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谁该受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10:29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取走了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出来后,90%以上的网民为许霆叫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该案终于发回重审。应该受审的除了许霆,还应包括以下两位:

  第一位是立法机构。法律条文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客观上会有滞后现象发生,但不应该滞后太多,否则应赶紧修法。许霆案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条款,所以往相近的条款靠,法官给了个“盗窃罪”。岂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一个品行不差的青年一辈子差不多就这样毁了;“盗窃金融资产罪”中,无期徒刑的门槛高度远远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比如说,从前“万元户”是有钱人的代名词,而现在,如果你只有一万元,你就是个穷光蛋,因为这点钱可能不够某人吃顿饭。这个低门槛也导致了许霆被荒唐地重判。银行自己人盗窃不叫“盗窃”叫“挪用公款”,10万元翻几个跟斗也不会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案中舆论一边倒还因为公众有一个参照物:贪污案。国民收入不一定跟得上CPI,而贪污门槛却与CPI同步。广州中院原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广东高院前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省部级官员因为受贿17.5万元而被起诉,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4千多万元,一审判处无期。许霆禁不住诱惑,拿走了柜员机吐出的17.5万元,也被一审判处无期。如此判决,怎能服众?贪官与许霆,论数额,天地之遥,论性质,天壤之别,论危害,一个仅局限于脚底下,一个影响到了爪哇国。是贪官判轻了还是许霆判重了,不用大脑思考,揉揉膝盖就清楚了。

  第二个应该受审的是强势群体的道德。银行方面不思考自己的过失,反而意图借强势地位拿一个打工仔“杀一儆百”以示威风八面神圣不可侵犯。出错的ATM机是银行购置的,银行首先要先揽下责任,是否向制造商索赔以及怎样索赔,那是下一步你银行的事。毫无疑问,没有银行的ATM机“傻大方”,许霆不会遭此劫难,他本良民。英国也出现过将面值20英镑的钞票放进10英镑盒子里,引来民众排队占便宜,事后银行方面不但不予追究,反而向民众道歉。
  法官也有问题。维护强势群体已经成了他们的习惯,这不是是否依法办事的问题,而是职业道德问题。许霆案数额不大,性质不恶劣,这点恐怕没有几个人表示怀疑,为什么要在没有明确条文的情况下往重罪上靠?该案中,“盗窃罪”的理由成问题,银行柜员机是“银行”还是“柜员”也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银行柜员机定性为“柜员”,问题就很小,你按照正常手续取一块钱“她”傻乎乎地点给你1000元,事后发觉,你还给“她”,什么事也没有;如果定性为“金融机构”,并且是“盗窃”,身为法官,难道不知道“盗窃金融机构”区区10万元就要判无期徒刑吗?数额不大性质不劣,于心何忍!处心积虑往重罪上靠,难道不是成心维护强势集团或者受到强势集团的蛊惑?
  知道银行有多霸道吗?我有几张残损钞票,各银行都承认有义务兑换,但事实上谁都没有给我兑换。“我看过相关条例,你应该给我换”,“什么条例,我们有我们的标准!”刚冒出找一个银行熟人换了算了的念头,转念一想,我偏不,我倒要看看还有没有王法。找到中国人民银行,一个当官的接待了我,看了看残损币,说了两点:1、任何一个金融网点都有义务给你兑换;2、很明显应该全额兑换。“如果你不急着等这钱用,你做点好事,配合一下我们的工作,该好好整顿整顿他们了,到时候我派人跟你去,让他们‘人赃俱获’,看他们还狡辩!”。

  民调显示,有90%以上的网民不服对许霆的判决,更有过半数的网民坦承,换了自己,也会像许霆那样拿钱走。ATM机吞了那么多卡,谁到法院起诉过银行?这回轮到银行方面要厚道一点,许霆取走的钱追回来了,ATM机制造商的赔偿款收到了,马上撤诉并向受害者许霆以及关心该案的网民们道个歉,别弄得“上帝”们走到银行门口总是怕怕的,又是担心挨运钞员的枪子,又是害怕天上掉下个无期徒刑,多不和谐!重罪松手,过失不饶,不是法律的本意,法官在确认银行收到归还的17.5万元后,放那孩子回家吧,别冷了许父的心,别寒了百姓的心。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取走了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出来后,90%以上的网民为许霆叫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该案终于发回重审。应该受审的除了许霆,还应包括以下两位:

  第一位是立法机构。法律条文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客观上会有滞后现象发生,但不应该滞后太多,否则应赶紧修法。许霆案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条款,所以往相近的条款靠,法官给了个“盗窃罪”。岂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一个品行不差的青年一辈子差不多就这样毁了;“盗窃金融资产罪”中,无期徒刑的门槛高度远远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比如说,从前“万元户”是有钱人的代名词,而现在,如果你只有一万元,你就是个穷光蛋,因为这点钱可能不够某人吃顿饭。这个低门槛也导致了许霆被荒唐地重判。银行自己人盗窃不叫“盗窃”叫“挪用公款”,10万元翻几个跟斗也不会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案中舆论一边倒还因为公众有一个参照物:贪污案。国民收入不一定跟得上CPI,而贪污门槛却与CPI同步。广州中院原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广东高院前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省部级官员因为受贿17.5万元而被起诉,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4千多万元,一审判处无期。许霆禁不住诱惑,拿走了柜员机吐出的17.5万元,也被一审判处无期。如此判决,怎能服众?贪官与许霆,论数额,天地之遥,论性质,天壤之别,论危害,一个仅局限于脚底下,一个影响到了爪哇国。是贪官判轻了还是许霆判重了,不用大脑思考,揉揉膝盖就清楚了。

  第二个应该受审的是强势群体的道德。银行方面不思考自己的过失,反而意图借强势地位拿一个打工仔“杀一儆百”以示威风八面神圣不可侵犯。出错的ATM机是银行购置的,银行首先要先揽下责任,是否向制造商索赔以及怎样索赔,那是下一步你银行的事。毫无疑问,没有银行的ATM机“傻大方”,许霆不会遭此劫难,他本良民。英国也出现过将面值20英镑的钞票放进10英镑盒子里,引来民众排队占便宜,事后银行方面不但不予追究,反而向民众道歉。
  法官也有问题。维护强势群体已经成了他们的习惯,这不是是否依法办事的问题,而是职业道德问题。许霆案数额不大,性质不恶劣,这点恐怕没有几个人表示怀疑,为什么要在没有明确条文的情况下往重罪上靠?该案中,“盗窃罪”的理由成问题,银行柜员机是“银行”还是“柜员”也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银行柜员机定性为“柜员”,问题就很小,你按照正常手续取一块钱“她”傻乎乎地点给你1000元,事后发觉,你还给“她”,什么事也没有;如果定性为“金融机构”,并且是“盗窃”,身为法官,难道不知道“盗窃金融机构”区区10万元就要判无期徒刑吗?数额不大性质不劣,于心何忍!处心积虑往重罪上靠,难道不是成心维护强势集团或者受到强势集团的蛊惑?
  知道银行有多霸道吗?我有几张残损钞票,各银行都承认有义务兑换,但事实上谁都没有给我兑换。“我看过相关条例,你应该给我换”,“什么条例,我们有我们的标准!”刚冒出找一个银行熟人换了算了的念头,转念一想,我偏不,我倒要看看还有没有王法。找到中国人民银行,一个当官的接待了我,看了看残损币,说了两点:1、任何一个金融网点都有义务给你兑换;2、很明显应该全额兑换。“如果你不急着等这钱用,你做点好事,配合一下我们的工作,该好好整顿整顿他们了,到时候我派人跟你去,让他们‘人赃俱获’,看他们还狡辩!”。

  民调显示,有90%以上的网民不服对许霆的判决,更有过半数的网民坦承,换了自己,也会像许霆那样拿钱走。ATM机吞了那么多卡,谁到法院起诉过银行?这回轮到银行方面要厚道一点,许霆取走的钱追回来了,ATM机制造商的赔偿款收到了,马上撤诉并向受害者许霆以及关心该案的网民们道个歉,别弄得“上帝”们走到银行门口总是怕怕的,又是担心挨运钞员的枪子,又是害怕天上掉下个无期徒刑,多不和谐!重罪松手,过失不饶,不是法律的本意,法官在确认银行收到归还的17.5万元后,放那孩子回家吧,别冷了许父的心,别寒了百姓的心。
当年立法时,银行还是绝对的国家企业(不是国有),银行的工作是代表国家的,银行的责任是由国家承担最终保证的.所以当时的理论,侵犯银行犯罪,就是对国家的犯罪,是会影响国家(社会全体)的利益的,所以要重罚.
         可是现在,商业银行都股份制了,国家的风险也改由股民承担了.银行的客户和银行已经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了,没有再特别保护的重要了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是不能有绝对的个案公平的.鉴于现阶段我们的法制环境,我们首要强调的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过于强调个案的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切实际的.:lol
取款机上出现的问题已经不“个案”了。
原帖由 jc本老人家 于 2008-1-26 17:09 发表
取款机上出现的问题已经不“个案”了。

估计快出司解了.
但修改"盗窃金融机构",恐怕不会很顺利...:L
]]
盗窃罪一般是通过数额来定罪量刑的,500元即可定罪.30000-100000就是数额特别巨大,是大案了....:lol
由于没有相应的条款,所以往相近的条款靠,法官给了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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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普通法系国家, 这个行为当然是盗窃罪. 1. 不诚实 2. 占有他人钱财 , 3 把钱财当为己有. 全中.;P
这个案子会记载在中国法制历史上
英国也出现过将面值20英镑的钞票放进10英镑盒子里,引来民众排队占便宜,事后银行方面不但不予追究,反而向民众道歉
——————————————————————————
道歉是对的,钱都不要了也太…… however, 民众拿的总归是不义之财啊,这岂不是纵容?
:o :o :o 盗窃罪是一定的,只不过是不是ATM机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个可以讨论讨论
这与你所举的贫污的例子不一样,贫污犯如果能挽回损失或检举他人的话,是可以减刑.

事实上许挺只要不逃跑,如数归还赃款,恐怕坐牢的可能性都不大吧,他一潜逃这案子就定性了.在那提款机上取钱的人不少吧?为什么只抓一个许挻?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8-1-26 17:06 发表
毫无疑问,没有银行的ATM机“傻大方”,许霆不会遭此劫难,他本良民。英国也出现过将面值20英镑的钞票放进10英镑盒子里,引来民众排队占便宜,事后银行方面不但不予追究,反而向民众道歉。 ...

完全不是一回事,英国的那是工作人员失误,但是许霆是有意利用系统漏洞吧.试问一下,中国的提款机有取一块钱的吗?一个到处去试取一块钱的人会是什么"良民".

就像去试别人保险箱一样,一不小心试开了,盗走里面的钱.你能说他本是良民,只是因为别人保险箱密码没设好.要求保险箱主人道歉?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6 21:13 发表

完全不是一回事,英国的那是工作人员失误,但是许霆是有意利用系统漏洞吧.试问一下,中国的提款机有取一块钱的吗?一个到处去试取一块钱的人会是什么"良民".

就像去试别人保险箱一样,一不小心试开了,盗走里面的钱.你 ...


这个5毛解释的太牛逼了,原来他知道取一块钱就可以吐100块钱,中国的其他ATM机居然都没事;P
盗窃罪是一定的,只不过是不是ATM机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个可以讨论讨论

---ATM机是银行的,钱也是银行的事,当然算金融机构,
但我认为当初立法本意不在于此。
至于本案,在发现漏洞后并加以利用之时,方开始算为偷盗,
在此之前的不算。应该说,此人对自己卡里有多少钱很清楚,
他自己需要不需要这么多钱,也是心里有数,为什么偏偏在
某台机子上一直取款呢?应该说,他有罪,只是从情理说,
不是这么重而己。只可惜当初立法时又没想到会把这个未来
的倒霉鬼给伤了。其实最好的办法,只能是修改法律条文,
并以“从旧兼从轻”中的后者改判。
5毛就别说话了这里
]]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6 21:13 发表
试问一下,中国的提款机有取一块钱的吗?一个到处去试取一块钱的人会是什么"良民".



放P,难道尝试取一块钱就不是"良民"?那你说尝试取一块钱是什么罪,应该判多少年?
这与保险箱不一样,如果保险箱是别人的,你去开,就是非法的行为.从自己的卡里取钱,在机器上合法的操作,没有什么不妥.
唉...所以说没有常识是不行的

考究本案,当事人行为并没有违背通常的交易惯例,取款>查询>取款,程序上说着没有任何问题;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至于说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这首先是一个如何推定的问题,以法理而言,无罪推定是基本的原则,更何况在行为无程序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能否因为主观意愿而施加刑事制裁?这又是一个问题
当然,难以否认的是当事人有理由了解到作为相对方的银行不存在赠与的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交易的达成可以推定出于相对方的非主观错误,然而必须注意的双方在此所达成的乃是意思表示的简单一致(甚至连口头和议都算不上),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推定双方对于一方过失所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及其纠正达成任何谅解,因此甚至没有足够依据认为当事人之行为构成对于契约的实质性违反,而只能推定契约可能无效(盖因不当得利的客观存在)
进一步说,契约的可能无效不同于必然无效,在相对方并未对此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请求并得到司法机构的确认与支持之前,当事人并不因为可能无效而承担不当得利部分的偿还责任,因此其后续行为能否被视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逃避尚未可知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当然是聚合关系,然而在事件主体可以适用刑法亦可以适用民法的情况下,一般推定优先适用民法(更何况在此明显更适用民法)
即便以刑法而论:
1,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当事人在行为之前对于提款机状况有任何了解,更不具备利用这一状况的主观故意;换而言之,其行为动机并不是先验性的,直接故意是否存在也是极大的疑问,这一点是不是应该考虑?
2,当事人在程序上无过错,并且其后果并不一定是可预见的(也许只是提款机记录错误,实际帐户已经扣款也未可知,至于说账户的私有余额问题,如前所述,不能排除第三者赠与之可能),这一点要不要考虑?
3,其占有对象是否可以被明确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也是极大的疑虑,理由如前述;更何况这一占有客观上并非因为其行为(取款>查询>取款这一做法完全符合交易管理),而纯粹是由于相对方过错
如此明显的构成要件缺失与缺陷,如此苛刻的量刑,即便从刑法层面来说,就真的没有问题么?
推究法理,法的目的或者说法的价值是什么(这里不考虑法的本质)?刑罚的本质目的不在于惩戒越轨或犯罪,而在于维护权利与秩序----乌尔里希.贝克;除非法意以压制一般大众的基本权利为诉求,先适性不应当成为疑虑

在此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当事人的取款行为是否构成契约的和议一致,或者说契约的是否存有初始效力?一般认为,除非ATM直接吞卡或者提示无效卡,应该认为银行作为相对方做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因此契约的成立及其初始效力没有问题
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违背交易惯例或者法定标准的行为则是本案定性的根本所在,如前述,当事人的行为至少在程序上无过错,或者说契约的不当履行完全是因为相对方的过失(所谓窃取,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件:1,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它者权利;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3,当事人确切的了解自身行为之后果----2,3或可争议,然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而对于意识的判定实际上极端困难的,本案的特殊情况之下更是如此,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一向对此采取不严格的有罪推定方式,然而作为纯粹法理之论述,自然应该回到法意甚至法理----更何况司法实践的不当性可以从逻辑与实质两方面得到证明;1却是没有异议的,毕竟当事人在此没有采取任何非必要的作为,毋论非法作为.一言以蔽之,违法性貌似无从说起).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发的契约不当履行提起合理抗辩,然而因此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非完全否定契约的初始效力,有责性一说,似乎也有很大问题(不要说当事人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就是有欺诈动机及行为,对此的举证责任也在银行一方).至于说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我以为对此的界定必须考虑相应的社会环境以及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关于后者,可以参见洛克菲勒借款案,法律需要且有权维护的,也只有程序正义而已)

我在虚幻的发言,因为没怎么整理,多少有点乱,大家将就着看吧
当然,没有常识只是可能的原因之一;刻意为之的情况也远远不是没有的;P

尊敬的网络评论员同志,不得不说你们辛苦了;虽然你们并不是在为政府辩护,而只是将政府降低到了你们的拙劣水平可以为之辩护的程度:D
如果许霆取出了17万元后趁银行还没有发现问题主动交给银行,他是不是会受到赞扬?
如果是,那么,说明他是“学雷锋”。
难道没有“学雷锋”就是罪恶滔天?
原帖由 godkiller 于 2008-1-26 21:35 发表
这个5毛解释的太牛逼了,原来他知道取一块钱就可以吐100块钱,中国的其他ATM机居然都没事;P

为什么这么多人用这台提款机,只有许出现问题???一个在提款机上乱试的人与一个在保险箱上乱试的人有什么区别?是取一块钱出来1000元,你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楚,嘴巴还乱跑火车.
]]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8-1-26 22:04 发表
放P,难道尝试取一块钱就不是"良民"?那你说尝试取一块钱是什么罪,应该判多少年?
这与保险箱不一样,如果保险箱是别人的,你去开,就是非法的行为.从自己的卡里取钱,在机器上合法的操作,没有什么不妥.

取一块钱当然不是罪,但是心理还是有问题的吧.一个正常人没事去提款机上取一块钱的吗?

怎么不一样?难道是你公司的员工就可以借机偷公司的保险箱不成?被发现时,只要说一句,我的工资也在里面就会没事了?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6 22:25 发表
1,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当事人在行为之前对于提款机状况有任何了解,更不具备利用这一状况的主观故意;换而言之,其行为动机并不是先验性的,直接故意是否存在也是极大的疑问,这一点是不是应该考虑?
2,当事人在程序上无过错,并且其后果并不一定是可预见的(也许只是提款机记录错误,实际帐户已经扣款也未可知,至于说账户的私有余额问题,如前所述,不能排除第三者赠与之可能),这一点要不要考虑?
3,其占有对象是否可以被明确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也是极大的疑虑,理由如前述;更何况这一占有客观上并非因为其行为(取款>查询>取款这一做法完全符合交易管理),而纯粹是由于相对方过错
...

错,虽然第一次时他可能没有过错只能说动机不良,但是之后的170次那就是恶意盗窃了.而且,那台提款机工作那么多年,取款的人不计其数,为什么只有他发现了取一元能出1000元的漏洞呢.哪一家的提款机能是取一元的?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8:25 发表

取一块钱当然不是罪,但是心理还是有问题的吧.一个正常人没事去提款机上取一块钱的吗?

怎么不一样?难道是你公司的员工就可以借机偷公司的保险箱不成?被发现时,只要说一句,我的工资也在里面就会没事了?


原来什么是正常人,什么不是的标准是您界定的阿,很好很强大

正常情况下,公司的保险箱里面不只有我的钱,而我的银行卡里面只有我的钱,明白么?

更何况这里还有一个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的问题,不过我是不指望足下能够理解了

至于我在哪里活动,貌似不劳足下费心;当然如果我的行为增加了您的工作量甚至叫您食不知味,我表示歉意;P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8:38 发表

错,虽然第一次时他可能没有过错只能说动机不良,但是之后的170次那就是恶意盗窃了.而且,那台提款机工作那么多年,取款的人不计其数,为什么只有他发现了取一元能出1000元的漏洞呢.哪一家的提款机能是取一元的?


1,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当事人在行为之前对于提款机状况有任何了解,更不具备利用这一状况的主观故意;换而言之,其行为动机并不是先验性的,直接故意是否存在也是极大的疑问,这一点是不是应该考虑?
2,当事人在程序上无过错,并且其后果并不一定是可预见的(也许只是提款机记录错误,实际帐户已经扣款也未可知,至于说账户的实有余额问题,如前所述,不能排除第三者赠与之可能),这一点要不要考虑?
3,其占有对象是否可以被明确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也是极大的疑虑,理由如前述;更何况这一占有客观上并非因为其行为(取款>查询>取款这一做法完全符合交易管理),而纯粹是由于相对方过错

知道什么叫做构成要件缺失么;P

又及,此案已经确定发回重审(省高院的理由是证据不足,量刑不当);会不会改判无罪尚不可知(可能性不大,我们的立法体系本来就不视双方为对等民事主体),量刑基准全面修正是一定的了;只是不希望领导时候又改口称颂政府大力捍卫公民权利,积极主动纠正司法偏差哦:P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8:38 发表

错,虽然第一次时他可能没有过错只能说动机不良,但是之后的170次那就是恶意盗窃了.而且,那台提款机工作那么多年,取款的人不计其数,为什么只有他发现了取一元能出1000元的漏洞呢.哪一家的提款机能是取一元的?


再有一点:作为银行的交易相对人,客户有什么理由必须了解银行在不可确定的将来提供或不提供何种服务?莫非银行每一次具体业务变动都以书面或者其他法律上推定可以保证到达的方式通知了全部或者主要客户?

那台提款机工作那么多年,取款的人不计其数,为什么只有他发现了取一元能出1000元的漏洞呢----原来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不是过失人而是过失的发现人,这又是哪个国家的伟大民法阿;P

他们不是在为政府辩护,而是将政府贬低到了他们拙劣的水平可以为之辩护的程度,很好很强大:D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8:38 发表
原来什么是正常人,什么不是的标准是您界定的阿,很好很强大

正常情况下,公司的保险箱里面不只有我的钱,而我的银行卡里面只有我的钱,明白么?

更何况这里还有一个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的问题,不过我是不指望足下 ...

切,那么是你界定咯?一个在提款机上乱试的人,你说动机正不正常?

银卡里只有你的钱,但是许取的是只是卡里的钱么?偶尔一次碰到,你还可以说无过错,之后利用漏洞170次取出了远远超过卡里的金额,还不是恶意犯罪?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8:46 发表
再有一点:作为银行的交易相对人,客户有什么理由必须了解银行在不可确定的将来提供或不提供何种服务?莫非银行每一次具体业务变动都以书面或者其他法律上推定可以保证到达的方式通知了全部或者主要客户?

完全两码事,难道小偷偷钱被抓后可以说,被偷的人没有通知小偷不能偷他.所以小偷没有罪?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8:42 发表
1,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当事人在行为之前对于提款机状况有任何了解,更不具备利用这一状况的主观故意;换而言之,其行为动机并不是先验性的,直接故意是否存在也是极大的疑问,这一点是不是应该考虑?
2,当事人在程序上无 ...

真好笑,用一百多次从一张一千多元的卡里取了17万,还说不是故意的.就算第一次不是先验性的,但是之后一百多次呢?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8:48 发表

切,那么是你界定咯?一个在提款机上乱试的人,你说动机正不正常?

银卡里只有你的钱,但是许取的是只是卡里的钱么?偶尔一次碰到,你还可以说无过错,之后利用漏洞170次取出了远远超过卡里的金额,还不是恶意犯罪?


动机不正常?这么说足下打算采取有罪推定甚至意识犯罪的界定了?法律什么时候开始规范动机而不是行为了?莫非刑法典与民法通则是您制定的么;P

进一步说,怎么能够证明动机不正常?抱着好奇之心反复尝试交易流程就是有不良动机?那么那些为了向银行服务表示抗议而一次存取一元人民币,反复近千甚至万人次的居民都该算恶贯满盈了吧?

至于说金额问题,司法界定如何能够排除匿名赠与的可能性?亲朋好友或者善意第三人----知道是啥么?不知道可以问----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将款项汇入其帐户又违反了哪条法律?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8:51 发表

完全两码事,难道小偷偷钱被抓后可以说,被偷的人没有通知小偷不能偷他.所以小偷没有罪?


原来银行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或者盗窃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以至于两者具有可比性,很好很强大

有个比较私密的问题:您还可以更神奇一些么?现在的社会娱乐资源并不是特别充裕地说;P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8:54 发表

真好笑,用一百多次从一张一千多元的卡里取了17万,还说不是故意的.就算第一次不是先验性的,但是之后一百多次呢?


什么叫做始发动机您知道么?什么叫做善意推定您知道么?

就这水平还来和我讨论法律?很好很强大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9:00 发表
动机不正常?这么说足下打算采取有罪推定甚至意识犯罪的界定了?法律什么时候开始规范动机而不是行为了?莫非刑法典与民法通则是您制定的么;P

进一步说,怎么能够证明动机不正常?抱着好奇之心反复尝试交易流程就 ...

好吧,你就说他反复一百多次和潜逃都是好奇吧.

反正小偷也是无罪的,因为小偷不小心手放进别人口袋只是好奇而已,里面有没有钱也没有先验性的.拿着了也不犯罪.您是不是这个意思?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9:03 发表
什么叫做始发动机您知道么?什么叫做善意推定您知道么?

就这水平还来和我讨论法律?很好很强大

你说什么都没用,不管第一次有没有动机.之后一百多次呢?有本事你当初就应该给许当律师去,根我说没啥用.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9:06 发表

好吧,你就说他反复一百多次和潜逃都是好奇吧.

反正小偷也是无罪的,因为小偷不小心手放进别人口袋只是好奇而已,里面有没有钱也没有先验性的.拿着了也不犯罪.您是不是这个意思?


原来银行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或者盗窃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以至于两者具有可比性----请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谢谢

知道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盗窃嫌疑如何区分么?知道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么?

PS:既然是法律讨论,希望足下能够从比较专业一些的角度展开论述,即便不能推究法理,探求法意至少也要能够诠释法条吧?但愿这不算为难足下;P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9:12 发表
原来银行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或者盗窃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契约合意与契约效力以至于两者具有可比性----请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谢谢

原来如此,哪条契约里写明可以利用提款机漏洞盗窃来着,你列出来我看看.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9:08 发表

你说什么都没用,不管第一次有没有动机.之后一百多次呢?有本事你当初就应该给许当律师去,根我说没啥用.


来了来了,没话说了于是让我身体力行自己的原则么?

我当然在做,除了本校之外(稍微利用了学生会主席的职权,应该不算过分吧,反正法制宣传活动是校方倡导的),我也会探访兄弟高校对此的关注意见,希望能够征集到10000份有效签名提交司法机构

至于说辩护,很遗憾我目前还没有从业执照,未来也未必会有(毕竟法律于我只是爱好,相应的了解程度也远不如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或者与精神分析学)
原帖由 地球球圆 于 2008-1-27 09:15 发表

原来如此,哪条契约里写明可以利用提款机漏洞盗窃来着,你列出来我看看.


契约未界定部分视为效力待定,这也需要我解释么?

契约同样没有规定当日取款限额,这么说是不是特定的存取次数可能带来违约风险?很好很强大;P

至于说足下一直坚持的盗窃,请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您清楚么?GOOGLE也可以:P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1-27 09:19 发表
契约未界定部分视为效力待定,这也需要我解释么?

契约同样没有规定当日取款限额,这么说是不是特定的存取次数可能带来违约风险?很好很强大;P

至于说足下一直坚持的盗窃,请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您清楚 ...

搞笑,契约没规定可以杀工作人员,那这部分也可以视为待定咯.那有了契约还要法律干什么?

是不是盗窃,都已经被判盗窃罪了,你还嘴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