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改委称收暂扣车停车费违规可投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0:00:57
河南发改委称收暂扣车停车费违规可投诉
2008年01月04日 18:47大河网

大河网讯 1月2日,本网转发的报道《司机投诉曝光灰色地带 收暂扣车停车费违法》在网友中引发强烈反响,不少网友致电本网诉说遭遇,有网友提出心中疑问:政策既然规定不得收暂扣车停车费,但有执法部门还在收取该咋办?

即日起,大河网、河南手机报联合河南商报接受广大网友、读者投诉。联系方式:大河网新闻部0371-65795802,河南商报新闻热线 0371-65582345,或者发送短信到河南手机报 1062885566。

郑州市交通局:市民不需交付停车费

众多网友反映曾经历的暂扣车辆在停车场要收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交通、交警等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2日报道中,郑州市交通局已表示,他们暂扣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交通规费征稽处负担,市民不需要再交付。

交警:停车费一直都是车主交

2日下午,记者联系郑州交警支队,咨询关于暂扣车辆收费一事,交警方面表示,交警依据相关交通法规、依法扣留的违章车辆,目前大都是存放在具有社会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是停车场自身的行为,与交警部门无关,至于收费多少,应该是由物价部门来定,若对价格有意见,车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对于网友提出的暂扣车辆停车费该谁来掏的疑问,交警部门称,这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谁来交,也没专门经费,而停车场收的钱与交警部门没关系,以往停车费一直都是车主掏的。

律师:应由执法部门负担停车费

“车主肯定不该交这个费。”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说,交警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

此前外地有网友针对此问题质疑说,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西安市民石先生的话有些过激,他说,如果交警队让车主付暂扣车辆停放费用的理由成立,那么派出所拘留违法者是不是还可以收住宿费?犯罪分子被抓后是不是还要为警方付办案经费?

孟国涛律师说,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省发改委:行为违规,车主可投诉

记者查阅到,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时,就有关问题专门做了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就此,记者向省发改委反映情况,省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行政执法暂扣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不得向车主收费,文件中已经表述得很清楚。政策已经明确,而有关单位却没按要求操作,可以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投诉或者举报。

有政策在却不按规定办事,属于行为问题,该人士说,针对该情况,车主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纠风办投诉。

省交通厅: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

对此,新近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要赔偿。记者就该草案采访时曾专门提到这些情况:交警、运管、规费稽查等部门人员,查处车辆交通违法、违规后,不是及时处理,而是将车辆暂扣到停车场,并收取高额的停车费。司机反映时,这些执法人员还振振有词:那停车场是社会停车场,停车费是向社会停车场交纳的,不是我们收的。可谁又能保证,这些执法人员和停车场背后没有存在黑幕交易呢?

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不能乱收费。当时,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和平说,《条例》专门设置“执法监督”一章,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较高的执法要求: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设施或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局:该部分执法权已移交

最后,记者又联系到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说,执法局拖移违规车辆的权利已经移交,以后由交警来管。记者了解到,2006年3月份,该局曾下发了《关于禁止收取静态违规车辆停车看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支队、各区执法局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向被扣押车辆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现在,执法局职责已经发生变更,“给路边停靠的车辆贴‘红条儿’罚单、拖车这些事,执法局都不能干了。”详见相关报道:《执法局不能再拖车》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是否真能制止车辆被扣还要交费的现象发生?”对此,网友们表现出的有期待,也有疑虑。
河南发改委称收暂扣车停车费违规可投诉
2008年01月04日 18:47大河网

大河网讯 1月2日,本网转发的报道《司机投诉曝光灰色地带 收暂扣车停车费违法》在网友中引发强烈反响,不少网友致电本网诉说遭遇,有网友提出心中疑问:政策既然规定不得收暂扣车停车费,但有执法部门还在收取该咋办?

即日起,大河网、河南手机报联合河南商报接受广大网友、读者投诉。联系方式:大河网新闻部0371-65795802,河南商报新闻热线 0371-65582345,或者发送短信到河南手机报 1062885566。

郑州市交通局:市民不需交付停车费

众多网友反映曾经历的暂扣车辆在停车场要收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交通、交警等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2日报道中,郑州市交通局已表示,他们暂扣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交通规费征稽处负担,市民不需要再交付。

交警:停车费一直都是车主交

2日下午,记者联系郑州交警支队,咨询关于暂扣车辆收费一事,交警方面表示,交警依据相关交通法规、依法扣留的违章车辆,目前大都是存放在具有社会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是停车场自身的行为,与交警部门无关,至于收费多少,应该是由物价部门来定,若对价格有意见,车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对于网友提出的暂扣车辆停车费该谁来掏的疑问,交警部门称,这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谁来交,也没专门经费,而停车场收的钱与交警部门没关系,以往停车费一直都是车主掏的。

律师:应由执法部门负担停车费

“车主肯定不该交这个费。”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说,交警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

此前外地有网友针对此问题质疑说,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西安市民石先生的话有些过激,他说,如果交警队让车主付暂扣车辆停放费用的理由成立,那么派出所拘留违法者是不是还可以收住宿费?犯罪分子被抓后是不是还要为警方付办案经费?

孟国涛律师说,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省发改委:行为违规,车主可投诉

记者查阅到,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时,就有关问题专门做了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就此,记者向省发改委反映情况,省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行政执法暂扣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不得向车主收费,文件中已经表述得很清楚。政策已经明确,而有关单位却没按要求操作,可以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投诉或者举报。

有政策在却不按规定办事,属于行为问题,该人士说,针对该情况,车主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纠风办投诉。

省交通厅: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

对此,新近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要赔偿。记者就该草案采访时曾专门提到这些情况:交警、运管、规费稽查等部门人员,查处车辆交通违法、违规后,不是及时处理,而是将车辆暂扣到停车场,并收取高额的停车费。司机反映时,这些执法人员还振振有词:那停车场是社会停车场,停车费是向社会停车场交纳的,不是我们收的。可谁又能保证,这些执法人员和停车场背后没有存在黑幕交易呢?

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不能乱收费。当时,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和平说,《条例》专门设置“执法监督”一章,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较高的执法要求: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设施或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局:该部分执法权已移交

最后,记者又联系到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说,执法局拖移违规车辆的权利已经移交,以后由交警来管。记者了解到,2006年3月份,该局曾下发了《关于禁止收取静态违规车辆停车看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支队、各区执法局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向被扣押车辆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现在,执法局职责已经发生变更,“给路边停靠的车辆贴‘红条儿’罚单、拖车这些事,执法局都不能干了。”详见相关报道:《执法局不能再拖车》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是否真能制止车辆被扣还要交费的现象发生?”对此,网友们表现出的有期待,也有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