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审判齐二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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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审判齐二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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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13日


徐林林

    “齐二药”假药案中,受害者究竟该向谁提出索赔要求?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毛群安认为,“在齐二假药案中,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

    站在卫生部的角度,毛群安的这种担心,也许自有他的道理。但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为一家涉嫌假药案的地方医院辩护,这是非常少见的。卫生部之所以要这么做,估计基于两点:一是中大三院及时发现并上报假药所产生的不良反应,不但无过,反而有功,不该列作此案被告之一;二是深恐当地法院判决中大三院作出相应赔偿,由此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卫生部相关制度的实施。

    然而,从法治层面而言,卫生部官员的这番表白是很不明智的。我国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而卫生部在齐二假药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关键时刻,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言论,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即试图动用行政手段左右社会舆论,给承办此案的地方法院施加压力,从而以“解救”中大三院为切入口,维护卫生部相关制度的权威。据此,人们不禁会问:究竟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大,还是宪法、法律大呢?

    眼下,齐二假药案仍处在举证、庭辩阶段。即使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规定得不够明晰,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在司法实践中,此前全国没有这方面可资借鉴的判例,卫生部也无权说三道四,为地方法院“指点迷津”。退一万步说,就算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上出现偏差,致使中山三院蒙受了某种不白之冤,那也得由被告单位依法提起上诉,卫生部也不应该出面为之呜冤叫屈,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审判齐二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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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13日


徐林林

    “齐二药”假药案中,受害者究竟该向谁提出索赔要求?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毛群安认为,“在齐二假药案中,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

    站在卫生部的角度,毛群安的这种担心,也许自有他的道理。但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为一家涉嫌假药案的地方医院辩护,这是非常少见的。卫生部之所以要这么做,估计基于两点:一是中大三院及时发现并上报假药所产生的不良反应,不但无过,反而有功,不该列作此案被告之一;二是深恐当地法院判决中大三院作出相应赔偿,由此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卫生部相关制度的实施。

    然而,从法治层面而言,卫生部官员的这番表白是很不明智的。我国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而卫生部在齐二假药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关键时刻,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言论,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即试图动用行政手段左右社会舆论,给承办此案的地方法院施加压力,从而以“解救”中大三院为切入口,维护卫生部相关制度的权威。据此,人们不禁会问:究竟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大,还是宪法、法律大呢?

    眼下,齐二假药案仍处在举证、庭辩阶段。即使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规定得不够明晰,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在司法实践中,此前全国没有这方面可资借鉴的判例,卫生部也无权说三道四,为地方法院“指点迷津”。退一万步说,就算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上出现偏差,致使中山三院蒙受了某种不白之冤,那也得由被告单位依法提起上诉,卫生部也不应该出面为之呜冤叫屈,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卫生部如果是针对法院说的,那是明显干预司法。再说了,医院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医院和生产厂家要承担連带赔偿责任
卫生部就是法院
那得看医院进药审批程序了。.如果是当地卫生局管的。..那根本没医院什么事..若是医院自行决定进药...那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不过。若是卫生局。莫非谁还能向政府部门要赔偿?从没见过。..关注下。.:L
卫生部不是换了部长了吗?
一个工厂进了不合格零件,最终产品伤了人,这个工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不是只由零件供应商负全责。这是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卫生部官员太不学无术了~~~~~~~~~~~~~~~~~
本案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患者只要证明我在你医院用错药出了问题就有权向医院要求赔偿.至于医院和药厂之间的责任,由医院去别扯.让患者直接向药厂索赔,那有那个精力\专业知识和财力.卫生部之说完全是在推卸责任,这种高官司讲这种屁话,好意思混
卫生部在里面好象没什么责任的哦
原帖由 ftc 于 2007-8-14 10:04 发表
卫生部在里面好象没什么责任的哦

医院归卫生部管,是卫生部下属机构.
即使按照民法通则,患者也可以向医院索赔,按消费者保护法,用户有向商家索赔的权利。

吃回扣的时候一定要看看吃得不。
就这个问题,我只是感觉到难道我们的一个国家的卫生主管机构就无知到这个地步?如果真的这样,我们的党和政府还怎么放心把十几亿人口的健康交给你们去”协管“。。。。。。。
药品招标若是当地卫生部门统一负责。。医院确实没多大干系。。
医院从药品销售中获利否?获利却不承担责任?还真有脸说?

按此逻辑,以后饭馆去农贸市场进货大可不要管什么质量,只要合法摊贩出的货就成~

吃出人命也没关系~与俺无关,摊贩负责嘛!!
:D 期待法院地同志出来回击一下.
那这样有个问题.医院以后会不会发现假药不吭声了.
总之.如果法院判决医院赔钱.政府负担起来才是道理.
原帖由 sa80 于 2007-8-15 22:10 发表
那这样有个问题.医院以后会不会发现假药不吭声了.
总之.如果法院判决医院赔钱.政府负担起来才是道理.



还是和卫生部官员一个思维模式,停留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

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患者当然有权利选择被告,而且医院不管有没有主观过错都必须赔偿。在此案例中,医院没有主观过错,但也必须赔偿患者,然后医院可以主张索赔,向厂家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医院明知有假药还使用,照样会受到索赔,同时有主观过错,其赔偿的损失将很难转嫁到上游厂家。更为重要的是,对医院的相关人员来说就会涉嫌违法与犯罪。

这根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待遇。前者是民法,后者很有可能就会动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