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借鉴)日本减灾防灾措施扫描:专立基本法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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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减灾防灾措施扫描:专立基本法抗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8日06:17 新京报
  日本灾害频发,为了保证灾前有效预防、灾后迅速救助和重建,日本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就灾害对策进行系统立法。该国在1961年就制定了减灾防灾基本法,其他有关抗灾的系列法律,都在这部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

  本版撰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吴妮

  立法 及时总结教训立法减灾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台风、暴雨、地震、火山、山体滑坡等灾害经常侵袭这个岛国。历经灾难洗礼的日本积累了大量抗灾经验,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减灾法律体系。

  1946年日本发生8.0级南海地震,造成1443人死亡,这一灾难促成了1947年《灾害救助法》的颁布。1959年,伊势湾台风席卷日本,造成5千多人死亡,80多万栋房屋被毁,日本即于1961年颁布了减灾防灾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旨在促进政府全面系统地推进减灾工作,涵盖防灾对策的各个领域:明确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到普通公民的防灾责任、确定防灾规划、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以及财政支持等。《基本法》成为驾驭减灾系统工程全局的纲领性法律,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抗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如洪水、火山、雪灾、森林火灾、航空灾害等多个灾种的灾害应对法律。

  根据各种灾害的实际情况,日本防灾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通过《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对灾害频发区的避难地点、避难路径以及消防设施建设进行全面规划,还规定要设立地震调查研究部,推动地震相关的观测、测量、调查和研究。阪神大地震还促成了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如1996年的《大灾难灾民权利保护法》,1997年的《密集城市街区减灾促进法》以及1998年的《灾民生活重建援助法》。

  行政 首相直接负责“抗灾部”

  防灾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合作,日本为此专门设置一个部门负责协调与规划。

  《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央防灾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一个常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防灾基本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中央防灾委员会”的主席是首相,成员包括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相关部门大臣,公共机构如红十字会、日本银行、NHK电视台、NTT电信公司的首脑。“基本法”还特别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至少四名灾害研究行业的专家。

  除了中央政府,日本各地方政府也分别设有地方“防灾委员会”,负责制定各自地区的防灾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各基层也设防灾委员会,负责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防灾计划。“中央防灾委员会”根据总体防灾规划向地方提出要求,地方委员会每年要将执行情况向上汇报,但也可对规划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立即成立“灾害控制指挥部”,迅速确定灾害对策,有权调遣相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等分工合作,立即投入救援工作。日本减灾防灾措施扫描:专立基本法抗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8日06:17 新京报
  日本灾害频发,为了保证灾前有效预防、灾后迅速救助和重建,日本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就灾害对策进行系统立法。该国在1961年就制定了减灾防灾基本法,其他有关抗灾的系列法律,都在这部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

  本版撰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吴妮

  立法 及时总结教训立法减灾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台风、暴雨、地震、火山、山体滑坡等灾害经常侵袭这个岛国。历经灾难洗礼的日本积累了大量抗灾经验,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减灾法律体系。

  1946年日本发生8.0级南海地震,造成1443人死亡,这一灾难促成了1947年《灾害救助法》的颁布。1959年,伊势湾台风席卷日本,造成5千多人死亡,80多万栋房屋被毁,日本即于1961年颁布了减灾防灾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旨在促进政府全面系统地推进减灾工作,涵盖防灾对策的各个领域:明确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到普通公民的防灾责任、确定防灾规划、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以及财政支持等。《基本法》成为驾驭减灾系统工程全局的纲领性法律,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抗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如洪水、火山、雪灾、森林火灾、航空灾害等多个灾种的灾害应对法律。

  根据各种灾害的实际情况,日本防灾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通过《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对灾害频发区的避难地点、避难路径以及消防设施建设进行全面规划,还规定要设立地震调查研究部,推动地震相关的观测、测量、调查和研究。阪神大地震还促成了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如1996年的《大灾难灾民权利保护法》,1997年的《密集城市街区减灾促进法》以及1998年的《灾民生活重建援助法》。

  行政 首相直接负责“抗灾部”

  防灾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合作,日本为此专门设置一个部门负责协调与规划。

  《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央防灾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一个常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防灾基本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中央防灾委员会”的主席是首相,成员包括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相关部门大臣,公共机构如红十字会、日本银行、NHK电视台、NTT电信公司的首脑。“基本法”还特别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至少四名灾害研究行业的专家。

  除了中央政府,日本各地方政府也分别设有地方“防灾委员会”,负责制定各自地区的防灾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各基层也设防灾委员会,负责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防灾计划。“中央防灾委员会”根据总体防灾规划向地方提出要求,地方委员会每年要将执行情况向上汇报,但也可对规划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立即成立“灾害控制指挥部”,迅速确定灾害对策,有权调遣相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等分工合作,立即投入救援工作。
 战略 防灾贯穿国家发展规划

  由于灾害频发,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已成为日本国家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以及城乡发展规划中都顾及到防灾抗灾的环节。

  1998年颁布的《国家全面发展法》将“日本更加安全和宜居”列为国家发展的五大目标之一。“安全”主要就是指国家必须有抵御大规模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此《发展法》规定,必须确保运输和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的抗灾能力;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规定建造标准,提出严格的耐震计算要求;定期在公共部门和政府机构分发灾害管理指南;建立迅捷的灾难信息传播系统;建立有关紧急撤离、援助和救援以及志愿者派遣系统等。

  此外,相关法律也规定,日本中央和地方每年必须为防灾减灾规划拨出相应预算,中央级减灾财政预算每年约为340亿美元,约占年度财政预算的5%。

  灾区减税助重建

  对于灾民的安置和救助,日本也制定了系列法律,做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

  《灾害救助法》规定,灾难发生后,政府需要承担如下一系列工作:提供救援组织、设备仪器、物资供应和资金支持,提供临时住宅、食品、饮用水、衣物、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提供医疗救助,援救灾难受害者,紧急修理被毁坏的房屋,安葬遇难者等等。

  该法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有权临时征用私人财产或物资,比如征调矿场的石头或木材用来铺路架桥。但临时调用时须提供“征用文件”,事后要及时补偿。为避免盲目征用,政府必须派专员查看物资所在地以及物资数量,并出具相关报告。

  《灾害救助法》规定,灾难过后,地方政府负责评估灾难的破坏程度,制定重建计划,并列出所需的重建资金,将情况汇报给“中央防灾委员会”。重建计划得到批准后,政府以减税、财政补贴或贷款的形式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可动用储备的“应急资金”,在特殊情况下可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与政府相关的银行负责提供贷款,可适当延长偿还期限并降低利息。为减轻灾民重建家园的负担,政府还可根据《灾害减免法》,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灾民的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税种。

  链接 日立法调高学校抗震补助

  日本国会众议院6日通过《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修正案。根据新法案,日本政府将调高约1万所中小学校的抗震补助。

  修正案规定,对于那些可能因大地震而倒塌的约1万栋公立中小学设施,中央政府将把用于校舍加固工程的国家财政补助率从现在的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把校舍改建工程补助率从三分之一提高至二分之一,以帮助学校所在的地方政府完成抗震加固工程。

  此外,为促进地方的抗震工作,修正案规定,相关负责部门有义务对校舍等建筑设施实行抗震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日本共同社报道说,修正案已提交国会参议院审议,预计将于11日表决通过。新法案预定6月起生效,日本政府将在2008年至2010年的3年内提高补助额。
有法是一回事,灾害来了之后真正能实行则是另一回事。就拿61版来说,阪神的时候,山口组的救灾对应就比日本政府的对应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