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女"暂被拘15日 肇事者称宝马存在制动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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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05:32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罗剑华
http://sh.xinmin.cn/minsheng/2009/09/16/2570934.html

昨天,本报报道了一辆红色宝马车于凌晨肇事致人死亡后,女车主当场弃车逃离并在12小时之后再向警方投案的事件。由于成某是在肇事12小时后才向警方投案,给物证部门分析其血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昨天,本报报道了一辆红色宝马车于凌晨肇事致人死亡后,女车主当场弃车逃离并在12小时之后再向警方投案的事件。来自浦东警方的最新消息称,目前该案的相关物证勘验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警方已经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9・13”交通肇事案中所涉及的车辆、车速、尸体、痕迹、血液等关键物证进行鉴定。此外,昨天下午,他们已经根据目前掌握的相关事实,对在该事故中有逃逸行为的女司机成某(女,本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女司机血样将被深度检测

  浦东警方昨天表示,目前对肇事司机采取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最终的事故处罚结论。根据调查取证和鉴定结果,如果有证据指认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警方将及时对其采取相应的刑事手段来确保案件查办的进行。

  从警方授权播放的一段电视新闻中,记者了解到肇事者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中称,她肇事原因是因为其驾驶的“宝马”车存在制动故障。但在简短的新闻中,成某并未解释其驾车逆向行驶、肇事后弃车逃离和“宝马”车制动故障之间的关联性。显然,警方并未完全采信其说法,“宝马”车的车况细节、肇事时该车的行驶状态、成某血样中的敏感成分(如:酒精、毒品、精神类药品等),目前都是警方最希望掌握的关键证据。而这些物证,也将最终决定成某在本起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轻重。

  由于成某是在肇事12小时后才向警方投案,给物证部门分析其血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警方正将成某的血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较常规血样检测更严密的深度检测,而检测所需时间也将相对增加。

  事故受害方家属代表林雨才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给警方,要求警方尽快查明真相、惩办肇事人,并帮助死者家属得到合理的善后赔偿。

  现状易纵容“酒驾肇事逃逸”

  由于迄今警方尚未排除“宝马女”系酒后肇事逃逸的可能性,公众对类似酒后肇事逃逸事故的议论形成了热点。

  在知名本地论坛“宽带山”上,网友“yaojing”昨天发帖提出:由于现行法律不完善,同样的致人死亡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刑罚通常的上限是7年,而酒驾肇事的刑罚很可能是十年以上,近期执法部门对酒驾行为的从重从快处罚,导致现在很多酒驾肇事司机在闯祸后选择先逃逸再自首以减轻刑罚……“yaojing”认为,开车致人死亡的肇事后果,根据常理,其主观恶意和相应受处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依次为:肇事逃逸>酒驾肇事(不逃逸)>普通肇事(不酒驾不逃逸)。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范,反而是逃逸的刑罚轻于酒驾的刑罚。

  在某车友论坛中,有人甚至非常专业地提出,一方面目前警方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测试技术仍有局限性,另一方面《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可能适用7年以上刑罚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局限较大,导致在类似“9・13”案件中,一旦警方不能证明受害人林某在“宝马女”逃逸时仍然存活,其死亡是因为“宝马女”逃逸未能及时接受治疗所致。本着“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最终的法院宣判可能会认定死者是在事故中直接死亡,而对肇事逃逸的司机只在三年至七年的刑期中量刑。如果肇事方对受害人家属善后积极的,甚至可能只判三年徒刑。
(新民网编辑:戴慧菁)2009-09-16 05:32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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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报报道了一辆红色宝马车于凌晨肇事致人死亡后,女车主当场弃车逃离并在12小时之后再向警方投案的事件。由于成某是在肇事12小时后才向警方投案,给物证部门分析其血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昨天,本报报道了一辆红色宝马车于凌晨肇事致人死亡后,女车主当场弃车逃离并在12小时之后再向警方投案的事件。来自浦东警方的最新消息称,目前该案的相关物证勘验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警方已经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9・13”交通肇事案中所涉及的车辆、车速、尸体、痕迹、血液等关键物证进行鉴定。此外,昨天下午,他们已经根据目前掌握的相关事实,对在该事故中有逃逸行为的女司机成某(女,本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女司机血样将被深度检测

  浦东警方昨天表示,目前对肇事司机采取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最终的事故处罚结论。根据调查取证和鉴定结果,如果有证据指认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警方将及时对其采取相应的刑事手段来确保案件查办的进行。

  从警方授权播放的一段电视新闻中,记者了解到肇事者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中称,她肇事原因是因为其驾驶的“宝马”车存在制动故障。但在简短的新闻中,成某并未解释其驾车逆向行驶、肇事后弃车逃离和“宝马”车制动故障之间的关联性。显然,警方并未完全采信其说法,“宝马”车的车况细节、肇事时该车的行驶状态、成某血样中的敏感成分(如:酒精、毒品、精神类药品等),目前都是警方最希望掌握的关键证据。而这些物证,也将最终决定成某在本起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轻重。

  由于成某是在肇事12小时后才向警方投案,给物证部门分析其血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警方正将成某的血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较常规血样检测更严密的深度检测,而检测所需时间也将相对增加。

  事故受害方家属代表林雨才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给警方,要求警方尽快查明真相、惩办肇事人,并帮助死者家属得到合理的善后赔偿。

  现状易纵容“酒驾肇事逃逸”

  由于迄今警方尚未排除“宝马女”系酒后肇事逃逸的可能性,公众对类似酒后肇事逃逸事故的议论形成了热点。

  在知名本地论坛“宽带山”上,网友“yaojing”昨天发帖提出:由于现行法律不完善,同样的致人死亡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刑罚通常的上限是7年,而酒驾肇事的刑罚很可能是十年以上,近期执法部门对酒驾行为的从重从快处罚,导致现在很多酒驾肇事司机在闯祸后选择先逃逸再自首以减轻刑罚……“yaojing”认为,开车致人死亡的肇事后果,根据常理,其主观恶意和相应受处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依次为:肇事逃逸>酒驾肇事(不逃逸)>普通肇事(不酒驾不逃逸)。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范,反而是逃逸的刑罚轻于酒驾的刑罚。

  在某车友论坛中,有人甚至非常专业地提出,一方面目前警方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测试技术仍有局限性,另一方面《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可能适用7年以上刑罚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局限较大,导致在类似“9・13”案件中,一旦警方不能证明受害人林某在“宝马女”逃逸时仍然存活,其死亡是因为“宝马女”逃逸未能及时接受治疗所致。本着“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最终的法院宣判可能会认定死者是在事故中直接死亡,而对肇事逃逸的司机只在三年至七年的刑期中量刑。如果肇事方对受害人家属善后积极的,甚至可能只判三年徒刑。
(新民网编辑:戴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