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几个著名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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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几个著名诽谤案
2008年01月02日 10:31东方网

我国的侦查机关很少受司法控制。现代政府由于需要高效运作,必须遵循首长负责制,所以党政领导不经恰当程序,命令警察抓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2007年有几个案子值得一提。4月份,山西稷山三名公务员因诽谤县委书记获刑;8月份,重庆发生“彭水诗案”;接着安徽五河县又传来了“两教师给县领导发短信被拘留”的消息;10月,陕西志丹县李某、孙某因编发一条“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手机短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的名义逮捕。转发此短信的4名科级干部,则被免职和纪律处分。最近,《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初,山东高唐县一位公务员、一位医生、一位教师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该县县委书记的帖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侮辱”、“诽谤”县委书记。

以上这些案件在舆论监督之下,当事人大多免予牢狱之灾,但是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县级党政领导对地方司法权的全控制甚至任意干预。但这显然不是上述案件所特有的现象,因为现行的司法体制让领导为私利干预司法难以避免。

我国的侦查机关很少受司法控制。现代政府由于需要高效运作,必须遵循首长负责制,所以党政领导不经恰当程序,命令警察抓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这样,为人民权利保驾护航很容易变成为党政机关保驾护航,而为党政机关保驾护航在少数地方变成了为少数领导保驾护航。为此,现代司法制度设计了对执法权力的“司法控制”这一机制来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加入)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司法审查制度诞生之后很快便得到了世界的认可,成为当代宪政理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法治与政治的分水岭”。

我国也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特殊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强制行为的必经审查程序(正式逮捕时),但由于其本身是指控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同为控方的关系,只能看作是一种内部制约,何况当检察机关自己是侦查机关时,它并没有别的法定监督机关。遗憾的是,在中国,司法审查即使是在学术界也受到抵触,至于立法则从未有引入的动向。在地方行政权力的命令之下,刑事拘留和其他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在法官不知道的情况下完成。

当然,司法审查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本身是独立而公正的,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立法均对司法审判程序作了进一步的界定。这些文件在使用司法一词的时候都要冠以“合格的”、“合法的”、“独立而无偏私的”等词句。我国司法机关———法院本身还存在严重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演讲时曾经谈到,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着三个问题,而司法权力地方化列三个问题之首(2003年9月26日《北京青年报》)。法官向院长汇报案件、重大案件院长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是常规,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独立的审判?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尚且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而当普通公民与官员甚至于党政机关发生纠纷,其不公正的可能性可能会更大。

文本来源:东方早报
2007年的几个著名诽谤案
2008年01月02日 10:31东方网

我国的侦查机关很少受司法控制。现代政府由于需要高效运作,必须遵循首长负责制,所以党政领导不经恰当程序,命令警察抓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2007年有几个案子值得一提。4月份,山西稷山三名公务员因诽谤县委书记获刑;8月份,重庆发生“彭水诗案”;接着安徽五河县又传来了“两教师给县领导发短信被拘留”的消息;10月,陕西志丹县李某、孙某因编发一条“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手机短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的名义逮捕。转发此短信的4名科级干部,则被免职和纪律处分。最近,《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初,山东高唐县一位公务员、一位医生、一位教师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该县县委书记的帖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侮辱”、“诽谤”县委书记。

以上这些案件在舆论监督之下,当事人大多免予牢狱之灾,但是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县级党政领导对地方司法权的全控制甚至任意干预。但这显然不是上述案件所特有的现象,因为现行的司法体制让领导为私利干预司法难以避免。

我国的侦查机关很少受司法控制。现代政府由于需要高效运作,必须遵循首长负责制,所以党政领导不经恰当程序,命令警察抓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这样,为人民权利保驾护航很容易变成为党政机关保驾护航,而为党政机关保驾护航在少数地方变成了为少数领导保驾护航。为此,现代司法制度设计了对执法权力的“司法控制”这一机制来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加入)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司法审查制度诞生之后很快便得到了世界的认可,成为当代宪政理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法治与政治的分水岭”。

我国也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特殊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强制行为的必经审查程序(正式逮捕时),但由于其本身是指控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同为控方的关系,只能看作是一种内部制约,何况当检察机关自己是侦查机关时,它并没有别的法定监督机关。遗憾的是,在中国,司法审查即使是在学术界也受到抵触,至于立法则从未有引入的动向。在地方行政权力的命令之下,刑事拘留和其他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在法官不知道的情况下完成。

当然,司法审查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本身是独立而公正的,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立法均对司法审判程序作了进一步的界定。这些文件在使用司法一词的时候都要冠以“合格的”、“合法的”、“独立而无偏私的”等词句。我国司法机关———法院本身还存在严重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演讲时曾经谈到,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着三个问题,而司法权力地方化列三个问题之首(2003年9月26日《北京青年报》)。法官向院长汇报案件、重大案件院长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是常规,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独立的审判?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尚且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而当普通公民与官员甚至于党政机关发生纠纷,其不公正的可能性可能会更大。

文本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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