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专业人士"叫嚣"你连什么叫善意占有都不懂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40:34
那意思是你没资格谈物权法

不过不是在超大,也不是针对我.

(顺便说一句,虽然懂更有利于讨论,但我不认为不懂就没资格讨论,  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发表看法,哪怕你觉得是错的).


不过我的确不知道善意占有是个啥意思.

有没有比较专业的人士,说一说,现行法律(不考虑那个现在还没通过的物权法),有没有善意占有的规定.

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占有是什么概念,如何认定,与善意占有相对的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的但是恶意的占有?那意思是你没资格谈物权法

不过不是在超大,也不是针对我.

(顺便说一句,虽然懂更有利于讨论,但我不认为不懂就没资格讨论,  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发表看法,哪怕你觉得是错的).


不过我的确不知道善意占有是个啥意思.

有没有比较专业的人士,说一说,现行法律(不考虑那个现在还没通过的物权法),有没有善意占有的规定.

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占有是什么概念,如何认定,与善意占有相对的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的但是恶意的占有?
善意占有是个非常模糊有歧义的词汇,现有法律也不支持善意占有,,例如收买赃物,即使不知道来源,也付出了合理对价也就是善意占有,但该没收还是要没收,如果知道是赃物,还要以 销赃论处..
善意占有一旦出台,将动摇现有法律,极大方便了销赃更何况对 国有资产的各式各样的蚕食鲸吞.
我们的每一项法律出台,都会有一个极其漫长的落实调试完善阶段,从有的法律从颁布直到现在还是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得很清楚。所以所谓“善意占有”如何定义如何解释如何操作,这个只是一个微乎其微的小问题,无关大雅。
事实上,这次人大的重点《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算不上是一件很了不得的大事。
我们要创建和谐社会,矛盾的焦点应该是贫富分化严重和损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这个方向。但《物权法》算什么呢?虽说它可以解决近年来的某些突出问题比如说房地产拆迁等恶性事件,但从总体上它仍然是一部保护既得利益阶层保护某些民众在改革开放大潮中“胜利果实”的一部法律。这样的法律要不要?要!但不是当务之急。当务之急是合理税法合理社会财富再分配,削弱极富阶层减少穷困人口扩大中间人群,这些都不是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的问题。
现在不是要物权法解决什么问题,而是物权法要制造出问题.

善意占有的引入可不是件小事



第二百六十一条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无权,但的确是占有了你的大奔,但是我是善意的(天知道是怎么个善意法),现在我是占有人,在使用你的大奔时不小心撞成了废铁,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我是善意的.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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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等你看到最新的第8稿再讨论这个问题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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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老妖的例子问。是不是只有乙是以市场正常的价格的(可以有浮动)购买甲的财产才能被认为是善意的。如果甲把保管的30W的DD以15W和乙成交,DD的所有人可以追回吗?
乙以多少钱买了这个DD,才会在日后的起诉中被认为是“善意占用”呢。这就又有一个问题,DD的所有人如果不知道这个DD的市场价应在什么范围(例如古董),他应该如何起诉呢
如果DD的所有人无法追回DD,向甲要求赔偿,甲无力赔偿怎么办,DD所有人自认倒霉??现行法律是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o
呵呵,以后借东西要小心了。房子让别人看两天,给你卖了那就完了;funk ;funk :L
原帖由 菜鸟001 于 2007-3-9 09:55 发表
呵呵,以后借东西要小心了。房子让别人看两天,给你卖了那就完了;funk ;funk :L


让别人看两天,是不是把房产证的名字都改了?
善意占有的主题词是“善意”,因为什么是占有,物权法已经说了。至于啥是善意,到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一般而言是指非恶意:D ,也就是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
至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实施很多年了。
原帖由 菜鸟001 于 2007-3-9 09:53 发表
就老妖的例子问。是不是只有乙是以市场正常的价格的(可以有浮动)购买甲的财产才能被认为是善意的。如果甲把保管的30W的DD以15W和乙成交,DD的所有人可以追回吗?
乙以多少钱买了这个DD,才会在日后的起诉中被 ...

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合法流通的动产、出卖人基于所有人意思或法律占有,适当的对价(在出卖当时市场价格允许的波动范围内)、买受人为善意(不知情,没有损害动产所有人权益的企图)。
因此,如果15w是没有在价格允许的波动范围内,一般不认为构成善意取得,应该归还原物。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原物所有人只能向出卖人追偿损失,如果出卖人无力赔偿,所有人只能自认倒霉,毕竟所有人也有责任,看人看走了眼,属于天灾人祸吧。
原帖由 菜鸟001 于 2007-3-9 09:55 发表
呵呵,以后借东西要小心了。房子让别人看两天,给你卖了那就完了;funk ;funk :L

不动产的转让要登记公示,不是你本人拿房产证去办根本不可能,所以不用担心。
原帖由 mcw 于 2007-3-8 22:18 发表
善意占有是个非常模糊有歧义的词汇,现有法律也不支持善意占有,,例如收买赃物,即使不知道来源,也付出了合理对价也就是善意占有,但该没收还是要没收,如果知道是赃物,还要以 销赃论处..
善意占有一旦出台,将动摇现 ...

赃物本来就不属于善意占有的范围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7-3-8 22:52 发表
现在不是要物权法解决什么问题,而是物权法要制造出问题.

善意占有的引入可不是件小事



第二百六十一条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第二 ...

事实上正是这样。。。比如说,A和B是朋友,A将他的大奔借给B,而后B私自将大奔卖给C(C不知此车属于A),此时C为善意占有。而A只能要求B赔偿损失。:L :L
原帖由 saga90117 于 2007-3-9 12:52 发表

事实上正是这样。。。比如说,A和B是朋友,A将他的大奔借给B,而后B私自将大奔卖给C(C不知此车属于A),此时C为善意占有。而A只能要求B赔偿损失。:L :L


楼上说得对,我觉得这样其实很合理。在这个过程中A无过错,C无过错,C支付了合理对价给B,B才是盗窃行为的实施人和收益人,当然错在B,自然是找B要赔偿。否则,A如果找C要赔偿,那等于让C也在这个过程中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反而增加了此案的社会成本。而同时B作为始作俑者他却没承担经济损失?这才是不合理。而如果,C也赔了,B也赔偿了A,那A通过这个案子,反而赚了钱,这就使得A不当得利,违背了赔偿损失应限制在损失范围内的原则。所谓善意取得早就在民法中存在并实施,物权法引用民法的善意取得原则是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即不存在所谓的“增加新麻烦”,也不是物权法别处心裁别有用心。

楼主说你有发言权,没错,你可以发话,但是你评判的是一部法律草案,而你却用违背常识的“自产理论”来否定他,这就像我说的不懂电路还要指导芯片设计一样。你觉得这样设计出来的芯片能用吗?你觉得自己的反对成立吗?
楼主对“专业人士”耿耿于怀,到底专业点有什么错?中国不缺能吹、干吹的,缺的正是专业精神。真的希望,你不懂就自己去把他搞懂,懂了你的发言才有分量,懂了之后,或许你会重新看待你所反对的某些东西。
----你不懂就自己去把他搞懂

我这不正在请教大家吗?你觉得我态度很差吗?

我对专业人士没意见,但是对那种自以为专业就不许别人说话的人有意见.
这个问题我不觉得有什么可争论的。别忘了前提是可以转让的财产。如果A没有财产的转让权转让给B,那么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应该是A,而不是B。除非有证据证明是A和B共同串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共同串通的,那么就应该沿用“无罪推定”原则,认定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占有权的。在这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应该是A,而不是B。这一点有什么可争论的呢?
善意占有 Bona Fide Purchaser Without Notice.  在普通法下有很严格的定义, 而这些定义载於无数的案例之中. 其实就是法庭要在两个都受损失的人之中去决定, 谁应承担损失. 两者比较下, 善意占有而不知情(知道有其他人对物件有在先利益关系) 的应比原物主更应受保护. 举个例, 有人把一件物件卖给别人, 而在正规市场, 市场价格, 单证齐全, 无任何可疑情况下卖买, 後来的买主拥有比原物主更高的产权. 因是原物主把物品弄失, 或容许制造条件让本来无物权的人把物件出卖, 有一定程度责任. 但如果在可能是销赃的地方买, 或价格低放正常市价足以生疑, 或应有相关单证凭据而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买卖, 那就是另一回事. 知情不一定要是实际知情, 法律上有很多情况是当作是知情, 例如产权登记, 破产登记, 公司资料查册, 或有些情况买卖前买主有责任进行产权调查等等.;P
经过你们这样解释我明白了.


比如某国有企业,被当地ZF一块钱卖给张三,张三就是善意占有,不能追究.

你说一块钱不合理,张三应该知道这个价格不正常,不算善意.

那么物权法告诉你,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就是ZF,所有人要一块钱卖掉,谁还有权有意见?
没错,张三是善意占有,要追究只能追究所有者的责任——除非能证明张三采取了行贿恐吓等非法手段。
早某些人眼里,中国公民居然不配谈论中国法律。
中国人在哪个年代是完全没有任何物权?
个人觉得,文革年代,抄家之类什么时候讲过物权?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7-3-9 16:09 发表
经过你们这样解释我明白了.


比如某国有企业,被当地ZF一块钱卖给张三,张三就是善意占有,不能追究.

你说一块钱不合理,张三应该知道这个价格不正常,不算善意.

那么物权法告诉你,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就是ZF ...


但这种行为,违法了物权法的第71条,所以不可能定性为善意的。

另外,在物权法里所提的无“权”,是指无“物权”,也就是说你不是该物的所有者,但你占有了该物。“善意的”是指你获得或者被合理地理解成已经获得该物的使用权。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所有权取得的制度,在现行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不存在善意取得"是法国民法的规定,我们没有任何一个法条规定.......


现在的理论是动产套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原则上有登记公示才引发所有权转移,只在担保法等很小的范围内将登记作为对抗手段.....:lol :lol :$
那么物权法告诉你,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就是ZF,所有人要一块钱卖掉,谁还有权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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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该是, 谁有权以政府名义贱卖国家资产 ?:L
谁有权?

随便举个例子.徐工(本来)想卖给老外,那么该不该卖,该卖什么价,则谁决定?

反正不是你我.
楼上两个屠夫一应一答......;P :D :D
法律界的“专业人士”,:L
法律不是坐在书堆里想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