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上关于贩毒问题的定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25:20
请问,法律上关于贩毒问题的定义

贩毒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和打击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我举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请大家帮我判断一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界定。

例子一;


我打算去某地出差。这时我的一个同事委托我顺道带一件行李。我仔细检查了一下行李,没发现什么违禁物品,于是答应了同事的要求。可是在火车上,缉毒警从该行李中一个极其隐秘的地方(比如说行李夹层里)发现了大量海洛因(足够判死刑的)。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会不会判我死刑?


问题在于:1。我并非主观故意贩毒,在某种程度上我也是受害者。
   
          2。我虽然已经检查了行李,但是我缺少警察的专用设备和相关手段(比如说缉毒犬),我总不可能把             同事行李的夹层也破坏掉,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吧。



例子二:

我正在飞机场的候机厅等飞机,突然来了一个陌生人,带着一件行李。对我说,他要去卫生间,托我代他看管一下行李。我想去卫生间也就很短的时间,于是就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可是过了一会,来了两个缉毒警,从该行李中发现了大量海洛因(足够判死刑的)。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会不会判我死刑?

以上几个问题请大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请问,法律上关于贩毒问题的定义

贩毒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和打击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我举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请大家帮我判断一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界定。

例子一;


我打算去某地出差。这时我的一个同事委托我顺道带一件行李。我仔细检查了一下行李,没发现什么违禁物品,于是答应了同事的要求。可是在火车上,缉毒警从该行李中一个极其隐秘的地方(比如说行李夹层里)发现了大量海洛因(足够判死刑的)。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会不会判我死刑?


问题在于:1。我并非主观故意贩毒,在某种程度上我也是受害者。
   
          2。我虽然已经检查了行李,但是我缺少警察的专用设备和相关手段(比如说缉毒犬),我总不可能把             同事行李的夹层也破坏掉,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吧。



例子二:

我正在飞机场的候机厅等飞机,突然来了一个陌生人,带着一件行李。对我说,他要去卫生间,托我代他看管一下行李。我想去卫生间也就很短的时间,于是就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可是过了一会,来了两个缉毒警,从该行李中发现了大量海洛因(足够判死刑的)。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会不会判我死刑?

以上几个问题请大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原帖由 3d小菜鸟 于 2007-12-19 01:12 发表
请问,法律上关于贩毒问题的定义

贩毒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和打击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我举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请大家帮我判断一下,从法律角度 ...


  第一种情况,虽然你客观上对贩毒的事情并不知情,但是你同意帮他人携带行李,表明你客观上进行了“携带毒品”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放心,只要你充分配合警方行动,并充分证明自己对此并不知情,大部分情况下是会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第二种情况,因为只是暂时帮人看管,根本不算“携带”,并不构成犯罪。当然--充分配合警方是应当的。
  另外:这两种情况并不构成“贩毒罪”,而只是运输和携带毒品,这点要搞清楚哦。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仅在第171条中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即制造、贩卖、 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鉴于上述第171条规定的处罚标准过低,不足以打击该类犯罪,提高了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刑法典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现行刑法典在毒品犯罪法定刑的规定上,一是增加了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充分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比如,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对直接实施毒品犯罪者,均实行“并处罚金”的并科制
两种情况你都不是犯罪。
因为犯罪构成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在两个情况中虽然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都具备了,但惟独没有主观方面,就是你的犯罪故意。所以你都不构成犯罪。
同意楼上观点,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理论上是这样。
   但实际上呢? 关键是,如何证明这些毒品确实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交到自己手上的????

    贩毒者大可以每次找一个无前科绝对清白的人来当运输者,一旦被抓,死不松口承认,死咬自己是不知情的,这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有时候很难判断的。
这个是诉讼法上的问题
原帖由 瘦翻译 于 2007-12-19 11:27 发表
理论上是这样。
   但实际上呢? 关键是,如何证明这些毒品确实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交到自己手上的????

    贩毒者大可以每次找一个无前科绝对清白的人来当运输者,一旦被抓,死不松口承认,死咬自己是不 ...

正解
请教小二,在本类涉毒案件中,主观故意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不是的话,即使是在带毒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陷害,还是要接受刑事处罚?

如果是的话,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是否很难取证?(除非有交易和携带过程的完整录象)在机场等被查出的话很难证明是主观故意携带哦。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19 09:00 发表
  另外:这两种情况并不构成“贩毒罪”,而只是运输和携带毒品,这点要搞清楚哦。


在一些地方看到运输和携带毒品罪需要“主观故意”的要件,即明知运输和携带的物品为毒品。
但是看了下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需“主观故意”的条款,实际操作的时候是怎么样的呢?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要证明“确实并不知情”除了口说,还有什么方式?这好象很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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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7-12-19 13:02 发表


在一些地方看到运输和携带毒品罪需要“主观故意”的要件,即明知运输和携带的物品为毒品。
但是看了下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需“主观故意”的条款,实际操作的时候是怎么样的呢?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要证明 ...

刑法上怎么没有写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本身就是故意犯罪,对主观故意的内容在刑法总则里就讲了。
还有,犯不着想“如何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因为犯罪的举证是警方的责任,警察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的确有主观故意,你自己不用反过来证明“自己不知道”。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19 09:00 发表
  另外:这两种情况并不构成“贩毒罪”,而只是运输和携带毒品,这点要搞清楚哦。

运输和贩卖走私是放在一个罪名里的,是同一罪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7-12-19 12:56 发表
请教小二,在本类涉毒案件中,主观故意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不是的话,即使是在带毒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陷害,还是要接受刑事处罚?

如果是的话,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是否很难取证?(除非有交易和携带过 ...

主观故意当然是必要的要件,本罪是没有过失犯罪一说的。所以如果确实是被陷害的话当然没有罪,不受处罚。
警察要得到犯罪嫌疑人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也要通过各种其他手段和其他途径的,不是光凭嫌疑人一张嘴。
还有,犯不着想“如何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因为犯罪的举证是警方的责任,警察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的确有主观故意,你自己不用反过来证明“自己不知道”。


======================这个我想来想去,感觉操作起来的确有一定的麻烦。
“疑罪从无”的确是现行刑事诉讼的原则,举证责任也在控方(实质上就是警方),
但警方手里的物证算是证据,至于举证责任人的主观上是什么状态,法律上并没有
特地强调。真是现实情况的话,只能尽可能配合警察,让真凶现形,自己才好平安啊。
所以说,刑法上定一个罪,可能不难;
但是,诉讼上,合理怀疑的排出,很麻烦。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7-12-19 13:02 发表


在一些地方看到运输和携带毒品罪需要“主观故意”的要件,即明知运输和携带的物品为毒品。
但是看了下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需“主观故意”的条款,实际操作的时候是怎么样的呢?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要证明 ...

呵呵,
强奸罪,法条中也没有写“故意”;
不但,我国刑法没写,世界很多国家的法条中也没写。。。。哈哈

有过失强奸吗??:D
有的东西,就是要有故意,才会发生结果的。
原帖由 彩云 于 2007-12-19 13:13 发表

刑法上怎么没有写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本身就是故意犯罪,对主观故意的内容在刑法总则里就讲了。



对走私和贩卖没有疑问,但是运输和携带确实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怎么界定是主观故意的?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12-19 13:41 发表

呵呵,
强奸罪,法条中也没有写“故意”;
不但,我国刑法没写,世界很多国家的法条中也没写。。。。哈哈

有过失强奸吗??:D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很明显是主观故意的。

但是携带和运输毒品一定是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吗?没有自己不知情状况下携带和运输毒品的可能?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7-12-19 14:06 发表



对走私和贩卖没有疑问,但是运输和携带确实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怎么界定是主观故意的?

这里的故意,不是一般故意,而是运输和携带”毒品“的故意。
如果对运输和携带物的 性质 都没有认识,又要认定 运输和携带”毒品“的故意,这个就有问题。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7-12-19 14:08 发表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很明显是主观故意的。

但是携带和运输毒品一定是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 ...

这个肯定的,
刑法总则有规定,过失犯 是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的确,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必须有法条明文规定,即“过失。。。。的,处。。。”
例如“过失杀人”等等。
没有规定的,默认都是故意才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回答你,估计你死定了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12-19 13:41 发表

呵呵,
强奸罪,法条中也没有写“故意”;
不但,我国刑法没写,世界很多国家的法条中也没写。。。。哈哈

有过失强奸吗??:D



      友情推荐一篇文章《大学刑法课》。

       是一位台湾法学院学生写的X文,但里面关于法律的内容绝对精彩,尤其是写到过失XX的问题。
反正中国大陆没有过失强奸。
大陆刑法过去对于强奸的定义只局限于男性强奸女性。但对于如果万一是女的强奸男的,则压根没有具体说明。

       强烈要求男女平等。

       我承认,我是胡搞来的。

       但是,法律条文确实没有详细说明。。。。。。。
原帖由 瘦翻译 于 2007-12-20 10:09 发表
大陆刑法过去对于强奸的定义只局限于男性强奸女性。但对于如果万一是女的强奸男的,则压根没有具体说明。

       强烈要求男女平等。

       我承认,我是胡搞来的。

       但是,法律条文确实没有详细说明 ...


  这点是赞同的,中国法律中对鸡奸也是有规定的,但是女性强暴男性,的确是个空白..........
女性强暴男性,在我国立法者看来,不值得用刑法来保护,用民法,出点医药费,抚慰金,XXX就可以了:D
这个我也觉得也不是 男女平等的问题,未来会朝这个方向努力,但是,现阶段,司法资源极其有限,还分布不均衡,还是先对付男X女吧:lol
原帖由 瘦翻译 于 2007-12-20 10:09 发表
大陆刑法过去对于强奸的定义只局限于男性强奸女性。但对于如果万一是女的强奸男的,则压根没有具体说明。

       强烈要求男女平等。

       我承认,我是胡搞来的。

       但是,法律条文确实没有详细说明 ...

你是胡搞的,我也不用太较劲。参见楼上。
还有,XX是要 XX的决意,靠,就是故意拉;过失一说,就当是小说,看看就可以了。。。;P
[:a3:] 据说台湾有200多个人因为贩毒在泰国坐牢
有个人因为在机场坐出租车,但是路上被警察查到车上有毒品,结果司机说那个毒品是乘客的,然后就被关进去了……然后长荣航空提供的证明比他自己说的入境日期提早了一个月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20 10:15 发表


  这点是赞同的,中国法律中对鸡奸也是有规定的,但是女性强暴男性,的确是个空白..........

这个问题论坛上提过很多次了。实际上我国大陆在新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就有过女性强奸男性定为强奸罪的判例了。不过只是个案。似乎并没有被广范应用到司法中。
司法是要成本的,极其罕见的个案,是不值得用刑法来评价的。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未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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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立法者大多是男的;
我不好猜测他们的心理,
不过,说潜意识里完全没有,也很难说,尤其这是在中国。
实际上要靠证据证明你所说的,证明不了只能说明你犯罪了,因为证明你犯罪的证据已经有了。
男性硬不起来女性怎么强奸:D :D :D
起码也是硬起来以后就是通奸吧:D :D
没硬起来之前算强奸未遂:D
中国现行刑法只有“过失致人死亡”,没有“过失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