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什给香港“上了一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32:45
不久前,美国之音广播电台台长和美国国际广播局局长双双被罢了官。“自由”不离口的小布什,像昨天夜间空袭阿富汗塔利班军事设施一样,对本国这两位“新闻自由”的“捍卫者”一点儿也没手软。为什么?因为他们不顾美国国务院的警告,“自由”播出了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领袖奥马尔的专访,让他通过电波谴责美国的扩张主义。

      小布什的这一举动,让人们看到,就是在号称“自由圣殿”的美国,“自由”也是有“边线”的。自由“出了圈”的人,都要被“罚下场”。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接受政府资助的“美国之音”,不仅要恪守国法,而且必须服从政府的“家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自由度”要比私营机构更窄些,谁让你花费的是公帑呢!花我的钱,却与我作对。对不起,只好请你“收声”!小布什出“重手”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这件事,是足以令某些港人傻眼的。因为在香港,就存在与“美国之音”同样的角色,但在它同样自由“出了圈”之后,却没有受到应得的处罚。为其极力辩护的那拨港人,祭出“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和“编辑自主方针不容动摇”两个“法宝”,居然把善良的人们给懵住了。如今,一向被他们奉为行动圭臬的美国,做出了严惩新闻犯规者的榜样,他们焉能不傻眼?

      事情发生在1999年,作为香港特区政府机构的某电台,公然把台湾驻港机构的负责人请进播音室,听任其为李登辉的“两国论”辩解。这一举动,理所当然地引起广大港人的强烈不满,受到社会多方面的严厉批评。不少人士还联系其经常与政府公开“唱反调”的表现,建议政府对某电台加强管治。但这些完全正当的反应和意见,却受到少数政客的猛烈攻击,他们不仅反对政府的正当管理,指责那是“行政干预”、是“扼杀新闻自由”,而且给提意见的人士扣上“左王”的帽子。结果,是非被他们颠倒,思想被他们搅乱,每年吃着政府5亿港元财政拨款的某电台,严重犯规后却没受到应该的处罚。这一先例,客观上对少数传媒起了鼓励作用,使得它们继续肆无忌惮地滥用“新闻自由”。去年,个别传媒竟在台湾选举期间播出吕秀莲鼓吹“台独”的专访。中央驻港机构负责人为此及时发出善意提醒。但一些人暴跳如雷,再次发起疯狂围攻,还狐假虎威地借着外国人的“关注”,“捍卫新闻自由”。现在,这帮人崇敬的“洋大人”也向不听招呼的新闻机构头头“开杀戒”了,不知他们作何感想,还有何话说?有没有谴责美国政府“扼杀新闻自由”的胆量?

      其实,类似“美国之音”台长被撤职的情况,早在几十年前就发生过。例如,一个颇受欢迎的广播节目,由于对美国发动越战进行批评而被取消了。这些都说明,就是在标榜“自由至上”的西方,新闻自由也好,编辑自主也好,也都不是绝对的。它们要服从当政者的执政理念。否则,不管你是官营还是私营,都逃不脱严厉制裁。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无论哪里,都设有不可随意触及的“高压线”。这就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在“美国之音”对其它国家说三道四的时候,美国政府总是为其“公正、客观”进行辩护;但涉及自己国家利益时,政府却毫不手软地“开铡”。原因很简单,就是美国国务院官员所说的:“美国纳税人供养的‘美国之音’不应该播放来自塔利班的声音”。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但是非却需要进一步厘清。相信善良的香港人,一定可以从美国政府的举措中受到启发和鼓舞,检讨以往对“新闻自由”、“编辑自主”的误解,在继续尊重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求媒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无冕之王”并非“无法之徒”,作为社会公器的传媒,可以实事求是地指出政府的疏失、批评领导人的错误,但绝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在这类大是大非问题上,政府是不能有“仁慈”之心的。

      在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言论、新闻自由固然要得到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原则也必须毫不含糊地受到维护。当绝大多数民众都清楚这一大道理时,那些公然挑战国家利益、民族大义的行为,还会有市场吗?

      小布什为香港人“上”了有关新闻自由的一课。


       评论:请不要迷信美国的民主和自由,美国的“民主”和“自由”也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得冒犯国家利益或者财团利益。双重标准是美国的一贯伎俩。不久前,美国之音广播电台台长和美国国际广播局局长双双被罢了官。“自由”不离口的小布什,像昨天夜间空袭阿富汗塔利班军事设施一样,对本国这两位“新闻自由”的“捍卫者”一点儿也没手软。为什么?因为他们不顾美国国务院的警告,“自由”播出了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领袖奥马尔的专访,让他通过电波谴责美国的扩张主义。

      小布什的这一举动,让人们看到,就是在号称“自由圣殿”的美国,“自由”也是有“边线”的。自由“出了圈”的人,都要被“罚下场”。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接受政府资助的“美国之音”,不仅要恪守国法,而且必须服从政府的“家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自由度”要比私营机构更窄些,谁让你花费的是公帑呢!花我的钱,却与我作对。对不起,只好请你“收声”!小布什出“重手”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这件事,是足以令某些港人傻眼的。因为在香港,就存在与“美国之音”同样的角色,但在它同样自由“出了圈”之后,却没有受到应得的处罚。为其极力辩护的那拨港人,祭出“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和“编辑自主方针不容动摇”两个“法宝”,居然把善良的人们给懵住了。如今,一向被他们奉为行动圭臬的美国,做出了严惩新闻犯规者的榜样,他们焉能不傻眼?

      事情发生在1999年,作为香港特区政府机构的某电台,公然把台湾驻港机构的负责人请进播音室,听任其为李登辉的“两国论”辩解。这一举动,理所当然地引起广大港人的强烈不满,受到社会多方面的严厉批评。不少人士还联系其经常与政府公开“唱反调”的表现,建议政府对某电台加强管治。但这些完全正当的反应和意见,却受到少数政客的猛烈攻击,他们不仅反对政府的正当管理,指责那是“行政干预”、是“扼杀新闻自由”,而且给提意见的人士扣上“左王”的帽子。结果,是非被他们颠倒,思想被他们搅乱,每年吃着政府5亿港元财政拨款的某电台,严重犯规后却没受到应该的处罚。这一先例,客观上对少数传媒起了鼓励作用,使得它们继续肆无忌惮地滥用“新闻自由”。去年,个别传媒竟在台湾选举期间播出吕秀莲鼓吹“台独”的专访。中央驻港机构负责人为此及时发出善意提醒。但一些人暴跳如雷,再次发起疯狂围攻,还狐假虎威地借着外国人的“关注”,“捍卫新闻自由”。现在,这帮人崇敬的“洋大人”也向不听招呼的新闻机构头头“开杀戒”了,不知他们作何感想,还有何话说?有没有谴责美国政府“扼杀新闻自由”的胆量?

      其实,类似“美国之音”台长被撤职的情况,早在几十年前就发生过。例如,一个颇受欢迎的广播节目,由于对美国发动越战进行批评而被取消了。这些都说明,就是在标榜“自由至上”的西方,新闻自由也好,编辑自主也好,也都不是绝对的。它们要服从当政者的执政理念。否则,不管你是官营还是私营,都逃不脱严厉制裁。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无论哪里,都设有不可随意触及的“高压线”。这就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在“美国之音”对其它国家说三道四的时候,美国政府总是为其“公正、客观”进行辩护;但涉及自己国家利益时,政府却毫不手软地“开铡”。原因很简单,就是美国国务院官员所说的:“美国纳税人供养的‘美国之音’不应该播放来自塔利班的声音”。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但是非却需要进一步厘清。相信善良的香港人,一定可以从美国政府的举措中受到启发和鼓舞,检讨以往对“新闻自由”、“编辑自主”的误解,在继续尊重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求媒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无冕之王”并非“无法之徒”,作为社会公器的传媒,可以实事求是地指出政府的疏失、批评领导人的错误,但绝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在这类大是大非问题上,政府是不能有“仁慈”之心的。

      在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言论、新闻自由固然要得到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原则也必须毫不含糊地受到维护。当绝大多数民众都清楚这一大道理时,那些公然挑战国家利益、民族大义的行为,还会有市场吗?

      小布什为香港人“上”了有关新闻自由的一课。


       评论:请不要迷信美国的民主和自由,美国的“民主”和“自由”也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得冒犯国家利益或者财团利益。双重标准是美国的一贯伎俩。
坦白说,偶认为小不湿是比较独断滴一个总统,美国捞在这种人手里,玄!
我们处理事情的标准不需要美国人来定。
楼主的观点看上去好像很正确,但你的意思是不是说美国人那样做了我们就也可以那样做,这不还是按照每美国人的标准在办事吗?
要我说,我们政府办事向来是顾虑太多,前怕狼,后怕虎。其实很简单,他们不是强调民主与法律吗,那我们就按法律办好了,法律就是这样,既然已经定下了,不管你有没有异议,必须执行。而按法律,他们就应该是通敌罪,卖国罪。有异议不要紧,等你哪一天有本事把法律修改了再说吧。
支持3楼
最近总有人揭露香港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