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女老总诈骗5900万元 怀孕躲过死刑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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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女老总诈骗5900万元 怀孕躲过死刑被判无期
2008年12月24日 19:16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12月24日报道记者今天获悉,诈骗两家单位5900万元,本应被判处死刑的孙国红因怀孕“二度”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40岁的孙国红案发前是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检方指控称,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间,孙国红在与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作开发“西山项目”协议书的过程中,伙同深发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荣,骗取裕峻控股集团1000万元。

案发后,尚有591万元未退还。

此外,在2005年5月至7月间,孙国红以同样的名义,伙同刘京荣等人,使用伪造的进账单,骗取上海特强钢铁贸易公司4900万元。

案发后,尚有2721万元未退还。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个小插曲。由于孙国红执掌的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发“远洋风景”的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字极为相似,致使后者不得不在案件审理后出面澄清此“中远”非彼“中远”。

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官宣判时称,孙国红所犯的诈骗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孙国红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照我国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

宣判后,孙国红提出上诉。市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此次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孙国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判处死刑。

但由于在审判时孙国红是怀孕的妇女,对其不适用死刑,法院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孙国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地产女老总诈骗5900万元 怀孕躲过死刑被判无期
2008年12月24日 19:16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12月24日报道记者今天获悉,诈骗两家单位5900万元,本应被判处死刑的孙国红因怀孕“二度”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40岁的孙国红案发前是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检方指控称,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间,孙国红在与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作开发“西山项目”协议书的过程中,伙同深发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荣,骗取裕峻控股集团1000万元。

案发后,尚有591万元未退还。

此外,在2005年5月至7月间,孙国红以同样的名义,伙同刘京荣等人,使用伪造的进账单,骗取上海特强钢铁贸易公司4900万元。

案发后,尚有2721万元未退还。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个小插曲。由于孙国红执掌的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发“远洋风景”的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字极为相似,致使后者不得不在案件审理后出面澄清此“中远”非彼“中远”。

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官宣判时称,孙国红所犯的诈骗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孙国红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照我国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

宣判后,孙国红提出上诉。市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此次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孙国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判处死刑。

但由于在审判时孙国红是怀孕的妇女,对其不适用死刑,法院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孙国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应该是等生完孩子就可以执行死刑吧。

说白了还是人家有米
说话之前过下脑子~

虽然我很怀疑你有没有那玩意~~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实际执行中哺乳期妇女也极少判死刑~

顶多死缓~~

这个跟贫富毫无关系~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4 22:10 发表
应该是等生完孩子就可以执行死刑吧。

说白了还是人家有米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跟人家有没有米没关系,以后多看书,少开口,会好一些。
哈哈  这不是懂事长我的秒计!   具体查看《黑冰》刘眉的脱罪之术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4 22:10 发表
应该是等生完孩子就可以执行死刑吧。

说白了还是人家有米

呵呵
是不能被判处死刑
包括死缓
也包括分娩后执行
总之,带死字的统统不行;P ;P
生了孩子也不会判死刑了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4 22:10 发表
应该是等生完孩子就可以执行死刑吧。

说白了还是人家有米

这跟有没有米跟本无关,法律规定对孕妇是不能判死刑的。
嗯,这个属于司法关怀,跟你有米没米没关系
想知道是什么时候怀孕的。被抓了再怀孕。那就嘿嘿了。
以前也有过类似案例了,一个女贪官被抓后高人指点在监狱里怀孕的
原帖由 chrisxun 于 2008-12-24 23:41 发表
说话之前过下脑子~

虽然我很怀疑你有没有那玩意~~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实际执行中哺乳期妇女也极少判死刑~

顶多死缓~~
\
这个跟贫富毫无关系~


请你自己睁大你的眼睛看看,2007年就因为怀孕期为理由没判死刑,到了2008年12月又是以怀孕期为理由没判死刑,你家女人怀孕会超过12个月??
还好意思说别人长没长脑子
原帖由 silverlark 于 2008-12-24 23:53 发表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跟人家有没有米没关系,以后多看书,少开口,会好一些。



2007年是在怀孕,现在2008年12月了,还在怀孕,太强大了[:a9:]
原帖由 农村娃娃 于 2008-12-24 21:29 发表
地产女老总诈骗5900万元 怀孕躲过死刑被判无期
2008年12月24日 19:16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12月24日报道记者今天获悉,诈骗两家单位5900万元,本应被判处死刑的孙国红因怀孕“二度”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 ...

实际执行中哺乳期妇女也极少判死刑~
怀孕两次不行么 :D
原帖由 几把叉子 于 2008-12-27 15:49 发表
怀孕两次不行么 :D


这一条太强大了[: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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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帖由 战争狂人萨谢思 于 2008-12-27 16:04 发表

那有证据说当时她没有怀孕吗?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没说是2007年几月,到了2008年哺乳期的女犯也是考虑不执行死刑的。


2006年11月25日已经收审了,你自己推测一下她怀孕的时候会在什么时候,在2007年10月应该是分娩了吧,那么到了2008年12月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哺乳期到底有没有超过呢?另外执行与判决还是有区别的吧
事实上,孙国红早已于2005年8月被警方拘留,当时由于怀孕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后在对其审查时,40岁的孙国红又因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有意思的是,时隔两年之后,已年届42岁的孙国红再次因怀孕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孙国红案”宣判后,注册地亦在北京的远洋地产受到了牵连。记者昨天就此致电远洋地产总裁李明时,其强调,远洋地产与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希望大家不要被混淆视听。李明表示:“中远”品牌历经几代中远人的努力,已成为蕴含巨大财富的无形资产。随着业务的发展、名声的扩大,中远品牌也深受因他人恶意注册或使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不让负面影响继续干扰远洋地产,其在澄清说明中指出:“公司已就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我公司商号权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目前有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当中。”而在“北京中远老总诈骗事件”在去年底被曝光后不久,中远(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室就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随后积极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维权。据最新消息,通过向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局递交行政撤销申请、委托商标代理推进工作等,远洋地产日前维权成功。通州区工商局已作出吊销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度因为怀孕和处于哺乳期而被取保候审。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当时的判决认为,孙国红所犯的诈骗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孙在审判时属于怀孕妇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判处其无期徒刑。



  宣判后,孙国红提出上诉。市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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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就被警方控制。到2008年12月了,能出现两度怀孕。哈哈哈哈哈,不能不说此人本事通天。40岁的高龄妇女,生育能力还真是强啊;P ;P
既然标红了那么看不见取保候审四个字么?

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被肏么?

难道是阁下拍脑袋定出来的法律?

“应该是等生完孩子就可以执行死刑吧。”

这是你的原话~

不要转移话题掩盖自己的错误~~

你根本连攻击目标都找错了~~
原帖由 chrisxun 于 2008-12-27 16:39 发表
既然标红了那么看不见取保候审四个字么?

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被肏么?

难道是阁下拍脑袋定出来的法律?

“应该是等生完孩子就可以执行死刑吧。”

这是你的原话~

不要转移话题掩盖自己的错误~~

你根本 ...



2008年12月了,她早就应该生完孩子了吧???请问在2008年12月的时候,她已经不是妊娠期了,而且也应该过了哺乳期了。  在已经生过孩子之后宣判的,为什么不能执行死刑??
]]
又打算装傻?

“两度怀孕”可是你在前面贴里特意哈哈过的~~

再问一遍:

取保候审期间不准被肏不准怀孕是谁定下的法律?

教你学个乖~~

要攻击司法有猫腻可以攻击为什么她每次被采取措施的时候都能适时怀孕~~

而不要去攻击“孕妇不适用死刑”~

当JY也要有点技术含量的~~
看帖子了吗?她是第一次被判无期,不服,上诉,然后维持原判.法院没有判错,这是二审.
按照你的说法,只要是女的杀了人之后,想办法弄张在在侦察期怀孕又流产的证明,就可以逃过死刑了???:o
我C,死缓上诉了反被判了个死刑那才叫好笑呢,怎么有的人这么拎不清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7 16:57 发表
按照你的说法,只要是女的杀了人之后,想办法弄张在在侦察期怀孕又流产的证明,就可以逃过死刑了???:o

如果是自然流产的话是逃不过的。如果是被人为的流产的话是逃得过的。
要怀~

流产不行~~

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流产可以不死~~

因为极有可能被反咬一口说是为了要她死故意把她弄流产的~

事实上有过孕妇杀人的案例~~
原帖由 王荣 于 2008-12-27 17:01 发表
我C,死缓上诉了反被判了个死刑那才叫好笑呢,怎么有的人这么拎不清

理论上说不是没有可能。。。如果检察院同时抗诉的话。。。当然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啦~
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法院终审认为,汪雪珊虽然作案时是孕妇,但已于2000年3月12日生育女婴,审判期间并非孕妇,鉴于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予从轻考虑,故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图:

  用电线勒死两人的25岁女死囚江雪珊昨日伏法本报记者 李锋

http://news.sohu.com/43/69/news203806943.shtml
原帖由 hedongli321 于 2008-12-27 16:56 发表
看帖子了吗?她是第一次被判无期,不服,上诉,然后维持原判.法院没有判错,这是二审.

河边太你自己都没看清楚,应该是一审无期,上诉后撤消发回重审。:L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7 16:57 发表
按照你的说法,只要是女的杀了人之后,想办法弄张在在侦察期怀孕又流产的证明,就可以逃过死刑了???:o


证明不是随便那个医院就能开的

怀孕做不了假,最普通的杀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好几个月呢,你能瞒过去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杀人之前先和男人XX之后,在行动。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7 17:03 发表
孕妇勒杀两人被处极刑

  法院终审认为罪犯审判期间已非孕妇,鉴于其手段残忍不予从轻考虑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粟晓晶)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故意杀人、抢劫、走私毒品的严重刑事罪犯 ...

:) 嗯,确实是没有错的,同样,本文里那个女骗子实际上一直是处于审判期间,虽然重审时孩子已生下来但还是得参照当时的个人情况的样子[:a3:]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12-27 17:04 发表


证明不是随便那个医院就能开的

怀孕做不了假,最普通的杀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好几个月呢,你能瞒过去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杀人之前先和男人XX之后,在行动。

错了,应该是被抓进去后再想办法~~;P
原帖由 saga90117 于 2008-12-27 17:01 发表

如果是自然流产的话是逃不过的。如果是被人为的流产的话是逃得过的。


假设一个女的怀孕了,然后报复社会,弄炸药炸死了NN多人,然后马上去自首了,等孩子生完5年了法院才判决,那她怀孕也算是在侦察期吧。是不是同样无法判死刑呢??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7 15:48 发表



2007年是在怀孕,现在2008年12月了,还在怀孕,太强大了[:a9:]

都叫你多看书,少说话了,你还是不听。
08年12月的是二审,知道啥叫二审吗,一审判无期没错,二审怎么推翻
原帖由 saga90117 于 2008-12-27 17:07 发表

:) 嗯,确实是没有错的,同样,本文里那个女骗子实际上一直是处于审判期间,虽然重审时孩子已生下来但还是得参照当时的个人情况的样子[:a3:]


所以啊,那个女的怀孕勒死人就判了死刑。而本文里的女人就逃过了死刑。这就是差别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7 17:09 发表


假设一个女的怀孕了,然后报复社会,弄炸药炸死了NN多人,然后马上去自首了,等孩子生完5年了法院才判决,那她怀孕也算是在侦察期吧。是不是同样无法判死刑呢??

事实上这种事基本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的话首先是公诉机关失职,详细内容请参考刑事诉讼法~~:)
(:o 另)可以参考下济南段某人的案子,貌似从发生到执行没超过两个月,这应该是目前最快的诉讼效率了。。:L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2-27 17:09 发表


假设一个女的怀孕了,然后报复社会,弄炸药炸死了NN多人,然后马上去自首了,等孩子生完5年了法院才判决,那她怀孕也算是在侦察期吧。是不是同样无法判死刑呢??


理论上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侦查,审查起诉加诉讼的时间正常情况下拖不了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