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仍按平均工资一刀切 日赔99.31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26:03
【星岛网讯】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中国实施国家赔偿法十余年来,暴露出门坎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多项缺失,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日高,其中刑事赔偿就是讨论焦点。有分析称,国家赔偿不仅应该有所区别地弥补当事人在失去自由阶段所受的经济损失,更核心的价值在于给司法失误受害者的身心伤害提供一个有尊严的安慰。经济损失固然不能拿“全国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给予一刀切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不能忽视受害者被剥夺的自由。但从现在来看,人的自由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国家赔偿法》已经给中国公民的自由定了价格。

  新华社报道,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也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无关,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确立的。

  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积极开展有关调查研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星岛网讯】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中国实施国家赔偿法十余年来,暴露出门坎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多项缺失,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日高,其中刑事赔偿就是讨论焦点。有分析称,国家赔偿不仅应该有所区别地弥补当事人在失去自由阶段所受的经济损失,更核心的价值在于给司法失误受害者的身心伤害提供一个有尊严的安慰。经济损失固然不能拿“全国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给予一刀切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不能忽视受害者被剥夺的自由。但从现在来看,人的自由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国家赔偿法》已经给中国公民的自由定了价格。

  新华社报道,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也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无关,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确立的。

  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积极开展有关调查研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
  中国人命真便宜啊……:')
  看到这些新闻,不由得想起人权组织在争取犯罪分子的待遇,对于受害者的补偿,他们素来不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