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改委欠贷数千万被判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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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改委欠贷数千万被判偿还  

2007年11月10日  来源:新京报



  黑龙江省政府违法担保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二者未积极还款,中信银行申请强执,法院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一笔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后,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黑龙江省政府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中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昨日,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法院促成双方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达成了和解。目前第一笔2000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

  事件 20年前借贷一直未还清

  据二中院的一审判决记录,贷款始于1987年。当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原计划经济委员会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贷出1200万美元贷款,用于黑龙江省企业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协议约定黑龙江省政府承担担保责任。据悉,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牡丹江制药厂。

  计经委更名为发改委后,一直未还清贷款。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并入中信银行,继承债权的中信银行在2005年底起诉,要求黑龙江发改委和担保方黑龙江省政府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620余万美元。

  案件审理时,黑龙江省发改委承认贷款,表示省发改委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无力偿还数额如此巨大的贷款,发改委一直在协调牡丹江制药厂还款,但效果不佳。

  黑龙江省政府则认为,按照最高院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方,担保协议应认定无效,省政府也就不应成为被告。

  判决 黑发改委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和北京高级法院两审,支持了中信银行的诉讼,判决黑龙江发改委偿还上述贷款,黑龙江省政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两级法院首先认定,中信银行与黑龙江省发改委、省政府签订的《外汇贷款协议》中担保条款违反了最高院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关于贷款等其他内容真实,应认定有效。

  中信银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黑龙江省发改委收到贷款后未能如期还贷造成纠纷,因此应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判决黑龙江发改委偿还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05年12月,尚欠利息628余万美元)。

  另外,法院认为中信银行与黑龙江省政府对于担保条款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最高院规定,黑龙江省政府对黑龙江省发改委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 不还款被强执法院促和解

  案件判决后,两政府机关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中信银行申请强执。二中院表示执行庭受理后,为维护政府声誉,承办人积极与省政府、省发改委联系,力促还款。在二中院执行庭的斡旋下,中信银行表示愿意减免部分债务。最终双方达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偿还4000万元人民币的执行和解意见。

  目前,该案第一笔2000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马健伟)黑龙江发改委欠贷数千万被判偿还  

2007年11月10日  来源:新京报



  黑龙江省政府违法担保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二者未积极还款,中信银行申请强执,法院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一笔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后,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黑龙江省政府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中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昨日,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法院促成双方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达成了和解。目前第一笔2000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

  事件 20年前借贷一直未还清

  据二中院的一审判决记录,贷款始于1987年。当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原计划经济委员会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贷出1200万美元贷款,用于黑龙江省企业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协议约定黑龙江省政府承担担保责任。据悉,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牡丹江制药厂。

  计经委更名为发改委后,一直未还清贷款。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并入中信银行,继承债权的中信银行在2005年底起诉,要求黑龙江发改委和担保方黑龙江省政府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620余万美元。

  案件审理时,黑龙江省发改委承认贷款,表示省发改委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无力偿还数额如此巨大的贷款,发改委一直在协调牡丹江制药厂还款,但效果不佳。

  黑龙江省政府则认为,按照最高院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方,担保协议应认定无效,省政府也就不应成为被告。

  判决 黑发改委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和北京高级法院两审,支持了中信银行的诉讼,判决黑龙江发改委偿还上述贷款,黑龙江省政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两级法院首先认定,中信银行与黑龙江省发改委、省政府签订的《外汇贷款协议》中担保条款违反了最高院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关于贷款等其他内容真实,应认定有效。

  中信银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黑龙江省发改委收到贷款后未能如期还贷造成纠纷,因此应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判决黑龙江发改委偿还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05年12月,尚欠利息628余万美元)。

  另外,法院认为中信银行与黑龙江省政府对于担保条款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最高院规定,黑龙江省政府对黑龙江省发改委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 不还款被强执法院促和解

  案件判决后,两政府机关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中信银行申请强执。二中院表示执行庭受理后,为维护政府声誉,承办人积极与省政府、省发改委联系,力促还款。在二中院执行庭的斡旋下,中信银行表示愿意减免部分债务。最终双方达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偿还4000万元人民币的执行和解意见。

  目前,该案第一笔2000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马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