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照片背后的权利与权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30:21
三张照片背后的权利与权力
2008年02月10日 17:40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

作者: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三张照片几乎都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是去年10月陕西镇坪农民周正龙的华南虎照,一是今年元月湖北天门魏文华拍摄的城管暴力照,再就是这几天网上曝光的香港陈冠希等人的男女私房照。事至今日,真的终于变成了假的,疑似的也终于变成了真的。只是那张从来就没有真假之疑的照片我们永远也见不到了,连同它的拍摄人。在这些照片风波过去还未过去之际,我很想谈谈隐藏在这些照片或事件之后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就华南虎事件来说,这是一个姗姗来迟的道歉。但,尽管迟来,陕西省林业厅在认错这一点上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仅仅是一个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问题吗?仅仅是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就可以解决它了吗?不,这不是问题之痒,痒点在权力为什么明知假照却以假弄真。陕西省林业厅声称要继续推进虎照真假的鉴定,结果一出,如实向社会公布。这是缓兵之计,绕过真假要害,检查自己不过是“草率发布”而已。其实,继续鉴定无非是无谓地多花纳税人的银两,其他毫无意义。但,即使如此,这也是一次已经初步成功了的权利和权力的博弈。这迟到的、不到位的致歉,如果没有来自网民的努力和压力,如果没有网络和纸媒这样的公共空间的互动,权力不会低下它的头,照片也成了真的,甚至检举它的人遭到权力打击也不在意料之外。任何权力都是一个利益体,它有它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时这种诉求是和权利对立的。且看陕西省政府对林业厅的批评,因为有关人员处理不当,“加剧了舆论的关注程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一桩公共事务,舆论关注是好事,怎么到了权力那里反而变成不良社会影响?这种表述本身就不利于政府形象。舆论是权利,政府是权力,看来权力不喜欢舆论。但,虎照事件的启示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之一,就是通过舆论监督权力,且不管它是什么形象。

这是《南方都市报》评论部一位编辑在他的msn上的签名:“周正龙拍老虎,还活着;魏文华拍城管,却死了。”我不妨给它加一个题头:城管猛于虎。是的,仅仅五分钟,一个人就死在一群制服下;仅仅为了灭证,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灭口:这就是城管,它是在执行权力意志。当今社会,权利,尤其是底层权利,它和权力的冲突,通过城管这个城市管理的毒瘤,表现得如此对立。其实,这未必不是一个初始常识:如果发展是硬道理,权利更是硬道理。不能剥夺权利搞发展,尤其是底层的生存权利比包含政绩在内的发展更重要。城管不是冲锋队,城市不需要这样一支准武装。尽管它“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但我们更要注意它背后的权力指使。权力在城市的行政管理上,或者它面对城市底层的权利时,似乎已经习惯借助城管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效率。但由于城管一而再地激化了权力和权利的冲突,取消城管不仅成为权利的强力呼吁,权力本身也到了应该正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取消城市恶势力,魏文华的悲剧不能重演。在这里,我们真的要感激这位公民英雄,面对城管暴力,见不义而勇为。虽不幸倒在权力的拳脚下,但却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尽公民责任的好榜样。以公民的名义,我们永远纪念他。

“艳照门”事件是闹剧。闹到现在,上传者抓捕了,却引起港民的忿忿不平,他们声称大年初四要发动游行,抗议警方不公,只会打压小市民,却放过源头不闻不问。其实游行已经开始,在港网民昨天高举“刑责焉能混淆,藏有岂属发布”的标语上街,一直游行到湾仔警察总部,抗议警务处处长邓竟成的危言耸听。香港警方的发言的确有问题,好像是在威慑权利。大量藏有就涉嫌发布,这是在搞有罪推定。然而港民的权利意识也是第一流的,更兼一国两制的制度保障,他们可以游行到警署门前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也是一种权利和权力的博弈,作为民主社会的常态,权力必须倾听权利的声音,尽管它满心不愿意。但,就此一事件而言,需要警惕的是,警方处置欠当,反而激出权利的不当诉求。例如70%的网民网上表决,认为上传无罪,警方应该逮捕拍摄照片的陈冠希。拍照是源头,案子由他起。这其实是要求权力去伤害另一个受害者。陈是拍摄者,同时也是受害者,这里也有他的隐私。但,除了强制,双方你情我愿的拍照并不犯法;犯法的是把这些照片上传网络的人。无论如何这都是严重的侵犯隐私,它的后果就是对当事人造成的神经崩溃般的伤害。自拍可以不抓,上传无以豁免。根据对此一事件的观察,权力不能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势必导致权利的群体反弹,而事件一旦处于群情激愤状态,极容易导致权利之间的不公和伤害。这不妨是一个新的“色戒”版,色照让权力者戒,亦让权利者戒。

都是照片惹的祸,三张照片三场风波。三场风波背后都有可供分析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这是人类社会永远的纠葛。
三张照片背后的权利与权力
2008年02月10日 17:40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

作者: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三张照片几乎都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是去年10月陕西镇坪农民周正龙的华南虎照,一是今年元月湖北天门魏文华拍摄的城管暴力照,再就是这几天网上曝光的香港陈冠希等人的男女私房照。事至今日,真的终于变成了假的,疑似的也终于变成了真的。只是那张从来就没有真假之疑的照片我们永远也见不到了,连同它的拍摄人。在这些照片风波过去还未过去之际,我很想谈谈隐藏在这些照片或事件之后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就华南虎事件来说,这是一个姗姗来迟的道歉。但,尽管迟来,陕西省林业厅在认错这一点上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仅仅是一个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问题吗?仅仅是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就可以解决它了吗?不,这不是问题之痒,痒点在权力为什么明知假照却以假弄真。陕西省林业厅声称要继续推进虎照真假的鉴定,结果一出,如实向社会公布。这是缓兵之计,绕过真假要害,检查自己不过是“草率发布”而已。其实,继续鉴定无非是无谓地多花纳税人的银两,其他毫无意义。但,即使如此,这也是一次已经初步成功了的权利和权力的博弈。这迟到的、不到位的致歉,如果没有来自网民的努力和压力,如果没有网络和纸媒这样的公共空间的互动,权力不会低下它的头,照片也成了真的,甚至检举它的人遭到权力打击也不在意料之外。任何权力都是一个利益体,它有它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时这种诉求是和权利对立的。且看陕西省政府对林业厅的批评,因为有关人员处理不当,“加剧了舆论的关注程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一桩公共事务,舆论关注是好事,怎么到了权力那里反而变成不良社会影响?这种表述本身就不利于政府形象。舆论是权利,政府是权力,看来权力不喜欢舆论。但,虎照事件的启示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之一,就是通过舆论监督权力,且不管它是什么形象。

这是《南方都市报》评论部一位编辑在他的msn上的签名:“周正龙拍老虎,还活着;魏文华拍城管,却死了。”我不妨给它加一个题头:城管猛于虎。是的,仅仅五分钟,一个人就死在一群制服下;仅仅为了灭证,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灭口:这就是城管,它是在执行权力意志。当今社会,权利,尤其是底层权利,它和权力的冲突,通过城管这个城市管理的毒瘤,表现得如此对立。其实,这未必不是一个初始常识:如果发展是硬道理,权利更是硬道理。不能剥夺权利搞发展,尤其是底层的生存权利比包含政绩在内的发展更重要。城管不是冲锋队,城市不需要这样一支准武装。尽管它“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但我们更要注意它背后的权力指使。权力在城市的行政管理上,或者它面对城市底层的权利时,似乎已经习惯借助城管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效率。但由于城管一而再地激化了权力和权利的冲突,取消城管不仅成为权利的强力呼吁,权力本身也到了应该正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取消城市恶势力,魏文华的悲剧不能重演。在这里,我们真的要感激这位公民英雄,面对城管暴力,见不义而勇为。虽不幸倒在权力的拳脚下,但却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尽公民责任的好榜样。以公民的名义,我们永远纪念他。

“艳照门”事件是闹剧。闹到现在,上传者抓捕了,却引起港民的忿忿不平,他们声称大年初四要发动游行,抗议警方不公,只会打压小市民,却放过源头不闻不问。其实游行已经开始,在港网民昨天高举“刑责焉能混淆,藏有岂属发布”的标语上街,一直游行到湾仔警察总部,抗议警务处处长邓竟成的危言耸听。香港警方的发言的确有问题,好像是在威慑权利。大量藏有就涉嫌发布,这是在搞有罪推定。然而港民的权利意识也是第一流的,更兼一国两制的制度保障,他们可以游行到警署门前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也是一种权利和权力的博弈,作为民主社会的常态,权力必须倾听权利的声音,尽管它满心不愿意。但,就此一事件而言,需要警惕的是,警方处置欠当,反而激出权利的不当诉求。例如70%的网民网上表决,认为上传无罪,警方应该逮捕拍摄照片的陈冠希。拍照是源头,案子由他起。这其实是要求权力去伤害另一个受害者。陈是拍摄者,同时也是受害者,这里也有他的隐私。但,除了强制,双方你情我愿的拍照并不犯法;犯法的是把这些照片上传网络的人。无论如何这都是严重的侵犯隐私,它的后果就是对当事人造成的神经崩溃般的伤害。自拍可以不抓,上传无以豁免。根据对此一事件的观察,权力不能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势必导致权利的群体反弹,而事件一旦处于群情激愤状态,极容易导致权利之间的不公和伤害。这不妨是一个新的“色戒”版,色照让权力者戒,亦让权利者戒。

都是照片惹的祸,三张照片三场风波。三场风波背后都有可供分析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这是人类社会永远的纠葛。
和谐啊  要向小糊 变 老糊 学习啊!!
老大这篇综合的好!
城管猛于虎,总结得真不错。
香港警方的发言的确有问题,好像是在威慑权利。大量藏有就涉嫌发布,这是在搞有罪推定。然而港民的权利意识也是第一流的,更兼一国两制的制度保障,他们可以游行到警署门前表达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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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这些淫民网民本来只是无知, 本来警方的发言无错, 错是错在传媒自行删改内容, 目的就是要制造事端. 警方说藏有用作传播是犯罪, 看警方原本的发言说得很清楚, 但到了传媒报纸那里就变成藏有就犯法. 看别人的隐私照本身就不道德, 就算看也得偷偷看, 还当作是自己的权利简直就是无耻. 大量藏有在法庭那里是考虑是不是用作传播的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这和藏毒用作贩卖用途的考虑相类似. 藏有多於一定份量毒品也可以说是自用, 问题是法庭信不信. 在传播还是靠纸张印刷的年代, 如果藏在大量淫贱印刷物而且有一样有数本的情况, 就算无传播证据, 都有可能会被当作是用作传播用途. 如果部份曾经有传播, 就会当所有藏有都是可作传播用途. 法例本来是针对那个纸张印刷时代, 大概那时还未想过会有网上传播这回事, 在网上传播怎样介定藏有用作传播, 还得看法庭以後怎样判.:D
春天好!新年好!
:victory:
:D
我岂不是生在乱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