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公安0局象黑社会(转贴)大宇重工案最新报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2:06:30
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简称大宇公司)于2002年3月以南海市大沥南大新叉车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诈骗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原南海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属犯罪行为,而未予立案,并建议到法院解决,大宇公司即于2002年4月27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原南海市法院,简称南海法院)起诉大新公司欠款2,032,783.10元,南海法院即予立案[案号为(2002)南经初字第996号],并根据大宇公司的请求裁定查封大新公司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大新公司即以南海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南海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案件移送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简称区法院)处理。
就在这段时间,大宇公司通过给烟台市政府、公安局等等施加压力,逼使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公安分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又以大新公司的关宇雄涉嫌合同诈骗为由,于2002年6月5日对关宇雄实施刑事拘留,然后象“鬼子进村扫荡”一般不管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或是他人的财产均予扣押,有的甚至无列扣押清单,有的以刘毅、刘斌个人名义扣押。这些财产累计总价值600多万元(向法院起诉的标的仅为200多万元)。被扣押的汽车(均是个人财产和他人财产)有的被当做办案人员的战利品供他们在大街上乱窜,有的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关宇雄被羁押期间即受到不堪的折磨,被强迫劳动,拳打脚踢,经常不给吃饭,(姓刘的队长要看守人员连续三天不准关宇雄吃饭)不给睡觉……
2002年6月10日,有个自称是山东公安的人打电话给关宇雄的妻子说:“关宇雄骗了很多钱,你赶快替他还钱。”关宇雄的妻子立即去聘请辩护律师,律师要求会见关于雄却遭拒绝。然后不断来人、来电话催要钱,甚至多次要关宇雄(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打电话给妻子及辩护律师:“他们折磨得我很辛苦,逼我在拟好的笔录上签名,没有饭吃,要马上筹钱汇上去,不然就要死了……”大宇公司的人甚至扬言:“我们在烟台是大户,市委、市政府不敢不听我们的,公安局不敢不立案,你们赶快给钱,不给钱不放人,给了钱马上放人,钱收不到我们不放人,放了钱就收不回来了。”还要求辩护律师签还款协议书,签了也可以放人,辩护律师说:“不清楚案情,又没见过关宇雄,如果是刑事犯罪,签不签协议根本没影响,不同意签这个协议。”公安分局(来人、致函、致电)甚至要关宇雄及其妻子更换辩护律师,认为律师没有配合他们的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间不得超过30天,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于2002年7月8日作出“字(2002)107号”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兹有关宇雄,男,38岁,原住南海市松岗镇山南塘村,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02年6月5日被拘留,经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特此证明。”但是,关宇雄并没有被释放,而是立即被关押在开发区华安宾馆4楼的一间装有铁门、铁窗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小房子内,日夜24小时均有七、八个彪形大汉看守,房子内没有床,被关押的十多人只能一字排开睡觉,只有馒头和稀粥水,这样的房子有四间,且都关押着看守所不愿意“收留”的、不构成犯罪的人。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并没有家属通知书。关宇雄的妻子及其辩护律师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但均无回复。
2002年12月23日,区法院又以(2002)开经初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大新公司价值3,063,504.00元的财产。但事实上,连关宇雄的个人财产也未放过,照封不误……
为查清案件真相,关宇雄、大新公司及其律师多次要求公安分局、区法院责令大宇公司提供叉车的来源、收入、产出、销售及缴纳税收等等的总帐和明细帐,以查清大宇公司与大新公司之间的往来情况。关宇雄、大新公司或者大宇公司之间究竟谁涉嫌犯罪、谁欠了谁的钱就非常清楚。

2003年8月,关宇雄及大新公司的律师收到一封信,全文如下:
邱建平律师:
你的多封《申诉书》我们均已收悉,而且我们已给答复。不知为何你总以同一问题多次申述。
你申述书中提到的扣押车辆,我们经过侦查,不属赃款购买的我们全部发还给关宇雄(附发还物品清单)。关宇雄是一种侵财犯罪,我们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对你一个律师就不多做解析。
关宇雄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我们按规定暂时扣押封存,他被解除监视居住后,我们就通知他到公安局,发还给他本人(你可以落实关宇雄是否是事实)。但关宇雄至今没到我们公安机关(或委托他人)领取物品。
至于有些问题,你是律师,国家的法律你懂,我们都应基于法律的基础上说话。关宇雄给企业至今还造成200余万元的损失,这是一个企业很难承受的。他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退赔赃款,作为一名律师,是否应以国家的法律为重?之所以关宇雄还没有及时受到法律制裁,不是因为他不涉嫌犯罪,而是案发时间长,关宇雄又毁灭和转移了一部分证据,致使追究他刑事责任证据还不够充分。
你有些不明白的事,还请你详细询问一下关宇雄。或请你写信打电话给我们。
联系电话:0535―6380948。            
联系人:王警官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刑事.经济侦查大队(盖章)
2003年8月14日

律师同时也收到了区法院的函,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2002)开经处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
“因客观原因被告及相关诉讼参加人不能参加诉讼;且当事人向本院反映,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函询问,公安机关尚未给予答复,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
(2002)开经初字第348-1号复函
“本院于2002年11月18日收到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移送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诉南海市大沥南大新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建平律师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反映烟台开发区公安局对此案开展刑事侦查。本院依法向烟台开发区公安局发函询问(见附件1),但烟台开发区公安局至今未给本院答复;由于被告及部分涉案人住所地属非典型肺炎疫区,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2)开经初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见附件2)。故对你公司提出保全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提出反诉的请求暂不处理。”

律师于2003年11月25日发函给公安分局,全文如下: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非常意外地收到贵局于2003年8月14日寄来的唯一的书面答复。因为事务繁多,未能及时给贵局回复,对此表示歉意。
关于贵局函复问题,答复如下:
1.“律师法”第25条规定:“……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第30条又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因此,律师的行为是代表当事人的行为,并非律师的个人行为,且依法受到保护。
2.关于赃款购买扣押车辆的问题。那些车辆是赃款购买?那些不是?赃款的来源?赃款性质(是贪污?受贿?还是什么赃款)?交易过程?什么是侵财犯罪(我国刑法那一条有这样的规定?)……
3.关于关宇雄被抓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问题。贵局是否出具扣押清单?现在怎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通知发还的依据是什么?贵局说“解除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2003年2月14日,贵局姓郭的局长告知我,对关宇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没有任何的书面依据交给关宇雄?……
4.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很多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还需要不断地认识,致使有一部分人得以妄为。
至于说关宇雄造成200余万元损失的问题。基于一个法律人,就应当有法律人的思维。……是否存在损失?是谁受损失?损失是谁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性质?是否该由公安机关插手?
至于退赔赃款问题,究竟是谁在犯罪?犯了啥罪?犯罪的要素是否具备?为什么贵局不把关宇雄逮捕移送起诉、审判?是否放纵罪犯?
关于涉嫌犯罪的问题。说到涉嫌犯罪的问题,只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包括我和贵局的所有人。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性质贵局是十分清楚的,关宇雄被关在看守所期间,贵局就不断的要关宇雄用移动电话至电给我及其家属要钱,……贵局突然变成“要钱小组”。从关宇雄被关在华安宾馆至现在,贵局都做了什么侦查工作?我在2003年2月14日向贵局的郭局长反映“大宇”公司涉嫌走私及偷税漏税的问题,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大新”公司也多次向法院及贵局反映“大宇”公司多收了该公司的款及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并要求责令“大宇”公司提供叉车的来源、收入、产出、销售及缴纳税收的明细帐,以查清“大宇”与“大新”之间的往来情况。关宇雄或“大新”还是“大宇”之间究竟谁涉嫌犯罪就非常清楚了,这些问题贵局为何不查?
“大宇”公司收了“大新”公司2400多万元,只开了7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大宇”公司要么多收了“大新”公司1600多万元,要么就是偷漏应纳税额1600多万元,从而也做成“大新”公司几百万元的可抵扣税额的损失。上述这些问题,公安机关都有法定的义务予以查清,到底是谁造成谁的损失,是谁在犯罪?贵局根据什么不履行法定的职责?这能说“案发时间长,关宇雄又毁灭和转移了一部分的证据,致使追究他刑事责任证据还不够充分”吗?我们都是法律人,应当知道所处的位置及其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贵局既说没证据又为何乱抓人?并非法处置了“大新”公司及关宇雄的财产……,既然说其有罪又不予逮捕……,可以证明关宇雄无罪而是“大宇”公司的行为造成“大新”公司经济受损的证据则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至于“作为一名律师,是否应当以国家的法律为重”的问题。根据“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4条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所以,贵局认为我在执业过程中有那些行为与法律及律师执业纪律不符的地方,可以直接指出,我将义不容辞的立即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局投诉。我不理解贵局这句话到底什么意思。……
现在是信息时代,纸是包不住火的,我国已加入“世贸”,“人权公约”在我国也有约束力的,希望贵局对该案迅速作出结论……。
此致
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建平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但本案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也没有任何答复。http://bbs.china.com/military/html/board_57_post/429254/1639628.html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简称大宇公司)于2002年3月以南海市大沥南大新叉车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诈骗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原南海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属犯罪行为,而未予立案,并建议到法院解决,大宇公司即于2002年4月27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原南海市法院,简称南海法院)起诉大新公司欠款2,032,783.10元,南海法院即予立案[案号为(2002)南经初字第996号],并根据大宇公司的请求裁定查封大新公司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大新公司即以南海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南海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案件移送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简称区法院)处理。
就在这段时间,大宇公司通过给烟台市政府、公安局等等施加压力,逼使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公安分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又以大新公司的关宇雄涉嫌合同诈骗为由,于2002年6月5日对关宇雄实施刑事拘留,然后象“鬼子进村扫荡”一般不管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或是他人的财产均予扣押,有的甚至无列扣押清单,有的以刘毅、刘斌个人名义扣押。这些财产累计总价值600多万元(向法院起诉的标的仅为200多万元)。被扣押的汽车(均是个人财产和他人财产)有的被当做办案人员的战利品供他们在大街上乱窜,有的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关宇雄被羁押期间即受到不堪的折磨,被强迫劳动,拳打脚踢,经常不给吃饭,(姓刘的队长要看守人员连续三天不准关宇雄吃饭)不给睡觉……
2002年6月10日,有个自称是山东公安的人打电话给关宇雄的妻子说:“关宇雄骗了很多钱,你赶快替他还钱。”关宇雄的妻子立即去聘请辩护律师,律师要求会见关于雄却遭拒绝。然后不断来人、来电话催要钱,甚至多次要关宇雄(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打电话给妻子及辩护律师:“他们折磨得我很辛苦,逼我在拟好的笔录上签名,没有饭吃,要马上筹钱汇上去,不然就要死了……”大宇公司的人甚至扬言:“我们在烟台是大户,市委、市政府不敢不听我们的,公安局不敢不立案,你们赶快给钱,不给钱不放人,给了钱马上放人,钱收不到我们不放人,放了钱就收不回来了。”还要求辩护律师签还款协议书,签了也可以放人,辩护律师说:“不清楚案情,又没见过关宇雄,如果是刑事犯罪,签不签协议根本没影响,不同意签这个协议。”公安分局(来人、致函、致电)甚至要关宇雄及其妻子更换辩护律师,认为律师没有配合他们的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间不得超过30天,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于2002年7月8日作出“字(2002)107号”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兹有关宇雄,男,38岁,原住南海市松岗镇山南塘村,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02年6月5日被拘留,经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特此证明。”但是,关宇雄并没有被释放,而是立即被关押在开发区华安宾馆4楼的一间装有铁门、铁窗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小房子内,日夜24小时均有七、八个彪形大汉看守,房子内没有床,被关押的十多人只能一字排开睡觉,只有馒头和稀粥水,这样的房子有四间,且都关押着看守所不愿意“收留”的、不构成犯罪的人。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并没有家属通知书。关宇雄的妻子及其辩护律师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但均无回复。
2002年12月23日,区法院又以(2002)开经初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大新公司价值3,063,504.00元的财产。但事实上,连关宇雄的个人财产也未放过,照封不误……
为查清案件真相,关宇雄、大新公司及其律师多次要求公安分局、区法院责令大宇公司提供叉车的来源、收入、产出、销售及缴纳税收等等的总帐和明细帐,以查清大宇公司与大新公司之间的往来情况。关宇雄、大新公司或者大宇公司之间究竟谁涉嫌犯罪、谁欠了谁的钱就非常清楚。

2003年8月,关宇雄及大新公司的律师收到一封信,全文如下:
邱建平律师:
你的多封《申诉书》我们均已收悉,而且我们已给答复。不知为何你总以同一问题多次申述。
你申述书中提到的扣押车辆,我们经过侦查,不属赃款购买的我们全部发还给关宇雄(附发还物品清单)。关宇雄是一种侵财犯罪,我们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对你一个律师就不多做解析。
关宇雄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我们按规定暂时扣押封存,他被解除监视居住后,我们就通知他到公安局,发还给他本人(你可以落实关宇雄是否是事实)。但关宇雄至今没到我们公安机关(或委托他人)领取物品。
至于有些问题,你是律师,国家的法律你懂,我们都应基于法律的基础上说话。关宇雄给企业至今还造成200余万元的损失,这是一个企业很难承受的。他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退赔赃款,作为一名律师,是否应以国家的法律为重?之所以关宇雄还没有及时受到法律制裁,不是因为他不涉嫌犯罪,而是案发时间长,关宇雄又毁灭和转移了一部分证据,致使追究他刑事责任证据还不够充分。
你有些不明白的事,还请你详细询问一下关宇雄。或请你写信打电话给我们。
联系电话:0535―6380948。            
联系人:王警官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刑事.经济侦查大队(盖章)
2003年8月14日

律师同时也收到了区法院的函,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2002)开经处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
“因客观原因被告及相关诉讼参加人不能参加诉讼;且当事人向本院反映,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函询问,公安机关尚未给予答复,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
(2002)开经初字第348-1号复函
“本院于2002年11月18日收到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移送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诉南海市大沥南大新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建平律师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反映烟台开发区公安局对此案开展刑事侦查。本院依法向烟台开发区公安局发函询问(见附件1),但烟台开发区公安局至今未给本院答复;由于被告及部分涉案人住所地属非典型肺炎疫区,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2)开经初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见附件2)。故对你公司提出保全大宇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提出反诉的请求暂不处理。”

律师于2003年11月25日发函给公安分局,全文如下: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非常意外地收到贵局于2003年8月14日寄来的唯一的书面答复。因为事务繁多,未能及时给贵局回复,对此表示歉意。
关于贵局函复问题,答复如下:
1.“律师法”第25条规定:“……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第30条又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因此,律师的行为是代表当事人的行为,并非律师的个人行为,且依法受到保护。
2.关于赃款购买扣押车辆的问题。那些车辆是赃款购买?那些不是?赃款的来源?赃款性质(是贪污?受贿?还是什么赃款)?交易过程?什么是侵财犯罪(我国刑法那一条有这样的规定?)……
3.关于关宇雄被抓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问题。贵局是否出具扣押清单?现在怎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通知发还的依据是什么?贵局说“解除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2003年2月14日,贵局姓郭的局长告知我,对关宇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没有任何的书面依据交给关宇雄?……
4.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很多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还需要不断地认识,致使有一部分人得以妄为。
至于说关宇雄造成200余万元损失的问题。基于一个法律人,就应当有法律人的思维。……是否存在损失?是谁受损失?损失是谁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性质?是否该由公安机关插手?
至于退赔赃款问题,究竟是谁在犯罪?犯了啥罪?犯罪的要素是否具备?为什么贵局不把关宇雄逮捕移送起诉、审判?是否放纵罪犯?
关于涉嫌犯罪的问题。说到涉嫌犯罪的问题,只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包括我和贵局的所有人。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性质贵局是十分清楚的,关宇雄被关在看守所期间,贵局就不断的要关宇雄用移动电话至电给我及其家属要钱,……贵局突然变成“要钱小组”。从关宇雄被关在华安宾馆至现在,贵局都做了什么侦查工作?我在2003年2月14日向贵局的郭局长反映“大宇”公司涉嫌走私及偷税漏税的问题,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大新”公司也多次向法院及贵局反映“大宇”公司多收了该公司的款及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并要求责令“大宇”公司提供叉车的来源、收入、产出、销售及缴纳税收的明细帐,以查清“大宇”与“大新”之间的往来情况。关宇雄或“大新”还是“大宇”之间究竟谁涉嫌犯罪就非常清楚了,这些问题贵局为何不查?
“大宇”公司收了“大新”公司2400多万元,只开了7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大宇”公司要么多收了“大新”公司1600多万元,要么就是偷漏应纳税额1600多万元,从而也做成“大新”公司几百万元的可抵扣税额的损失。上述这些问题,公安机关都有法定的义务予以查清,到底是谁造成谁的损失,是谁在犯罪?贵局根据什么不履行法定的职责?这能说“案发时间长,关宇雄又毁灭和转移了一部分的证据,致使追究他刑事责任证据还不够充分”吗?我们都是法律人,应当知道所处的位置及其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贵局既说没证据又为何乱抓人?并非法处置了“大新”公司及关宇雄的财产……,既然说其有罪又不予逮捕……,可以证明关宇雄无罪而是“大宇”公司的行为造成“大新”公司经济受损的证据则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至于“作为一名律师,是否应当以国家的法律为重”的问题。根据“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4条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所以,贵局认为我在执业过程中有那些行为与法律及律师执业纪律不符的地方,可以直接指出,我将义不容辞的立即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局投诉。我不理解贵局这句话到底什么意思。……
现在是信息时代,纸是包不住火的,我国已加入“世贸”,“人权公约”在我国也有约束力的,希望贵局对该案迅速作出结论……。
此致
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建平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但本案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也没有任何答复。http://bbs.china.com/military/html/board_57_post/429254/1639628.html
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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