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苏-30mk2究竟能同时攻击4个空中目标,还是2个空中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22:16
中国的苏-30mk2究竟能同时攻击4个空中目标,还是2个空中目标?中国的苏-30mk2究竟能同时攻击4个空中目标,还是2个空中目标?
偶们都是无密之人,套不出米来。侬还是先开骂,就可以套迷了。
4个和2个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据说实战中只有引导1个的战例,从来没有同时攻击2个或以上的例子。

这也是为什么一般指标也不会超过6个,太多了飞行员也控制不过来。
蒙面侠客 发表于 2009-7-10 10:29 赞同,这是最快的捷径。
青之六 发表于 2009-7-10 10:53
应该这样开场:中国的SU30MKK也太烂了,比起A3的差远了,花那么多钱在21世纪购买的新机,居然每次只能攻击一个目标
P+PD的多目标能力没有多少实用价值.........
如果不是电扫的,多目标攻击能力也就是噱头罢了。
这个......是国家机密哦:D
國慶演習的殲11? 裝的是R27 暈
凯林迪尔1 发表于 2009-7-10 10:37
有,F-15在科索沃战争时候有过用AIM-120同时攻击两架MIG-29并全部击落的记录
踩扁布什 发表于 2009-7-10 16:32
对头。
APG-63V1和APG-68V9雷达天线都具有快速扫描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有效的同时攻击2个目标,多目标攻击具有实战意义。
同样是机扫,水平也是有高低之分的。
ertert 发表于 2009-7-10 16:37
觉得还是AIM120牛的缘故啊
锁帖前捞分
其实是8个,太小看TG了,没6个以上出门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
其实是1个,用航炮的话,敌机串烧另计。。。
就算一个,,,只要实用。。也是可以接受的。。。
打下最有威胁人那个再说!咱们人雷达应该也不差,最少是2032的水平
苏-30MKK配备的是NO01VE,盯10打1
苏-30MK2配备的是NO01VEP 盯10打2
踩扁布什 发表于 2009-7-10 16:32
F15C在整个科索沃也就打下4架米格29,MD的宣传水分也很足,BBC报道F15被击落MD也一直没承认。
TG不会拿30去拼消耗的……
      MD的F14号称可以跟踪XX(记不清了[:a9:] )攻击其中六个!可这6个要在很小的夹角内,米粉要失望了,原来MD也忽悠人呐!
追12打2.12个挂架可以各追一个。打只能2,不过够了,打中距一般都单发,不会连射。
kingofnet 发表于 2009-7-10 23:16
TG的苏30在歼轰团。
凯林迪尔1 发表于 2009-7-10 23:13
这个是真实战例,南联盟一共15架MIG-29能起飞的更少,打下4架还少吗?当然先发起攻击的F-15僚机没有命中
echang88 发表于 2009-7-10 23:24
这个太高深了,超出我理解能力了,你的意思是,挂架可以追踪敌机?用什么,嗅觉?
踩扁布什 发表于 2009-7-10 23:32
这新闻两边一直在打口水仗,我也看了南称只有1架起飞,md怎么打下2架?

MD在南联盟的战绩水分很大,照MD的宣传早就把南飞机和导弹打没了。

地面不受北约控制很难确认战果的。

这新闻两边一直在打口水仗,我也看了南称只有1架起飞,md怎么打下2架?

MD在南联盟的战绩水分很大,照MD的宣传早就把南飞机和导弹打没了。

地面不受北约控制很难确认战果的。
凯林迪尔1 发表于 2009-7-10 23:44

关键是,此役的两架米格-29都坠毁在波黑,它们是去偷袭E-3的路上被击落的,恰恰是在北约控制的地面,两架飞机的残骸网上都有照片,自己可以谷歌百度一下,如果这都不信,我就没啥说的了,你就当整个战争北约没有击落一架南联盟飞机好了,反正你看了照片也会认为这是假的,拿巴黎航展坠毁的MIG-29照片充数,再或者就是南联盟MIG-29是飞着飞着自己掉下来的
这新闻两边一直在打口水仗,我也看了南称只有1架起飞,md怎么打下2架?

MD在南联盟的战绩水分很大,照MD的宣传早就把南飞机和导弹打没了。

地面不受北约控制很难确认战果的。
凯林迪尔1 发表于 2009-7-10 23:44

关键是,此役的两架米格-29都坠毁在波黑,它们是去偷袭E-3的路上被击落的,恰恰是在北约控制的地面,两架飞机的残骸网上都有照片,自己可以谷歌百度一下,如果这都不信,我就没啥说的了,你就当整个战争北约没有击落一架南联盟飞机好了,反正你看了照片也会认为这是假的,拿巴黎航展坠毁的MIG-29照片充数,再或者就是南联盟MIG-29是飞着飞着自己掉下来的
踩扁布什 发表于 2009-7-11 00:28
原来非电扫的也可以以一打二呀。。。。。。但很多人都认为这不实用。。。。。并且我对这个战果还是不认为可以大规模复制,也许只是偶然
AIM120后段是主动的,这样载机马上可以选择下一个攻击目标
damo56030 发表于 2009-7-11 00:34
机械扫描一打几,关键在于雷达模式和导弹,先说雷达,雷达当时必须处在边跟踪边扫描(TWS)模式,此模式下敌机的运动轨迹实际上并不是实时的,它的锁定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锁定,而是根据前面扫描的结果预测下次目标出现的位置,直到第二次在预测位置扫描到它时再更新继续预测,所以它可以同时跟踪\锁定几个目标.但如果这中间目标在做大机动规避的话,会导致预测的轨迹与实际轨迹不一致,很可能丢失目标,等再次搜索到目标时候又需要重新锁定,但由于不是真正的锁定,不会触发敌机的锁定告警,敌机提前规避的可能性并不大

而导弹的话,可以看出这种模式下实际上雷达并没有对一个目标进行持续跟踪,也没有集中全部能量照射敌机,所以是无法引导半主动导弹攻击的,必须用主动弹,你也可以看到,号称能一打N的几乎全部是有发射主动弹能力的JJ

我前面也说了,这种模式局限性比较大,关键就在于机扫无法实现对多目标的实时跟踪,比较容易脱锁,而电扫就不同了,完全可以分别分配波束对各个目标实时跟踪,不过由于每个目标分配的能量下降,可能跟踪距离会比单目标模式下降不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5月1日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凯林迪尔1 发表于 2009-7-10 23:13

有照片为证
超大净是坏淫特别是大大们!:D
踩扁布什 发表于 2009-7-11 00:28
S0D20090403165348MT548033.jpgS0D20090403165348MT726174.jpg

开始胡搅蛮缠了,我上个图,这是2架?

你找不到图就别忽悠了,MD和南联盟口水仗的事能做准,母猪都能上树了。
Heineken 发表于 2009-7-11 05:41
你想证明啥就发啥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