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工同酬引发的诉讼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38:09
倒霉呀,不才的同事惨遭诉讼案件。:(

缘由是,几个月前,某公司一员工遭公司辞退,该员工不爽,投诉到劳动部门,说是同工不同酬,理由是单位正式工保安工资3000多元,自己才1200。该投诉人要求按照3XXX元补足其在该公司工作10年来的工资、加班费、社保、休假补偿费差额。

同事给该公司开除询问通知书,详查了一遍该公司被投诉前两个月的工资、考勤、员工花名册、员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仅仅只两个月常规),又对该公司、该投诉员工两年内的情况进行了问讯,发现1、该公司有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之分,非正式员工工资较低;2、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计算并支付加班费;3、非正式员工免费安排住房一人一间,正是员工若要入住需交纳房租;4、非正式员工基本上是开后门找关系进来的;5、十年之间从来没有低于过最低工资标准;6、十年之间最低工资标准数度变化,员工工资也数度变化,即使认定同工不同酬,是否十年前也按照3XXX元来计算差额?

该同事遂书面通知该投诉人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该同事也对该投诉人详细解释、苦口婆心,无奈该投诉人几个月后把该同事告上法庭,说是要求法庭要求被告人行使监察职权,要回差额,但是在起诉状里根本不提同工同酬的问题。

我们有老同事就说了,这个嘛,合同规定的要改哪那么容易的?合同违不违法劳动监察说了不算,只能是仲裁或者法院才可以说了算。咱们做得不错,投诉人不知道怎么想的,这样子诉讼估计还要出诉讼费的,背后的黑律师估计就是骗一把律师费,根本就不想帮他打赢官司。而且即使同工同酬,也只是社会层面上的,深圳社会上保安普遍工资1200元,并没有什么差距。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 号)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我给拉去陪绑,一起上法庭。倒霉呀,不才的同事惨遭诉讼案件。:(

缘由是,几个月前,某公司一员工遭公司辞退,该员工不爽,投诉到劳动部门,说是同工不同酬,理由是单位正式工保安工资3000多元,自己才1200。该投诉人要求按照3XXX元补足其在该公司工作10年来的工资、加班费、社保、休假补偿费差额。

同事给该公司开除询问通知书,详查了一遍该公司被投诉前两个月的工资、考勤、员工花名册、员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仅仅只两个月常规),又对该公司、该投诉员工两年内的情况进行了问讯,发现1、该公司有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之分,非正式员工工资较低;2、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计算并支付加班费;3、非正式员工免费安排住房一人一间,正是员工若要入住需交纳房租;4、非正式员工基本上是开后门找关系进来的;5、十年之间从来没有低于过最低工资标准;6、十年之间最低工资标准数度变化,员工工资也数度变化,即使认定同工不同酬,是否十年前也按照3XXX元来计算差额?

该同事遂书面通知该投诉人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该同事也对该投诉人详细解释、苦口婆心,无奈该投诉人几个月后把该同事告上法庭,说是要求法庭要求被告人行使监察职权,要回差额,但是在起诉状里根本不提同工同酬的问题。

我们有老同事就说了,这个嘛,合同规定的要改哪那么容易的?合同违不违法劳动监察说了不算,只能是仲裁或者法院才可以说了算。咱们做得不错,投诉人不知道怎么想的,这样子诉讼估计还要出诉讼费的,背后的黑律师估计就是骗一把律师费,根本就不想帮他打赢官司。而且即使同工同酬,也只是社会层面上的,深圳社会上保安普遍工资1200元,并没有什么差距。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 号)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我给拉去陪绑,一起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