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满清是否有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52:38
最近几日,关于满清是否是现代国家,以及满清领土是否与现在本国领土有承袭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本人不才,最近去做了点功课.也就各位经常拿出来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东方满清政权与各位讨论一下.
关于这个,有必要纠结一些历史细节,从而研究,满清是否被承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西方国际准则的实行国家,还是被排斥在外的野蛮国家?
关键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国际法 国际关系 影响 限制 
    原则
               第一部分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及其诞生过程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一般来讲国际法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是狭义的国际法,也就是国际公法。广义的国际法,除国际公法之外,还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有关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协助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本文所说的主要是国际公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

    那么国际法都包括哪些内容呢?如先前的定义所说的是“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也就是:1为各国所公认的、作为国际法基础一些重要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法文献中。2.关于国家本身的一些制度,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责任等。3.国际法各个分支,如条约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航空法、外空法、武装冲突法等等。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过程
    近代国际法大概16世纪左右的时候在欧洲开始出现,17至18世纪形成体系,到19世纪趋于稳定。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国际环境,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各自孤立的国家,彼此不发生关系,当然不可能产生国际关系,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国际法。只有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并且彼此之间进行交往与协作,才有生长国际法的可能。
    实际上,在古希腊、罗马就有国际法的萌芽,但最终并没有发展成为系统的国际法。这就是因为那时没有近代欧洲的国际社会,没有那种复杂的国际关系,当然也就没有那么多的复杂关系需要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近代国际法是随着欧洲国际社会的形成而形成,随着近代欧洲历史发展而成长起来的。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16至18世纪欧洲的历史大事件,就会明白为什么在17世纪产生了国际法,而不是更早。
    1.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
    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间接的推动作用。欧洲探险者们发现了大量的黄金、白银和亚洲的香料,这极大的刺激着欧洲国家的欲望,使他们在海上,大陆上开始争夺甚至不惜进行战争。而许多国家对殖民地和所谓无主地的争夺,以及由此而引发土地所有问题,也给当时的欧洲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都迫切地需要一种大家公认的规则来加以解决。
    2.宗教改革及民族国家的兴起
    欧洲由中世纪步入近代过程中,宗教改革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宗教改革不但推翻了教皇的大一统观念,而且也降低了神圣罗马皇帝的权威。曾经神圣一统的欧洲变成了宗教与世俗权力均四分五裂“百衲衣”,英、法、西班牙等民族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兴起。许多欧洲国家打破了封建分裂状态,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并获得宗教信仰自由,取得完全的独立,成为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这些统一的,具有独立主权、鲜明自我意识的民族国家的出现,使国际法的产生具备了基本条件。原因很简单,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可能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民族国家一出现在世界舞台上,便以惊人的力量在全世界展开争夺殖民地、黄金、奴隶、香料的斗争,进行激烈的商战。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这也迫切需要一种制度来规范他们之间的行为。

3.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由于新航线的开辟,国际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繁盛地发展起来,这促进了海洋法的发展,这种法规还获得了某种国际承认。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引起了关于公海自由的争论及相关法律的制定。这些也间接地影响了国际法的成长。
    3.理论准备
    国际法作为一种指向实践的理论形态,它的原则、规则、制度多是由当时法学家提出,并在相当的时期内经过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争鸣而形成的。所以作为一个系统化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前人对它所做的理论准备也是相当重要的。
    比如他们当中的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博丹的学说对主权国家的建立和国际法的产生,具有很大的影响。而17世纪,法学家格劳秀斯更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他在1625年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内容,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先驱性的理论文献。
    而另一个表明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性事件,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三、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一次欧洲大会。三十年战争是欧洲从中世纪向近代史过渡中爆发的一次规模巨大的战争。这场战争以一种强迫的方式打破了自宗教改革与民族国家兴起以来就已飘摇欲坠神权统制体,确立了主权至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近代国际法规则的基础,同时建立了由平等、独立的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奠定了近代国际关系的基础。并以会议和约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形成记录下来。所以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既标志着国际法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中世纪国际关系转入了近代国际关系时期。
    和约涉及欧洲领土变更、神圣罗马帝国宗教关系和政治制度等问题。主要内容是:①法国获得整个阿尔萨斯(斯特拉斯堡除外),并确认1552年法国占据的洛林公国的图勒、梅斯和凡尔登3个主教区为其所有;瑞典获得整个西波美拉尼亚和东波美拉尼亚一部分、维斯马城和不来梅、费尔登两个主教区,并得到500万塔里尔的赔款;瑞士和荷兰独立并退出帝国;帝国境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邦诸侯的领地大体恢复到战前状况。②确认新教与天主教地位平等,各诸侯国有权决定本国的宗教信仰和内外政策,有权宣战和缔结和约;未经诸侯同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无权宣战、媾和、课税和征兵;法国和瑞典作为条约的保证国有权干预帝国内部事务。
    三十年战争与和约完成了欧洲国际关系从大一统到势力均衡的转变,尽管和约之后连绵不断的战争表明这一体系并不稳定。但无疑《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启了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崭新的时代,和约的核心思想影响着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  

             第二部分 结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谈谈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当时及后来国际关系的影响
    这个和约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使德意志完全成了地理概念。意大利各邦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国得到通向德意志的战略通道,实力大增,为后来称霸欧洲打下基础;瑞典获得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为北欧强国。和约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状态的格局。
    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形成的均势格局并非是“一种神圣的稳定局面。事实上,各国的兴衰更替以一种令人目眩的速度进行着”。【2】到18世纪未时,就已经有许多曾经的大国衰落了。
    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均势并不巩固,但和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战乱仍频。但如和约所签订的那样,这些战争都是在民族国家之间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而战,不再有中世纪般为了某一所谓神圣原则而发生的战争。而且在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直至20世纪的约大多数战争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对战争的进程及结果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无论各国从战争中捞到多少好处,在表面上它们都信誓旦旦地忠于主权和平等的原则。”【3】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之后,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矛盾和争端,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世界秩序,在和约的基础上,人们又签订了许多和约、条约,建立了各种体系和国际组织,包括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和雅尔塔体系等,并建立了联合国。但是这些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都没有超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的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范围。因此,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并没有超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原则的内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完全适应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具体结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某些条款,谈谈国际法规则对国际关系的深远影响。
    第一 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教皇使节这次来到威斯特伐利亚仅仅是听取会议,而此前教皇至少在名义上拥有教会管辖权、绝对领土权、国际执法权和无限战争权。而在这次会上,和约的第63条明确承认瑞士为主权独立国家【4】。和约的第64、65条规定疆域扩大了的帝国选侯、邦君和各邦则享有一定的主权。这些条款事实上是对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国家享有主权的确认。
    从条约里可以看到,曾经一统天下的神权世界已经无可避免趋于瓦解,民族国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国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权威,这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第二 和约建立了以国际会议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和约的签订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和约涉及领土划分及赔款、宗教等复杂问题。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有效地处理了这些问题。这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自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和平商议、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模式。

    第三、和约对战俘、人类信仰等人权问题的关注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和约第110条还提到了现代意义的战俘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这也为后世战争树立了规范作用,1785年,普鲁士和美国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内容涉及保护战俘的双边条约,规定应给予战俘正当待遇,禁止将战俘囚禁在罪犯的监狱里并禁止使用镣铐,战俘必须监禁在合乎卫生的场所,可以像军队一样地生活、饮食和进行体育运动。19世纪,战俘的待遇应和本国军队的待遇相类似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保护战俘的国际公约。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中,战争法规则中的人道主义法逐渐成型。在现代国际法中,“日内瓦条约体系”专门规定了给予战争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等)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的原则规则。目前,已有近190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和约第49条明确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新教教徒因此具有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宗教平等原则成为和约国际保证的一部分。对人权的关注这一原则也成为近代早期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为宗教平等原则建立了法律上的保证。
    和约对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和约第123条中规定:“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条“同本协议有关的每一方都必须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见和武力,协助他还击侵害者”。【5】这规定了条约必须遵守,并且对违反者要施以集体处罚,这一点尤其具有重要重要的意义。它使这些规则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现,并以此影响、规范着国际社会。
    总之,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史时期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即是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又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第三部分 国际法的局限,
    从上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法是协调国家间关系的较为有效的手段,也为解决国际争端建立了可行的解决模式,但国际法的局限还是相当明显的。
    就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来说,它建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但不要忘记,这里所指“国家”的潜台词是指西欧国家,而不是全世界。当时世界其它地方的民族和国家在西方看来只是适宜被征服的地方,是野蛮的部落。当年清朝政府的李鸿章曾希望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专门请人翻译了西方的国际法著作。但西方国家认为,国际法只适用于它们那样的西方“文明国家”,其他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只不过是“非文明国家”或“野蛮民族”,没资格适用国际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创造的以会议解决争端的制度,其有效范围也仅仅限于欧洲少数几个大国家之间,在国际历史上的大多数会议中,大国往往处于一种特殊的霸主地位,是协商的中心,重要问题只由几个大国秘密商议决定,不惜牺牲许多小国家和广大的亚非拉国家的利益。这样的情况在世界历史数见不鲜,近代史上曾经贫弱的中国应该有更深的感受。     当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历史上的文献,它自身必然有某些局限性,这是非常正常的,或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国际法中存在的局限其实归根究底是当时国际关系的局限造成的。国际法是人们创造的用以调节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那么它所反映的原则、规则、制度恐怕也是国际关系中的现实存在。当时的国际社会就是以实力说话,这是事实。那么在相应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制订及遵守上,不同的国家恐怕也是有相应不同的待遇的。
    但作为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这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也证明随着亚非拉民族国家的崛起,国际法也越来越公平、公正,更加关注弱者,关注人类尊严,对国际关系的调节也更趋制度化、法制化,受某些大国的控制也越来越少。
    不过就目前来看,国际法有一个包受争议的致命局限,就是国际法是缺少强制力的“软法”。所谓“软法”是国际法于国内法相比较而言,缺乏对违规者的强有力的惩罚。假设有人违反了国内法的条约和制度,国家会作为最高权威,对违法人施以强制性的制裁。而国际法虽也存在评判和裁决,但由于国际社会没有最高权威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力机构,对国际法的违法者缺乏相应的惩罚,
    这一局限在处理战争的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常常让人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这就好象大家都是靠右侧通行,但是有个人偏偏从左边走,还撞倒几个人,可是有什么办法呢,大家只能用舆论谴责这个人不讲道德,可很少对他加以制裁。现在国际法就面临这样的尴尬。比如前一段美国的虐囚事件,这就违反了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国际法对战俘的规定,严重践踏人权。几乎全世界人民都对美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可最后也没有办法去制裁美国。如果说虐囚事件还只是破坏了某些国际法的话,那么从20世纪以来美国发动的四次战争就让人十分担忧。第一次海湾战争,美国拥有联合国的授权,算是除强抚弱;轰炸科索沃,美国说人权高于主权;攻打阿富汗,正赶上911,美国认为本·拉登就藏在阿富汗。而最让人担心的事是美军攻打伊拉克。因为不管怎样,不管真真假假,前三次战争美国至少还有理由,可最后一次,到为目前为止连一点“正当”的理由也没有。这严重破坏了国际法主权至上的这一基本原则,其产生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就象一些学者举的例子:假设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放着一把枪,走在大街上时,只要我认为这个人是杀人犯,我当场就可以把他杀死,那如果整个街上的人都这样想,又该如何呢?恐怕只能是人人恐于自保,社会陷于纷乱,没有道德可讲,没有法律可循,人们以孔武有力者为尊,以年老体弱者为卑,天下大乱,人们将过着受强权凌辱、毫无公平可言的生活。就像人的生命一样,国家主权是不可随意剥夺的。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定以来,国家主权的观念已经存在了350多年,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可如今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毁于一旦。国际法、国际组织依然不能拿美国怎么样。这是一个很大的讽刺。
当然这不是说国际法毫无用处,国际法的进步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它让人们从过去那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解放出来,过着一种有秩、法制的国际生活,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对国际事务的处理中,也显示过它的力量,如对入侵科威特的伊拉克实施了严厉的经济制裁。
    如果说国际法是人们对国际关系的一种认识,是根据国际关系这种客观实在形成的一种人为思考而外化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法一经产生也必然会对国际关系产生某种影响和制约。我认为这就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辩证关系。不仅国际法需要有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社会的存在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体系来进行有效的协调。国际法在当前国际局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也应该相应进行自身的改革(比如加强有效的制裁措施等等)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


注释:
【1】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英〕泰勒:《争夺欧洲霸权的斗争(1848—1918)》,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页。
【3】李世安:《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略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4】本文所有有关条约内容均来自《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5】《国际条约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31页



参考书目:

中文

〔英〕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 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英〕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 陈体强 译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刘德滨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一卷:1648-1814)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英〕巴里·布赞 理查德·利特尔 刘德滨主译:《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研究的再构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4年版
卢松:《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外交学院学报 1997年第一期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年版


外文
J.L.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J.L.BRIERLY  
Gerhard von Glahn LAW AMONG NATIONS最近几日,关于满清是否是现代国家,以及满清领土是否与现在本国领土有承袭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本人不才,最近去做了点功课.也就各位经常拿出来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东方满清政权与各位讨论一下.
关于这个,有必要纠结一些历史细节,从而研究,满清是否被承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西方国际准则的实行国家,还是被排斥在外的野蛮国家?
关键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国际法 国际关系 影响 限制 
    原则
               第一部分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及其诞生过程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一般来讲国际法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是狭义的国际法,也就是国际公法。广义的国际法,除国际公法之外,还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有关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协助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本文所说的主要是国际公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

    那么国际法都包括哪些内容呢?如先前的定义所说的是“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也就是:1为各国所公认的、作为国际法基础一些重要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法文献中。2.关于国家本身的一些制度,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责任等。3.国际法各个分支,如条约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航空法、外空法、武装冲突法等等。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过程
    近代国际法大概16世纪左右的时候在欧洲开始出现,17至18世纪形成体系,到19世纪趋于稳定。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国际环境,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各自孤立的国家,彼此不发生关系,当然不可能产生国际关系,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国际法。只有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并且彼此之间进行交往与协作,才有生长国际法的可能。
    实际上,在古希腊、罗马就有国际法的萌芽,但最终并没有发展成为系统的国际法。这就是因为那时没有近代欧洲的国际社会,没有那种复杂的国际关系,当然也就没有那么多的复杂关系需要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近代国际法是随着欧洲国际社会的形成而形成,随着近代欧洲历史发展而成长起来的。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16至18世纪欧洲的历史大事件,就会明白为什么在17世纪产生了国际法,而不是更早。
    1.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
    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间接的推动作用。欧洲探险者们发现了大量的黄金、白银和亚洲的香料,这极大的刺激着欧洲国家的欲望,使他们在海上,大陆上开始争夺甚至不惜进行战争。而许多国家对殖民地和所谓无主地的争夺,以及由此而引发土地所有问题,也给当时的欧洲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都迫切地需要一种大家公认的规则来加以解决。
    2.宗教改革及民族国家的兴起
    欧洲由中世纪步入近代过程中,宗教改革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宗教改革不但推翻了教皇的大一统观念,而且也降低了神圣罗马皇帝的权威。曾经神圣一统的欧洲变成了宗教与世俗权力均四分五裂“百衲衣”,英、法、西班牙等民族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兴起。许多欧洲国家打破了封建分裂状态,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并获得宗教信仰自由,取得完全的独立,成为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这些统一的,具有独立主权、鲜明自我意识的民族国家的出现,使国际法的产生具备了基本条件。原因很简单,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可能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民族国家一出现在世界舞台上,便以惊人的力量在全世界展开争夺殖民地、黄金、奴隶、香料的斗争,进行激烈的商战。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这也迫切需要一种制度来规范他们之间的行为。

3.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由于新航线的开辟,国际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繁盛地发展起来,这促进了海洋法的发展,这种法规还获得了某种国际承认。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引起了关于公海自由的争论及相关法律的制定。这些也间接地影响了国际法的成长。
    3.理论准备
    国际法作为一种指向实践的理论形态,它的原则、规则、制度多是由当时法学家提出,并在相当的时期内经过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争鸣而形成的。所以作为一个系统化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前人对它所做的理论准备也是相当重要的。
    比如他们当中的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博丹的学说对主权国家的建立和国际法的产生,具有很大的影响。而17世纪,法学家格劳秀斯更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他在1625年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内容,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先驱性的理论文献。
    而另一个表明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性事件,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三、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一次欧洲大会。三十年战争是欧洲从中世纪向近代史过渡中爆发的一次规模巨大的战争。这场战争以一种强迫的方式打破了自宗教改革与民族国家兴起以来就已飘摇欲坠神权统制体,确立了主权至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近代国际法规则的基础,同时建立了由平等、独立的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奠定了近代国际关系的基础。并以会议和约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形成记录下来。所以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既标志着国际法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中世纪国际关系转入了近代国际关系时期。
    和约涉及欧洲领土变更、神圣罗马帝国宗教关系和政治制度等问题。主要内容是:①法国获得整个阿尔萨斯(斯特拉斯堡除外),并确认1552年法国占据的洛林公国的图勒、梅斯和凡尔登3个主教区为其所有;瑞典获得整个西波美拉尼亚和东波美拉尼亚一部分、维斯马城和不来梅、费尔登两个主教区,并得到500万塔里尔的赔款;瑞士和荷兰独立并退出帝国;帝国境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邦诸侯的领地大体恢复到战前状况。②确认新教与天主教地位平等,各诸侯国有权决定本国的宗教信仰和内外政策,有权宣战和缔结和约;未经诸侯同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无权宣战、媾和、课税和征兵;法国和瑞典作为条约的保证国有权干预帝国内部事务。
    三十年战争与和约完成了欧洲国际关系从大一统到势力均衡的转变,尽管和约之后连绵不断的战争表明这一体系并不稳定。但无疑《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启了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崭新的时代,和约的核心思想影响着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  

             第二部分 结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谈谈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当时及后来国际关系的影响
    这个和约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使德意志完全成了地理概念。意大利各邦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国得到通向德意志的战略通道,实力大增,为后来称霸欧洲打下基础;瑞典获得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为北欧强国。和约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状态的格局。
    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形成的均势格局并非是“一种神圣的稳定局面。事实上,各国的兴衰更替以一种令人目眩的速度进行着”。【2】到18世纪未时,就已经有许多曾经的大国衰落了。
    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均势并不巩固,但和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战乱仍频。但如和约所签订的那样,这些战争都是在民族国家之间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而战,不再有中世纪般为了某一所谓神圣原则而发生的战争。而且在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直至20世纪的约大多数战争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对战争的进程及结果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无论各国从战争中捞到多少好处,在表面上它们都信誓旦旦地忠于主权和平等的原则。”【3】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之后,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矛盾和争端,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世界秩序,在和约的基础上,人们又签订了许多和约、条约,建立了各种体系和国际组织,包括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和雅尔塔体系等,并建立了联合国。但是这些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都没有超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的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范围。因此,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并没有超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原则的内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完全适应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具体结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某些条款,谈谈国际法规则对国际关系的深远影响。
    第一 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教皇使节这次来到威斯特伐利亚仅仅是听取会议,而此前教皇至少在名义上拥有教会管辖权、绝对领土权、国际执法权和无限战争权。而在这次会上,和约的第63条明确承认瑞士为主权独立国家【4】。和约的第64、65条规定疆域扩大了的帝国选侯、邦君和各邦则享有一定的主权。这些条款事实上是对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国家享有主权的确认。
    从条约里可以看到,曾经一统天下的神权世界已经无可避免趋于瓦解,民族国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国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权威,这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第二 和约建立了以国际会议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和约的签订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和约涉及领土划分及赔款、宗教等复杂问题。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有效地处理了这些问题。这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自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和平商议、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模式。

    第三、和约对战俘、人类信仰等人权问题的关注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和约第110条还提到了现代意义的战俘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这也为后世战争树立了规范作用,1785年,普鲁士和美国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内容涉及保护战俘的双边条约,规定应给予战俘正当待遇,禁止将战俘囚禁在罪犯的监狱里并禁止使用镣铐,战俘必须监禁在合乎卫生的场所,可以像军队一样地生活、饮食和进行体育运动。19世纪,战俘的待遇应和本国军队的待遇相类似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保护战俘的国际公约。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中,战争法规则中的人道主义法逐渐成型。在现代国际法中,“日内瓦条约体系”专门规定了给予战争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等)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的原则规则。目前,已有近190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和约第49条明确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新教教徒因此具有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宗教平等原则成为和约国际保证的一部分。对人权的关注这一原则也成为近代早期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为宗教平等原则建立了法律上的保证。
    和约对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和约第123条中规定:“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条“同本协议有关的每一方都必须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见和武力,协助他还击侵害者”。【5】这规定了条约必须遵守,并且对违反者要施以集体处罚,这一点尤其具有重要重要的意义。它使这些规则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现,并以此影响、规范着国际社会。
    总之,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史时期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即是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又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第三部分 国际法的局限,
    从上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法是协调国家间关系的较为有效的手段,也为解决国际争端建立了可行的解决模式,但国际法的局限还是相当明显的。
    就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来说,它建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但不要忘记,这里所指“国家”的潜台词是指西欧国家,而不是全世界。当时世界其它地方的民族和国家在西方看来只是适宜被征服的地方,是野蛮的部落。当年清朝政府的李鸿章曾希望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专门请人翻译了西方的国际法著作。但西方国家认为,国际法只适用于它们那样的西方“文明国家”,其他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只不过是“非文明国家”或“野蛮民族”,没资格适用国际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创造的以会议解决争端的制度,其有效范围也仅仅限于欧洲少数几个大国家之间,在国际历史上的大多数会议中,大国往往处于一种特殊的霸主地位,是协商的中心,重要问题只由几个大国秘密商议决定,不惜牺牲许多小国家和广大的亚非拉国家的利益。这样的情况在世界历史数见不鲜,近代史上曾经贫弱的中国应该有更深的感受。     当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历史上的文献,它自身必然有某些局限性,这是非常正常的,或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国际法中存在的局限其实归根究底是当时国际关系的局限造成的。国际法是人们创造的用以调节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那么它所反映的原则、规则、制度恐怕也是国际关系中的现实存在。当时的国际社会就是以实力说话,这是事实。那么在相应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制订及遵守上,不同的国家恐怕也是有相应不同的待遇的。
    但作为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这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也证明随着亚非拉民族国家的崛起,国际法也越来越公平、公正,更加关注弱者,关注人类尊严,对国际关系的调节也更趋制度化、法制化,受某些大国的控制也越来越少。
    不过就目前来看,国际法有一个包受争议的致命局限,就是国际法是缺少强制力的“软法”。所谓“软法”是国际法于国内法相比较而言,缺乏对违规者的强有力的惩罚。假设有人违反了国内法的条约和制度,国家会作为最高权威,对违法人施以强制性的制裁。而国际法虽也存在评判和裁决,但由于国际社会没有最高权威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力机构,对国际法的违法者缺乏相应的惩罚,
    这一局限在处理战争的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常常让人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这就好象大家都是靠右侧通行,但是有个人偏偏从左边走,还撞倒几个人,可是有什么办法呢,大家只能用舆论谴责这个人不讲道德,可很少对他加以制裁。现在国际法就面临这样的尴尬。比如前一段美国的虐囚事件,这就违反了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国际法对战俘的规定,严重践踏人权。几乎全世界人民都对美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可最后也没有办法去制裁美国。如果说虐囚事件还只是破坏了某些国际法的话,那么从20世纪以来美国发动的四次战争就让人十分担忧。第一次海湾战争,美国拥有联合国的授权,算是除强抚弱;轰炸科索沃,美国说人权高于主权;攻打阿富汗,正赶上911,美国认为本·拉登就藏在阿富汗。而最让人担心的事是美军攻打伊拉克。因为不管怎样,不管真真假假,前三次战争美国至少还有理由,可最后一次,到为目前为止连一点“正当”的理由也没有。这严重破坏了国际法主权至上的这一基本原则,其产生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就象一些学者举的例子:假设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放着一把枪,走在大街上时,只要我认为这个人是杀人犯,我当场就可以把他杀死,那如果整个街上的人都这样想,又该如何呢?恐怕只能是人人恐于自保,社会陷于纷乱,没有道德可讲,没有法律可循,人们以孔武有力者为尊,以年老体弱者为卑,天下大乱,人们将过着受强权凌辱、毫无公平可言的生活。就像人的生命一样,国家主权是不可随意剥夺的。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定以来,国家主权的观念已经存在了350多年,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可如今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毁于一旦。国际法、国际组织依然不能拿美国怎么样。这是一个很大的讽刺。
当然这不是说国际法毫无用处,国际法的进步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它让人们从过去那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解放出来,过着一种有秩、法制的国际生活,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对国际事务的处理中,也显示过它的力量,如对入侵科威特的伊拉克实施了严厉的经济制裁。
    如果说国际法是人们对国际关系的一种认识,是根据国际关系这种客观实在形成的一种人为思考而外化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法一经产生也必然会对国际关系产生某种影响和制约。我认为这就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辩证关系。不仅国际法需要有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社会的存在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体系来进行有效的协调。国际法在当前国际局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也应该相应进行自身的改革(比如加强有效的制裁措施等等)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


注释:
【1】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英〕泰勒:《争夺欧洲霸权的斗争(1848—1918)》,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页。
【3】李世安:《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略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4】本文所有有关条约内容均来自《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5】《国际条约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31页



参考书目:

中文

〔英〕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 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英〕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 陈体强 译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刘德滨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一卷:1648-1814)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英〕巴里·布赞 理查德·利特尔 刘德滨主译:《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研究的再构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4年版
卢松:《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外交学院学报 1997年第一期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年版


外文
J.L.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J.L.BRIERLY  
Gerhard von Glahn LAW AMONG 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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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觉得,应该说西方在一开始,是自觉按照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在对待清帝国的,尽管清帝国并不清楚这个体系.即便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但是西方各国政府原则上还是将中国政府当做一个对等的国家加以压制和侵略,也就是所谓的立着牌坊做什么什么.当然,不否认有个别时候,某些国家政府有过例外的行经(不过似乎以某些执行人员的意志为先,从法理出发的少).基本上,西方国家是承认中国主权然后加以践踏的(比如说搞什么领事裁判权\租界等等).
这个和在世界大范围内所出现的"插个旗子就归某国,根本不承认当地人有什么主权"的现象是有相当差别的.
我看雪MM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清朝进入了主权国家体系,和在体系内得到了平等的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原帖由 雪千寻 于 2008-2-4 10:32 发表
我是觉得,应该说西方在一开始,是自觉按照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在对待清帝国的,尽管清帝国并不清楚这个体系.即便是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但是西方各国政府原则上还是将中国政府当做一个对等的国家加以压制和侵略,也就是 ...

英国派遣使者,访问清国,而不是一开始就派遣军队来插旗帜,就已经说明了当时英国试图把清国当成一个与之平等的国家.但是同时期清国自己还在实行封贡体系,这个矛盾,跪还是不跪,一直到英国二次访华还存在.而当英国使者完全不跪的时候,清国主权已经沦丧并被践踏.
正如你所说,是又立牌坊又做女表子.
所以说,清国本身是拒绝加入这个体系,而被加入,则是大炮坚船给轰开的.而这个已经不是对等的体系了.
不进入体系就不会签订条约了,对等就不会签订不平等条约了。

进入这个体系,和在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概念。

民国时期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不少,那时候也不是体系成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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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富强、文明的形象长期在西方宣传,欧洲人潜意识里把中国看成是一样发达的文明世界,和世界其他地方的蛮人是不一样的,马嘎尔尼时的英国已经强于中国了,但仍先用这种对待文明世界国家的方法进行沟通,但鸦片战争后一切神话就破灭了,拳头既然很好使,不妨多用用了。
现代民族国家建立在领土、主权和人民这三大基础之上。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JeanBodin)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主权理论。布丹认为,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它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主权是国家的属性,是国家的本质特征。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各交战方于1648年10月在威斯特伐利亚签订了《奥斯纳布吕克和约》与《明斯特和约》,两个和约后来统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根据这一条约,独立的诸侯邦国对内享有至高无上的国内统治权,对外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此后,国家主权开始具备对内对外的双重属性。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权力,它不受任何国内法的约束,国家凭借这一权力可以处理所有国内事务。主权对外是独立自主的,它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也不受外部力量的侵犯。说白了,不管是哪一国,国家的完整和独立主要体现为主权的完整和独立。

    既然要谈论现代中国的国家属性,上面这些概念就不能不清楚。那么现代中国究竟是一个侧重地域还是侧重主权的概念,也就不言而喻了。我们所谈的中国,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强调它的地域性却忽视其主权性,无疑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行为。

再进一步说,其实确定古代中国是个民族国家的概念,也就等于承认古代中国是主权国家。其实就是拿西方17世纪才形成的主权和民族的观点去套古代历史上的中国。那还谈什么“不能用现代的主权国家来评价古代民族国家战争的性质”呢?

    更进一步说,确定古代中国是汉(华夏)民族建立的民族国家,理论上也就是从领土、主权与人民这三个方面给古代中国划了一个框框。

这仅仅是从主权和人民这两个方面谈论作为民族国家的古代中国,那么领土呢?要知道,主权国家或民族国家的概念中,三大基石可是存在着历史延续性的。既然只控制了淮河以北地区的南宋也可以被称为“古中国的统一时期”,是否也就意味着淮河以南的辽金所控制的黄河流域就这样被划进了“外国”的范畴之中,而不在统一的范围之内?那就更不要谈西藏和东北了。

最后,如果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推导出蒙元和满清不属于中国,而是“外国”之后,古代中国是亡国了,领土、主权、人民三要素一个也没有了。但也就彻底割裂了现代中国与古代中国之间的任何延续性。因为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与人民,不是继承自灭亡了的汉族的明朝,而是继承自灭亡了明朝和所谓“古代中国”的清国。与古代中国的合理延续性完全割裂,那就没必要谈什么中国历史与中国文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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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转贴北大史学论坛里的一段话
原帖由 lich_jin 于 2008-2-4 11:16 发表
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富强、文明的形象长期在西方宣传,欧洲人潜意识里把中国看成是一样发达的文明世界,和世界其他地方的蛮人是不一样的,马嘎尔尼时的英国已经强于中国了,但仍先用这种对待文明世界国家的方法进行沟 ...


马嘎尔尼日记:中国“自从北方或满洲鞑靼征服以来,至少在过去150年里,没有改善,没有前进,或者更确切地说反而倒退了;当我们每天都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前进时,他们实际上正在变成半野蛮人”。“他们是不应该同欧洲民族一样对待的民族……”“
原帖由 lich_jin 于 2008-2-4 11:16 发表
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富强、文明的形象长期在西方宣传,欧洲人潜意识里把中国看成是一样发达的文明世界,和世界其他地方的蛮人是不一样的,马嘎尔尼时的英国已经强于中国了,但仍先用这种对待文明世界国家的方法进行沟 ...

正解.
所以我一直认为,没有国家可以完全摆脱自己的综合国力而完全依靠所谓的法理依据生存,所谓法理,正如雪千寻说的又立牌坊又做女表子.是为了杜绝道德等软力量的损失的.
而真正保证我国领土完整而不被侵犯的,最根本的是综合国力,法理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细节.
看起来画家是做了些功课的,是原创么?请在你主贴里注明
原帖由 dj98dx 于 2008-2-4 11:28 发表
这仅仅是从主权和人民这两个方面谈论作为民族国家的古代中国,那么领土呢?要知道,主权国家或民族国家的概念中,三大基石可是存在着历史延续性的。既然只控制了淮河以北地区的南宋也可以被称为“古中国的统一时期”,是否也就意味着淮河以南的辽金所控制的黄河流域就这样被划进了“外国”的范畴之中,而不在统一的范围之内?那就更不要谈西藏和东北了。

最后,如果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推导出蒙元和满清不属于中国,而是“外国”之后,古代中国是亡国了,领土、主权、人民三要素一个也没有了。但也就彻底割裂了现代中国与古代中国之间的任何延续性。因为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与人民,不是继承自灭亡了的汉族的明朝,而是继承自灭亡了明朝和所谓“古代中国”的清国。与古代中国的合理延续性完全割裂,那就没必要谈什么中国历史与中国文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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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转贴北大史学论坛里的一段话

谢谢相关资料的提供,关于这一句话,我认为历来领土是一直在变更的,所谓汉族既是国家,国家即是汉族,其实也属于西方民族国家的一个套路,但是不能否认,在历来的的国家主义王朝中,比如夏商周,秦,汉,唐,宋明,汉族一直是主要承袭部分,也就是主干部分,南宋时期,我国面临的是异族分裂,宋以后,元确实属于民族国家的亡国时期.如果拿这个来作为领土标准,那实在是贻笑大方之举,这个正如拿抗战时期,民国控制的领土作为完整领土的概念一样可笑.
该高人深懂辩论技巧,以完整领土和分裂时期领土的概念偷换,从而达到混淆主权时期和亡国时期划上等号的目的.这个辩论技巧被称之为"归谬法"但是他使用这个技巧是通过偷换概念达到,而不是如同学术研究,一条一件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得来的.
不置可否也.
原帖由 dj98dx 于 2008-2-4 11:32 发表
看起来画家是做了些功课的,是原创么?请在你主贴里注明

是搜集拼切的.我引述英国使者访华的资料时候,删除了一些歌颂乾隆的话,而前一段文章是百度里找的,随即根据我的想法归纳整理了一下,所以我认为不能算原创,但是又融合了自己的想法,所以我认为也不能算转载.就标记为探讨好了.
]]
寒,我在那边看到大秦同学了;funk
有兴趣可以去看看这个主题的辩论
http://www.hist.pku.edu.cn/club/ ... ardID=2&ID=9430
原帖由 dj98dx 于 2008-2-4 11:42 发表
寒,我在那边看到大秦同学了;funk
有兴趣可以去看看这个主题的辩论
http://www.hist.pku.edu.cn/club/ ... ardID=2&ID=9430

大秦一直很热衷这类话题的讨论,我想我等虽意见与之相左,但是如果能够实事求是,引经据典的讨论,他也会有种找到对手的兴奋.
个人臆测,做不得准.
我也看到几个仰慕已久的汉网前辈了.
马嘎尔尼的观点没什么稀奇,我前面就说了此时的英国国力早就优于中国了,但那个年代不是什么人都能随意进行跨洲旅行的,真正亲眼看到的毕竟是少数人,中国的传说与神话还在欧洲飘荡,这就是惯性思维。其实也不是中国与150年前退步了,而是没怎么进步;而这时的英国和利马窦、汤若望时期比有重大的变化。
lich_jin说的是

西方国家是承认中国主权然后加以践踏的,这个和在世界大范围内所出现的"插个旗子就归某国的确是有相当差别的.

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富强文明的形象长期在西方宣传,欧洲人潜意识里历来把中国看成是一样发达的文明世界,和澳洲非洲等无主世界是不一样的--------

西方描述的明廷是个傲慢的文明大帝国
在西方1640资产阶级革命前,明王朝确实比他们发达的多,其残留的印象从而影响到了英国对清国的外交政策,当然,在英国使者访问以后,旧有印象完全打破,从而英国的侵略力量开始嚣张了起来,近代满清的腐败,与中国的耻辱是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的.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8-2-4 10:42 发表
我看雪MM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清朝进入了主权国家体系,和在体系内得到了平等的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老是忽悠1+1=3,就是不把具体内容告诉我们是不是不够意思啊。

当然你要是一跟筋非硬说它进入了,那也没办法。
原帖由 eixe 于 2008-2-5 14:28 发表


老是忽悠1+1=3,就是不把具体内容告诉我们是不是不够意思啊。

当然你要是一跟筋非硬说它进入了,那也没办法。


一大串不平等条约就是证明。

不平等条约,也在形式上承认签约者的平等地位。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8-2-5 15:30 发表


一大串不平等条约就是证明。

不平等条约,也在形式上承认签约者的平等地位。

同样,霸王合同,格式合同也是消费者与霸道商家的平等表示,那还要315消费者保护协会干啥去?
原帖由 海上画家 于 2008-2-5 15:39 发表

同样,霸王合同,格式合同也是消费者与霸道商家的平等表示,那还要315消费者保护协会干啥去?

针对中国是霸王合同,针对某些地区是没有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两种情况.霸王合同代表的是强行制度化正规化,但是原则上被损害者的利益损失也是被制度化固定化的.而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轻则被损害者的利益损失可以无限放大,重则加害者完全可以说"谁说有这事情?拿合同出来?没有合同就不存在这事."立牌坊的是伪君子,不立牌坊的是真小人.我们常说伪君子更可怕,但是实际上伪君子们之间多少还有个制衡关系(没有制衡关系还当伪君子,那就是被真君子的风范污染了,这个世界上此种伪君子不多....).现在人人都骂三国干涉还辽,但是骂得是三国用心不正,或者骂三国不成心帮中国全部要回来,但是不会有人希望这个地方当时象台湾那样真的落到日本手里去...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8-2-5 15:30 发表


一大串不平等条约就是证明。

不平等条约,也在形式上承认签约者的平等地位。


哈哈,形式上?那你是承认实质上还是不平等搂,既然是这样那就不要忽悠满清进入了体系,我们只看实质意义。
]]
理由哦,真的不重要

有理由找理由,没有理由瞎编理由,瞎编不出来制造事端当理由~~~

实在不行,找代理
看见屈人,打个招呼
原帖由 lich_jin 于 2008-2-4 11:16 发表
这种现象是由于中国富强、文明的形象长期在西方宣传,欧洲人潜意识里把中国看成是一样发达的文明世界,和世界其他地方的蛮人是不一样的,马嘎尔尼时的英国已经强于中国了,但仍先用这种对待文明世界国家的方法进行沟 ...

就是这个道理,拳头最管用当然用拳头.;P ;P
你们搞清楚没有啊!!!没搞清楚乱发言!我几时有说强行请教啊.发短信只不过是多谢那些回答我提问的前辈,我一开头不是写感谢回答我提问的前辈吗!海上画家,说话不讲良心!得罪人!扯淡,你们这些鸟人怎么对我的.得罪人,太阳你!原本好好的,还不是你们这些无聊的家伙搞出来的.吃饱撑!!!!!!!!!!!!!!!!!!
楼上是?????
在国际关系的丛林时代, 要修理你, 借口还不好找?
??谁复制我的发言啊?我不记得我在这里发过贴啊?
原帖由 雪千寻 于 2008-2-9 09:57 发表
楼上是?????

一轻兵器小白,在轻兵器版面屠版,问些无聊的问题,别人不愿意回答就用论坛短信轰炸人家.
法理和公理,自己骗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