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就戴琳事件发表正式说明 波黑申花都欠辽足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25:18
 体坛网讯 “戴琳转会”事件出现以后,中国足球协会、各兄弟足球俱乐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都对事件本身及我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很高的关注。7月21日傍晚时分,辽足俱乐部就此事件发表正式声明。

  《辽宁足球俱乐部关于“戴琳转会”事件的正式说明》

  近日来,关于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戴琳的转会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俱乐部一直本着严谨、规范的态度,按照相关规则、法规和正常的程序在维护自身的利益,现各种新闻报道频频出现,我俱乐部就“戴琳转会”事件正式表态如下:

  1.2009年4月,Bosnia-Herzegovina(以下简称波黑)足协F.K.Slavija(以下简称斯拉维亚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向中国足协发来关于原辽足注册球员戴琳的国际转会申请(ITC),中国足协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的态度,俱乐部希望戴琳留下。但是根据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辽宁足球俱乐部和中国足球协会都无法阻止戴琳国际转会。从中国足球的大局出发,更多的本国球员出国踢球对中国足球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我俱乐部也希望戴琳能在国外更好地发展。

  此后,我辽足俱乐部致函中国足协,表达我俱乐部的担心,我们认为如果戴琳在转会国外后短期内转回国内俱乐部必将造成国内转会市场的混乱。同时我们也向中国足协表明了态度,即在接受戴琳转会国外俱乐部的同时我俱乐部也会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则,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我辽宁足球俱乐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展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形象。另外,我们考虑到年初几名中国球员自由转会国外俱乐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关于国内球员自由转会国外俱乐部支付国内俱乐部训练补偿费的案例在国内没有先例,我俱乐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同时我俱乐部希望尽可能的减少外界的压力与阻力,认真地做好事情,所以一直没有就戴琳的转会事件对各界做出正面的说明,但是我俱乐部一直没有停止正常的操作。

2.戴琳,1987年11月28日出生,今年未满23周岁,戴琳转会波黑后,我俱乐部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0条及其附则4的相关要求,以及国际足联2009年各洲国家会员协会关于训练补偿费的分类,于2009年5月、6月先后2次通过波黑足协发函给斯拉维亚俱乐部,要求对方俱乐部支付戴琳的训练补偿费,戴琳于2004年—2008年在辽宁足球俱乐部注册参赛5个赛季,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每年需支付我俱乐部3万欧元训练补偿费,合计应支付我俱乐部15万欧元训练补偿费。

  3.在2次发函没有任何回信的情况下,我俱乐部于2009年6月20日发函至国际足联(FIFA),要求国际足联介入调查,国际足联于2009年7月1日通过中国足协回复我俱乐部,要求我俱乐部在按照国际足联相关要求提供全部证据后,可以正式上诉并立案调查。

  4.就在国际足联给我俱乐部回函,我俱乐部准备正式上述的同时,出现了戴琳要求转会上海申花的事件。在我俱乐部得到中国足球协会的最终决定,及中国足协向波黑足协发出戴琳国际转会申请后,我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第三次向斯拉维亚俱乐部发函表明态度,如果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在戴琳转会上海申花后仍然不支付我俱乐部关于戴琳的训练补偿费,我俱乐部将正式上述国际足联。

  5.我俱乐部在向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索要戴琳训练补偿费的同时,也在关注戴琳的转会事件。无论戴琳转会哪家俱乐部,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1条及附则5联合机制的相关规定,戴琳转会的下一家俱乐部应支付我俱乐部相应的联合机制费用,我俱乐部在正常向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索要训练补偿费的同时也会向戴琳的下一个俱乐部索要联合机制费用。

  6.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规定,作为戴琳的培养俱乐部之一,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同样需要支付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一部分训练补偿费,戴琳的下一家俱乐部同样需要支付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联合机制费。

  “戴琳转会”事件出现以后,中国足球协会、各兄弟足球俱乐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都对事件本身及我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在此,我辽宁足球俱乐部感谢各界的关心和帮助,我俱乐部会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则、规定,合情、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和中国足球的权益和利益,我们希望和大家一起努力为中国足球全面与国际接轨做出自身的微薄之力。体坛网讯 “戴琳转会”事件出现以后,中国足球协会、各兄弟足球俱乐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都对事件本身及我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很高的关注。7月21日傍晚时分,辽足俱乐部就此事件发表正式声明。

  《辽宁足球俱乐部关于“戴琳转会”事件的正式说明》

  近日来,关于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戴琳的转会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俱乐部一直本着严谨、规范的态度,按照相关规则、法规和正常的程序在维护自身的利益,现各种新闻报道频频出现,我俱乐部就“戴琳转会”事件正式表态如下:

  1.2009年4月,Bosnia-Herzegovina(以下简称波黑)足协F.K.Slavija(以下简称斯拉维亚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向中国足协发来关于原辽足注册球员戴琳的国际转会申请(ITC),中国足协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的态度,俱乐部希望戴琳留下。但是根据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辽宁足球俱乐部和中国足球协会都无法阻止戴琳国际转会。从中国足球的大局出发,更多的本国球员出国踢球对中国足球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我俱乐部也希望戴琳能在国外更好地发展。

  此后,我辽足俱乐部致函中国足协,表达我俱乐部的担心,我们认为如果戴琳在转会国外后短期内转回国内俱乐部必将造成国内转会市场的混乱。同时我们也向中国足协表明了态度,即在接受戴琳转会国外俱乐部的同时我俱乐部也会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则,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我辽宁足球俱乐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展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形象。另外,我们考虑到年初几名中国球员自由转会国外俱乐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关于国内球员自由转会国外俱乐部支付国内俱乐部训练补偿费的案例在国内没有先例,我俱乐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同时我俱乐部希望尽可能的减少外界的压力与阻力,认真地做好事情,所以一直没有就戴琳的转会事件对各界做出正面的说明,但是我俱乐部一直没有停止正常的操作。

2.戴琳,1987年11月28日出生,今年未满23周岁,戴琳转会波黑后,我俱乐部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0条及其附则4的相关要求,以及国际足联2009年各洲国家会员协会关于训练补偿费的分类,于2009年5月、6月先后2次通过波黑足协发函给斯拉维亚俱乐部,要求对方俱乐部支付戴琳的训练补偿费,戴琳于2004年—2008年在辽宁足球俱乐部注册参赛5个赛季,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每年需支付我俱乐部3万欧元训练补偿费,合计应支付我俱乐部15万欧元训练补偿费。

  3.在2次发函没有任何回信的情况下,我俱乐部于2009年6月20日发函至国际足联(FIFA),要求国际足联介入调查,国际足联于2009年7月1日通过中国足协回复我俱乐部,要求我俱乐部在按照国际足联相关要求提供全部证据后,可以正式上诉并立案调查。

  4.就在国际足联给我俱乐部回函,我俱乐部准备正式上述的同时,出现了戴琳要求转会上海申花的事件。在我俱乐部得到中国足球协会的最终决定,及中国足协向波黑足协发出戴琳国际转会申请后,我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第三次向斯拉维亚俱乐部发函表明态度,如果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在戴琳转会上海申花后仍然不支付我俱乐部关于戴琳的训练补偿费,我俱乐部将正式上述国际足联。

  5.我俱乐部在向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索要戴琳训练补偿费的同时,也在关注戴琳的转会事件。无论戴琳转会哪家俱乐部,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1条及附则5联合机制的相关规定,戴琳转会的下一家俱乐部应支付我俱乐部相应的联合机制费用,我俱乐部在正常向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索要训练补偿费的同时也会向戴琳的下一个俱乐部索要联合机制费用。

  6.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规定,作为戴琳的培养俱乐部之一,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同样需要支付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一部分训练补偿费,戴琳的下一家俱乐部同样需要支付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联合机制费。

  “戴琳转会”事件出现以后,中国足球协会、各兄弟足球俱乐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都对事件本身及我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在此,我辽宁足球俱乐部感谢各界的关心和帮助,我俱乐部会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则、规定,合情、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和中国足球的权益和利益,我们希望和大家一起努力为中国足球全面与国际接轨做出自身的微薄之力。
辽足上诉FIFA合情合理 申花难逃赔款判决

  体坛周报记者马德兴报道 尽管中国足协之前发表声明,称戴琳绕道塞尔维亚转会申花符合国际足联有关规定,但辽足昨天(21日)就戴琳转会一事发表声明,要求对方赔偿训练补偿费。辽宁此举可谓合理、合法!而且,辽宁俱乐部不仅仅可以向塞尔维亚的斯拉维亚俱乐部提出索要训练补偿费,更可以向申花提出同样的要求;戴琳加盟辽宁前效力的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也可以向斯拉维亚及申花索要训练补偿费。

  受年初周海滨、冯潇霆自由转会荷兰以及韩国的启发,戴琳在与辽宁俱乐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同样合理利用了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采用自由转会的方式,于今年4月份加盟塞尔维亚FK斯拉维亚队。从法理来说,戴琳此举无可厚非。但是,戴琳和他的经纪人在自由转会的过程中,仅仅注意到了“合同期满之后可以自由转会”,却忽略了国际足联章程中的另外一个重要规定,即是否年满23周岁。与周、冯不同,戴琳1987年出生尚未满23周岁。《国际足联转会规则·附则四》第一条中就写得清清楚楚:“一名球员的训练和教育期发生在12岁到23岁之间。作为一条总的规定,训练补偿是应该被支付的,而且一直要持续到23周岁。除非有清楚的证据证明这名球员在21岁之前就已经中止了训练。”

  戴琳在21岁之前即2008年之前还在随辽宁队征战中超联赛,不存在规定中所说的“21岁之前已经中止训练”的情况,因而,辽足在今年5月份、6月份连续致函塞尔维亚的斯拉维亚俱乐部,要求对方赔偿训练补偿费是合理之举,符合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

 而且,国际足联在《转会规则·附则四》第二条“训练补偿的支付”中写得非常清楚,“训练补偿出现在以下情况中,1)一名球员第一次作为职业球员登记注册时;2)一名职业球员在两个不同协会的俱乐部之间转会(不管在合同到期时还是在合同执行期间),直至23周岁生日所处的赛季结束。”这样的规定,更证明了辽足上诉的合理性。

  戴琳能够很快从斯拉维亚转会申花队,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斯拉维亚并不是真心希望引进戴琳,但他们恐怕当初也忽略了“训练补偿费”的问题,和经纪人一起联手制造了这桩实质不存在的“转会”,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莲”。

  同样,一旦戴琳在今年下半年代表申花参赛,辽足同样可以向申花提出类似要求,因为按照FIFA规定,戴琳在2010年才满23周岁,2010年这一年的训练补偿费,申花同样也需要向辽宁队支付。而且,不仅仅辽宁俱乐部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大连铁路俱乐部也可以向申花俱乐部提出同样的要求。
朱俊对转会规则研究蛮透的,估计申花俱乐部会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