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糟蹋国家的法律?(188楼有新的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3: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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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从银行提款机里拿了10多万的家伙却判了无期,真是惨烈啊
最近大家学习法律的热情很高啊:)
首先,你有个概念搞错了,死缓是一个独立的邢种,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和缓刑不是一回事。缓刑简单地说是赞不执行刑罚以观后效,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不执行刑罚。死缓是等两年如果表现好可以转成无期徒刑。在这两年的时间里被执刑人是以“侯斩”的状态在服刑的。而且,死缓的邢等高于无期,即便两年后不杀,以后表现同样好的情况下,死缓可以减刑的底线也比无期要高。死缓是接进死刑的,是较轻的死刑,在你说的那个法条中它是作为“死刑”的一种。

第二,刑罚的目的是抑制犯罪,而不是惩罚本身。不同的罪行不能简单地以侵害标的的数额来比较。
人治哪有法制?:D
这么严肃的话题!:L ;funk
司法也是需要一定的妥协的,因为一切司法行为都要考虑消费比。
就算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官在开庭前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商量,让被告承认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程度的罪名也是非常常见的。
这个案子的具体细节都不知道,光是谴责没有什么意义。比如此人有没有重大立功表现,赃款追回了多少,实际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和3亿相差很多。
还有就是,对于国家公务员而言,一旦东窗事发,进了监狱,和普通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墙倒众人推总是在不停地发生。
不过如果家里面在退回赃款之后依然经济状况较好(直系亲属不要指望了,希望关系稍微远点的有点人情味吧),花钱让其在监狱里面不至于太受苦还是能够做到的。
至于说“一到两年就能放出来”,就只有在某些人的梦里面才能够实现了。表现非常好的话,12年还是有可能的。
原帖由 该用户名已存在 于 2007-12-22 02:02 发表
"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涉嫌共同贪污、受贿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从这个消息来说,该案子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然不会搞到长春审理该案件..
一个人就贪污3亿,我想问一句,建国到现在有几个 ...


法盲,居然认为“斩监后”能保释。。。:L
原帖由 alvin-evans-lee 于 2007-12-22 09:53 发表


法盲,居然认为“斩监后”能保释。。。:L

    斩监后一般都会秋后问斩吧,死缓一般都是死不成的。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22 09:55 发表

    斩监后一般都会秋后问斩吧,死缓一般都是死不成的。


我只是类比一下而已。
还没听说过死缓能保释的。
此人可能把保外就医之类误以为和保释一样了。
时代在进步,楼主的法律常识:D 却回到奴隶社会了
我敢保证那些人在一到二年就会被保释出来,

简单的逻辑问题,真要是这样当初把新闻暴出来干嘛?:D TG要是想保他不发消息内部了了不就结了,还费个事发个消息来招法盲口水?;P
你看我们象法治社会,其实还是彻彻底底的人治社会

要习惯,习惯了就好了
原帖由 2000wcw 于 2007-12-22 11:04 发表
你看我们象法治社会,其实还是彻彻底底的人治社会

要习惯,习惯了就好了

    空发感慨是没有意义的。这件事情上面,哪里看出来不法制了?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22 11:07 发表

    空发感慨是没有意义的。这件事情上面,哪里看出来不法制了?



颠倒黑白是没有意义的。从这件活生生的事情上来看,只要有眼睛的老百姓都可以看出法治是不存在的。
有眼睛的老百姓又让楼上代表了:D

这事真要讲人治不讲发制那就会有两个结果:

1.为平民愤不顾特别自首情节就给毙了.

2.为不激起民愤满着不报内部就处理了.

显然现在的情况不是以上任一一种,所以说正是法治的体现:D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12-22 11:28 发表
有眼睛的老百姓又让楼上代表了:D

这事真要讲人治不讲发制那就会有两个结果:

1.为平民愤不顾特别自首情节就给毙了.

2.为不激起民愤满着不报内部就处理了.

显然现在的情况不是以上任一一种,所以说正是法治 ...

   说得好。单纯说人治还是法制都是片面的,只能说是哪一个占主导地位。不法制,中国早就乱套了,完全法制了,中国早就腾飞了。西方发达国家也只能是说比我们更加法制。完全的法制大概只能靠logic programming制造出来的AI才能够实现。
一边是贪三忆得一死缓,一边是拿十万也得一死缓.这的犯罪情节的审定真是大有学问啊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看样子那个取款机取得十万圆不义之财的,犯罪情节恶厉到和贪三亿不义之财的好有一比.法律的公平由此可见一斑.
谁让那家伙摊上"金融机构"了呢:D 法条怎么规定的就怎么判,这才是法治,要是按着3亿就该杀,十万就不该无期的民意去判,那才真的是人治呢:D
那个17万的是无期徒刑,这个贪污的是死刑缓期执行,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要明确,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在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关于量刑的部分均没有没有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任何规定“处死刑”的,都可能是死刑缓期执行或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两种并列的死刑执行方式。
    由于刑法关于采取何种执行方式的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糊,究竟采用何种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更多的有赖于一系列的政策,因此常常为人诟病,给人的印象就是贪污即使被判死刑,也是基本不死,当然,这也是实情。根据现行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即先行羁押两年,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则转为无期徒刑,羁押满两年后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12-22 12:14 发表
谁让那家伙摊上"金融机构"了呢:D 法条怎么规定的就怎么判,这才是法治,要是按着3亿就该杀,十万就不该无期的民意去判,那才真的是人治呢:D

不清楚贪上"金融机构"后又有哪样的相关法律,还有那贪三亿的又怎样没贪上"金融机构"了呢,这三亿哪来的.法律又是谁定的,你定的还是我定的.
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1:59 发表
一边是贪三忆得一死缓,一边是拿十万也得一死缓.这的犯罪情节的审定真是大有学问啊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先看看最新司法解释的贪污罪的“特别巨大”是怎么定义的吧。
     基本上,地球上没有任何国家会对于相当于4000万美元这个额度的犯罪进行单独定义。3亿是死,10万依然是死,而我国法律就只规定到了10万而已。
     所以,未来的某一天,有人贪污10000000000亿,结果因为立功判了死缓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因为这些钱和贪污10万01元在法律上是无差别的。
还有十七万的都无期了,给社会和国家照成巨大损失的三亿的人不应该杀了吗,个人以为如果不是这样,那制定这样的法律一定出错了.
贪“金融机构”,貌似和普通的贪,没有区别。
盗“金融机构”,就比较头大了,这个“金融机构”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是盗窃可能处死刑的两种情形之一(另一种情形是文物)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22 12:25 发表

    先看看最新司法解释的贪污罪的“特别巨大”是怎么定义的吧。
     基本上,地球上没有任何国家会对于相当于4000万美元这个额度的犯罪进行单独定义。3亿是死,10万依然是死,而我国法律就只规定到了10万而已。 ...

照你这样的说法,十万和远超过十万的量罪是没有分别的是吗?
死缓这个东西,实在不好。
中国现在的"法制"仍处于丛林时代,是二元的."精英"与街头犯罪是割裂的:L
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2:20 发表

不清楚贪上"金融机构"后又有哪样的相关法律,还有那贪三亿的又怎样没贪上"金融机构"了呢,这三亿哪来的.法律又是谁定的,你定的还是我定的.


这个你最好去看刑法,普法工作是很累人的:D 不给钱我一般不干
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2:28 发表

照你这样的说法,十万和远超过十万的量罪是没有分别的是吗?

都是死刑。要说区别嘛,就是判死刑了也不一定会死,或者说判死刑以后真正死的可能性不同。
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2:28 发表

照你这样的说法,十万和远超过十万的量罪是没有分别的是吗?



十万枪毙十亿凌迟吗?很好的想法:D
原帖由 Plutonium 于 2007-12-22 12:27 发表
贪“金融机构”,貌似和普通的贪,没有区别。
盗“金融机构”,就比较头大了,这个“金融机构”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是盗窃可能处死刑的两种情形之一(另一种情形是文物)

贪和盗是有区别,但都是犯罪达到目地的手段,贪的话也可以是贪从"金融机构"过来的款项,而造成"金融机构"方面无法追讨到赃款,给国家照成巨大的损失.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12-22 12:31 发表



十万枪毙十亿凌迟吗?很好的想法:D

这是你说的,我的意思和你的不同.
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2:34 发表

贪和盗是有区别,但都是犯罪达到目地的手段,贪的话也可以是贪从"金融机构"过来的款项,而造成"金融机构"方面无法追讨到赃款,给国家照成巨大的损失.


这个因果关系太强大了,有点我买了你店里的菜刀杀了人你也要被问责的味道哦:D
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2:34 发表

贪和盗是有区别,但都是犯罪达到目地的手段,贪的话也可以是贪从"金融机构"过来的款项,而造成"金融机构"方面无法追讨到赃款,给国家照成巨大的损失.

这个这个。。。。很多人信用卡刷到爆,银行无法追讨。。。。。还是不要这样引申比较好。。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12-22 12:29 发表


这个你最好去看刑法,普法工作是很累人的:D 不给钱我一般不干

好的,谢谢你的提醒,另外我从来没说你懂法要你科普的话.我只是问你的论倨你不说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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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芭芭 于 2007-12-22 12:26 发表
还有十七万的都无期了,给社会和国家照成巨大损失的三亿的人不应该杀了吗,个人以为如果不是这样,那制定这样的法律一定出错了.

    因为一个案件发生了,为了让犯罪者遭受目前无法给予的严厉处罚而修改法律,这个才叫做对于法治的完全凌辱。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7-12-22 12:39 发表

"贪污"的定义为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D

还有利用职务之便。。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12-22 12:36 发表


这个因果关系太强大了,有点我买了你店里的菜刀杀了人你也要被问责的味道哦:D

你举的例子有点牵强了.你举的是作案工具,而我说的是作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