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补中国损失的法律依据[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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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日本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的法律依据

作者:周光华

当前中国外交多有棘手难缠之隐。对日交往行为有问题,不能明确以发展中国推动外交做为基础。幻想日本对中国友好,放弃中国发展的机会和权利,给人以妥协退让的懦弱印象,极大影响着中国的国际威望和大国的责任地位,导致中国需要强劲发展的时候,却受约制与周边和大国强国利益,酿成诸多阻碍中国发展的麻烦。特别是面对日本军力扩展,遏制中国,霸占中国国土,拒不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的现实,对日本采取单相思的幻想式怀柔的绥靖交往措施,严重损害中国的尊严和国际威望,所以研究认为,中国必须采取客观的面对现实的对日交往措施,要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强大。由此著文认为,必须强使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提出五点基本根据。

    (一)日本破环中日友好交往的基础,所以必须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战败国日本的制约责任。

    1978年8月12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指出,1972年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并且特别强调中日“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自1978年10月23日中国政府代表向日本国政府递交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至今,中国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中日和平外交往来,促进中日友好交往。但是日本国从1972年8月中日联合声明发布至今,以狭隘心态模糊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不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特别是1988年中日友好条约十年有效期过后,在美国的挑唆下,公开扩展军力否认侵华战争犯罪,霸占中国国土,拒不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对战败国日本的制约责任,所以日本严重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严重破环《中日友好条约》,严重破坏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因为日本破坏中日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基础,所以必须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战败国日本的制约责任,必须强使日本退守本土四岛归还中国固有国土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

    日本破环中日友好交往基础的主要行为有:

    (1)1972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设置导航灯塔,开始图谋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

    (2)1978年 8月,日本政府默许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修建直升机场,侵占中国国土。

    (3)1989年 9月,日本军舰驱逐中国台湾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作业,侵犯中国领海主权。

    (4)1990年 9月29日,日本政府海上防卫厅宣布侵犯中国主权利益在钓鱼岛建立的灯塔为正式航线标志,企图窃取中国的钓鱼岛群岛。

    (5)1995年,两架中国战机在钓鱼岛领空附近进行演习时遭日本自卫队两架战机拦截。日本公然挑起军事事端。

    (6)1982年6月,日本文部省在审定教科书时篡改侵略中国的历史,否认战争犯罪。

    (7)1989年7月14日,日本参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七国对中国制裁,冻结第三批政府贷款,破环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8)1994年9月12日,日本政府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允许台湾行政院副院长徐立德赴日出席广岛亚运会开幕式,干涉中国内政,制造分裂中国的图谋。

    (9)1996年7月起,日本政府默许右翼团体连续四次登上钓鱼岛,煽动霸占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无端挑唆破环中日人民的正常关系,图谋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9月,中国人民发起抗日保钓运动。

    (10)1996年7月29日,桥本龙太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日本走向否认战争犯罪之路,破坏《波茨坦公告》对战败国日本的制裁。

    (11)2001年4月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通过右翼炮制的历史教科书,公开否认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史,否认并破坏日本无条件投降接受战争犯罪制裁的《波茨坦公告》。

    (12)2001年4月20日,日本政府允许李登辉以治病为名赴日,挑唆分裂中国。

    (13)2001年8月13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向中国宣示不承认战争犯罪。

    (14)2001年12月22日,日本军舰悍然进犯中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开火击沉不明国籍船只,莫视侵犯中国主权。

    (15)2002年4月21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再次参拜靖国神社,公开否认战争犯罪。

    (16)2003年1月4日,日本政府从所谓“民间所有者”手中租借钓鱼岛,实现霸占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

    (17)2003年1月14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再次参拜靖国神社,决不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决不兑现《波茨坦公告》。

    (18)2003年6月23日中国大陆爱国青年保钓登岛受日本军舰阻拦,严重侵犯中国主权。

    (19)2003年7月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访美期间,公开说出“中国不放弃钓鱼岛日本将让中国后悔”的威胁性挑衅。

    (20)2003年8月3日下午,日本军舰炮火击沉中国钓鱼岛海域渔船抓中国渔民,严重挑衅中国的主权利益。

    (21)2003年8月15日日本60多名国家内阁政要参拜靖国神社,反对承认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

    (22)2003年8月18日,日本军舰阻扰钓鱼岛海域台湾渔船作业,公然向中国护渔军舰开炮,伤中国军舰。公开侵犯中国主权挑动军事侵略战争。

    (23)2003年8月25日日本唆使右翼分子再次登上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利益。

    (二)中国严格遵守中日友好条约和联合声明,必须强使日本遵循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退守本土四岛,归还中国固有国土。

    这是《波茨坦公告》第8条款明确规定的,日本必须兑现“开罗宣言之条件”,即归还中国国土“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日本主权 “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第9条中,日本军队“完全解除武装”。这是不容置疑的,日本必须完全彻底兑现。日本也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承认“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兑现《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条款。也就是说,战胜国中国不承认美国单方让日本所谓“托管”琉球群岛的资格,更不允许风马牛不相及的日本霸占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日本必须无条件的退守本土四岛,归还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群岛及海域。这是不容置疑必须兑现的。

    (三)日本必须承认侵略中国犯罪赔补中国损失,向中国赔款。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主要是考虑1945年抗战胜利初期,中国当时在同盟国美国的参与下,同意日本以货物和劳役补偿形式赔偿中国的部分战争损失的历史因素,同意同盟国的协同意见。但是并没有放弃,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四大同盟强国美中英苏强制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偿付货物赔款”的国际公法权利。这个权利是由“偿付货物”和“赔款”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也就是说,中国放弃对日本国“偿付货物”的“赔偿”要求,即放弃用实物和劳役的方式充值的日本“赔偿”,并没有放弃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具有向日本国索要赔款的权利。因为《中日联合声明》的大原则是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这是不容置疑必须兑现的,所以日本国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明确承认“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由此日本国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

    承认中国具有要求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

    日本国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原则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承认的,“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也就是说,日本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公法各条款,全部不容改动,并且接受战胜国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指导下的“一切要求”。日本国应该感激中国放弃货物和劳役冲值性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诋毁模糊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原则条款,中国仍有在日本“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的基础上,索要日本战争赔款的权利。特别在当前日本决不承认侵略中国犯罪,推动军力扩展遏制中国的态势下,中国必须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利,强使日本向中国赔款。这是因为,日本必须有具体行动承担战争犯罪责任,而不是留在口头上“反省”。日本必须全部归还中国的固有国土,而不是赖占中国的国土例如钓鱼岛,更不能非法干涉中国内政,挑拨分裂中国。简言之,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放弃军力对外扩展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只有这样,日本才是遵循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才是遵守《中日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发展中日友好关系。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以中日友好关系发展为前提,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所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这里,《中日联合声明》自身文本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是受《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牵制有效。

    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所以中国单方所谓的“放弃”日本赔偿无意义。因为日本单方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所以从制定国际关系法互动生效原则角度说,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日本必须遵循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向中国兑现战争赔款,才能维护遵守国家关系法的权威,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四)强使日本严格遵守《中日友好条约》涉及到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美国视中国为敌,单方延误《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实现,为日本拒不承担《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提供方便,严重干扰中国的发展。所以中国有资格和权力动议美日针对中国的一切行为的非法无效性,中国有资格和权力动议对日本的目前占领态势,强使日本严格遵守《中日友好条约》涉及到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由此强使日本必须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包括国家和民间两部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推动中国的和平外交,发展互利合作的中日友好关系。

   (五)日本所谓的对华贷款和援助,不能抵做中国理应得到的战争赔款。日本没有理由抵赖赔款,日本必须向中国兑现战争犯罪赔款。

    首先需要弄清楚,日本满世界宣扬的对中国的所谓援助性贷款到底有多少,这是需要说清楚的。根据目前搜集到的资料以及考虑到日本实际投入中国的资金统计,1979年以来,日本共向中国提供四批政府贷款,总额为26461.37亿日元;1979年至1995年向中国提供三批能源贷款合计17000亿日元 ;1979年至2000年3月,日本政府向中国提供一般性无偿援助共计1153.56亿日元;1988年和1994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两次提供“黑字还流”贷款,共计1400亿日元。这四笔日本投向中国的资金合计有46014.93亿日元。当然,日本的贷款是有息的要归还的,并不是无偿赔付中国。按照现今日元与人民币的比价,100日元大致兑换7.1元人民币计算,46014.93亿日元大致等于人民币3267.06亿元,大致折合402.22亿美元。其中中国必须归还日本的有息贷款占总金额的97.49%,日本实际无偿援助中国的资金是1153.56亿日元,折合人民币是81.9亿元,折合美元大致是10.09亿美元。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大哪?根据目前中国修筑京沪铁路的匡算资金看,不少于220亿美元,日本所谓对中国的无偿援助资金不抵中国一条铁路修筑资金的二十分之一。这笔资金客观的打个比方说,等于帮助中国建个新家庭的时候,送给价值几十块钱的袖珍收音机作为贺礼,这就是满世界宣扬的日本对华无偿援助。日本的这笔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同抗战胜利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在不能有效进行全面的全国调查统计报出的,日本需要向中国赔付的金额3000亿美元(当时仅就国民党统治地区,主要在较大的城市地区做出的概略统计,实际统计赔付金额超过10000亿美元)作比较,难道大于冰山一角吗?这同日本侵略中国给中国造成的巨大损失比较,能相抵吗?日本有脸宣扬吗?难道今天中国稀罕几十块钱的收音机?作为真诚的贺礼,中国会高兴收下并给与真诚回报的,但日本依此奸诈的埋汰中国,到处诋毁中国的尊严威望,拒不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遏制中国,诋毁并拒绝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霸占中国固有国土,这是中国决不允许的。何况不完全统计日本无故杀害的3000万中华亡灵至今魂不安土,在日本不承认侵华犯罪的前提下,中国人民决不放弃执行《波茨坦公告》国际法权力对日本的制裁,中国决不允许日本抵赖赔款祸害中国。

    另外,前面已经分析说明,日本必须向中国赔款,中国从没放弃执行《波茨坦公告》制裁日本的权利。至于个别民族败类的媚日行为不代表国家民族利益,必遭到人民反对。可以这样说,20世纪初袁世凯签字日本灭亡中国的21条,激起全国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唤醒中国人民,那么今天的日本利用历史错位形成的国家关系协议,投机祸害中国,必定会遭到中国人民更加坚决的反对而自取灭亡。

    鉴于日本否认侵略中国犯罪,严重破坏《中日友好条约》,不遵循《中日联合声明》要求日本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重新审议《中日友好条约》,成立监督日本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责任委员会,强使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有效制裁日本走向和平发展的道路,促使日本真诚与中国友好合作,摆脱战争犯罪制裁,成为正常国家。

(2003.9.22.)2003.9.30.光明观察周刊 2003年第34期(9月30日更新) 总第103期我不说什么了,只想对作者致以最高的敬意!请大家记住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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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日本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的法律依据

作者:周光华

当前中国外交多有棘手难缠之隐。对日交往行为有问题,不能明确以发展中国推动外交做为基础。幻想日本对中国友好,放弃中国发展的机会和权利,给人以妥协退让的懦弱印象,极大影响着中国的国际威望和大国的责任地位,导致中国需要强劲发展的时候,却受约制与周边和大国强国利益,酿成诸多阻碍中国发展的麻烦。特别是面对日本军力扩展,遏制中国,霸占中国国土,拒不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的现实,对日本采取单相思的幻想式怀柔的绥靖交往措施,严重损害中国的尊严和国际威望,所以研究认为,中国必须采取客观的面对现实的对日交往措施,要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强大。由此著文认为,必须强使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提出五点基本根据。

    (一)日本破环中日友好交往的基础,所以必须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战败国日本的制约责任。

    1978年8月12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指出,1972年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并且特别强调中日“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自1978年10月23日中国政府代表向日本国政府递交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至今,中国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中日和平外交往来,促进中日友好交往。但是日本国从1972年8月中日联合声明发布至今,以狭隘心态模糊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不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特别是1988年中日友好条约十年有效期过后,在美国的挑唆下,公开扩展军力否认侵华战争犯罪,霸占中国国土,拒不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对战败国日本的制约责任,所以日本严重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严重破环《中日友好条约》,严重破坏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因为日本破坏中日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基础,所以必须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战败国日本的制约责任,必须强使日本退守本土四岛归还中国固有国土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

    日本破环中日友好交往基础的主要行为有:

    (1)1972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设置导航灯塔,开始图谋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

    (2)1978年 8月,日本政府默许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修建直升机场,侵占中国国土。

    (3)1989年 9月,日本军舰驱逐中国台湾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作业,侵犯中国领海主权。

    (4)1990年 9月29日,日本政府海上防卫厅宣布侵犯中国主权利益在钓鱼岛建立的灯塔为正式航线标志,企图窃取中国的钓鱼岛群岛。

    (5)1995年,两架中国战机在钓鱼岛领空附近进行演习时遭日本自卫队两架战机拦截。日本公然挑起军事事端。

    (6)1982年6月,日本文部省在审定教科书时篡改侵略中国的历史,否认战争犯罪。

    (7)1989年7月14日,日本参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七国对中国制裁,冻结第三批政府贷款,破环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8)1994年9月12日,日本政府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允许台湾行政院副院长徐立德赴日出席广岛亚运会开幕式,干涉中国内政,制造分裂中国的图谋。

    (9)1996年7月起,日本政府默许右翼团体连续四次登上钓鱼岛,煽动霸占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无端挑唆破环中日人民的正常关系,图谋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9月,中国人民发起抗日保钓运动。

    (10)1996年7月29日,桥本龙太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日本走向否认战争犯罪之路,破坏《波茨坦公告》对战败国日本的制裁。

    (11)2001年4月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通过右翼炮制的历史教科书,公开否认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史,否认并破坏日本无条件投降接受战争犯罪制裁的《波茨坦公告》。

    (12)2001年4月20日,日本政府允许李登辉以治病为名赴日,挑唆分裂中国。

    (13)2001年8月13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向中国宣示不承认战争犯罪。

    (14)2001年12月22日,日本军舰悍然进犯中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开火击沉不明国籍船只,莫视侵犯中国主权。

    (15)2002年4月21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再次参拜靖国神社,公开否认战争犯罪。

    (16)2003年1月4日,日本政府从所谓“民间所有者”手中租借钓鱼岛,实现霸占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

    (17)2003年1月14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再次参拜靖国神社,决不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决不兑现《波茨坦公告》。

    (18)2003年6月23日中国大陆爱国青年保钓登岛受日本军舰阻拦,严重侵犯中国主权。

    (19)2003年7月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访美期间,公开说出“中国不放弃钓鱼岛日本将让中国后悔”的威胁性挑衅。

    (20)2003年8月3日下午,日本军舰炮火击沉中国钓鱼岛海域渔船抓中国渔民,严重挑衅中国的主权利益。

    (21)2003年8月15日日本60多名国家内阁政要参拜靖国神社,反对承认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

    (22)2003年8月18日,日本军舰阻扰钓鱼岛海域台湾渔船作业,公然向中国护渔军舰开炮,伤中国军舰。公开侵犯中国主权挑动军事侵略战争。

    (23)2003年8月25日日本唆使右翼分子再次登上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利益。

    (二)中国严格遵守中日友好条约和联合声明,必须强使日本遵循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退守本土四岛,归还中国固有国土。

    这是《波茨坦公告》第8条款明确规定的,日本必须兑现“开罗宣言之条件”,即归还中国国土“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日本主权 “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第9条中,日本军队“完全解除武装”。这是不容置疑的,日本必须完全彻底兑现。日本也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承认“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兑现《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条款。也就是说,战胜国中国不承认美国单方让日本所谓“托管”琉球群岛的资格,更不允许风马牛不相及的日本霸占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日本必须无条件的退守本土四岛,归还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群岛及海域。这是不容置疑必须兑现的。

    (三)日本必须承认侵略中国犯罪赔补中国损失,向中国赔款。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主要是考虑1945年抗战胜利初期,中国当时在同盟国美国的参与下,同意日本以货物和劳役补偿形式赔偿中国的部分战争损失的历史因素,同意同盟国的协同意见。但是并没有放弃,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四大同盟强国美中英苏强制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偿付货物赔款”的国际公法权利。这个权利是由“偿付货物”和“赔款”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也就是说,中国放弃对日本国“偿付货物”的“赔偿”要求,即放弃用实物和劳役的方式充值的日本“赔偿”,并没有放弃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具有向日本国索要赔款的权利。因为《中日联合声明》的大原则是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这是不容置疑必须兑现的,所以日本国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明确承认“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由此日本国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

    承认中国具有要求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

    日本国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原则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承认的,“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也就是说,日本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公法各条款,全部不容改动,并且接受战胜国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指导下的“一切要求”。日本国应该感激中国放弃货物和劳役冲值性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诋毁模糊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原则条款,中国仍有在日本“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的基础上,索要日本战争赔款的权利。特别在当前日本决不承认侵略中国犯罪,推动军力扩展遏制中国的态势下,中国必须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利,强使日本向中国赔款。这是因为,日本必须有具体行动承担战争犯罪责任,而不是留在口头上“反省”。日本必须全部归还中国的固有国土,而不是赖占中国的国土例如钓鱼岛,更不能非法干涉中国内政,挑拨分裂中国。简言之,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放弃军力对外扩展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只有这样,日本才是遵循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才是遵守《中日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发展中日友好关系。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以中日友好关系发展为前提,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所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这里,《中日联合声明》自身文本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是受《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牵制有效。

    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所以中国单方所谓的“放弃”日本赔偿无意义。因为日本单方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所以从制定国际关系法互动生效原则角度说,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日本必须遵循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向中国兑现战争赔款,才能维护遵守国家关系法的权威,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四)强使日本严格遵守《中日友好条约》涉及到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美国视中国为敌,单方延误《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实现,为日本拒不承担《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提供方便,严重干扰中国的发展。所以中国有资格和权力动议美日针对中国的一切行为的非法无效性,中国有资格和权力动议对日本的目前占领态势,强使日本严格遵守《中日友好条约》涉及到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由此强使日本必须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包括国家和民间两部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推动中国的和平外交,发展互利合作的中日友好关系。

   (五)日本所谓的对华贷款和援助,不能抵做中国理应得到的战争赔款。日本没有理由抵赖赔款,日本必须向中国兑现战争犯罪赔款。

    首先需要弄清楚,日本满世界宣扬的对中国的所谓援助性贷款到底有多少,这是需要说清楚的。根据目前搜集到的资料以及考虑到日本实际投入中国的资金统计,1979年以来,日本共向中国提供四批政府贷款,总额为26461.37亿日元;1979年至1995年向中国提供三批能源贷款合计17000亿日元 ;1979年至2000年3月,日本政府向中国提供一般性无偿援助共计1153.56亿日元;1988年和1994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两次提供“黑字还流”贷款,共计1400亿日元。这四笔日本投向中国的资金合计有46014.93亿日元。当然,日本的贷款是有息的要归还的,并不是无偿赔付中国。按照现今日元与人民币的比价,100日元大致兑换7.1元人民币计算,46014.93亿日元大致等于人民币3267.06亿元,大致折合402.22亿美元。其中中国必须归还日本的有息贷款占总金额的97.49%,日本实际无偿援助中国的资金是1153.56亿日元,折合人民币是81.9亿元,折合美元大致是10.09亿美元。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大哪?根据目前中国修筑京沪铁路的匡算资金看,不少于220亿美元,日本所谓对中国的无偿援助资金不抵中国一条铁路修筑资金的二十分之一。这笔资金客观的打个比方说,等于帮助中国建个新家庭的时候,送给价值几十块钱的袖珍收音机作为贺礼,这就是满世界宣扬的日本对华无偿援助。日本的这笔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同抗战胜利后,当时的中国政府在不能有效进行全面的全国调查统计报出的,日本需要向中国赔付的金额3000亿美元(当时仅就国民党统治地区,主要在较大的城市地区做出的概略统计,实际统计赔付金额超过10000亿美元)作比较,难道大于冰山一角吗?这同日本侵略中国给中国造成的巨大损失比较,能相抵吗?日本有脸宣扬吗?难道今天中国稀罕几十块钱的收音机?作为真诚的贺礼,中国会高兴收下并给与真诚回报的,但日本依此奸诈的埋汰中国,到处诋毁中国的尊严威望,拒不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遏制中国,诋毁并拒绝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霸占中国固有国土,这是中国决不允许的。何况不完全统计日本无故杀害的3000万中华亡灵至今魂不安土,在日本不承认侵华犯罪的前提下,中国人民决不放弃执行《波茨坦公告》国际法权力对日本的制裁,中国决不允许日本抵赖赔款祸害中国。

    另外,前面已经分析说明,日本必须向中国赔款,中国从没放弃执行《波茨坦公告》制裁日本的权利。至于个别民族败类的媚日行为不代表国家民族利益,必遭到人民反对。可以这样说,20世纪初袁世凯签字日本灭亡中国的21条,激起全国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唤醒中国人民,那么今天的日本利用历史错位形成的国家关系协议,投机祸害中国,必定会遭到中国人民更加坚决的反对而自取灭亡。

    鉴于日本否认侵略中国犯罪,严重破坏《中日友好条约》,不遵循《中日联合声明》要求日本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重新审议《中日友好条约》,成立监督日本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责任委员会,强使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承认战争犯罪赔补中国损失,有效制裁日本走向和平发展的道路,促使日本真诚与中国友好合作,摆脱战争犯罪制裁,成为正常国家。

(2003.9.22.)2003.9.30.光明观察周刊 2003年第34期(9月30日更新) 总第1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