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话大冒险又一则 湖北又出牛人雷语:老百姓是可以被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11:46
“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么愤怒了”
  
                          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
 ★★★成都商报记者杜玉飞在襄樊报道★★★
  
    6月12日下午4时许,在湖北襄樊下属的枣阳市,法院执行公务,保证小区开发商大型机械进场施工时,46岁的马耀军从邻居手里接过DV机,拍摄小区内法院的执法活动,结果被拘留了。
  
    现场阻挠施工5居民被拘留
  
    6月12日下午4点左右,襄樊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居民马耀军回到小区后,被小区的情形吓住了。小区里,停满了“法院”“公安”字样的警车,还有城管执法车、救护车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将小区围得水泄不通。
  
    马耀军看到,邻居杨燕林正拿着录像机,正在拍摄,就接过摄像机,想把这一场面拍摄下来,正拍摄着,突然一个戴眼镜的法警大喊“录像的,快把那个录像的拷起来。”4名法警走过来,想将马耀军的录像机抢走,马耀军不放手,几名法警将马耀军放倒在地上,一个法警踩住马耀军的手,将录像机拿走,不久,他被送到了看守所。
  
    当天下午,有5名小区居民被拘留,除马耀军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外”,其余4人“以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都被拘留15天。居民李义涛还被罚款1万元。
  
    调查开发商申请“排除妨碍”
  
    事情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2007年12月,开发商天行健公司将财富广场小区的围墙拆了,把垃圾池填平,准备占用停车场修建12层的楼房。小区居民认为侵犯小区的公共配套,小区业委会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行健公司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008年1月,业委会与天行健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后来,有部分业主对业委会的行为不认可,要求另外提起诉讼。今年6月11日前两天,开发商大型机械准备进场施工,再一次遭到了部分业主的阻挠,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了“排除妨碍,先予执行”。6月12日下午,法院30余名法警,以及通知前来协助的民警来到财富广场小区,保障能正常开工。
  
    执行一庭庭长王智勇回忆说,当他们达到财富广场时,就有人坐在小板凳上挡在马路上,阻止开发商的大型机械进场。而杨燕林等人,则怂恿他们“不要怕”。
  
    律师法院“先予执行”不妥
  
    律师蒲万纯表示,首先,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以“先予执行”为由介入是不妥的。一般而言,若有阻碍施工,妨害经营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均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若因阻碍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开发商或施工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一般而言,保护性施工都是公安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介入,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介入是一种滥用司法权的行为。其次,普通民众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且非涉及国家机密,均不受到法律的禁止。“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院院长:拍摄须征得同意
  
    记者:什么叫阻挠执行公务呢?
  
    田玉兵(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阻挠一般是指用身体或肢体强行阻止,或者用语言要挟、蛊惑他人。
  
    记者:有没有“非法拍摄法院执行活动”这一规定?法院可以以“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为理由,将当事人拘留吗?
  
    田玉兵:目前这一规定倒是没有。但执行现场是禁止拍摄的,必须得到法院的同意,如果法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听劝阻,就是干扰法院执法,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记者:我们只知道有这个规定,“在法庭里拍摄,要征得法官的同意”,小区里是个开放的空间啊,大家都能看到?
  
    田玉兵:执法现场是法庭的一种延续,因为强制执行现场,在形式上是暴力的,这些影像资料被暴露出来后,不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从保密的要求讲,我们要求录像必须经得我们的同意。
  
    记者:拘留15天,为何2天就放了啊?
  
    田玉兵:态度表现好,认识到了错误,就可以放了。
  
  
  ★★★被拘当事人与法院院长的对话★★★
  
  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网友的强烈关注,昨日(6月29日),当事人杨燕林向网易网事发来一份她与枣阳法院院长田玉斌的对话内容。在杨燕林提交的这份对话中,田玉斌多次劝说杨没必要为被关一二天而讨要说法。田玉斌对杨燕林说“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么愤怒了。”据杨燕林称,这份对话内容是根据录音整理而成的。昨晚,杨燕林称将发音频给网易网事,但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发送。
  
    昨天上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枣阳公民拍摄法院执行公务被拘留一事,襄樊市委高度重视,并责成襄樊市中院进行调查。目前,该院成立调查组赴枣阳进行调查。
  
    以下为杨燕林发来的对话:
  
    时间: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5点
  
    地点: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人物:法院院长田玉斌(以下简称)
  
    枣阳财富广场业主杨燕林(以下简称杨)
  
    事件:当事人杨燕林要求法院2009年6月12日对其作出的拘留决定书作出解释,法院院长接待了当事人。同时执行庭王智勇(以下简称王)、陈明启(以下简称陈)也作了解释。
  
    问话内容:
  
    杨问:2009年6月12日下午,你们为什么突然要抓我?
  
    王答:因为你妨碍了我们执行公务。
  
    杨问:我走路走和好好的,怎么妨碍你们执行公务了。
  
    王答:想一想你先前做了什么?
  
    陈说:你拿着一个录相机拍录像,知不知道是非法的。
  
    杨说:我拿相机拍录怎么了,违反哪一条法律了。
  
    陈说:法院执法现场不能拍录像,你拍录像就违法了。
  
    杨说:你们的人也在拍,我为什么就不能拍了。
  
    王说;我们可以拍,但你就是不能拍。你拍了就违法了,就妨碍公务了。
  
    杨说:我查了你们所说的我所违反的法律条文,上面没有说在公共场所拍录像是妨碍公务。
  
    王说:法院执法现场不能拍,拍了就不行,
  
    杨说:第一,我不知道你们在执法,第二,我没有在开发商工地阻挠施工,也没有在大门口拦车。我当时在走路,没有对你们的执法活动造成妨碍。第三,姑且如你们所说拍摄你们执法不对,你们作为执法者也没有事先告知,也没有拉警界线。一切都是在我未知的前提下,你们作出的行为。所以说我认为你给我定的妨碍法院执法予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是错误的。
  
    王说:我们在现场宣读了我先予执行的栽定,而且我们也叫你的名字了。
  
    杨说:我没听到,而且我不是一直都在现场的,中途我离开了,等我回来再经过门口时,你们已经对我实施了抓捕。
  
    陈说:法律文书,我们现场宣读了,你也听到了。
  
    杨说:我没见到如此之快的法院栽定,而且我听没听到你怎么知道呢?况且我还不知道我成了被告,我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就被你们栽定了。你们法院办案也太快了吧。11号我被告了,12号就被你们现场栽定了。你们觉得自己做得符合法律程序吗?
  
    陈说:不管你听没听到,你拍录像就是妨碍了我们执行公务。
  
    杨说:我们的观点不一致,你们的院长在这里,把你们的录像拿出来看看不就得了,看看我到底妨碍了你们没有。
  
    陈说;你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啊。
  
    杨说;我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到时候把你拍的录相一放不就清楚了。
  
    田说:我们可以说我们没有录像。而且妨碍公务是由我们的执法人员就现场情况来介定的。我们认为你妨碍了,你就妨碍了。(王、陈二人这时走了)
  
    杨说:现场有很多围观人群,我们可以找人作证了。
  
    田说:你们找你们的人作证,我找我们的人作证,这就说不清了。
  
    杨说:按你这样说,我就说不清了,我就这样被你们说关了就关了。
  
    田说:现在这个社会,有些事不要那么较真,你还很年青,不要把大好光阴浪费这个上面。
  
    杨说:我当然不想如此过自己的后半生,但是你们6月12日的确是抓错了,我要讨个公道,不然这是我一生的耻辱。
  
    田说:你要这样说,我也有时也很生气啊,我一个院长,一个月才一千多块,每天做那么多的工作,我找谁去评理去?
  
    杨说;你和我的性质不一样,我不是罪犯,我也没有犯法,凭什么关我?你今天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田说: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么愤怒了。
    杨说:我不是伟人,我只是一个普通女子,我没有伟人的那种胸襟。
  
    田说;那你想怎么样?
  
    杨说:你们关错了,要给更正,还要给我道歉。
  
    田说:好,就算我们关错了,给你道歉,再按我们枣阳的水平,一天的误工费是三十元,一天也就是三十无元,我给你,你要吗?我想,你也不会的要吧,说不准你会把它撕了,扔在地上。你觉得你所受的心理伤害能与之相比吗?你觉得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你觉得你为此事天天下访有用吗?我知道的一个下访者,下访了八年天天带着女儿,最后事情是解决了,可他的女儿为此失去了上学的机会,现在十五岁了,读书时光都有错失了,他做得值吗?还有几个女的现在还在下访,天天啥事不做,为此弄的倾家荡产,如果你一定要一个说法,她们会有可能联系你,让你加入她们的队伍。你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也很有才华,为什么要和他们(小区的其它业主)一起呢?为什么不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呢?你认为你这样做值吗?
  
    杨说:我维护自已的权益,难道不对吗?
  
    田说:就你们小区的事,我们法院已经栽决了,人家证件齐全,你们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
  
    杨说:今天我不谈小区的事,我就谈我被子抓的事。我认为你们法院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是一个错误的行为,你们必需为此负责。
  
    田说:,要说,作为一个党员我不该说这样的话,中国就是这样一个社会,你要还这样认死理。我也没有办法再劝你了,你能推番党的领导吗?我这样开导你是为你好,希望你能明白,今天的谈话,出了这个门我就不承认了
  
    杨说:我不相信上面也是这样的,必竟追求正义的人是决大多数人,我相信邪不压正。
  
    田说:是呀,我相信,我也看不惯很低多违法乱纪的事,我在市里开会的时候,也多次提到,我们对房地产商的开发政策有问题,一到出了问题的时候,就把我们法院拿出来当枪使,搞得老百姓对我们法院有很大的意见。
  
    杨说:即然这样,作为一个执法者,你为什么不去尽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呢?
  
    田说:可是我也是有官管的呀,有些事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
  
    杨说:照你这样说,我就这样算了?
    田说:这样吧,我个人对你道个歉,你看行吗?
  
    杨说:我还是保留我的意见。
  ★★★另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襄樊中院调查"枣阳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事件
  
  
    6月27日,有报纸和网站刊发了《枣阳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留》一文,对此湖北省襄樊市委高度重视,责成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目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立调查组,赴枣阳调查此事。“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么愤怒了”
  
                          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
 ★★★成都商报记者杜玉飞在襄樊报道★★★
  
    6月12日下午4时许,在湖北襄樊下属的枣阳市,法院执行公务,保证小区开发商大型机械进场施工时,46岁的马耀军从邻居手里接过DV机,拍摄小区内法院的执法活动,结果被拘留了。
  
    现场阻挠施工5居民被拘留
  
    6月12日下午4点左右,襄樊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居民马耀军回到小区后,被小区的情形吓住了。小区里,停满了“法院”“公安”字样的警车,还有城管执法车、救护车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将小区围得水泄不通。
  
    马耀军看到,邻居杨燕林正拿着录像机,正在拍摄,就接过摄像机,想把这一场面拍摄下来,正拍摄着,突然一个戴眼镜的法警大喊“录像的,快把那个录像的拷起来。”4名法警走过来,想将马耀军的录像机抢走,马耀军不放手,几名法警将马耀军放倒在地上,一个法警踩住马耀军的手,将录像机拿走,不久,他被送到了看守所。
  
    当天下午,有5名小区居民被拘留,除马耀军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外”,其余4人“以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都被拘留15天。居民李义涛还被罚款1万元。
  
    调查开发商申请“排除妨碍”
  
    事情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2007年12月,开发商天行健公司将财富广场小区的围墙拆了,把垃圾池填平,准备占用停车场修建12层的楼房。小区居民认为侵犯小区的公共配套,小区业委会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行健公司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008年1月,业委会与天行健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后来,有部分业主对业委会的行为不认可,要求另外提起诉讼。今年6月11日前两天,开发商大型机械准备进场施工,再一次遭到了部分业主的阻挠,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了“排除妨碍,先予执行”。6月12日下午,法院30余名法警,以及通知前来协助的民警来到财富广场小区,保障能正常开工。
  
    执行一庭庭长王智勇回忆说,当他们达到财富广场时,就有人坐在小板凳上挡在马路上,阻止开发商的大型机械进场。而杨燕林等人,则怂恿他们“不要怕”。
  
    律师法院“先予执行”不妥
  
    律师蒲万纯表示,首先,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以“先予执行”为由介入是不妥的。一般而言,若有阻碍施工,妨害经营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均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若因阻碍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开发商或施工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一般而言,保护性施工都是公安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介入,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介入是一种滥用司法权的行为。其次,普通民众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且非涉及国家机密,均不受到法律的禁止。“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院院长:拍摄须征得同意
  
    记者:什么叫阻挠执行公务呢?
  
    田玉兵(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阻挠一般是指用身体或肢体强行阻止,或者用语言要挟、蛊惑他人。
  
    记者:有没有“非法拍摄法院执行活动”这一规定?法院可以以“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为理由,将当事人拘留吗?
  
    田玉兵:目前这一规定倒是没有。但执行现场是禁止拍摄的,必须得到法院的同意,如果法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听劝阻,就是干扰法院执法,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记者:我们只知道有这个规定,“在法庭里拍摄,要征得法官的同意”,小区里是个开放的空间啊,大家都能看到?
  
    田玉兵:执法现场是法庭的一种延续,因为强制执行现场,在形式上是暴力的,这些影像资料被暴露出来后,不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从保密的要求讲,我们要求录像必须经得我们的同意。
  
    记者:拘留15天,为何2天就放了啊?
  
    田玉兵:态度表现好,认识到了错误,就可以放了。
  
  
  ★★★被拘当事人与法院院长的对话★★★
  
  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网友的强烈关注,昨日(6月29日),当事人杨燕林向网易网事发来一份她与枣阳法院院长田玉斌的对话内容。在杨燕林提交的这份对话中,田玉斌多次劝说杨没必要为被关一二天而讨要说法。田玉斌对杨燕林说“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么愤怒了。”据杨燕林称,这份对话内容是根据录音整理而成的。昨晚,杨燕林称将发音频给网易网事,但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发送。
  
    昨天上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枣阳公民拍摄法院执行公务被拘留一事,襄樊市委高度重视,并责成襄樊市中院进行调查。目前,该院成立调查组赴枣阳进行调查。
  
    以下为杨燕林发来的对话:
  
    时间: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5点
  
    地点: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人物:法院院长田玉斌(以下简称)
  
    枣阳财富广场业主杨燕林(以下简称杨)
  
    事件:当事人杨燕林要求法院2009年6月12日对其作出的拘留决定书作出解释,法院院长接待了当事人。同时执行庭王智勇(以下简称王)、陈明启(以下简称陈)也作了解释。
  
    问话内容:
  
    杨问:2009年6月12日下午,你们为什么突然要抓我?
  
    王答:因为你妨碍了我们执行公务。
  
    杨问:我走路走和好好的,怎么妨碍你们执行公务了。
  
    王答:想一想你先前做了什么?
  
    陈说:你拿着一个录相机拍录像,知不知道是非法的。
  
    杨说:我拿相机拍录怎么了,违反哪一条法律了。
  
    陈说:法院执法现场不能拍录像,你拍录像就违法了。
  
    杨说:你们的人也在拍,我为什么就不能拍了。
  
    王说;我们可以拍,但你就是不能拍。你拍了就违法了,就妨碍公务了。
  
    杨说:我查了你们所说的我所违反的法律条文,上面没有说在公共场所拍录像是妨碍公务。
  
    王说:法院执法现场不能拍,拍了就不行,
  
    杨说:第一,我不知道你们在执法,第二,我没有在开发商工地阻挠施工,也没有在大门口拦车。我当时在走路,没有对你们的执法活动造成妨碍。第三,姑且如你们所说拍摄你们执法不对,你们作为执法者也没有事先告知,也没有拉警界线。一切都是在我未知的前提下,你们作出的行为。所以说我认为你给我定的妨碍法院执法予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是错误的。
  
    王说:我们在现场宣读了我先予执行的栽定,而且我们也叫你的名字了。
  
    杨说:我没听到,而且我不是一直都在现场的,中途我离开了,等我回来再经过门口时,你们已经对我实施了抓捕。
  
    陈说:法律文书,我们现场宣读了,你也听到了。
  
    杨说:我没见到如此之快的法院栽定,而且我听没听到你怎么知道呢?况且我还不知道我成了被告,我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就被你们栽定了。你们法院办案也太快了吧。11号我被告了,12号就被你们现场栽定了。你们觉得自己做得符合法律程序吗?
  
    陈说:不管你听没听到,你拍录像就是妨碍了我们执行公务。
  
    杨说:我们的观点不一致,你们的院长在这里,把你们的录像拿出来看看不就得了,看看我到底妨碍了你们没有。
  
    陈说;你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啊。
  
    杨说;我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到时候把你拍的录相一放不就清楚了。
  
    田说:我们可以说我们没有录像。而且妨碍公务是由我们的执法人员就现场情况来介定的。我们认为你妨碍了,你就妨碍了。(王、陈二人这时走了)
  
    杨说:现场有很多围观人群,我们可以找人作证了。
  
    田说:你们找你们的人作证,我找我们的人作证,这就说不清了。
  
    杨说:按你这样说,我就说不清了,我就这样被你们说关了就关了。
  
    田说:现在这个社会,有些事不要那么较真,你还很年青,不要把大好光阴浪费这个上面。
  
    杨说:我当然不想如此过自己的后半生,但是你们6月12日的确是抓错了,我要讨个公道,不然这是我一生的耻辱。
  
    田说:你要这样说,我也有时也很生气啊,我一个院长,一个月才一千多块,每天做那么多的工作,我找谁去评理去?
  
    杨说;你和我的性质不一样,我不是罪犯,我也没有犯法,凭什么关我?你今天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田说: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么愤怒了。
    杨说:我不是伟人,我只是一个普通女子,我没有伟人的那种胸襟。
  
    田说;那你想怎么样?
  
    杨说:你们关错了,要给更正,还要给我道歉。
  
    田说:好,就算我们关错了,给你道歉,再按我们枣阳的水平,一天的误工费是三十元,一天也就是三十无元,我给你,你要吗?我想,你也不会的要吧,说不准你会把它撕了,扔在地上。你觉得你所受的心理伤害能与之相比吗?你觉得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你觉得你为此事天天下访有用吗?我知道的一个下访者,下访了八年天天带着女儿,最后事情是解决了,可他的女儿为此失去了上学的机会,现在十五岁了,读书时光都有错失了,他做得值吗?还有几个女的现在还在下访,天天啥事不做,为此弄的倾家荡产,如果你一定要一个说法,她们会有可能联系你,让你加入她们的队伍。你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也很有才华,为什么要和他们(小区的其它业主)一起呢?为什么不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呢?你认为你这样做值吗?
  
    杨说:我维护自已的权益,难道不对吗?
  
    田说:就你们小区的事,我们法院已经栽决了,人家证件齐全,你们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
  
    杨说:今天我不谈小区的事,我就谈我被子抓的事。我认为你们法院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是一个错误的行为,你们必需为此负责。
  
    田说:,要说,作为一个党员我不该说这样的话,中国就是这样一个社会,你要还这样认死理。我也没有办法再劝你了,你能推番党的领导吗?我这样开导你是为你好,希望你能明白,今天的谈话,出了这个门我就不承认了
  
    杨说:我不相信上面也是这样的,必竟追求正义的人是决大多数人,我相信邪不压正。
  
    田说:是呀,我相信,我也看不惯很低多违法乱纪的事,我在市里开会的时候,也多次提到,我们对房地产商的开发政策有问题,一到出了问题的时候,就把我们法院拿出来当枪使,搞得老百姓对我们法院有很大的意见。
  
    杨说:即然这样,作为一个执法者,你为什么不去尽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呢?
  
    田说:可是我也是有官管的呀,有些事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
  
    杨说:照你这样说,我就这样算了?
    田说:这样吧,我个人对你道个歉,你看行吗?
  
    杨说:我还是保留我的意见。
  ★★★另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襄樊中院调查"枣阳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事件
  
  
    6月27日,有报纸和网站刊发了《枣阳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留》一文,对此湖北省襄樊市委高度重视,责成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目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立调查组,赴枣阳调查此事。
当某党把国家当作自己的附属物时,这种说法一点也不奇怪...
这女的脑子真好,这么复杂的对话记得这么清楚和生动……
此湖北省襄樊市委高度重视,责成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目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立调查组,赴枣阳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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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法院之间又不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成立“调查组”?还被市委责成?要不得人家能说那种话,瞎治呀![:a4:]
据杨燕林称,这份对话内容是根据录音整理而成的。昨晚,杨燕林称将发音频给网易网事,但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发送。
不明真相,围观一下
多好的同志,敢于说真话!
也!
又是我们湖北的:victory:
敢于说混账w8d的真话,一样的可耻下场,只不过除了百姓踩,也要给同行踏,活该,不能因为坏人也恨他,我们就原谅他
没有录音,不予评论。
就算有了录音,建议读下余则成同志的《远东交通站》
希望这样的敢说真话的好同志越来越多
好象有个游戏,就叫真心话大冒险。明显有些人是在玩游戏呀
抓什么呀,本来合法的事情,最后搞得自己很被动
这么长的对话只能以录音为准了。
等听到录音再说~
等录音 。。。。。
枪毙人的现场是否可以随便拍摄呢?[:a8:]
不明真相,顺便围观:D

枪毙人的现场是否可以随便拍摄呢?[:a8:]
郭炜 发表于 2009-7-1 19:44


“6月12日下午4时许,在湖北襄樊下属的枣阳市,法院执行公务,保证小区开发商大型机械进场施工时,46岁的马耀军从邻居手里接过DV机,拍摄小区内法院的执法活动,结果被拘留了。”

——是法院枪毙人时专门去网评员郭炜同志所住的小区呢,还是郭网评员专门住在法院枪毙人的地方呢?:D:D
枪毙人的现场是否可以随便拍摄呢?[:a8:]
郭炜 发表于 2009-7-1 19:44


“6月12日下午4时许,在湖北襄樊下属的枣阳市,法院执行公务,保证小区开发商大型机械进场施工时,46岁的马耀军从邻居手里接过DV机,拍摄小区内法院的执法活动,结果被拘留了。”

——是法院枪毙人时专门去网评员郭炜同志所住的小区呢,还是郭网评员专门住在法院枪毙人的地方呢?:D:D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啊:D,逯军同志的先进事迹带动了一大片啊:D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啊:D,逯军同志的先进事迹带动了一大片啊:D
法院的先予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值得商榷。也就是说本案开发商的排除妨碍申请不一定属于先予执行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含义是: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范围: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本案中开发商遇到的情形似乎也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mmmmmmm 发表于 2009-7-1 17:35

法律上不是领导关系 。

可下级法院就服上级的管。
国家赔偿那就那不到一百块钱,太少。

出个书面书面的国家赔偿决定又能如何?你的名誉就恢复了?
加盖法院大印的颠倒黑白的判决多了去了。

重点是追究违法人的责任,司法拘留的权力在院长手里,别人无权作出的,那这院长称申诉人违法,到底是违返了什么法?违反了哪一条,是不是该处以拘留。如果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这院长就该为他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

最好把它一撸到底,贬为平民,这样就大快人心了。
21# balmain
对呀!就是这样的鸟事.
谁明着说出来到不正常了.[:a4:]
说出来还是奇怪的
等录音
一直没有录音的话应该视为谣言。
在面对人民群众的时候,某些党员还是很勇于说真话,说实话,好同志啊。这位党员的保鲜教育做的好,鼓掌
有录音有真相
说实话,这个院长算是可以了,至少亲自接见受害者并对话了这么久。而且他也没说错什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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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说:好,就算我们关错了,给你道歉,再按我们枣阳的水平,一天的误工费是三十元,一天也就是三十无元,我给你,你要吗?我想,你也不会的要吧,说不准你会把它撕了,扔在地上。你觉得你所受的心理伤害能与之相比吗?你觉得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你觉得你为此事天天下访有用吗?我知道的一个下访者,下访了八年天天带着女儿,最后事情是解决了,可他的女儿为此失去了上学的机会,现在十五岁了,读书时光都有错失了,他做得值吗?还有几个女的现在还在下访,天天啥事不做,为此弄的倾家荡产,如果你一定要一个说法,她们会有可能联系你,让你加入她们的队伍。你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也很有才华,为什么要和他们(小区的其它业主)一起呢?为什么不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呢?你认为你这样做值吗?

杨说:我不相信上面也是这样的,必竟追求正义的人是决大多数人,我相信邪不压正。
  
    田说:是呀,我相信,我也看不惯很低多违法乱纪的事,我在市里开会的时候,也多次提到,我们对房地产商的开发政策有问题,一到出了问题的时候,就把我们法院拿出来当枪使,搞得老百姓对我们法院有很大的意见。
  
    杨说:即然这样,作为一个执法者,你为什么不去尽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呢?
  
    田说:可是我也是有官管的呀,有些事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09-7-2 21:50

你们怎么从不关心是否有录音没有啊?
你们在这种时候是不是特别愿意相信这是真的?~
公布录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