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炒房"处长受贿29套房受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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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14日报道 整个庭审过程中,陶建国一直低着头,双眼微闭,甚至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也是如此。他,1967年出生,原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因为涉嫌受贿昨天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

行贿陶建国的开发商之一洪某出手很“大方”,前后送了29套房产和69万元给他,故这一案件曾被检察机关称为2008涉案数额最大的行贿案。“陶在业务方面相当精通,又年轻,原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在庭审中,公诉人表达对陶的惋惜。

在法庭上,陶建国对检察机关就收受财物的指控均予以承认,但对行为性质表示异议,认为不是受贿,而是自己“经商”、提供专业咨询的“正当”所得,自己对项目的审批全部是依法进行的。据悉,此案将连续审理两天。审理后,合议庭会择日宣判。

精通业务,曾被重点培养

辩护人席上坐着沪上著名刑事律师翟建。身陷囹圄的陶建国神情憔悴,失去了往日的风采。

学习土木工程的陶建国对业务精通,干活也利索,年纪轻轻单位就有意将他培养成后备干部。1997年组织上将他送往一家房产公司实习,在那里他了解了房产公司“做生活”的整个套路,也是在那里他逐渐对开发房地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99年,年仅32岁的陶建国担任了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的职位。并在之后的数年间连升3级,坐上了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的位子。

本来陶建国的前途应当一片光明。然而,时间到了2008年9月,他的仕途却急转直下。因为收受他人贿赂,在一片惊愕声中,处长突然变成了阶下囚。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陶建国于1999年到2008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原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及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管理处负责人、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中,先后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款共106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379万余元的29套房产。

出租房产,每月稳赚租金

2000年至2008年,上海房产市场蓬勃发展。在浦东新区有两家房产公司———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东苑,以及川沙镇王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合庆镇小商品市场等项目。

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陶建国从专业人士及规划部门官员的角度出发,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中给申港和兴都两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洪某提供了不少帮助。

洪某也不忘“投桃报李”,先后给了陶建国69万元以及29套房产。构成了起诉书中他收受贿赂的4节事实中最大的一笔。29套房产中除了一套联体别墅陶建国自住外,还有26套商铺和2套住宅。

陶建国乐滋滋地当起了“地主”,将这28套房产悉数出租,每个月收收租金也赚得盆满钵满,以至于这些年房租共收了多少钱,就连陶建国自己也说不清。“我是将房屋的出租托管给洪某管理的,收到的钱我就拿去炒股,剩下的都被我花光了。”

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名下竟有那么多房产,肯定令人生疑。陶建国也担心暴露:“我怕违纪,于是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了母亲的名下,避人耳目。这么多年来,我母亲一直被我蒙在鼓里,不清楚名下有这么多房产。”

庭审焦点

究竟是受贿还是经营所得

嫌犯陶建国说法

早在1998年,自己还担任镇长助理的时候,就和某镇的镇长、某村的村书记等人合伙成立了申港公司。“因为我在房地产公司实习过,很懂流程,所以我是大家极力拉拢入伙的对象。因为考虑到公务员开公司传出去不好,其他几名官员都是以自家亲戚的名义入股的。

“我在申港公司占了23%的股份,是最大的股东之一,在公司解散时,根据股份的份额,分到了29套房子、49万解散费和10万红利。其余几个人也都有20多套房子。”陶建国这样解释房产的来源并强调,虽然自己并未在申港公司担任过职务,但以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参加过经营,并且从事了“确立公司工程项目”、“确立地块和房产销售商”以及公司的成立与解散等工作。

之后因为申港公司几个股东间产生了矛盾,陶建国与洪某决定自立门户,兴都公司就此诞生。陶建国为此还抵押了部分房产抵押,为新公司的运作注入过资金。

检方说法

事情远不是那么简单。陶建国不但收受贿赂,还主动“索贿”。“我在自己开发的小区有一间商铺,陶建国看后觉得很中意,也想要,我起初不大情愿,但又没办法,不能得罪他啊,就给了他5间。我担心他再来问我要,就谎称余下的商铺都卖掉了。”洪某在供词中供出,陶还关照他不要在房产证上写他本人的名字,洪兴遂按照陶的意思将房产全部登记在了陶建国母亲的名下。“拿这些房子,陶建国都没有出钱,为了少交税,我参照川沙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写了最低的价格。”

陶建国的辩解还遭到了公诉人的呵斥,“一副以公司决策者自居的嘴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拿着优厚的俸禄,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

辩护律师翟建说法

洪某如此大手大脚行贿的做法在翟建看来却实在难以理解。“陶建国只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早期负责规划审批环节的一个处级官员,洪某至于这样向其行贿吗?再说,洪起初只是承诺送给陶一套房子,结果一送送了这么多套,这又如何解释呢?”

翟建认为这其中定有隐情,事实不是如检察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受贿”,而是恰恰印证了陶建国的说法,那就是他的确参与了公司经营,只有这样,他才有权利获得那些房产和钱款。

有关洪某的说法,翟建认为,陶建国的级别并不算太高,最大的官职也就是处长,上面还有局长级别的领导,他的职位只是负责规划审核,而且并不享有最后拍板的权力,居然能狮子大开口几套几套地“拿”房子,并且有上千万元的受贿,这简直是匪夷所思。

相关链接

浦东“炒房区长”康慧军腐败案

9年29套房,陶建国可冠之“炒房处长”之衔。而在浦东新区,之前已有一位因炒房落马的政府官员,他就是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在康慧军腐败案中,康慧军夫妇案发时所持房产达14处。加上案发前已转手销售的数套房屋以及由于利害关系退还的几套房屋,经康慧军夫妇过手的房产超过20套。他因此被称为炒楼区长,但是令人意外的是,这名处长所拥有的楼盘为29套,大大超过了原来的副区长。

2009年2月3日,市一中院对康慧军腐败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王孝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并追缴两人受贿所得人民币590万余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11万余元。

今年52岁的康慧军,曾于1993年1月至2004年5月间相继出任浦东经贸局局长、国有独资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主管浦东商务中心陆家嘴地区的土地交易数年。其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方面为其秘书何某等数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他人钱款,以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受贿数额达590万元。

现年50岁的王孝琴于2001年至案发期间,曾任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康慧军有自首情节,再考虑到他能退缴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康慧军予以从轻处罚。因为康慧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视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故可以认定他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

王孝琴利用康慧军的职务身份参与部分受贿事实,总金额达88万余元,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王孝琴并未自动投案,且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受贿事实后才如实作了供认,故不能认定王孝琴具有自首情节。王孝琴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结合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轶珺)http://news.163.com/09/0814/08/5GLPBVAS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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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14日报道 整个庭审过程中,陶建国一直低着头,双眼微闭,甚至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也是如此。他,1967年出生,原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因为涉嫌受贿昨天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

行贿陶建国的开发商之一洪某出手很“大方”,前后送了29套房产和69万元给他,故这一案件曾被检察机关称为2008涉案数额最大的行贿案。“陶在业务方面相当精通,又年轻,原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在庭审中,公诉人表达对陶的惋惜。

在法庭上,陶建国对检察机关就收受财物的指控均予以承认,但对行为性质表示异议,认为不是受贿,而是自己“经商”、提供专业咨询的“正当”所得,自己对项目的审批全部是依法进行的。据悉,此案将连续审理两天。审理后,合议庭会择日宣判。

精通业务,曾被重点培养

辩护人席上坐着沪上著名刑事律师翟建。身陷囹圄的陶建国神情憔悴,失去了往日的风采。

学习土木工程的陶建国对业务精通,干活也利索,年纪轻轻单位就有意将他培养成后备干部。1997年组织上将他送往一家房产公司实习,在那里他了解了房产公司“做生活”的整个套路,也是在那里他逐渐对开发房地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99年,年仅32岁的陶建国担任了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的职位。并在之后的数年间连升3级,坐上了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的位子。

本来陶建国的前途应当一片光明。然而,时间到了2008年9月,他的仕途却急转直下。因为收受他人贿赂,在一片惊愕声中,处长突然变成了阶下囚。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陶建国于1999年到2008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原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及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管理处负责人、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中,先后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款共106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379万余元的29套房产。

出租房产,每月稳赚租金

2000年至2008年,上海房产市场蓬勃发展。在浦东新区有两家房产公司———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东苑,以及川沙镇王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合庆镇小商品市场等项目。

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陶建国从专业人士及规划部门官员的角度出发,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中给申港和兴都两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洪某提供了不少帮助。

洪某也不忘“投桃报李”,先后给了陶建国69万元以及29套房产。构成了起诉书中他收受贿赂的4节事实中最大的一笔。29套房产中除了一套联体别墅陶建国自住外,还有26套商铺和2套住宅。

陶建国乐滋滋地当起了“地主”,将这28套房产悉数出租,每个月收收租金也赚得盆满钵满,以至于这些年房租共收了多少钱,就连陶建国自己也说不清。“我是将房屋的出租托管给洪某管理的,收到的钱我就拿去炒股,剩下的都被我花光了。”

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名下竟有那么多房产,肯定令人生疑。陶建国也担心暴露:“我怕违纪,于是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了母亲的名下,避人耳目。这么多年来,我母亲一直被我蒙在鼓里,不清楚名下有这么多房产。”

庭审焦点

究竟是受贿还是经营所得

嫌犯陶建国说法

早在1998年,自己还担任镇长助理的时候,就和某镇的镇长、某村的村书记等人合伙成立了申港公司。“因为我在房地产公司实习过,很懂流程,所以我是大家极力拉拢入伙的对象。因为考虑到公务员开公司传出去不好,其他几名官员都是以自家亲戚的名义入股的。

“我在申港公司占了23%的股份,是最大的股东之一,在公司解散时,根据股份的份额,分到了29套房子、49万解散费和10万红利。其余几个人也都有20多套房子。”陶建国这样解释房产的来源并强调,虽然自己并未在申港公司担任过职务,但以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参加过经营,并且从事了“确立公司工程项目”、“确立地块和房产销售商”以及公司的成立与解散等工作。

之后因为申港公司几个股东间产生了矛盾,陶建国与洪某决定自立门户,兴都公司就此诞生。陶建国为此还抵押了部分房产抵押,为新公司的运作注入过资金。

检方说法

事情远不是那么简单。陶建国不但收受贿赂,还主动“索贿”。“我在自己开发的小区有一间商铺,陶建国看后觉得很中意,也想要,我起初不大情愿,但又没办法,不能得罪他啊,就给了他5间。我担心他再来问我要,就谎称余下的商铺都卖掉了。”洪某在供词中供出,陶还关照他不要在房产证上写他本人的名字,洪兴遂按照陶的意思将房产全部登记在了陶建国母亲的名下。“拿这些房子,陶建国都没有出钱,为了少交税,我参照川沙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写了最低的价格。”

陶建国的辩解还遭到了公诉人的呵斥,“一副以公司决策者自居的嘴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拿着优厚的俸禄,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

辩护律师翟建说法

洪某如此大手大脚行贿的做法在翟建看来却实在难以理解。“陶建国只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早期负责规划审批环节的一个处级官员,洪某至于这样向其行贿吗?再说,洪起初只是承诺送给陶一套房子,结果一送送了这么多套,这又如何解释呢?”

翟建认为这其中定有隐情,事实不是如检察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受贿”,而是恰恰印证了陶建国的说法,那就是他的确参与了公司经营,只有这样,他才有权利获得那些房产和钱款。

有关洪某的说法,翟建认为,陶建国的级别并不算太高,最大的官职也就是处长,上面还有局长级别的领导,他的职位只是负责规划审核,而且并不享有最后拍板的权力,居然能狮子大开口几套几套地“拿”房子,并且有上千万元的受贿,这简直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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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炒房区长”康慧军腐败案

9年29套房,陶建国可冠之“炒房处长”之衔。而在浦东新区,之前已有一位因炒房落马的政府官员,他就是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在康慧军腐败案中,康慧军夫妇案发时所持房产达14处。加上案发前已转手销售的数套房屋以及由于利害关系退还的几套房屋,经康慧军夫妇过手的房产超过20套。他因此被称为炒楼区长,但是令人意外的是,这名处长所拥有的楼盘为29套,大大超过了原来的副区长。

2009年2月3日,市一中院对康慧军腐败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王孝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并追缴两人受贿所得人民币590万余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11万余元。

今年52岁的康慧军,曾于1993年1月至2004年5月间相继出任浦东经贸局局长、国有独资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主管浦东商务中心陆家嘴地区的土地交易数年。其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方面为其秘书何某等数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他人钱款,以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受贿数额达590万元。

现年50岁的王孝琴于2001年至案发期间,曾任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康慧军有自首情节,再考虑到他能退缴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康慧军予以从轻处罚。因为康慧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视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故可以认定他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

王孝琴利用康慧军的职务身份参与部分受贿事实,总金额达88万余元,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王孝琴并未自动投案,且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受贿事实后才如实作了供认,故不能认定王孝琴具有自首情节。王孝琴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结合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轶珺)
怎么一看来就不是好东西啊
相由心生吗?
偶是唯物主义者
最牛的包租公: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