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系妇女生命权的严重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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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平时还真的没有想到这一条
肯定是先保大人的说
不签字的话,责任谁担负?
前天夜里有个心脏梗塞病人送到我院急诊科.当时,急诊科唯一的一台监护仪使用着.ICU六张病床通通住满.
人民医院ICU也满了.温州附一的ICU也没空.
结果就是,急诊科的主任,护士长被打,价值八万的心电监护仪被砸坏.花圈摆到医院,护士站里烧纸钱.死人的棉被扔在门诊大厅.
反正医院现在横竖都是错,难啊
手术当然要家属签字,不然出了意外医院拿啥子跟你对质:L
都不要保了,自己都保不住
永远不要替第三者作出选择,否则一旦出事替人作出选择者必有麻烦
那是病人家属的不对,医院可以付诸法律手段解决,不能因此就不保护产妇的生命权。
请站在女人的位置上考虑这一问题,设身处地您是否愿意自己的生命如此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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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绝对的.为什么孕妇可以在分财产的时候多分一份?
肚子里揣个枕头能多分一份吗?       也没见得妇女出来抗议一下~~~

所以,我国虽然采取 出生后"婴儿第一次呼吸"算开始,但实际并不代表腹内的胎儿没有任何权利(类似枕头?~~)

而且你也无法断定产妇,当时的头脑是否清醒.决定是否刨腹产的权利,归有相关利益的人,法理上也应该没有错.  因为此时,应该是假定,有相关利益的人的判断是善意的.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2:59 发表

拿法律对质!虽然中国的法制环境不好。
我指的是“生命危急”的紧急情况,正常的治疗当然应该有家属的同意。

家属不签字,你治好了没什么,万一弄死了,那你医院就有的受了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1-22 12:52 发表
不签字的话,责任谁担负?
前天夜里有个心脏梗塞病人送到我院急诊科.当时,急诊科唯一的一台监护仪使用着.ICU六张病床通通住满.
人民医院ICU也满了.温州附一的ICU也没空.
结果就是,急诊科的主任,护士长被打,价值八万 ...

换位思考一下,这些病人家属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绝对不赞同的
现在医院应该加强保安措施,这种闹医院的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和原因,都应该以扰乱公共治安罪论处
似乎所有的手术都有家属签字这个环节吧?当初我儿子出生的时候签那些单子的时候也是搞得心里非常紧张,不过好像没有发现什么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选择,可能那个是难产的才签吧。
其实这个并不是什么荒唐法律,用不着上岗上线吧?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老公出了什么问题,是否放弃抢救医院也会找老婆征求意见(好像是这样,请熟悉医院的帮忙核实一下),那岂不是也是把老公的生命交到了老婆手里?如果强制性的规定是否也侵犯了人家的自主选择权呢?我相信有的母亲是愿意在某些情况下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留孩子的,等你做了父母的时候你就知道了
标题党啊标题党。
连哪条法律都不知道就开始义愤填膺。
你怎么就知道不是行业惯例呢?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2:58 发表
那是病人家属的不对,医院可以付诸法律手段解决,不能因此就不保护产妇的生命权。
请站在女人的位置上考虑这一问题,设身处地您是否愿意自己的生命如此被牺牲。

医院马上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决后抢救么?
这个法律是一点问题都没,过错不在医院
原帖由 lonelywolf 于 2007-11-22 13:36 发表
似乎所有的手术都有家属签字这个环节吧?当初我儿子出生的时候签那些单子的时候也是搞得心里非常紧张,不过好像没有发现什么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选择,可能那个是难产的才签吧。
其实这个并不是什么荒唐法律,用不着 ...

男人能怀孕吗?用妻子来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吗?
国家应该设立一个紧急法律援助中心 让专家就接紧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然后依据专家答复立即执行
到现在也没有人说出来这个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我严重怀疑如果中国有这么一条法律,人权组织早就炸营了。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3:40 发表

男人能怀孕吗?用妻子来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吗?

女人能决定男人植物人时,是否拔插头~~~~~~`

知道你有些情绪.    但是,法律不会假设每个女人的老公都是恶意的.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不是某一个人如何.

本来这条法律应该是站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上制定的.     你不希望特殊时刻,这种可以保大人或者保小孩的决定是由医生替你决定的吧?当然是在你不能作出决定时,找一个可以作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决定.你必须假设夫妻相互维护对方利益,而不是想要毁灭对方而结合的.
再呼吁一次,这个帖子的题目是“一条粗暴践踏妇女生命权的荒唐法律 ”。
这条法律在哪里?如果压根就没有这条法律,这个帖子的意义是什么?造谣?
也许我的意见也不完全对,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肯定是有问题的,试问就像我开头举的例子,那个产妇的死应该有谁来负责呢?医院吗?人家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产妇的丈夫吗?总不能定个杀人罪吧,那怕是过失的。那么产妇就是活该的吗?她原本很可能是可以活下来的。
谁能来给我个答案。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3:57 发表
也许我的意见也不完全对,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肯定是有问题的,试问就像我开头举的例子,那个产妇的死应该有谁来负责呢?医院吗?人家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产妇的丈夫吗?总不能定个杀人罪吧,那怕是过失的。那么产 ...

   这条有问题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刑法?医师法?还是什么法?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22 13:55 发表
再呼吁一次,这个帖子的题目是“一条粗暴践踏妇女生命权的荒唐法律 ”。
这条法律在哪里?如果压根就没有这条法律,这个帖子的意义是什么?造谣?

如果真的没有这条法律,那么医院有依据什么来让男方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果真如此,那就是医院的责任了。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22 13:59 发表

   这条有问题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刑法?医师法?还是什么法?

一个可以被抢救的生命死了,难道不应该有一个说法吗?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4:01 发表

如果真的没有这条法律,那么医院有依据什么来让男方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果真如此,那就是医院的责任了。

堕胎也没有法律规定
那父母岂不是谋杀了
胎儿也是生命
凭啥要由别人决定他的去留呢;P ;P
家属不签字,那个死了都得打官司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4:01 发表

如果真的没有这条法律,那么医院有依据什么来让男方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果真如此,那就是医院的责任了。

    这个基本上不叫做证据。
     你声称有这条法律,并且在这里开帖子谴责。那就麻烦你把这条法律的出处举出来,否则就是造谣。
     同样的内容,你可以谴责医院的处理不当,不过扯到法律上,就纯粹是无中生有了。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22 13:59 发表

   这条有问题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刑法?医师法?还是什么法?


请你上律师楼找律师花钱替你查.  手边没相关典籍~~~~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4:03 发表

一个可以被抢救的生命死了,难道不应该有一个说法吗?

    找谁要说法?你现在在找政府要说法,因为你声称“荒唐的法律”导致了这个后果,但是现在的事实是,没有这条法律,那么你是不是找错了对象呢?
原帖由 沸腾的平静 于 2007-11-22 14:07 发表


请你上律师楼找律师花钱替你查.  手边没相关典籍~~~~

    搞清楚了,是谁主张有这条法律的。自己胡编出一条法律,然后当作靶子来批判,就要求别人举证来证明没有,这个行为称作胡搅蛮缠不算是过分吧?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22 14:05 发表

    这个基本上不叫做证据。
     你声称有这条法律,并且在这里开帖子谴责。那就麻烦你把这条法律的出处举出来,否则就是造谣。
     同样的内容,你可以谴责医院的处理不当,不过扯到法律上,就纯粹是无中生有 ...

我说过了我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我不知道是那一条法律条文。但是我所说的这一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是反应问题的,不是打笔墨官司的。
反正标题不能改了,版主认为不妥的话,请锁定或删除。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4:10 发表

我说过了我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我不知道是那一条法律条文。但是我所说的这一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是反应问题的,不是打笔墨官司的。
反正标题不能改了,版主认为不妥的话,请锁定或删除。

    反映问题当然可以,可是不能找错对象。看见有人小偷小摸就去中南海门前请愿,被人撵回来就叫做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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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4:10 发表

我说过了我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我不知道是那一条法律条文。但是我所说的这一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是反应问题的,不是打笔墨官司的。
反正标题不能改了,版主认为不妥的话,请锁定或删除。


你既然知道有这条法律客观存在,那么又不知道这条法律是什么法,你如何证明存在这样一条法律?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22 14:08 发表

    搞清楚了,是谁主张有这条法律的。自己胡编出一条法律,然后当作靶子来批判,就要求别人举证来证明没有,这个行为称作胡搅蛮缠不算是过分吧?

像这样的事情,一般会有法律规定的. 没有法律也会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定.  不会完全没有踪影,除非你觉得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都是傻X,这么久都没有相关规定,那我无话好说.

实在没有还可以找民法和刑法.

但是,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翰若烟海,你让上网的人查,这不是故意的吗? 所以,告诉楼主应该没违法,即使有这样的法律法规也不是粗暴云云,就足够了.

毕竟大家是来上网的,谁也没给谁钱,去做事,对否?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22 14:13 发表

    反映问题当然可以,可是不能找错对象。看见有人小偷小摸就去中南海门前请愿,被人撵回来就叫做活该。

   
我承认刚看到那条新闻时很生气,但是关于“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问题实际生活里的确多次听说,也听说过当丈夫的要孩子不要老婆的,这个问题难道不是关系很多女性生命的大问题吗?人命关天,总要有个说法吧。
原帖由 kyoukini 于 2007-11-22 14:19 发表

   
我承认刚看到那条新闻时很生气,但是关于“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问题实际生活里的确多次听说,也听说过当丈夫的要孩子不要老婆的,这个问题难道不是关系很多女性生命的大问题吗?人命关天,总要有个说法吧。

说法=法律?
原帖由 沸腾的平静 于 2007-11-22 14:18 发表

像这样的事情,一般会有法律规定的. 没有法律也会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定.  不会完全没有踪影,除非你觉得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都是傻X,这么久都没有相关规定,那我无话好说.

实在没有还可以找民法和刑法.

但是 ...


换句话说你也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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