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卧街头12小时身亡 警察曾对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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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卧街头12小时身亡 警察曾对其进行处置http://news.QQ.com  2009年06月25日03:25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河南籍男子王富涛到广州打工,醉酒后横卧街头12个小时后死亡。治安监控摄像头记录了他的死亡过程。其间,当地警察及120医生曾对他进行过简单处置。

警察把他抬路边

6月15日19时18分,38岁的河南籍男子王富涛闯入广州市站前横路与陈岗路交界处的治安监控摄像头的视野。他在报刊亭旁面朝马路坐下,大口大口仰脖喝酒,随后瘫卧在地。接到群众报警后,站前路派出所巡警20时50分到达现场。巡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出诊医生名叫吴毅明。

120急救车的出诊记录写着“醉酒”。在医生检查后,两名警察将王富涛抬到附近一家鞋店前,有好心人帮他在身下垫了报纸。

16日,吴毅明向接班医生何汉源介绍了王富涛的情况:“他的生命体征都在正常范围内。”吴毅明表示她检测了王富涛心电、血压、体温、呼吸、血氧饱和度等。

医生再来时他已死亡

16日零时许,监控录像中,王富涛的呼吸明显变得急促起来,不仅肚皮急促起伏着,嘴巴也不断一张一合。16日6时50分,站前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刊亭卖报女孩报案后再次赶到现场。几分钟后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人员到场,检查确认王富涛已死。出诊医生仍然是吴毅明。警方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把王富涛死亡的原因诊断为“猝死,死亡时间不详”。

据王妻梁蜀改介绍,王富涛是河南镇平县人,家里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一个9岁的儿子。今年春节后,王富涛从老家前往深圳投靠一个早年认识的冯姓包工头,在避雷工程工地干活。两个月后,他又去了惠州。6月初,有一个包工头请他到广州来做工。

谁该为他的死负责

站前路派出所一名警官表示,警方已经尽到了义务。接到报案后,巡警就到了现场,并且通知了120。120检查后,说他是醉酒,没有问题。该警官认为,“当时我们还把他移到人行道边,所以已经尽到了职责,如果家属认为民警存在失职,可以投诉,也可以去起诉,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做尸体法医解剖鉴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邹睿则认为,如去医院就诊,医院有救助义务。如果120曾经出诊,对死亡原因无误诊的话,则只能归咎于目前没有完整的救助体系。男子醉卧街头12小时身亡 警察曾对其进行处置http://news.QQ.com  2009年06月25日03:25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河南籍男子王富涛到广州打工,醉酒后横卧街头12个小时后死亡。治安监控摄像头记录了他的死亡过程。其间,当地警察及120医生曾对他进行过简单处置。

警察把他抬路边

6月15日19时18分,38岁的河南籍男子王富涛闯入广州市站前横路与陈岗路交界处的治安监控摄像头的视野。他在报刊亭旁面朝马路坐下,大口大口仰脖喝酒,随后瘫卧在地。接到群众报警后,站前路派出所巡警20时50分到达现场。巡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出诊医生名叫吴毅明。

120急救车的出诊记录写着“醉酒”。在医生检查后,两名警察将王富涛抬到附近一家鞋店前,有好心人帮他在身下垫了报纸。

16日,吴毅明向接班医生何汉源介绍了王富涛的情况:“他的生命体征都在正常范围内。”吴毅明表示她检测了王富涛心电、血压、体温、呼吸、血氧饱和度等。

医生再来时他已死亡

16日零时许,监控录像中,王富涛的呼吸明显变得急促起来,不仅肚皮急促起伏着,嘴巴也不断一张一合。16日6时50分,站前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刊亭卖报女孩报案后再次赶到现场。几分钟后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人员到场,检查确认王富涛已死。出诊医生仍然是吴毅明。警方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把王富涛死亡的原因诊断为“猝死,死亡时间不详”。

据王妻梁蜀改介绍,王富涛是河南镇平县人,家里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一个9岁的儿子。今年春节后,王富涛从老家前往深圳投靠一个早年认识的冯姓包工头,在避雷工程工地干活。两个月后,他又去了惠州。6月初,有一个包工头请他到广州来做工。

谁该为他的死负责

站前路派出所一名警官表示,警方已经尽到了义务。接到报案后,巡警就到了现场,并且通知了120。120检查后,说他是醉酒,没有问题。该警官认为,“当时我们还把他移到人行道边,所以已经尽到了职责,如果家属认为民警存在失职,可以投诉,也可以去起诉,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做尸体法医解剖鉴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邹睿则认为,如去医院就诊,医院有救助义务。如果120曾经出诊,对死亡原因无误诊的话,则只能归咎于目前没有完整的救助体系。
多和谐啊...
都没错,那只能是死者自己的错了!
站前路派出所一名警官表示,警方已经尽到了义务。接到报案后,巡警就到了现场,并且通知了120。120检查后,说他是醉酒,没有问题。该警官认为,“当时我们还把他移到人行道边,所以已经尽到了职责,如果家属认为民警存在失职,可以投诉,也可以去起诉,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做尸体法医解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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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在刑法理论上,先行行为已经成为了不作为犯的起因。
如果JC一开始就只是通知120,则责任转移给120,但JC已经有了“把他移到人行道边”的先行行为,那么就只能救助到底了,否则要承担遗弃罪的嫌疑。:shutup:
自己不要命了,怪的谁来。
遗弃罪?这个是弃婴吗?{:3_89:}
6# 朱宇
遗弃罪?
不只是有抚养义务的亲属范围。严格意义上,医生和病人也存在遗弃罪的可能。救助站和需要救助的无生存能力的无助公民,也可能构成。
从前有个例子,某医院将一群精神病人用车拉出几百里,然后抛弃。从理论上,涉嫌遗弃罪。但实践中很多人意识不到罢了!:D
喝酒猝死已经不是新闻了。。。
以前老师常举的一个先行行为的例子:
A掉到水里,不会游泳,在挣扎。B是游泳高手,在水里拖着A往岸边游。快到岸边了,B想起多年前A欠他两块钱没还,就把A在岸边放下,结果A淹死了。如果B一开始就蹲在一边看笑话,则A的死和他没丝毫刑法上的关系,但B开始救了,就要承担求助的责任。所以对A的溺死,B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3_78:}
楼上,你确认你的老师是这么举的“先行行为”的例子?{:3_91:}


呵呵,当然不是你认为的那种简单的“先行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伤害危险的“先行行为”。那也太简单了。:D

先行的救助行为,也是广义的先行行为的一种。

呵呵,当然不是你认为的那种简单的“先行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伤害危险的“先行行为”。那也太简单了。:D

先行的救助行为,也是广义的先行行为的一种。
先行的救助行为如何导致刑事责任?{:3_98:}
例子已经举了:D


例子已经举了:D

例子已经举了:D
适用法条呢?
干脆学毛子建立专门的醒酒所好了。
我们这里民警的一般做法是抬到医院,结果搞得医院一见警车开来就关门,坚决不让进。

曾经有个派出所收留一个喝醉酒的,结果第二天发现死了,家属非说是警察打死的,四处下访,尸体放在公安局的法医解剖室的冰柜里几年,就是不认领。
这位“mmmmmmm ”很有“南京徐老太”案中的法官的风格。
b] 18# 炮声

呵呵,刑法上的理论,是包含在法条之中的.
如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的认定,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是何种"义务",是何种条件下的"义务".

06年司法考试题目中,张明楷出过这么一道题,当时难道了很多"刑法人士",题目是:消防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发现有失火的状况都具有及时报警的义务.某人发现一处失火,但没有报警,致使火灾造成损失.问该当事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承担不作为的刑法责任?
如果作对这道题,再进一步,你就会理解先行救助行为导致的刑事救助责任.一个结论,对于没有救助义务的人,如果救了,就要救到底.否则半途停止,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结果,有可能追究你的不再作为的刑事责任.

按照刘凤科的观点,没有新的刑法理论,只是你知道不知道罢了!:D
楼上的,如果该人报火警后离开而不参加灭火,是否承担不作为的刑法责任?
;P


不论他报不报警,参不参加救火,都不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没有哪个法条是现成的吧!:
对动不动就叫嚣"法条"在哪里,而看不到法条的具体内涵的人,只能感到好笑.:D

不论他报不报警,参不参加救火,都不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没有哪个法条是现成的吧!:
对动不动就叫嚣"法条"在哪里,而看不到法条的具体内涵的人,只能感到好笑.:D
mmmmmmm 发表于 2009-6-25 20:14

无视适用法条而强调所谓的“法条的具体内涵”,纯属无中生有,这才是最好笑的。;P


何谓无中生有呢?法条在那摆着呢,你自己领会不到,不会用,扯什么无中生有呢?

请教一下那个消防报警的问题,你能如何解释?
在问一下,夫妻双方有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要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规定了这种不作为的刑事犯罪?:D
当然,你要非说夫妻见死不救属于刑法中的无中生有,我也没办法.

你在前面也提到一般的"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请问这个规定,在你的"法条"的理解里,是否属于无中生有?

何谓无中生有呢?法条在那摆着呢,你自己领会不到,不会用,扯什么无中生有呢?

请教一下那个消防报警的问题,你能如何解释?
在问一下,夫妻双方有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要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规定了这种不作为的刑事犯罪?:D
当然,你要非说夫妻见死不救属于刑法中的无中生有,我也没办法.

你在前面也提到一般的"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请问这个规定,在你的"法条"的理解里,是否属于无中生有?
谢天谢地 那个mmmmmmmmmmmmmmm看来不是啥法官什么的 实在是我等之福   
否则徐老太们可就弹冠相庆了


这是你早该回答的问题,就楼主报道中的警察现场处置行为,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认定了你所谓的遗弃罪的嫌疑?;P

这是你早该回答的问题,就楼主报道中的警察现场处置行为,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认定了你所谓的遗弃罪的嫌疑?;P
警察如果把醉汉带回警局醒酒 在警局中猝死 麻烦就大了 幸亏在路边还有监视器
想问一下那个啥mmmmmmmmm
在那个溺水案例中 如果B在救助A的过程中,意识到如果急需救助将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时,那么他是应该选择自己一起淹死呢还是放弃救A保住自己的性命去承担所谓的责任呢?

别说欠了什么两元钱之类的屁话 那纯属 “莫须有”
在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都没确定的前提下,就开盖什么"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舌头大了些吧。
24# xiaocaibing
很遗憾的告诉你,从06年开始,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的认定,已经有了通说,有了司法界的认可.


JC涉嫌不作为的理由是,他们在先期处理后时,是会意识到重度酒醉后,是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而且也作出了相应的行为.在理论上,JC应该在离开前,应该作出相应的救护措施.当然,很多情况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一般情况下,引起不了注意罢了!

另外,对于JC职务的严格责任,不愿评论.

作为普通百姓,如果你有能力救助陷入危险的人,并开始了救助行为,那么一定要坚持到底,不要半路撒手,否则会比较麻烦.例子前面举过.呵呵,也不指望某些大能理解.:D
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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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无知的抠字眼有意思么?只要回答了夫妻之间的义务,不就明白了么?可惜你不愿意回答罢了!:D
mmmmmmm 发表于 2009-6-25 20:41
呵呵 别的我不需要理解
我只是需要知道B是选择一起淹死呢还是选择留下自己的性命承担所谓的刑事责任呢  

或者我也该从徐老太案(如出一辙)中吸取教训     遇到这种事情多的远远的呢  谁爱死死去 跟我跑
没关系  
   :D
又在鬼扯,导致“重度酒醉后,是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的是醉酒者本人而非警察,120急救车赶到后而阻止该损害发生的义务是医生,警察无论在法律明文规定,还是职务或业务都无义务在医生就诊时作出“相应的救护措施”,何来涉嫌不作为。;P
27# xiaocaibing
意识到如果急需救助将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时,那么他是应该选择自己一起淹死呢还是放弃救A保住自己的性命去承担所谓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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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总是很复杂,之所以这么说,是为了说明B有救助的能力而已.
在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都没确定的前提下,就开盖什么"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舌头大了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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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这么说,那么请指出什么叫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刑法条文上有明文规定么?
如果是别的法律,那么婚姻法的夫妻救助义务算法定义务,那么消防法的公民报警义务就不是法定义务了?刑诉法的扭送义务就不是法定义务了?
不是这么理解的!:D
mmmmmmm 发表于 2009-6-25 20:43

这是你早该回答的问题,就楼主报道中的警察现场处置行为,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认定了你所谓的遗弃罪的嫌疑?;P
所有的方方面面都给你解释了,你自己就是说不知道,我也没办法.
刑法的哪个法条在字面上.具体解释,上面都说了!:D
mmmmmmm 发表于 2009-6-25 21:00

都说了?请问你,你说的警察涉嫌的遗弃罪是适用刑法或刑诉法的哪条哪款啊。;P
我只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涉嫌的情况.


具体条文,人民警察法第21条,刑法261条.
一些案例
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的刑法理论



南江县中医院遗弃乞丐女病人一案由南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南江县中医院院长林近安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现实中,很多关系都被扭曲了.所以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属于"正常",对JC,对医生都无法做道德评价,在某种程度上说他们都没错,是刑法理论太"理想化了";funk

我只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涉嫌的情况.


具体条文,人民警察法第21条,刑法261条.
一些案例
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的刑法理论



南江县中医院遗弃乞丐女病人一案由南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南江县中医 ...
mmmmmmm 发表于 2009-6-25 21:17



一句话就说明你在扯淡,警察在医生就诊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完成了救助,医生接诊后就完全负有救治和救助义务,请问那条规定人民警察此时仍有法定的救的义务?;P
我只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涉嫌的情况.


具体条文,人民警察法第21条,刑法261条.
一些案例
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的刑法理论



南江县中医院遗弃乞丐女病人一案由南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南江县中医 ...
mmmmmmm 发表于 2009-6-25 21:17



一句话就说明你在扯淡,警察在医生就诊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完成了救助,医生接诊后就完全负有救治和救助义务,请问那条规定人民警察此时仍有法定的救的义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