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恋上床 男生被判强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40:12
中学生恋上床 男生被判强奸
17岁高中生跟13岁初中生发生关系,法院称鉴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仅判2年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杨亮 原创 浏览量:472  发布时间:2009-08-18
版次:AA11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珠海市金湾区一名17岁高中男生跟同校一名13岁初中女生谈恋爱,在女友家中发生了性关系,激情时刻却被女友母亲发现并报警。
    本报讯(记者 杨亮 通讯员 陈丽冰 章红祥)珠海市金湾区一名17岁高中男生跟同校一名13岁初中女生谈恋爱,在女友家中发生了性关系,激情时刻却被女友母亲发现并报警。男生潜逃半年多后被警方抓获。金湾区人民法院近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生有期徒刑2年。

    小情侣床上亲热 女方母亲报警

    经法庭查明,金湾某中学高中生张某某今年17岁。2007年10月,他认识了同校13岁的初中女生小红(化名),随即展开追求,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经常约会。

    200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小红(化名)见父母不在家,于是电话约张某某到家中会面。二人在小红的床上亲热,很快情难自禁,脱掉衣服并进行亲吻抚摸等亲密动作,随后发生了性关系。小红母亲发现此事后,将张某某赶出家门,并向派出所报警。

    2008年5月22日张某某在接受警方讯问后潜逃外地,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今年1月9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男生:我们只是坐在床上说话

    在法庭上,张某某突然翻供,仅承认自己与小红是恋人,但双方从未发生性行为。他表示,2008年3月那天晚上,自己确实在小红家中被小红母亲发现后赶出,但当时只是和小红坐在床上说话,并且穿着衣服。他在公安机关所作和小红有性行为的供述是公安人员威逼利诱的,不是事实。他曾在电话里向女友家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只是为了不激怒她家人,便于协商,所说并非事实。

    但小红的父母也当庭出示了多项证人证言以及物证,包括张某某承认发生过性关系的电话录音、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作有罪供述的视频录像,其中还包括一份小红的门诊病历及超声检验报告单,证实小红处女膜有陈旧性裂痕,并有妇科炎症。

    法官:男生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官认为,张某某明知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

    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虽于庭审时否认有犯罪事实,但是根据小红的陈述以及张某某自己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证人张某梅的证言和视频录像,可以证实张某某在明知小红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小红发生了性关系,故法院对张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但鉴于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张某某和小红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行性侵犯的强奸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某当庭翻供,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也是对其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另一重要原因。

    释疑

    为何是强奸罪为何判两年

    1法官认为,张某某明知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

    2鉴于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张某某和小红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行性侵犯的强奸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中学生恋上床 男生被判强奸
17岁高中生跟13岁初中生发生关系,法院称鉴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仅判2年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杨亮 原创 浏览量:472  发布时间:2009-08-18
版次:AA11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珠海市金湾区一名17岁高中男生跟同校一名13岁初中女生谈恋爱,在女友家中发生了性关系,激情时刻却被女友母亲发现并报警。
    本报讯(记者 杨亮 通讯员 陈丽冰 章红祥)珠海市金湾区一名17岁高中男生跟同校一名13岁初中女生谈恋爱,在女友家中发生了性关系,激情时刻却被女友母亲发现并报警。男生潜逃半年多后被警方抓获。金湾区人民法院近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生有期徒刑2年。

    小情侣床上亲热 女方母亲报警

    经法庭查明,金湾某中学高中生张某某今年17岁。2007年10月,他认识了同校13岁的初中女生小红(化名),随即展开追求,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经常约会。

    200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小红(化名)见父母不在家,于是电话约张某某到家中会面。二人在小红的床上亲热,很快情难自禁,脱掉衣服并进行亲吻抚摸等亲密动作,随后发生了性关系。小红母亲发现此事后,将张某某赶出家门,并向派出所报警。

    2008年5月22日张某某在接受警方讯问后潜逃外地,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今年1月9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男生:我们只是坐在床上说话

    在法庭上,张某某突然翻供,仅承认自己与小红是恋人,但双方从未发生性行为。他表示,2008年3月那天晚上,自己确实在小红家中被小红母亲发现后赶出,但当时只是和小红坐在床上说话,并且穿着衣服。他在公安机关所作和小红有性行为的供述是公安人员威逼利诱的,不是事实。他曾在电话里向女友家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只是为了不激怒她家人,便于协商,所说并非事实。

    但小红的父母也当庭出示了多项证人证言以及物证,包括张某某承认发生过性关系的电话录音、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作有罪供述的视频录像,其中还包括一份小红的门诊病历及超声检验报告单,证实小红处女膜有陈旧性裂痕,并有妇科炎症。

    法官:男生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官认为,张某某明知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

    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虽于庭审时否认有犯罪事实,但是根据小红的陈述以及张某某自己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证人张某梅的证言和视频录像,可以证实张某某在明知小红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小红发生了性关系,故法院对张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但鉴于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张某某和小红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行性侵犯的强奸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某当庭翻供,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也是对其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另一重要原因。

    释疑

    为何是强奸罪为何判两年

    1法官认为,张某某明知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

    2鉴于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张某某和小红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行性侵犯的强奸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不是嫖宿幼女吗?法官大人应该根据以往案例一视同仁啊!
gzxys 发表于 2009-8-18 08:33



请有关家长先管好自己的子女再说。
家长也要判
lwz007 发表于 2009-8-18 08:58
嫖宿幼女罪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lwz007 发表于 2009-8-18 08:58
嫖宿幼女的幼女本身就是卖淫女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09-8-18 09:20
同意.
就事论事说,这个判决还是不错的,个人觉得.

给的理由也很让人信服.
法律主要是保护无知少女,,,,,,,,,,.
不过现在的少女不无知了个别都无欲不欢了...
叹世风日下
这父母都怎么教子女的:L。
  发育提早,而性教育落后。
在法律上这个判决没有大问题
砰砰! 发表于 2009-8-18 09:46
那这个13岁的还不是自愿的.就是想要!!性质是一样的.搞不好是女的主动的
  判决失当!法官昏庸无比!

  06年前后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征得未成年女性同意,偶尔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的情形明显不构成犯罪,但是人应当被无罪释放。

  且“张某某当庭翻供,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作为当事人自保和可以预见的必然反应,不应当作为加重情节,更不应当以这点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a9:]我记得我读初中的时候,就有初一破处的
大约都在12到14岁这个区间
还不少
不过都是奉献给自己的同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