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法律的不?交警说马6车主自拍的DV不能作为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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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吧
人不能自证其罪
但即使如此 也是拍摄的那辆车不能自证吧?其他车呢?
好象有一伙人去法院闹事,
为了向领导表功自己录了像。
那录象后来成了证据。
具体记不太清楚了。
看不到。。。。。。
原帖由 空头支票 于 2007-8-28 21:37 发表
好象有一伙人去法院闹事,
为了向领导表功自己录了像。
那录象后来成了证据。
具体记不太清楚了。


我也记的有这么个案例啊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1/09/191525.shtml
交警说的是行政上的证据;在审判上,法院才能认定定案证据。
这么说来 就要悍马车主或者后方的车子来证明了?
还有 拍摄的人并不是驾车着 适用不能自证其罪么?
除了录像的那人勉强可以算所谓的污点证人,所有人都可以定罪。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8-28 22:10 发表
交警说的是行政上的证据;在审判上,法院才能认定定案证据。

应该是您说得对
原帖由 山野老狗 于 2007-8-28 21:03 发表
好像有吧
人不能自证其罪

西方的法制思想是  不能强迫自证其罪 如果是自愿的 当然可以
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录象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高速公路明显是公共场合
想判就是证据: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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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出原则,在我国还不完全是,甚至也不是完全的非法言辞证据排出。。。。
交警还让撞死人那小子两个月后大摇大摆地上高速夹悍马来!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7-8-29 10:58 发表
我看凤百羽网友链节,很有启发,美国通过一个个案例法来实行司法制度的完善,确实了得。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过交流获得的“证言”,而不包括其他“实际上存在的证据”。根据这一立场, ...


美国掀起过三次自白排除浪潮,也就是所谓的不能自证其罪。当然经过很多改进现在已经合理多了。
当年闹的最凶的时候很有意思。比如那个米兰达规则,即香港和美国警匪片里比较常见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将来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不告知当事人的沉默权是不能逮捕的。当年米兰达规则刚开始实行的时候很多老警察背不出来,只好看着犯罪分子逃之夭夭,后来干脆每个人发个卡片照着念。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8-29 11:01 发表
非法证据排出原则,在我国还不完全是,甚至也不是完全的非法言辞证据排出。。。。


现在的证据规则还不完善,甚至还没有专门为证据规则立法。只有在民诉法中提到,详细的操作规程都由最高院通过解释来规范,实在是问题很大。
我们国家严格的说还是实体正义优先,为了查清所谓真相,对于证据、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太在意,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取舍更是随意,一句本庭认为就什么都ok了。当然现在也在向欧美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