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通报宝马拖人案:死者酗酒横躺车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31:26
(图)http://news.QQ.com  2008年09月10日09:12   云南网    我要评论(15918)

事发当晚,警方在后新街勘查现场记者张玉杰/摄


在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地面上留有长长的血迹


一名女子被警方带走调查


警方勘查肇事的宝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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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天的细心侦破,9月7日凌晨发生在北站隧道口的宝马车挂人案终于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昨日交警就此事做了相关的通报。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实,9月7日凌晨1时许,醉酒后的河南籍男子杜某某从小厂村步行至北京路北站隧道出口附近,突然横躺于车道内。大约5分钟后,女司机驾驶着自己的云ADZ181号宝马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小厂村该醉酒男子横躺的道路,宝马车驶过杜某某的身体,底盘下方挂住杜某某头部,并拖挂着杜某某的身体向前行驶。由于受到巨大的颠簸,浦某某也感觉车上有异响,在车行驶到250米外的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南口时,浦某某即靠右停车,随后绕车一周查看,并未发现异常情况,后浦某某继续驾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车辆行至北京路与金碧路交叉口宝马车右转驶上金碧路,后沿金碧路直行至得胜桥路口,左转沿巡津街至后新街云津市场门口处,宝马车底盘下方拖挂的杜某某身体与车道内高于路面的阴井盖板碰撞,尸体与车辆分离。浦某某继续驾车前行,途经书林街石桥铺巷行至东寺街敬德巷口时,被一辆尾随的出租车堵停。随后,女司机浦某某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六大队民警带回大队做调查。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领导介绍,宝马车驾驶人浦某某被带回大队后第一时间做了抽血化验,经检测其血液中无乙醇含量,而被交警暂扣的宝马车车况经检测后也为正常。倒是被挂在车子底盘下的49岁的河南籍死者杜某某在死前曾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17mg/100ml。


其他有关案情,交警六大队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事实成立将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得知交警六大队就9-07北站隧道口的交通事故做出了相关的情况通报,治国律师事务所的周鸿飞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称,通过前一阶段的情况说明,他认为宝马挂人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的通报是可信的,也就是说,在宝马车经过事发现场前,死者杜某就因醉酒而横躺在了路中的事实成立那么宝马车司机浦某某将不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在她并不知道车辆底盘下有人被挂的前提下,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不代表她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情况要等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根据女驾驶员浦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来决定其应负的民事责任。 (生活新报 唐娜 陈会菊 赵勇 李茜)(图)http://news.QQ.com  2008年09月10日09:12   云南网    我要评论(15918)

事发当晚,警方在后新街勘查现场记者张玉杰/摄


在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地面上留有长长的血迹


一名女子被警方带走调查


警方勘查肇事的宝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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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天的细心侦破,9月7日凌晨发生在北站隧道口的宝马车挂人案终于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昨日交警就此事做了相关的通报。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实,9月7日凌晨1时许,醉酒后的河南籍男子杜某某从小厂村步行至北京路北站隧道出口附近,突然横躺于车道内。大约5分钟后,女司机驾驶着自己的云ADZ181号宝马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小厂村该醉酒男子横躺的道路,宝马车驶过杜某某的身体,底盘下方挂住杜某某头部,并拖挂着杜某某的身体向前行驶。由于受到巨大的颠簸,浦某某也感觉车上有异响,在车行驶到250米外的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南口时,浦某某即靠右停车,随后绕车一周查看,并未发现异常情况,后浦某某继续驾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车辆行至北京路与金碧路交叉口宝马车右转驶上金碧路,后沿金碧路直行至得胜桥路口,左转沿巡津街至后新街云津市场门口处,宝马车底盘下方拖挂的杜某某身体与车道内高于路面的阴井盖板碰撞,尸体与车辆分离。浦某某继续驾车前行,途经书林街石桥铺巷行至东寺街敬德巷口时,被一辆尾随的出租车堵停。随后,女司机浦某某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六大队民警带回大队做调查。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领导介绍,宝马车驾驶人浦某某被带回大队后第一时间做了抽血化验,经检测其血液中无乙醇含量,而被交警暂扣的宝马车车况经检测后也为正常。倒是被挂在车子底盘下的49岁的河南籍死者杜某某在死前曾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17mg/100ml。


其他有关案情,交警六大队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事实成立将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得知交警六大队就9-07北站隧道口的交通事故做出了相关的情况通报,治国律师事务所的周鸿飞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称,通过前一阶段的情况说明,他认为宝马挂人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的通报是可信的,也就是说,在宝马车经过事发现场前,死者杜某就因醉酒而横躺在了路中的事实成立那么宝马车司机浦某某将不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在她并不知道车辆底盘下有人被挂的前提下,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不代表她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情况要等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根据女驾驶员浦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来决定其应负的民事责任。 (生活新报 唐娜 陈会菊 赵勇 李茜)
这个,不知道各位什么想法?
反正我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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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在路上就可以碾压?或者说碾压之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车碾了人?睡在路上的醉汉和走在路上的行人有什么区别?
醉倒5分钟再撞上,这个时间那么清楚应该是有摄像头拍到的吧.看看就知道了.

还有就是看现场的环境,灯光是不是明亮,这可以对撞车和后面的拖拽定性起关键参考.
原帖由 等人上网 于 2008-9-10 19:51 发表
睡在路上就可以碾压?或者说碾压之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车碾了人?睡在路上的醉汉和走在路上的行人有什么区别?


这个要看现场环境,要是没路灯黑压压的一片那装上睡在马路中间的人就不能追纠罩事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和后面的拖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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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前发生的昆明公共汽车爆炸案还没有侦破么?

怎么一点消息都没有了?
如果是在土路上开过去不知道我相信,如果是在城市的柏油马路上从一个人身上压过去没发现,打死我也不信。停车绕车一周没发现异常,压了人,人还挂在车下面,路上要是没血迹才叫奇怪。他说句没发现异常警察就会相信,我什么都不想说了
再看一遍,发现这个所谓的进展,除了说死者醉酒之外,过程的那一段完全就是肇事者的口诉嘛。

交警的意思应该是宝马车的车轮没压到死者,而是车的四个轮子从死者身上跨过去,然后底盘挂住了死者的头部。然后下车她没发现异常,然后继续开,经过了一次右转弯,又经过一次左转弯。大家想一下,既然头部挂在底盘上,身体被拖着,在右转弯和左转弯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
经司机朋友们提醒,她还逃跑明显说不过去。说她没有犯罪故意我不相信,所谓的狗屁律师

只要当事人给钱,他不为当事人说话那就有鬼啦:@
中国人太可怜了!具体说!中国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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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ockyluo777 于 2008-9-10 20:19 发表
经司机朋友们提醒,她还逃跑明显说不过去。说她没有犯罪故意我不相信,所谓的狗屁律师

只要当事人给钱,他不为当事人说话那就有鬼啦:@

律师拿钱,就有义务为当事人说话,这不是问题。
咱先别管小人物是否只在网络上充好人,就这案子,到底昆明警方的解释可信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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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很难吧,黑到司机连个人那么大的物体都看不到的地步,怎么可能有目击者清楚看到这一部分,假如真有目击者看到这一部分,车开出250米后,司机下车检查的时候,目击者在干嘛.
意料之中!:D :D
原帖由 rockyluo777 于 2008-9-10 20:19 发表
经司机朋友们提醒,她还逃跑明显说不过去。说她没有犯罪故意我不相信,所谓的狗屁律师

只要当事人给钱,他不为当事人说话那就有鬼啦:@

律师的职业就是替人辨护,撞人应非有意但拖人不察觉只是该女子一面之词.
原帖由 xjlaughing 于 2008-9-10 19:58 发表
正常来说,一个人即使躺卧高度也该有20CM高.晚上肯定要开车灯吧?宝马车的车灯有多高呢.
暗影应该n远就看的到,这妇女难道眼睛有问题?
从网上有人搜到的违章记录都是超速来看,我倾向于不相信警方解释.
尤其是有几辆的 ...

同感:handshake
这回定性就不用“常理”了么?
原帖由 xjlaughing 于 2008-9-10 20:52 发表
估计很难吧,黑到司机连个人那么大的物体都看不到的地步,怎么可能有目击者清楚看到这一部分,假如真有目击者看到这一部分,车开出250米后,司机下车检查的时候,目击者在干嘛.



呵呵,所以嘛,我不相信这个所谓的真相。
珍爱生命,远离宝马!
特别是女的开的宝马
谁知道他妈的它们老公是那个什么长的什么总的。 撞死了你是你活该
是否是醉酒还是很容易查的
抽血做个化验,
这是非常容易的.
觉得昆明的警察是混蛋就送到云南省公安厅
如果觉得云南公安厅不是好鸟就送北京去,
在车行驶到250米外的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南口时,浦某某即靠右停车,随后绕车一周查看,并未发现异常情况,”

12765440.jpg


这张照片是前天报道的时候所在北京路与环城北路路口所拍到的,也就是肇事者没有发现异常的路口
另外从上面的照片来看,这条路的路灯照明情况来并不是所说的黑的一塌糊涂,眼睛瞎了才会看不到路上趴着一个人
酒精的化验单子是不是搞反了?
有些事情如果想摆平那就总能摆平的。对于司机来说,现在的认定结果就是掏钱赔偿,不用进监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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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横躺于车道内"
我觉得这个动作很有创意哦,不仅“横躺”而且是“突然”非常的有创意。:D :D
说不过去,也许最后法律投降给了开宝马的女人,但是说不过去,这种结果难以服人。
人在做,天在看……
伟大光荣正确
首席记者黄朝红 交警六大队重案组及其他民警已为“宝马拖人案”熬了几天几夜,昨天凌晨1点多,交警开着肇事宝马来到北站隧道口,在原时间、原线路模拟案发时的情景,以此来印证浦某某所说的“我没看见车前躺着一个人,也没听见声音”的说法。但交警对还原现场的结果守口如瓶。

据相关部门介绍,浦某某身材偏矮,1.5米多一些,她坐在宝马车里显得比较矮小,从车窗望过去只能看见她的小半个身子。那她会不会因为身材矮小而不能完全看清车前的情况呢?昨晚,我们找了一个身材较为矮小的司机,驾着一辆底盘类似于宝马一样比较低(12-14厘米)的车,到北站隧道口案发地点,反复体验能否看见位于路中间的一个深色物体。

夜深了,北站隧道的车辆非常少,北站路口一个信号灯只有2-3辆车通过,整个隧道里的车速可达60公里。出租车司机介绍:“凌晨1点,开到70-80公里都没问题,因为人行道和车行道是分离的。”

但为了体验,我们先按浦某某供述的以40公里的时速开上坡道,发现这个很缓的坡道转平时,有一个长度为5米的弧度,车灯以仰角可以看清地上的深色物品,而这时路边有两盏路灯,但灯光都被法桐树挡着,地上光影斑驳,看得并不是很清楚,且是一晃而过,如果不是像我们这样有意识地去看,确实有些难以发现。接着,我们又返回去以60公里的时速冲上坡,由于车灯由仰角变平角的速度较快,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个头较高的人倒是晃眼能看到深色物品,但坐在驾驶位的矮小同事却没看见车头的深色物品。对于这个差别,我们反复体验了好几回,只有在矮小同事努力撑起身子集中精力看地面时,才发现深色物品。

对于杜传富如何被挂在底盘,连警察都不能还原。宝马车的底盘较低,只有12-13厘米,杜传富被裹进这么狭窄的一个空间,却被挂着在5公里的行驶距离中没掉下来,或许是被夹在这么一个紧密的空间里一直搓着地面被宝马带着前行。

一位经验丰富的出租车司机说:“车辆拖着一个50-60公斤的人在车底前行,对司机来说没什么感觉。但碾上一个人,车辆会有较为剧烈的颠动或侧歪。我曾碾上一只小狗,车都侧歪,碾上一个人感觉应该更强烈。浦某某开车经验肯定很少,发生异常只看轮胎漏气没有,但轮胎漏气的感觉是,前轮哪边漏气,方向盘往哪边歪,她当时要多检查一下车就好了。”

昨天,市交警支队张志明副支队长说:“案情已比较明朗,我们也已通知了受害者杜传富在河南的家属,11日再公布案情的进展情况。”

拖人案不排除二次肇事可能

记者晓霏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宝马拖人事件不排除二次肇事的可能。关于这个问题的证据收集,交警六大队重案组已委托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做了技术鉴定,结论不日将公布。昨天,记者就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请教了公安技术鉴定专家。

都市时报: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宝马车存在二次肇事的可能。如果确实如此,如何通过技术鉴定查明受害者在被宝马车底盘挂住前曾被其他车撞过?

专家:主要依靠痕迹鉴定。比如,宝马车上有没有撞痕?受害人身上有没有撞痕?如果宝马车上没有发现撞痕,而在受害人身上发现了撞痕,甚至是多次碾压的痕迹,那就可以确定受害者被宝马车底盘挂住前就已遭遇车祸了。

都市时报:即使存在二次肇事,也不能排除受害人在被宝马车底盘挂住前并没有死亡的可能。市民非常关心,通过对受害者的尸检,能否查明受害人被挂住前到底是死了还是活着?

专家:这个问题的先决条件是受害人的死亡时间。如果受害者被前面的车撞死有一段时间了,此后才被宝马车底盘挂住,这通过技术鉴定是可以查明的。因为尸体被拖所留下的擦痕跟活体被拖所留下的擦痕是不一样的;但如果受害人被前面的车刚撞了没多久,紧接着就被宝马车底盘挂住拖行,那受害人的死因到底是被宝马车拖死的,还是被拖之前就已死亡,从技术鉴定方面有难度。
来源:彩龙中国
原帖由 兰色之伤 于 2008-9-11 09:21 发表
说不过去,也许最后法律投降给了开宝马的女人,但是说不过去,这种结果难以服人。



现在的JC做事情还真就不在乎是不是服人。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争议
要不是宝马......其实3系真算不了什么,我们这里7系最多,3系都不好意思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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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经验丰富的出租车司机说:“车辆拖着一个50-60公斤的人在车底前行,对司机来说没什么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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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他妈淡。想偏袒一个人也不用这种宣传方法吧。难道说这个司机经常在底盘挂个人??

从这篇文章的立场和出发点来说,就能看出来他们的目的是什么了:@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8-9-11 11:03 发表
还有一点,现在案件还在调查中,律师的说法当然是尽量往被代理人那方面说,听听就算了,真有什么"感慨",还是等结果出来再说.

现场环境,灯光,树阴,这些因素我们没法子有切身了解,那对到底撞上"合不合情理"还真没有什么 ...



结果现在想想就能想到。  看看通篇报道的目的,就是在为以后的结果制造有利条件而已。 所以根本就不用期待会有其他的“意外”结果了。把此贴放在这里, 等以后出结果了我们拿出来对照
我其实是进来鄙视“宝马”二字的....... 开宝马,是有原罪地啊......
楼上的某党党员从一句话就能推出人家的目的,我寒........还是和我上面说的,有人已经预设了前提了,自然就很难客观了
哈哈哈,仔细想一下,这篇新闻与你在一楼贴的新闻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啊。

比如说那个五分钟之后被宝马拖走,到现在的不排除二次肇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