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为增加选票闹离婚属误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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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pl/2007-12-18/082414545976.shtml
新京报:村民为增加选票闹离婚属误读选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8:24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今年9月,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开始了新一届的村民代表选举。但随之而来的,是该村近20户村民同时“闹离婚”。原来,这次选举以户为单位,71户村民共有71张选票,他们将分成3个小组,选出31个村民代表。村民离婚后,原来的一户就变成了两户,投票权也相应增加了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语出自现行宪法第34条,板上钉钉。如果选举是“按户投票”而不是按人,那么在一个家庭内部允不允许每个成员将自己的选票投给不同的候选对象?

  的确,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臣从君纲,子从父纲,妻从夫纲”,即便是成年子女或妻子,也没有对外的发言权,更遑论以个人名义参与选举。新中国成立以来,那些“三从四德”均已作为封建糟粕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按户选举不应出现在当今的中国,包括农村。

  有人认为,按户选举可以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找到依据。而翻开这部事关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第21条写着:“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原来,这就是“按户推选”的“依据”。而事实上这是误读。

  从法律规定看,村民代表开会仅仅是特殊情况下,作为村民大会的补充存在的。村民代表并非村民自治的必需品,即便是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法律也只是规定“可以推选”村民代表。而从后安岭村的情况看,既然村民们的民主热情高涨,完全可以经由“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架构行使自我管理权,大事决于村民大会,小事赋权村民委员会处理。就算是推选出了各方均满意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开会也同样不能替代村民大会。

  再者,就算根据后安岭村的实际情况,非经村民代表开会就不能实现村民自治,也并非就意味着要“按户选举”村民代表。法律规定的是“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若干人。所谓“推选”,应是先“推荐”,再“选举”,五户至十五户只是推选一名代表的一个选举单位。当这五户或十五户推荐出代表候选人之后,可以是协商一致后产生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也可以经选举产生代表。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必须经由选举产生村民代表。而一旦选举村民代表,就应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由这些家庭中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产生。

  村民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在哪一级的选举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并在宪法之下活动。后安岭村的“离婚”闹剧,虽然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法律的误读,但以户数而不是以人数为选举单位的立法,也还需要规定得更加详细。毕竟权利的平等只能是“人”而不能是“户”的平等。

  在每五户至十五户中产生一个代表,也并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难。而且,村民代表会议相对村民委员会来说,也是另一种自治组织的形式。村民代表的产生、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等,也需要相关专门法律给予明确规定。针对因后安岭村的离婚闹剧引发的这些新问题,立法机关和对村民自治负有指导之责的行政部门,更需及时解疑释惑。http://news.sina.com.cn/pl/2007-12-18/082414545976.shtml
新京报:村民为增加选票闹离婚属误读选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8:24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今年9月,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开始了新一届的村民代表选举。但随之而来的,是该村近20户村民同时“闹离婚”。原来,这次选举以户为单位,71户村民共有71张选票,他们将分成3个小组,选出31个村民代表。村民离婚后,原来的一户就变成了两户,投票权也相应增加了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语出自现行宪法第34条,板上钉钉。如果选举是“按户投票”而不是按人,那么在一个家庭内部允不允许每个成员将自己的选票投给不同的候选对象?

  的确,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臣从君纲,子从父纲,妻从夫纲”,即便是成年子女或妻子,也没有对外的发言权,更遑论以个人名义参与选举。新中国成立以来,那些“三从四德”均已作为封建糟粕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按户选举不应出现在当今的中国,包括农村。

  有人认为,按户选举可以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找到依据。而翻开这部事关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第21条写着:“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原来,这就是“按户推选”的“依据”。而事实上这是误读。

  从法律规定看,村民代表开会仅仅是特殊情况下,作为村民大会的补充存在的。村民代表并非村民自治的必需品,即便是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法律也只是规定“可以推选”村民代表。而从后安岭村的情况看,既然村民们的民主热情高涨,完全可以经由“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架构行使自我管理权,大事决于村民大会,小事赋权村民委员会处理。就算是推选出了各方均满意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开会也同样不能替代村民大会。

  再者,就算根据后安岭村的实际情况,非经村民代表开会就不能实现村民自治,也并非就意味着要“按户选举”村民代表。法律规定的是“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若干人。所谓“推选”,应是先“推荐”,再“选举”,五户至十五户只是推选一名代表的一个选举单位。当这五户或十五户推荐出代表候选人之后,可以是协商一致后产生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也可以经选举产生代表。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必须经由选举产生村民代表。而一旦选举村民代表,就应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由这些家庭中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产生。

  村民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在哪一级的选举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并在宪法之下活动。后安岭村的“离婚”闹剧,虽然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法律的误读,但以户数而不是以人数为选举单位的立法,也还需要规定得更加详细。毕竟权利的平等只能是“人”而不能是“户”的平等。

  在每五户至十五户中产生一个代表,也并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难。而且,村民代表会议相对村民委员会来说,也是另一种自治组织的形式。村民代表的产生、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等,也需要相关专门法律给予明确规定。针对因后安岭村的离婚闹剧引发的这些新问题,立法机关和对村民自治负有指导之责的行政部门,更需及时解疑释惑。
中国很多政策是以户为单位的 !!
如 宅基地 和现在第2套住房贷款等!!
但 怎么定义 户??
户 是动态 吗??

没人说的清楚!!
这个政策 叫下面 怎么执行?!
有些程序 ,乱执行有时候比不执行还可怕:L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