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爬上树蹲4小时偷窥女邻居 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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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爬上树蹲4小时偷窥女邻居 被判强奸罪         2009年04月14日  来源:四川在线     此案发生在成都新都区,嫌疑人在树上蹲4个多小时因闪电被发现。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

  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爬树窥探 闪电“赶”他回家  

  43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终止犯罪 法院对他判一缓一

  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新都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实。鉴于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公诉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李某也当庭供认,自己一直暗恋刘某,最终上演了这出闹剧行为和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李某虽然承认他有强奸刘某的意图,但并未实施强奸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刑是否妥当?获悉此案判决结果后,一些市民对此感到疑虑。

  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终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男子爬上树蹲4小时偷窥女邻居 被判强奸罪         2009年04月14日  来源:四川在线     此案发生在成都新都区,嫌疑人在树上蹲4个多小时因闪电被发现。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

  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爬树窥探 闪电“赶”他回家  

  43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终止犯罪 法院对他判一缓一

  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新都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实。鉴于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公诉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李某也当庭供认,自己一直暗恋刘某,最终上演了这出闹剧行为和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李某虽然承认他有强奸刘某的意图,但并未实施强奸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刑是否妥当?获悉此案判决结果后,一些市民对此感到疑虑。

  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终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世道啊:dizzy:
牛人牛事啊?
看不懂啊,
有哪个哥们知道“终止”的,:L
也不知道哪个SB起的标题   让人以为偷窥=强奸   里面明明是强奸未遂 偷窥只是实施作案的一步
这都可以
zh020 发表于 2009-4-14 18:42

应该是犯罪中止
:L如果是“中止”。
那么,
没有危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有危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个有什么危害结果阿。。。。:L
莫名其妙的判决!
9# mmmmmmm
李某自己承认目的是为上刘某而去的,依法判为强奸中止犯罪也说得过去。
这法官跟南京老太案相比还差远了……[:a3:]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要是不说这句,最多就是15天,不懂法真吃亏
8# zh020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判处并无不当之处
不懂法害了自己啊
10# scut_m
理由见8楼.
想是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
判的太轻了,因为他隐瞒了事实,当时他身上还带着把刀的,应该按照杀人罪判才公平合理。:victory:
这个新闻在搜狐被骂的狗血喷头
判一缓一没什么的,因为他私闯民宅判一年并不是很过分。我觉得过分的是罪名。
似乎有点过分了
这家伙是个十足的SB,嫌自己罪不够重?
zh020 发表于 2009-4-14 19:18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有处罚的!
上树强奸?他奸的是猴?要奸当时就闯进去了,还上树爬4小时,陪养感情啊?判得真白痴!
代号狂风 发表于 2009-4-14 18:57

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这与犯罪未遂是两个概念,该犯只构成预备犯,未构成未遂犯。
从新闻来看,法院判罚虽然让不少人难以接受,但并无不妥啊!


当初学刑法时对犯罪预备追咎刑责就不怎么认同,同样的还有民事上的公平责任

当初学刑法时对犯罪预备追咎刑责就不怎么认同,同样的还有民事上的公平责任
JG. 发表于 2009-4-14 21:36

俺心理上也觉得不怎么认同啊,但这是现行刑法
在大能的公安取得口供以后,法院不这么判也很难。
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
爬一棵树,对侵犯XX法益 有什么 现实紧迫的危险性??
坛子里有一帮法学高人,佩服佩服
假设,SB在扒褂时,
“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
这个是不是“中止”。?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处不处罚??

如果这个算中止,
那么,爬一棵树 ,就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性,一定要处罚??
zh020 发表于 2009-4-14 22:31

俺前面也说过对这个心理上也不很认同!不过处刑也是较轻的!
他自己认了有意图,那就是未遂了,或因外力造成的中止也算未遂的。
在黑夜的闪电中看见一张猥琐的脸挂在树枝上对着自己淫笑-----的确恐怖啊
应该是强奸未遂,不是主观中止
SB;P
酒是色媒人啊。。。
mmmmmmm 发表于 2009-4-14 20:06


看清楚 犯罪已经在实施中 在树上等待就是其中的一步 而不是躺在自己家里想想而已
不能说用刀把人杀了才是犯罪  举刀的那一刻不是 不能说用枪杀人才是恐怖分子 举枪的过程不算
泥巴人 发表于 2009-4-14 20:21

搜狐里只转载了偷窥被判强奸 其他意图强奸和罪犯供述细节皆不写
看来大家对QJ案的反响是很热烈的,大家都是怀着愤慨的心情来讨论的,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