12月9日,梁丽在打扫卫生时“捡”走了一个被她当成“遗忘物”的纸箱,从此她的命运发生了改变。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莞东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人员指示到另一个柜台办理。王某于是离开柜台,并将一个装有一只小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留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当时没有人知道,小纸箱装有14555克黄金首饰。案发后,估价约300万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了机场一间厕所。王某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两包黄金首饰。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别,证实是黄金首饰。

  当日14时许,梁丽下班后将纸箱带回住处,从纸箱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纸箱就放置于床底下。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当日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最终民警将大部分黄金首饰追回,但尚有136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随即,深圳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梁丽逮捕。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一方认为,梁丽在机场大厅“捡”到物品,以为是乘客遗弃的物品,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应该是“捡”;另一方认为,物品是在机场办证、托运大厅的行李车上,梁丽是机场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马路上捡到无主物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检察机关定性“侵占罪”梁丽获得自由

  由于此案存在争议,深圳市检察机关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9月,梁丽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经过反复审查和研究,深圳市检察机关9月25日对此案审查终结。深圳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判断梁丽的行为是“捡”还是“盗”,关键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遗忘物”,还是“受害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但在此案当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办理,因此将行李留在19号柜台前,到22米远的10号柜台办理。王某离开期间,梁丽将装着黄金的纸箱当成“遗忘物”拿走,很难判断梁丽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判断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检察机关取消公诉后,梁丽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如果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梁丽,梁丽是否构成犯罪将由法院依法判决。

  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9月28日告诉记者,梁丽及其家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定结果表示满意。据司贤利介绍,本案当中的黄金首饰失主——莞东这家珠宝公司负责人表示,东西找回来就好,他们不会再追究梁丽的责任,不会起诉梁丽,因此梁丽已完全恢复自由。

  “捡”黄金案引发的思考

  梁丽“捡”黄金案法律上的程序虽已完结,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却没有停止。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法律界人士指出,尽管我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大行其道。深圳市检察机关此次对存疑、介乎两可之间的“捡”黄金案“从轻”而非“从重”处理,正是“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

  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不少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

http://news.sina.com.cn/s/2009-09-30/014318754544.shtml
人家认出被捡物品,应该归还,否则,就是侵占罪了。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国----法律问题政治化
西方----政治问题法律化

中国法治建设至少还需五十年
  所以说,舆论是对司法最大的歪曲。
检的做法和我以前说过的完全相同。
前面CD有帖子。:D
女工的机场清洁员上交“义务”,是职业上的“义务”,不是刑法上的“义务”。
她可以被扣工资,可以下岗等内部“义务”性处理,但刑法上不能认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
看来媒体以前批评中国搞人治而不是法治 是因为不是由媒体来人治
帖子全看了,这判的不错啊,深圳司法机构挺有素质的
哪个国家都不能排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美国辛普森案是典型的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四面盾 发表于 2009-10-2 19:49

那时候上街可是多于上网
司法接受舆论监督才是司法独立的本意。司法独立相对于行政权来说的。

否则,司法腐败怎么办? 不接受舆论监督的司法,只能更腐败!
APM179 发表于 2009-10-2 12:58

这个审判 违反国家法律  公然向舆论妥协 让步  

法律的权威  尊严何在?
这么下去刁民只要玩弄媒体,博取公众同情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后果真的不敢想象···
这个确实是偷啊
ddjsws1 发表于 2009-10-3 00:08

  这是监督么?这是明明白白的干预!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法律都不可能允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问题横加指责,任何形式的监督都必须是事后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09-10-3 14:10
别扯淡了!

难道你不知道从来没有听说过还有一个宪法第一修正案,否则怎么会对美国社会如此无知,让法庭审理和判决享有了不可批评的特权?美国媒体、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批评还会少见吗?我举一个例
子,在2002年Michael Newdow一案中,美国上诉法庭判决国旗誓词中的“在上帝
之下”一语违宪,舆论大哗,为抗议该判决,100多名美国国会议员在国会大厦
前集体宣读国旗誓词,报刊、电视上更是充斥了对该判决的批评、攻击和嘲讽,
迫于舆论,做出判决的法官下令暂停执行判决等待法庭其他法官的审核。在你看来,这些美国国会议员、媒体、公众全都是在干涉司法独立,藐视法庭、刑事犯罪了?再比如,在轮、子在美国状告赵致真时,魔术师兰迪等人都给法庭写公开信,要求不要审这个案子,难道这也是在干涉司法独立,藐视法庭、刑事犯罪?
以上引自方舟子先生的文章。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享有不受制约的特权

  作者:gghczj

  近日忽然读到方先生《丧心病狂的寻正》一文,还是想谈谈个人的看法,否
则新评语丝都快变成逻辑混乱、是非不分,只会人身攻击、泼妇骂街的场所了。
但愿新语丝还是自始至终保持自己的学术风格,一个我喜欢的学术性网站,在这
里可以进行理性的科普宣传、学术讨论、学术打假,而不是变成一个你争我斗的
政治论坛或者法制论坛。

  寻正指责《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违背了司法独
立原则,是刑事犯罪,我就有点不明白了。亏的寻正还生活在北美,真正懂美国
司法吗?不知美国宪法有第一修正案?不知美国没有人因言获罪?什么是言论自
由和新闻自由?推荐两篇文章《美国媒体如何将白宫逼疯的》、《世纪大审判》,
麻烦寻正读后再来说司法。细读下来,寻正文章的意思是说,司法独立就是绝对
的独立,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即使批评也不行。试问寻正是生活在火星上还是太
阳系外?有如此荒唐的规定?

  实际上司法权只是国家权力中的一个分支,它也必须接受其他分支如立法、
行政权力的制衡,不得有超出宪法授予的权力,否则不受制约的司法权也会自我
膨胀,进而消灭其他权力分支,从而打破权力制衡的格局。司法审判必须由人来
实践完成,就必然渗有个人理解偏差、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多方面因素,存在
出错的可能甚至枉法审判,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司法纠正机制就十分重要。实际
上现代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只是说行政、立法分支不能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
左右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并不是说行政、立法分支、民众不能批评、劝说、
制约司法权和法官。总
结一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实际拥有很多机制来
纠正司法实践的偏差:

  一是来自民众、媒体的舆论纠正。比如民众、媒体、法学专家等可以对案件
进行法律分析,作出自我判断并公开自己的观点,帮助法官开阔思路减少误判决
的可能,还可以监督、批评法官是否存在枉法审判,进而提醒其他纠正机制的介
入。

  二是来自其他权力分支的纠正。比如我国,对明显判决不公的案件检察机关
可以直接提起抗诉。存在腐败行为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就可以介入,直接查办
违法法官。

  三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纠正。设置多级法院实际上就是一个自我纠正机制,
在下级法院受到不公平的裁决时,人们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异地审判就是防
止地方保护主义;引入陪审团就是将审和判分开,限制法官的权力,等等。甚至
在一些国家,已经依法终审的案件还有最后的纠正机会。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对州
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
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从而实现尽可能的纠正。

  四是来自原、被告双方的纠正。如我国的原被告双方对二审法院终审的判决
认为有不公,或者枉法审判时,还是可以公开自己的申诉主张,向有关部门、媒
体控诉法官的枉法裁决,为自己申冤,这并不违法。

  按照寻正的意思,方先生即使是公开为自己申冤,或者他人为联合起来为方
先生鸣冤都违法了。人有冤都不能申?人世间岂有此理!火星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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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ghczj

  近日忽然读到方先生《丧心病狂的寻正》一文,还是想谈谈个人的看法,否
则新评语丝都快变成逻辑混乱、是非不分,只会人身攻击、泼妇骂街的场所了。
但愿新语丝还是自始至终保持自己的学术风格,一个我喜欢的学术性网站,在这
里可以进行理性的科普宣传、学术讨论、学术打假,而不是变成一个你争我斗的
政治论坛或者法制论坛。

  寻正指责《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违背了司法独
立原则,是刑事犯罪,我就有点不明白了。亏的寻正还生活在北美,真正懂美国
司法吗?不知美国宪法有第一修正案?不知美国没有人因言获罪?什么是言论自
由和新闻自由?推荐两篇文章《美国媒体如何将白宫逼疯的》、《世纪大审判》,
麻烦寻正读后再来说司法。细读下来,寻正文章的意思是说,司法独立就是绝对
的独立,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即使批评也不行。试问寻正是生活在火星上还是太
阳系外?有如此荒唐的规定?

  实际上司法权只是国家权力中的一个分支,它也必须接受其他分支如立法、
行政权力的制衡,不得有超出宪法授予的权力,否则不受制约的司法权也会自我
膨胀,进而消灭其他权力分支,从而打破权力制衡的格局。司法审判必须由人来
实践完成,就必然渗有个人理解偏差、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多方面因素,存在
出错的可能甚至枉法审判,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司法纠正机制就十分重要。实际
上现代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只是说行政、立法分支不能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
左右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并不是说行政、立法分支、民众不能批评、劝说、
制约司法权和法官。总
结一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实际拥有很多机制来
纠正司法实践的偏差:

  一是来自民众、媒体的舆论纠正。比如民众、媒体、法学专家等可以对案件
进行法律分析,作出自我判断并公开自己的观点,帮助法官开阔思路减少误判决
的可能,还可以监督、批评法官是否存在枉法审判,进而提醒其他纠正机制的介
入。

  二是来自其他权力分支的纠正。比如我国,对明显判决不公的案件检察机关
可以直接提起抗诉。存在腐败行为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就可以介入,直接查办
违法法官。

  三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纠正。设置多级法院实际上就是一个自我纠正机制,
在下级法院受到不公平的裁决时,人们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异地审判就是防
止地方保护主义;引入陪审团就是将审和判分开,限制法官的权力,等等。甚至
在一些国家,已经依法终审的案件还有最后的纠正机会。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对州
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
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从而实现尽可能的纠正。

  四是来自原、被告双方的纠正。如我国的原被告双方对二审法院终审的判决
认为有不公,或者枉法审判时,还是可以公开自己的申诉主张,向有关部门、媒
体控诉法官的枉法裁决,为自己申冤,这并不违法。

  按照寻正的意思,方先生即使是公开为自己申冤,或者他人为联合起来为方
先生鸣冤都违法了。人有冤都不能申?人世间岂有此理!火星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