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补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45:46
  卫生部、商务部日前印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全文请看今日第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提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规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稿源: 健康报   编辑: 邵婷卫生部、商务部日前印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全文请看今日第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提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规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稿源: 健康报   编辑: 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