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一司长非正常死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57:37
邬建平在接受检察机关约见后跳楼自杀身亡;其所在的食品生产监管司专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权威渠道证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于8月2日突然非正常死亡。截至目前,官方尚未正式披露邬建平的死因。
  知情人士向《财经》透露,邬建平是在接受检察机关约见后跳楼自杀身亡的。据称,北京市检察机关于8月1日约见邬建平,此前相关部门曾接到有关邬建平“存在经济问题”的举报。邬建平即向办案人员交待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北京的若干处房产,及以百万计的现金存款。当晚,邬建平没有回家,第二天便跳楼身亡。目前,尚不清楚邬建平跳楼时是否处于办案人员监控之下。
  公开资料显示,邬建平是江西南昌人,1966年1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邬建平为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
  食品行业人士称,邬建平出事,可能与其掌握市场准入审批权有关。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邬建平一直担任该司司长。
  目前,中国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介绍,食品生产监管司的主要职能之一正是: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据《财经》记者了解,在目前中国的45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邬建平身亡后三天,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5日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讲话中两次提到“绝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李长江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制约机制,对特殊、敏感岗位实施有效制约,绝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负责全过程。他强调,各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的集体讨论制度,特别是对于人事、财务和涉及到企业利益的事,绝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此外,他还表示,对行政审批项目,要增加网上审批,减少个人环节。各部门要坚决实行审批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分离,用制度防患于未然。■邬建平在接受检察机关约见后跳楼自杀身亡;其所在的食品生产监管司专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权威渠道证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于8月2日突然非正常死亡。截至目前,官方尚未正式披露邬建平的死因。
  知情人士向《财经》透露,邬建平是在接受检察机关约见后跳楼自杀身亡的。据称,北京市检察机关于8月1日约见邬建平,此前相关部门曾接到有关邬建平“存在经济问题”的举报。邬建平即向办案人员交待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北京的若干处房产,及以百万计的现金存款。当晚,邬建平没有回家,第二天便跳楼身亡。目前,尚不清楚邬建平跳楼时是否处于办案人员监控之下。
  公开资料显示,邬建平是江西南昌人,1966年1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邬建平为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
  食品行业人士称,邬建平出事,可能与其掌握市场准入审批权有关。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邬建平一直担任该司司长。
  目前,中国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介绍,食品生产监管司的主要职能之一正是: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据《财经》记者了解,在目前中国的45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邬建平身亡后三天,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5日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讲话中两次提到“绝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李长江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制约机制,对特殊、敏感岗位实施有效制约,绝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负责全过程。他强调,各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的集体讨论制度,特别是对于人事、财务和涉及到企业利益的事,绝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此外,他还表示,对行政审批项目,要增加网上审批,减少个人环节。各部门要坚决实行审批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分离,用制度防患于未然。■
奶粉事件之前
看面相不是好官
可能是三鹿喝太多,结石,然后憋尿,又拉不出来,急得只好跳楼了
30岁才入党,还能坐到这么高的位置

看来风气的确变了
药监的倒了,现在到食监的了??
别人为什么30岁才入,,可能是因为不想入,但后来还是入了

现在好了,,跳了,,想起当年入党还是错误的,哈哈,YY了
这人和上次周老虎事件中的国家林业局发言人长的很像啊:D :D

好弱!太弱了!
奥运开幕前夜跳的
原帖由 yijiahong 于 2008-9-17 16:09 发表
别人为什么30岁才入,,可能是因为不想入,但后来还是入了

现在好了,,跳了,,想起当年入党还是错误的,哈哈,YY了



你咋不说是后悔自己觉悟得太晚,以至于做了错事
有胆色!宁死不屈!有革命先辈的典范!
听说湖南招公务员两个波不对称都不录入。
林业局那个发言人岂不是要去重新投胎啊?
是奶粉吗?
真没出息。
郭京毅案中纪委亲抓 被曝涉嫌外资并购利益输送2008年09月04日02:00http://news.sohu.com/20080904/n259362067.shtml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证券网  [提要]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

  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

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一位司法界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并未如之前媒体报道已移送北京市检察机关,而是由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直接负责,目前一切案情皆处于严格保密阶段。

  至9月3日,检察机关尚未正式批捕郭京毅、张玉栋、刘阳三人,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批捕前公安机关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

  一位对郭京毅和张玉栋较为了解的人士向本报记者回忆,1986年郭京毅和张玉栋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21岁的郭京毅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处,比他略小的张玉栋进入长城律师事务所。而长城律师事务所其实是1985年成立的当时外经贸部下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与条法司有广泛合作,因此两人仍然来往密切。

  1990年代,当郭京毅当上条法司外资处(后演变为投资法律处)负责人时,张玉栋已经是长城律师事务所第三业务部主任。1996年,长城律师事务所改制分离,张玉栋在此基础上,成立思峰律师事务所,出任主任。

  如今郭京毅和张玉栋案被揭露之后,令一位当时的老同事颇感惊讶:“我记得张玉栋曾经说过,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声誉比什么都重要,没有想到过他会出这种事情。”据他回忆,张玉栋与郭京毅都有较强的能力,非常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当时话不多,但办事能力很强;而张玉栋更为稳重,工作也非常出色”。

  该案另一位涉案律师刘阳,1995年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直接在郭京毅领导下工作,8年后,从商务部辞职,到张玉栋手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工作,由于只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而没有参加国内司法考试,他一直以高级顾问的名义为外商企业提供服务。

  目前尚不得知郭京毅案究竟事涉哪些法律法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郭京毅几乎参与和主管了中国此前20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而刘阳的公开介绍中更是指出,刘阳参与起草了自1995年以后中国重大的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位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近年来按照惯例,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会邀请一些律师参加或者提供咨询。据他所知,张玉栋领导的思峰所曾经参与多部法律起草,包括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这样对外资并购发生决定性影响的法律起草。

  利益输送?

  “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中国近年来关于外资并购最重要的法律,于2006年8月8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6部委联合公布,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当时商务部表示,此法规是在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来被认为对“假外资”、红筹上市模式以及热钱进入没有提供有效监管。根据刘阳的公开介绍,他自己正是这部法规的主笔起草者,而从时间推算,郭京毅当时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此前2003年的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导致政府一度对外资并购缺乏监管。2006年,由于一系列跨国并购案引起关注,维护中国经济安全、防范热钱流入和外资控制关键行业的呼声高涨,商务部制定了“10号文”。在当时,“10号文”的制定出台得到了业界肯定。

  不过上述人士也表示,即使根据“10号文”,可能也有一些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法律安排进行操作,但他说,尽管中国的一些外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可能留有法律漏洞,令外资尤其是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存在问题。

  另一名律师明确向本报记者表示,此前中国从未发生过法律制定程序中的职务犯罪,此类犯罪第一极难取证,第二按照现有法律无法定罪。

  目前尚不清楚,郭京毅案中,除了上述三人之外,还有哪些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以及外资企业牵涉其中,但是有消息显示,此案已经涉及其他有关外资并购的政府部门和部分律所。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