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43:42
 中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据新华网记者李兴文、吴晶报道,今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争取只能获赔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铁路部门当时表示只能“救济”150元(后又补偿一万元)。其处理的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依照28年前的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事情,既未体现对死者的尊重,更未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一条生命300元”的标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线。

    事实上,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仍屡见不鲜。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为推进依法行政,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发出清理有关法规的文件,明确提出对已过时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然而,这些“暂行规定”为何未得到及时清理,至今仍在发挥法律效力?

    究其原因,固然有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不能简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推脱的借口,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视不管,推诿塞责,就难掩其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人们希望看到,像铁道部此类28年前制定的“暂行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提速”修改。中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据新华网记者李兴文、吴晶报道,今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争取只能获赔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铁路部门当时表示只能“救济”150元(后又补偿一万元)。其处理的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依照28年前的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事情,既未体现对死者的尊重,更未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一条生命300元”的标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线。

    事实上,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仍屡见不鲜。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为推进依法行政,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发出清理有关法规的文件,明确提出对已过时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然而,这些“暂行规定”为何未得到及时清理,至今仍在发挥法律效力?

    究其原因,固然有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不能简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推脱的借口,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视不管,推诿塞责,就难掩其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人们希望看到,像铁道部此类28年前制定的“暂行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提速”修改。
其实很多地方都会发生这种事情,按规定行人是不能横穿铁路的.(在铁路下边有通道,) 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不少人选者横穿铁路(比较方便),这个时候发生事故就不好区分责任了...
请大家谈下自己的看法,....
说白了就是执政无能
原帖由 老猫多多 于 2007-3-13 18:12 发表
说白了就是执政无能

大哥,不能什么事都扯到这上来吧。

我觉得主要是社会、媒体、公众对这个关注不够。
现在有人大委员提出来,这一点很好。
应该参照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重新定赔偿标准。
违反交通规则而死,特别是被火车撞死的,应该后果自负,给300元应该是不错了,按法律条文打官司恐怕连300元都没有
原帖由 qianniansun 于 2007-3-13 18:02 发表
其实很多地方都会发生这种事情,按规定行人是不能横穿铁路的.(在铁路下边有通道,) 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不少人选者横穿铁路(比较方便),这个时候发生事故就不好区分责任了...
请大家谈下自己的看法,....

不遵守规定造成的死亡是活该!死了白死!
原帖由 qianniansun 于 2007-3-13 17:55 发表
 中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 ...




既然觉得自己比火车强那就去撞,应该是撞了也白撞。耽误了列车运行还应该赔偿铁路的损失!
对不起,忘了还应该赔偿大车师傅精神损失费!
晕....
行人是不应该横穿铁路,只是有些地方铁路部门的规划也有问题啊..
有些居民区附近没有地下通道,很多人就会选择在铁路上边走....
和 在高速公路上被撞类似...
被撞死的人应该赔该车车上所有人每人XX万元精神损失费(这里指自杀类的,意外就不用赔了)及由此造成铁路运输的损失.
意外的,铁路赔多少都是道义上的事,一分不赔也占理.
]]
原帖由 奋笔疾书 于 2007-3-13 20:56 发表
如果被撞死的是楼上几位的家里人,几位还会这么说吗??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的???
违章违法了可以去处罚制止。但是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吧!!!!
这种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铁道部的利 ...



   人命确实很重要,不过遵守规则更重要!否则就是自杀。
想问下  各位 是否每天都遵守交通规则,
自问有没有闯红灯?????????
原帖由 奋笔疾书 于 2007-3-13 20:56 发表
如果被撞死的是楼上几位的家里人,几位还会这么说吗??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的???
违章违法了可以去处罚制止。但是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吧!!!!
这种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铁道部的利 ...

这个话说的有意思?按阁下的理论,法律是不如情理的.因为每个死者都有家人,所以,就该向死者偏袒吗?
我且问你,火车能撞死人,人不应该上铁路,是人都知道,根本不用去宣传,这个是不是事实?铁路是火车享有绝对行驶权的,除了火车,任何其他人或交通工具都不能上铁路,这是不是事实?火车不存在故意撞人的可能,你只要离开铁路,火车是拿你一点办法没有的,这是不是事实?通过道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这是写进小学课本里的东西.这是不是事实?
好,基于这些事实,在铁路上被撞死的人首先是侵犯了火车的行驶权,干扰了火车的正常行驶,说白了,是人撞了火车而不是火车撞了人.责任在谁一目了然.没有什么罪不至死的道理,死亡是死者自找的,并不是铁路部门谋杀或者处决了死者.是死者的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既然是因为人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自己的死亡,那么,你凭什么要求铁路方面赔偿你的损失?换句话说,你如果未经许可爬上人家的房顶掉下来摔死了,还得怪人家楼顶没装栏杆,让楼房的业主赔偿你的损失不成?
什么叫代表铁道部的利益,明明是过错在人,为什么就不能提?
我给你举个活生生的例子
1998年9月28日,我乘坐从合肥到成都的火车,途径华山脚下一道口时,火车将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撞飞出去大概200米,当时巧的很,我正坐在窗边测火车的速度,我测得的火车时速是90KM/H.死者整个脑袋被撞成烂西瓜.发生撞击的道口有栏杆,但不能把整个路口挡住,有大概1米宽的空隙.这个人就钻了过来.火车撞击后,陇海线上下行线路中断30分钟.这段时间造成的损失大概50万.你说是不是应该让铁路部门去赔偿死者的损失啊?
原帖由 奋笔疾书 于 2007-3-13 20:56 发表
如果被撞死的是楼上几位的家里人,几位还会这么说吗??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的???
违章违法了可以去处罚制止。但是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吧!!!!
这种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铁道部的利 ...


是补偿不是赔偿,也就是说火车完全无责,而责任是在被撞一方,在这里.穿越铁轨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认识,他选择了去穿越铁轨,也就是说他愿意承担包括死亡在内的后果,你应该去问他什么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才对.

再者,你说"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可这里被撞人致死的结果并不是对其违章的处罚,而是由他所为的在先行为而导致的后果,所以,说什么"罪不至死"从根本上来说是完全错误的.

对于补偿标准的滞后性,大家可以再议,但要将之延伸到归责问题,就显得不厚道了.
撞了白撞,谁叫你往铁路上跑。
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来很多回了,铁路、高速公路根本就不是行人走的地方,很多紧挨铁路的房子在铁路修建的时候压根就不存在,后来越修越近……还有道口抢道和未成年人监护的问题,不要出了问题才出来找铁路的责任,那能换回孩子的生命么?
规划的问题也要注意,有没有为旁边的居民通行方便考虑过?
另外,作为有高度危险的事物,尽管本身没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工伤处理中,高危行业里如果工人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的,单位也不能完全免责.
法律法规也要与时具进.
原帖由 奋笔疾书 于 2007-3-13 20:56 发表
如果被撞死的是楼上几位的家里人,几位还会这么说吗??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的???
违章违法了可以去处罚制止。但是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吧!!!!
这种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铁道部的利 ...


我家的人要是横穿铁路撞了也白撞!你以为火车说刹车就能刹住?老百姓也不能不讲理吧?
原帖由 阿鼎KGB 于 2007-3-14 02:14 发表
规划的问题也要注意,有没有为旁边的居民通行方便考虑过?
另外,作为有高度危险的事物,尽管本身没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工伤处理中,高危行业里如果工人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的,单位也不能完全免责.
法律法 ...

请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铁路修建在先还是这些房屋修建在先.很多时候,是先有铁路而后有房屋.而按照相关规定,在铁路两侧的一顶范围内是不允许修建房屋的.但这一条却被无视了.既然先有铁路而后有房屋,那就怪不得铁路了,是你主动在靠近危险.如果是铁路穿越了居民区,从现在的情况看,基本都是同步修建了护栏和有人职守道口或立交.但是,破坏护栏和抢越道口,超近路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因此造成了伤亡,又该怪谁?如果有人想自杀,别人没有拦住,难道阻拦他的人也有责任?
现在,法律上有“无过错赔偿”的说法,依据是出于人道主义。

火车撞人的赔偿,法律上的依据应该就是这个。
原帖由 奋笔疾书 于 2007-3-13 20:56 发表
如果被撞死的是楼上几位的家里人,几位还会这么说吗??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的???
违章违法了可以去处罚制止。但是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吧!!!!
这种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铁道部的利 ...


我家里的人和亲戚朋友决不会穿越铁路,连看到别人穿马路都觉得是在替中国人丢脸。当然你家里人以此为荣或有自杀倾向,你要以此获利那就没法了。
对这种人的最人道关怀,只能是加强道路、铁路的行人通过设施的建设,其他的应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的责任。:(
最搞笑的是劳教 居然现在施行的是58年的
民法上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根据过错原则(就是谁有错谁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是有损害就赔偿)
很显然,火车在铁路上撞了人明显不是火车的过错,这一点不用我解释。所以在法律上也没有赔偿的责任。
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是补偿,不是赔偿!)至于300元的标准是不是太低,在道义上我认为是有点低了,但是铁路部门没有义务去提高这个标准。毕竟这个标准是道义上的责任。
如果被撞死的是楼上几位的家里人,几位还会这么说吗??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的???
违章违法了可以去处罚制止。但是这种违章违法行为罪不至死吧!!!!
这种人大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铁道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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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里人素质不会低到去穿越铁路,我相信你家人也不会吧!
火车撞行人是无责任的,按照理论来说是不需要赔偿的
但是新交通发规定.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在零责任的情况下同样是要赔偿死者的.问题就来了,同样是零责任,为什么汽车要赔偿而火车就不需要赔偿呢/?这样对于开汽车的人来说不是很不公平吗?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7-3-14 19:45 发表
火车撞行人是无责任的,按照理论来说是不需要赔偿的
但是新交通发规定.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在零责任的情况下同样是要赔偿死者的.问题就来了,同样是零责任,为什么汽车要赔偿而火车就不需要赔偿呢/?这样对于开汽车的 ...

因为立法的人是白痴
但是新交通发规定.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在零责任的情况下同样是要赔偿死者的.问题就来了,同样是零责任,为什么汽车要赔偿而火车就不需要赔偿呢/?这样对于开汽车的 ... [/quote]
火车司机等看见有人在铁路上的时候已经晚了,根本刹不住的..
汽车司机起码还有机会吧....
汽车如果要类比火车的话 应该找高速公路说事...
28年前的"老"法规还要"暂行"多久?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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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所谓暂行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短时间实行的法令规章。换言之,是囿于某种条件限制,在某个特定阶段或时期,不宜制定正式法规来管理某项社会经济活动,而以暂行法规代之。如此说来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和成熟,就理应立即修改或废除暂行规定和条例。否则的话,暂行法规和条例就等同正式法律法规了。所以,暂行也应有一定“有效期”,时间不能过于长久。

  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暂行规定常常一暂行就没完没了,暂行实则演变成“长期执行”。比如说,我们应对高温的法规仍旧是47年前的;暂住证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8年的;投机倒把暂行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距今都20年了……在笔者看来,暂行规定之所以一暂数十年,甚至长达50年,究其原因,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与此同时,一些部门长期对暂行规定和条例“睁只眼,闭只眼”,很可能是利益驱动使然。况且,就目前而言,对这种行政不作为,国家还尚没有问责的先例。

  要想彻底根除这些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和办法,另一方面,国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暂行规定进行一次“大扫除”,对过时的暂行规定要立即取消,或制定出修改时间表;另一方面,对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行为进行积极问责,唯此,“古老”的暂行法规才会在公众的视野中永远消失。

  作者:吴睿鸫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7-3-14 19:45 发表
火车撞行人是无责任的,按照理论来说是不需要赔偿的
但是新交通发规定.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在零责任的情况下同样是要赔偿死者的.问题就来了,同样是零责任,为什么汽车要赔偿而火车就不需要赔偿呢/?这样对于开汽车的 ...

1.汽车与行人共用道路,而火车是独享道路
2.汽车可按驾驶员的意志行驶,而火车必须严格按运行图行驶。
原帖由 qianniansun 于 2007-3-14 20:55 发表
但是新交通发规定.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在零责任的情况下同样是要赔偿死者的.问题就来了,同样是零责任,为什么汽车要赔偿而火车就不需要赔偿呢/?这样对于开汽车的 ...
火车司机等看见有人在铁路上的时候已经晚了, ...

汽车在零责任的情况下同样是要赔偿死者的 就是这条逼司机撞人后再碾回去。

火车撞人应该白撞 否则以后想自杀的人故意去撞火车还可以为家人争取一笔赔偿 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啊,不追究火车停下来的损失就已经很人道了。
可以适当增加赔偿的费用,毕竟是一条生命,,虽然错误在人,但是还是要珍视生命的~
原帖由 我爱525 于 2007-3-15 01:50 发表
可以适当增加赔偿的费用,毕竟是一条生命,,虽然错误在人,但是还是要珍视生命的~


既然知道要珍视生命,那就不要乱违反交通规则,不要乱闯铁路
原帖由 古风斋 于 2007-3-14 23:08 发表

1.汽车与行人共用道路,而火车是独享道路
2.汽车可按驾驶员的意志行驶,而火车必须严格按运行图行驶。

人家问的可是汽车零责任为什么要赔偿;这条法律产生了个职业----碰瓷儿的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现在修铁路,把一个村子活活劈开。。。又不留通道或者留个通道5KM以外,当农民都有轿车啊????。。。。。这咋办???
原帖由 云中雀 于 2007-3-15 16:47 发表

人家问的可是汽车零责任为什么要赔偿;这条法律产生了个职业----碰瓷儿的



当然要陪!

首先,开车人在从事高风险行业,在自我牟利的过程中给别人造成伤害。。。。。。

第二,如果不规定无过错责任,发生事故后,所有司机都说对方想自杀。
历史上,美国就走过这个弯路,不承认无过错责任,结果“发生事故后,所有司机都说对方想自杀”拒绝自己的责任,造成对受害者不论治疗,抢救等等消极的影响。所以后来就改了。。。

1956年以后,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都实行无过错责任。。。。

交通规则制定前提之一就是在交通事故后,一切的规定都必须有利于抢救伤者。。。。。。否则都应该修改。。

至于说道“碰瓷儿的”,你应该找警察,不是交通法规管的范围。
还应该注意到:司机是不能色盲的,否则不让上路。而行人是有可能色盲和聋子的,他们有权利上路。因为他们有行动的自由。

开车是特权不能跟行走权相提并论。
撞了白撞,会导致更多的“群体性事件”,不符合“和谐社会”,是一种对抗性思维,不适用于现在矛盾极多易爆发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