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许霆恶意取款案将发回重审 法院未予证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37:27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16:40 中国网
  许霆恶意取款案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blog)透露,从有关渠道获悉该案二审结果是“发回原法院重审”。但该消息没有得到广东省高院证实。

  根据媒体今日(1月9日)报道报道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本网连线许霆父亲许彩亮,他透露:“今天早晨接到律师电话,说广东省高院决定将许霆案发回原法院重审。”

  记者随后连线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他表示从有关渠道获悉该案二审结果是“发回原法院重审”,目前还没有接到广东省高院的通知,但“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该会在本周内送出”。

  许霆律师正努力为许霆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吴义春还在自己的博客公布了《许霆案二审辩护提纲》,他表示相关内容已经书面提交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供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辩护律师称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对此许彩亮表示:“最希望的结果是许霆无罪释放,全额退还许霆取走的款项。”

  本网随后向广东省高院许霆案二审审判长郑岳龙法官求证,郑法官表示:许霆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当中,现在还不能证实是否会发回重审。广东省高院会尽快审结此案,一定会在审限要求的2月11号以前完成二审。(文/黄欢)

  相关报道:辩护律师:许霆案可能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16:40 中国网
  许霆恶意取款案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blog)透露,从有关渠道获悉该案二审结果是“发回原法院重审”。但该消息没有得到广东省高院证实。

  根据媒体今日(1月9日)报道报道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本网连线许霆父亲许彩亮,他透露:“今天早晨接到律师电话,说广东省高院决定将许霆案发回原法院重审。”

  记者随后连线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他表示从有关渠道获悉该案二审结果是“发回原法院重审”,目前还没有接到广东省高院的通知,但“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该会在本周内送出”。

  许霆律师正努力为许霆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吴义春还在自己的博客公布了《许霆案二审辩护提纲》,他表示相关内容已经书面提交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供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辩护律师称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对此许彩亮表示:“最希望的结果是许霆无罪释放,全额退还许霆取走的款项。”

  本网随后向广东省高院许霆案二审审判长郑岳龙法官求证,郑法官表示:许霆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当中,现在还不能证实是否会发回重审。广东省高院会尽快审结此案,一定会在审限要求的2月11号以前完成二审。(文/黄欢)

  相关报道:辩护律师:许霆案可能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肯定不是无期,至少证明,广东高院认为一审不妥。
  等着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16:45 中国网
  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blog)表示许霆案可能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许霆案若发回重审将重组合议庭

  问:如果此案发回重审,将按照什么程序进行?重审开庭的时间有规定吗?

  吴义春:发回重审的程序是发回原审法院另外安排法官组成合议庭,重新按照一审的程序来。按照法律规定,原审法官不能参与。另外组成合议庭,时间是比较长的。另行审理的时间要重新计算,时间表现在是没办法定下来。

  问:如果重审,作为辩护律师下面打算怎么应对?

  吴义春:我们现在还等正式的通知,一方面想看看省高院最正式的重审的文件是什么样的理由;此外可能会再去见一下许霆,对一些事实部分再尽量要求求证一下。

  问:理由很关键吗?能稍微解释一下吗?

  吴义春:按照《刑诉法》187、188条规定发回重审是有条件的,一个是程序上违法要发回重审;第二如果对当时的一些事实认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还是要知道发回重审的理由针对性地做一些重点的工作。

  我认为这个案件从程序的角度来讲,至少在目前审理阶段程序还是合法的,没有看到程序上有明显的违法的地方。

  问:所以应该多半会以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吴义春:不能确认,但是可能性应该比较大。

  律师称许霆案侦查阶段不够严谨

  问:针对不同理由做相应的准备,是不是工作重点也不一样?

  吴义春:对。因为这个案件当时我们的策略是,如果二审直接处理,我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再去对这个事实部分做一些很严谨的核实,因为侦查阶段的事情,我们干预不了。但是如果发回重审提出来,事实值得再去查,我们也有针对性地对这个事实提出我们的看法,不一样的。

  问:报道说有一些对许霆有利事实在一审当中并没有提出来,是吗?

  吴义春:我的了解来说,也许只是许霆自己的话,因为有些东西我们无法核实。这个案子在侦查的时候,基层公安也没有做重大的案件一步一步查实。比如他当时到底是怎么抓到的。如是抓获,严谨的做法应该当时在场人都要现场做询问笔录,但是这个案件中是没有询问笔录,只是有一个不符合文书的规格的报告,宝鸡车站的一个警官写的简单的两句话,盖了派出所的章。

  问:这些证据能否取证对重审会很重要吗?

  吴义春:对定性来说影响不大,它只是一个情节。

  最高法院可能出台解释性文件

  问:如果发回重审有什么意义?

  吴义春:我个人猜测,发回重审的过程当中,最高法院可能会做一些解释性的东西、指导性的东西出来,指导下面法院审理。

  如果同时再出一些新的解释,有可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但是有利到什么程度就不好说了。

  问:您在为许霆作无罪辩护,凭什么依据?您说许霆不构成侵占罪,但他后期取款逃走的过程算不算侵占?

  吴义春:从我们整体的辩护角度来说,我们坚持无罪的来做。一般先分析他当时的行为,事后是潜逃还是没有潜逃,只是一个情节的问题,不影响这个案件真实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从刑法的角度,这个案件根据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应该从法理的角度,应该说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解释才是合适的。因为这是一个公诉案件,在控诉双方对有些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样的情况下,法院作为一个裁判者,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处理。

  律师坚持为许霆做无罪辩护

  问:一审判无期有几个理由:数额比较巨大和盗窃金融机构。发回重审还需要针对这两点进行辩护吗?

  吴义春:肯定还会牵扯到这个问题,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来的话,就目前状况,我们还是认为不要做有罪处理,通过民事程序处理算了。

  问:也有一个可能会轻判,可能适用什么法律条文?

  吴义春:有可能轻判。如果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有可能还是做盗窃处理。但是他不是作为严重的盗窃行为,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这个条文,可能最高院同时在这里做一个批复、解释,适用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上升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问:问您一个个人的问题,这个案子在全国的关注度这么大,您担任许霆案的辩护律师,会不会觉得压力很大?

  吴义春:压力肯定是有的,我们律师事务所有5、6个律师一起参与。包括我们的一些意见到底怎么写,其实我们所里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从我们整体的辩护角度来说,我们还是坚持无罪的来作辩护。 (文/黄欢)

  相关报道:据称许霆恶意取款案将发回重审 法院未予证实
不可能是无罪的,关键就看ATM机是不是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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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你启发,搜索一下,还真是这样的
本报讯 钟伟、记者张火金报道:中国农业银行兴国县潋江支行原柜员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12天的时间内,疯狂将储户的存款共计66万余元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8月23日,谢某犯贪污罪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查,今年3月31日至4月12日短短12天内,谢某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兴国县潋江支行柜员的职务之便,将4个单位储户缴存的9笔存款共计66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并于4月13日携款潜逃。5月26日,谢某在武汉被兴国警方抓获,55万余元赃款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http://www.pay4.cn/?viewthread-65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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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早就存在的故意盗窃66万.居然是按照贪污罪判,只有11年.
钱都交回去了
判3年就够了
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一案昨日传出新消息,许霆的律师透露,广东省高院将裁定撤销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如无意外,该案将于本周前后发回重审。

  但省高院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案件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没下裁定书,审理结果尚无定论。

  据了解,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广东省高院此次二审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许霆的律师吴义春称,经过二审,广东省高院可能裁定撤销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如无意外,本案将于本周前后被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该会在本周内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而其中第三项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我们现在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如果本案真被发回中院重审,按照相关法律,那就说明许霆案原本的一审无期判决已经被取消了,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吴义春说。

  吴义春表示,如果重新一审,就需要重新准备相关辩护材料,最长可能会持续两个半月的时间。如果代理人许霆对此次审判结果不服,还可提起上诉。

  记者就此采访省高院时,该院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案件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没下裁定书,审理结果尚无定论。
(许霆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根本不存在带来示范效应而必须动用刑罚手段进行严厉防范、严厉打击。

  ―――被告律师吴义春

  有罪

  利用这种瑕疵,获得银行财产后逃跑,其行为本身显然有着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这种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无异于对这种恶意的鼓励,其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

  许霆案一审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各界热议,有罪?无罪?应轻判?应重判?律师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自动柜员机是共同犯罪”“金融机构错在先,诱惑在先”……各方观点碰撞,成为读者关注焦点,有的甚至参与其间。

  被告律师:没到非动刑罚不可

  被告律师吴义春在二审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其辨护词说,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质特征是该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正如《刑法》第1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许霆的行为是否到了非动用刑罚不可的程度呢?显然不是。因为许霆首先是在出错的自动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两次共计171笔的取款行为,其这种占有故意也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一步步生成,带有不可思议、令人深感意外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行为人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自动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与日常所见的各类侵财型犯罪相比,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根本不存在带来示范效应而必须动用刑罚手段进行严厉防范、严厉打击。

  第三、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的民事方式,由自动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实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没有达到非动用刑罚不可的激烈程度。

  旁观律师:金融诈骗宜判五年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在深入研究许霆案后,认为许霆犯的是金融卡诈骗罪,判刑5年左右较为合适。

  张元欣研究许霆案之后,认为现有的一审判决是一个非典型犯罪行为的典型性判决,故才引起社会如此热议……

  张元欣认为,许霆的取款方式本身是公开的正常行为,其在取款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银行卡,也就是说,他没有对银行隐瞒自己的身份。“这和在战争年代取走粮食留下收条的行为一样,不是秘密窃取的方式,当然不应当认定为盗窃”。

  张还表示,目前受贿18万元判3年,贪污3个亿判死缓,从ATM恶意取款17.5万元却要判无期,这样判决无疑伤害了司法正义,无论如何不能给人以正义之感。

  同时,张元欣表示,许霆案应追刑责。“明知ATM机有瑕疵,以占有为目的,利用这种瑕疵,获得银行财产后逃跑,其行为本身显然有着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这种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无异于对这种恶意的鼓励,其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张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适合要件,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都成立,但更切近适用后者。许霆的行为在金融领域属于透支或者说恶意透支,属金融诈骗罪,具体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虽说许霆用的可能不是信用卡,是一般的银行卡。但这并不妨害其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

  张认为,考虑银行本身存在的过错及人性共有的弱点,许霆应当从轻判决,5年左右有期徒刑比较适当。

  个别市民:类似通奸应判无罪

  市民王先生对许霆案表现得比较激动,他认为,如果把抢劫比作强奸的话,许霆抢劫金融机构(何况是盗窃),是金融机构错在先,诱惑在先,许霆多拿了钱的行为,与金融机构间最多也只能算通奸,且金融机构还有色诱之嫌。“而通奸按现行法律是无罪的。1次和170次是一样的无罪”。

  王先生认为,法律“应该向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民众作一点倾斜”。

  相关新闻

  余额为0取出4000元ATM机用户急报警

  本报讯 1月7日晚,吉林延吉市两学生从ATM机中取出4000元钱后打电话报警,因为钱不是他们的,当时他们的卡上余额显示为0.

  据报道,两学生为19岁的赵宁和20岁的李冰,是延吉市某酒店后厨学员,每月收入仅500元。7日是工资到账的日子,两人下班后一同去银行取钱。赵宁取了300元后,查询余额显示为0.吃了一惊马上按键取款200元,顺利取出来了。赵宁很疑惑,再次取款2000元,结果2000元也取出来了。赵宁将同事已没有余额的工资卡插入取款机,取款2000元,结果也取出来了。

  8日,记者和赵宁找到取款机所属银行的负责人。经几次取款,证实这张零余额的工资卡确实能源源不断地取出钱。该负责人表示,民警将此事告知他们后,他们打出了该取款机取款明细,并没显示有错。

  在工资卡所属银行,经了解,赵宁工资卡是单位统一为员工办理的,属批量开卡。以批量开卡的形式办下来的卡都是一样的密码,为了避免风险,使用前需到柜面进行密码激活,但查证显示,赵宁的工资卡并没激活密码,而且数次取钱后,该卡明细上仍显示有500元钱,也就是单位发给赵宁的工资。发卡银行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李先生调查后称,“当我们接到赵宁超余额取款时,我们系统给出的是拒绝命令。”

  目前,银行卡可以超余额取款的数目还没具体统计出来,银行已收回赵宁工资卡,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