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我等平民来说有什么好处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35:34
请高人给我解释下《物权法》是怎么回事请高人给我解释下《物权法》是怎么回事
这个我也很想知道,有DX指教吗?
比如你在街边开的一间小店不会因为“重大市政工程”被拆掉,如果一定要拆,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政府要求补偿。
比如你用20年按揭贷款买来的房子不会在50年后传到你孙子辈时却还要向国家再交一笔钱才能继续住下去。
只是把各地对物权的不同理解统一了,至于是否有用,没它之前,也一样可以引用其它法律或者法规,只是法官理解的标准就差异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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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过是写在纸上的,用的上用不上还得看你的实力.
目前不让土地私有,用这个法来平衡一下。
没有这个法,买下的不动产如果政府要拆。那你只有和他们进行拆迁补偿讨价还价的权力。辛苦一生赚到的不动产正准备留给孩子们,结果发现只能换来几个补偿费,而要在买新的还要交钱。结果你永远都是无产阶级……
如果有了这个法,那么你就可以有不拆迁的权力,把它留给孩子。随着积累,你可能有一天就成了资产阶级。其实过去的地主大部分都是靠几代人攒出来,然后在靠几代人败家掉。
我说的这些是在那个法正常通过没有被修改的只剩下名字的情况。
其实也没用,该拆迁还拆迁,法律在中国算个屁。
等于又回到以前了,中国又将产生很多的"地主"老爷,以前教科书什么的讲打倒土豪劣坤分土地的可能要修改,要完全推翻了重来,不然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以上是自己的一点见解。
比如你用20年按揭贷款买来的房子不会在50年后传到你孙子辈时却还要向国家再交一笔钱才能继续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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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外国都一样. 土地很少可以买断的. 知道什麽是 Government Lease/Crown Lease 麽, 其实就是有期限使用权. 中国的土地法抄英国.;P
原帖由 kutoo 于 2007-3-5 16:39 发表
比如你在街边开的一间小店不会因为“重大市政工程”被拆掉,如果一定要拆,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政府要求补偿。
比如你用20年按揭贷款买来的房子不会在50年后传到你孙子辈时却还要向国家再交一笔钱才能继续住下去。

补偿。用词不当,理论上应为"赔偿",即按照市场价格对损失予以等价赔偿.......:P
想不明白的是,我怎么这么想要被征地呢?
那我家200来平米的房子可以换成两套,一套居住,另一套出租,正好还贷款装修买电器的钱!
我的美好梦想!
2005。7。10的草案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 ... 39451&pdmc=zx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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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

house.sohu.com   2007年03月04日12:03      新华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4日(星期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一楼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新闻发言人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姜恩柱] 会议将审议6个报告,即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本次会议还将审议两部重要法律案,即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两个办法草案。


  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已经印发,各位可以按议程和日程安排提供的线索进行采访。大会期间,我们还将举行若干场记者招待会,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就我国外交工作和国际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问题、财政工作、对外经贸合作和我国的货币政策、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等回答记者的提问。
http://house.sohu.com/news/2007-03-04/287166.html
地主对经济发展是有阻碍作用的,所以资本主义才会推翻封建主义.

法律上是你的东西,并等于你一定守的住.

要你走你不走,黑道白道一起上,小老百姓是扛不住的.
对有房子的说是好事 , 对政府来说就是市政建设成本增加了
照现在的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是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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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明白的是,我怎么这么想要被征地呢?
那我家200来平米的房子可以换成两套,一套居住,另一套出租,正好还贷款装修买电器的钱!
我的美好梦想!]
要是有一帮警察叔叔率领劳改犯,建筑公司的推土机在你家门口转来转去,你嘴硬?这根本不是什么物权的问题!现在的宪法不是已经清楚写明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了吗?
----------------------------对于百姓来讲,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物权法》的要害是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句掩饰、保护非法所得!
原帖由 kutoo 于 2007-3-5 16:39 发表
比如你在街边开的一间小店不会因为“重大市政工程”被拆掉,如果一定要拆,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政府要求补偿。
比如你用20年按揭贷款买来的房子不会在50年后传到你孙子辈时却还要向国家再交一笔钱才能继续住下去。

目前我国所有的土地使用都是有期限的,即使物权法通过也不会对以前的有改变,想要永久拥有还是要交钱的。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作为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简称《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产物!(见附件)
《草案》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方向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背离。

一、《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
我认为,有人在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列宁)而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和破坏私有制是其阶级统治的首要表现,于是通过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区别资本主义宪法的最明显标志,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在我国,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值得警惕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情况下,公共财产权还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损害,假如不规定的话,那就更不堪设想了!所以,《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
二、《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草案》是以保护私有物权为核心,保护公有物权为陪衬;以保护个人物权为核心,保护国家、集体物权为陪衬;以保护个人已经存在的物权为核心,保护国家物权而实际上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操作和实现可能性规定为陪衬;以保护极少数人具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的巨额客体的物权为核心,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目前最低限度的和急需的、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然而客体很小的物权为陪衬。
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尽管整部法律98%的条款单个分析可能是好的、合理的和科学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那么就可以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这就要看所有条款是按照什么精神和原则去整合,要看这2%的条款在整部法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不然,为什么会有“四两搏千斤”呢?
《草案》在最关键和最核心的条款上是错误的!它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国家财产),相反,在目前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实际上已经不占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来确认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也就是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三、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社会主义所说的平等,是指:第一,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反动政权,建立无产阶级政权,通过国家政权,使人民政治上取得平等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公民平等权利的前提条件;所以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第二,通过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并保卫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每个公民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从而消除了剥削的可能,为公民权利平等提供了物质保障,这是社会主义公民权利平等的基础和内容,所以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五个特征才能具备。);第三,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平等建立的同时,共产党必须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律,从法律上或形式上确认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权利。
社会主义法律所讲的平等,是在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后,在废除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的基础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也就是全国公民在平等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同等的劳动取得同等报酬的平等,简单说来,就是劳动的平等。而劳动——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质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用这个尺度衡量和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维护共产党自己执政的物质基础,如果丧失了这个基础,那么共产党就没有立身之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这些年来,由于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华盛顿共识”的影响,国内少数人为了走资本主义道路,为把新中国经济奠定基础和建立功勋的国有企业搞跨,污蔑国有企业“效率低”、“养懒汉”,名义上搞好,实质上搞死国有企业,低价出售国有企业,(记得当年朱总理曾经讲过,哪里是卖?是送,是半卖半送。)致使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失,许多工人强行下岗,造成今天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为党中央和政府造成了工作上非常困难的局面和带来全局的被动。
近几年来,又有人通过所谓国有企业的所谓“股份制改造”、“买断工龄”、“国退民进”、MBO(管理层收购)、战略性改组等名目繁多的背离社会主义的措施和手段,把国有企业搞得所剩多少,真是“谁也说不清“了!今天,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财产,没有任何人有任何负责任的说法。根据原在国家统计局工作一辈子的老干部和专家们的科学推算,国有工业产值目前甚至占不到全国工业产值的17%。非常遗憾地是,国家统计局的个别领导人仍旧在上欺党中央下骗人民群众,没有提供给人民群众一个可以相信的数字,就已经公布的统计数字来看,也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出现绝对不应该有的严重错误。
虽然我们党规定的任务是两个“必须毫不动摇”,但是,我们的不少领导干部只是一个心思毫不动摇地发展所谓民营企业(多数为私营企业),从多年前就有省部级领导号召“放心、放手、放胆”发展所谓民营经济,后来,竟然还加上所谓的政策要“放宽”,即对于民营经济的“四放”;可是对于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和做有益的工作,因为他们的兴趣根本就不在这里,他们处心积虑地使国有企业处于极为难堪地步,以至于有了所谓要为国有企业争取“国民待遇”的悲剧!形成有的群众所讲的“共产党”变成“私产党”了!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掏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没有权利客体或者权利客体很少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平等的主体可言呢?这与资本主义的平等有区别吗?保护我没有的东西有什么用?我不需要保护我没有的东西!更不需要保护我将来也不可能有的东西!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一个是价值百万、千万、亿万的富翁,一个是穷光蛋,那么就根本不是什么平等主体!《草案》调整的前提和对象本身就不成立!
最近以来,矿难接连不断,而主要就是私营矿难(比如8月8日的广东),官商勾结酿成的定州事件等,北京与怀莱发生的万亩玉米“在哭泣”(80%绝产)事件等等,难道还少吗?是偶然的吗?温总理前年好心为民工讨工钱讽刺的到底是谁呀?中央电视台不是曾经报道过山东淄博市一个国有企业的“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的事例吗?这一切难道还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化酿成的祸害吗?
假如目前通过这样的《草案》,必然违背中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意愿和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加深破坏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恶化党群和政群关系,造成更大的社会隐患和灾难性的后果,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最大的和根本性的威胁,这是亲者痛仇者快的严重事件!邓小平早年就讲:“中国要解决十亿人的贫困问题,十亿人的发展问题。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须知,革命的发生,一个是上层社会不能象先前那样统治下去和管理下去,一个是下层社会不愿意象原来那样生活下去。这里不是“不能”那样生活下去,而是不愿!难道我国社会目前不稳定的最大根源不是私有化吗?
我认为《草案》:
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
2、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
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
4、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总之,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四、必须分清的几个问题
我认为必须分清:
1、《草案》的具体条款、具体原则与整部法律的关系,《草案》中的绝大多数条款(要素)和具体原则是对的和好的,但是一旦纳入整部法律(系统)后就发生质的变化了;
2、具体参与起草的学者、专家与起草法律的领导人以及通过法律的权力机关;专家(法学家)与政治家要分清;具体立法者的工作应该得到应有的肯定,他们的劳动要受到充分尊重,但是他们毕竟有专业的局限性,而政治家、领导者和权力机关不同,他们应该有政治即全局观点和整体观念。
3、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因为那些具体条款的规定在法学上和形式上来说是对的和科学的。

五、疑问和呼吁
我的疑问:
1、到底为什么废除“国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条款?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为什么不遵守这个原则?
2、为什么不首先制定民法总则,先为各民法分则即各个法奠定共同的和基本的原则,然后再一个一个地制订所谓的物权法、债权法呢?
3、为什么迟迟不研究制定早就列入立法规划的《国有财产法》和为什么不制定呼吁多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

我紧急呼吁:
1、为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请首先讨论宪法根本原则问题、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问题,公共(国家、集体)物权和公民个人物权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这样的话,请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不要把讨论引向枝节和细节问题,而忘记关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原则的大问题;枝节和细节问题是要讨论的,公民眼前和切身的小利益是要关注的,但是不能回避涉及全国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利益的讨论。
2、立即停止出售或转让国有财产,国有财产是万万不能随意出售和进入市场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也无权随意出售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这是共同共有财产,它属于全国每个公民的!集体财产也必须有该集体全体成员的同意才能出售!
3、赶快制定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多年,而迟迟不出台的《国有资产法》,制定《干部财产申报法》。而应该首先研究制定《国有财产流失追究特别法》,以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们要创造社会主义的法制文明,不要步资本主义法制文明的后尘!在21世纪,我们既不可能创造出我们先辈已经创造的象《唐律》那样封建社会法制文明的法典;也不可能创造出象法国资产阶级创造的《拿破仑法典》那样资本主义社会法制文明的法典;只能沿着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开创的法制文明大道继续前进才是唯一出路!以往所有的文明成果,我们都要借鉴和吸收,但是,我们绝不能亦步亦趋地盲目模仿和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必须创造我们自己民族特有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如果不然,只能制定一部开历史倒车的民法典,它绝不会留下任何的光彩,必将作为耻辱的一页载入中国法制文明的史册!而后来的人们,每当提到这部法典而谈起它的制定和颁布的主要负责人的时候,我敢预言,绝对没有像我这样对待起草和公布《草案》的责任人这样的一丝一毫的崇敬和尊重!

(注意:由于本人身体原因,谢绝任何个人名义的访谈和信息传输)

  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巩献田
                                              2005年8月12日


附件1、我的初步阅读,发现《草案》下列条款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
(一)1968年《民法通则》被《草案》改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原来《民法通则》的第73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草案》竟然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我认为《草案》存在问题和错误的条款有:
1、《草案》第7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假如物主没有如实登记或瞒报如何办理?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如何成立呢?
2、《草案》第25条“不动产登记费不得依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 登记一间危险破旧的房子和登记一座别墅;登记二分承包地和千亩蔬菜棚难道就收取一样的费用吗?保护富人利益在此可见一斑!   
3、《草案》第55条“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继续私有化的号角!以后什么都可以成为私人的了!因为,只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的,根据逻辑上的排除法,法律可以规定任何物权客体都不是国家的!这条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上简直连资本主义也不如了!
    4、《草案》第56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的财产即国家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国家机关非经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无权处分的!
5、《草案》第58条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政府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和具体(特殊)授权的情形下是无权享有国家财产权利的!所有者是全民!
6、《草案》第72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自己的决策导致的亏损就可以不承当责任?本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就没有什么“破产”之说!如今的国资委负责人的“出卖国有财产”的行径是否应该受到严厉惩处!!


http://www.wyxwyx.com/xuezhe/gon ... le.asp?ArticleID=62
鸡毛信2006年12月26日  
[ 作者:巩献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46    文章录入:巩献田 ]
鸡毛信



吴邦国同志,并转告胡锦涛同志:



您好!

我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规矩称呼您为同志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同志”是最崇高的、最亲近的,也是最严肃的称呼。我之所以不称呼您委员长,是我觉得这样我对您的谈话是平等的,我不是在与一个高高在上的国家领导人(大官)谈话,而是党内的平等的同志之间的交谈。我记得我们党曾经两次发布文件,党内一律称呼“同志”,而不提倡称呼什么“长”之类的官衔。我想对此您能理解,也不会见怪。



第一,去年8月12日对于《物权法(草案)》,我写过一封给您和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在9月13日人大法工委胡康生主任约见我,我详细地谈了自己的意见;之后,在9月26日您发表了关于进一步修改草案的三点意见。对于您讲的三点,我既高兴,也忧虑。   



高兴的是,您在第二点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其中,“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抓住了制定物权法的关键和要害问题!共产党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是符合共产党人的宗旨和目的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忧虑的是,您在第一点中却说“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请问:这里行为的主体,也就是“平等保护”的主体是谁呀?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哪个学者或领导人这样讲?

我们历来是讲“国家平等保护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严肃的学者和领导人说什么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

假如这样说,那么建立新中国以后(因为以前的国家政权不是人民的!),为了祖国和人民的财产而牺牲的无数烈士,是如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

假如这样说,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提倡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就与物权法不一致,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但一致,而且后者(道德)还是前者(法律)的思想支撑,所以我党在提了近18年法制(治)后,2000年提出了“德治”。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我统计国家的职能就有40项,这些是国家的职能。很遗憾,有的职能却推给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甚至消防队也承包给了私人!成了天下奇闻。

在我国宪法中,关于“平等”这个概念共使用了六次。

     序言中有两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在后边的条款中有四处:  

1、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第八十九条第十一款“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归纳起来,只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公民平等,而这些都可以集中归纳为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除此之外,哪里有什么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三者平等的?

谈“国家与公民个人平等”难道不是荒谬的吗?国家与公民个人是不同的质!如何平等?又是怎样平等的?

如果:世纪坛发生火灾,在而世纪坛边我的小屋也发生了火灾,如何“平等”保护?

什么叫财产权平等?财产权平等难道还不是“等价交换”吗?

我们讲平等,是讲权利主体的平等!

少数民法学家,为什么那么热衷于所谓的“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的平等?

我很不理解的是,您也跟着这样说。您可能太忙了,没有时间仔细考虑这个问题吧!

      

第二,为什么《物权法(草案)》总是忌讳写上宪法中规范我国财产关系的第12、第13条?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中规范财产关系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两条。

从目前媒体发表的消息看,草案第七次修改稿是有很大的进步,比如强调以宪法为依据,强调国家财产的保护等等。看到这些,我很高兴。但是,为什么一直忌讳写上宪法第12、第13条呢?

有人讲,宪法有的,法律就没有必要重复了。这不对。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平等原则,为什么刑法第四条还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呢?(这就是后来刑法学界讲的,刑法三个基本原则之一)不就是因为公民平等原则对于定罪和量刑太重要了!

为什么我们一直坚持物权法草案写上宪法这两条,难道还不是因为这两条对于规范我国财产关系太重要吗?难道这两条不正是您讲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的具体体现吗?



第三、我们718人(实际上早已经超过1000人了)的12月9日公开信谈到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在这里,我不想重复了。

但是,12月26日各个报纸报道说,“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

我不同意这个判断。理由是,我接触到的,无论是学者还是干部和群众,与此恰好相反。

情况是这样的:

法学界:除民法学界外,经济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理论法学,有几个学者支持这个草案?

干部和群众:绝大多数看不懂这个法律!武汉大学毕业的一位记者打电话就对我说,她也“看不懂”。

说老实话,就法学界而言,除了民法学家以外,我可以肯定地说,对于这个草案绝大多数也是看不明白的!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草案不仅在内容上有着严重的错误,而且立法技术和在立法语言的运用上也是非常低劣的!第三稿268条,就有101个“等”字,创世界立法史上利用“等”字之最!

一个多数人看不明白的法律草案,那会是“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吗?



第四,为什么压制不同的声音?



我这里不是说您在压制。

我向您反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机构和中央宣传部门中,有的人在压制不同的声音!

上次(24次)人大常委会刚结束,有的记者采访我与其他同志,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机构中有人竟然不允许在他们的报纸上出现我与另外一个同志的名字!

最近,一位记者采访了我,在发表文章之前打电话,本意是询问关于物权法有没有新的消息,可是竟然明确被告知,大意是不同意见不能发表!

我不相信这是人大和中央的本意。

但是,从目前主流媒体看,对于物权法草案很少有不同的声音。我认为是极其不正常的!

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我从在党校到大学任教,对我的学生讲了30多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民主的问题。可是遇到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意见竟然被压制的问题,我确实感到困惑和无奈了。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通过问题,我认为,还是延长审议期限,不必要搞得那么匆忙。这样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制定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律是必要的。时间要服从质量。一部要适用十年、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法律,为什么那么在意一年半载呢?到底急个啥呢?

到现在我还不明白,三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国有财产法》和人们呼吁已久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为什么迟迟不见动静呢?只有尽快出台这两部法律,才可以挽救我们一大批干部啊!



上述这些是我心里的话,不吐不快,当然难免有不妥之处,请您指正。



此致



敬礼



巩献田

       2006年12月26日
本寒假党明天还要上学,大家先骂着:D
中国的土地所有制还不是私有的。外国的遗产税收那么重,也是因为土地私有化的缘故。

也许《物权法》是为了将来土地私有化做一个铺垫?这个可能不是没有,但是这种动摇国体的举动,岂能说干就干的。就现在情况,土地如果私有化,结果就是广大农民被残酷剥夺生存空间。然后就是大家一起完蛋。少数暴富的人带着财产跑到国外去。
刚免农业税,就推物权法

农民的日子不好过啊
通过物权法国家才有希望嘛,早就该这样了。:victory:
那个北大老头有些FQ了!!没有物权法又怎样?物权法没有出台,或者按老头那样保留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有或集体的财产就能保住吗?就算能保住,在现在市场经济下(垄断行业除外)能生存吗?亏到最后,还不是没了?
    没有物权法,我所在的公司照样从国企变合资!而且按净资产平价转让.

    同意PU大的看法!!有了物权法,我等小老百姓的那几间破房总算有了法理的保障!对大享们(如PU大们),他们那么强势,还需要物权法保障乎?

    我只关心自已那几间破房,国有或集体财产,没我的份,也不关心,现在天天辛苦打工,搞不好哪天输出不足,就要下岗找工作呢!!
哈哈,国家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党和政府代所有人的管理财产=党和政府的财产,不等于你的财产.
原帖由 pupu 于 2007-3-6 03:14 发表
通过物权法国家才有希望嘛,早就该这样了。:victory:

      通过了这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有法律基础了。希望早日通过。
哈,楼上几位有些过于乐观了吧,所谓的物权法只是为那些有钱人准备的,你那点财产人家根本就没有放在眼里。就是出什么问题了,光是那个诉讼费用,你那点家产还不够打官司用的。这个事情只是某些人前几年致富有道,现在想把自己的财产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而已。

从住房这方面来说,土地是国家的,你只是有使用权,而且是有期限的。物权法也不解决土地私有化的问题,所以将来还是老样子。
楼上的话并不全面,法律可以是强势利益集团争取确立的,但是成为社会规范之后,是可以被普遍运用的。

归根结底,是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保护,强势群体只需要自己的力量就行了。
中国的物权法不是为我等升斗小民准备的,和欧洲的不大一样,诸位看清楚点哈,这就是我们的特色吧
这个法很可能改变我们国体性质的
和平演变终于胜利了一小步,挖哈哈哈~~~太激动了。。。:victory:
27楼的,最好能学习一下草案内容。
物权法草案有条款,私人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全中国老百姓的住宅土地使用权都是50-70年,我就不信哪个方脑壳敢到期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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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点财产人家根本就没有放在眼里。就是出什么问题了,光是那个诉讼费用,你那点家产还不够打官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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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诉我在那个国家打官司不用钱. 如果这个论据也成立, 那麽全世界也不要讲法律.;P
中国在没有物权法的情况下仅靠分散的立法(民法通则的某些规定、担保法以及最高院的解释)就运行市场经济几乎是一种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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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大家手中的财产(即你认为是属於你的所有东东)现在根本就无法律保护, 竟然可以不出乱子. 我想这是"中国式的普通法"在发生效力.;P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一个可贵的进步~~
原帖由 屠城校尉 于 2007-3-6 12:01 发表
你那点财产人家根本就没有放在眼里。就是出什么问题了,光是那个诉讼费用,你那点家产还不够打官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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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诉我在那个国家打官司不用钱. 如果这个论据也成立 ...

诉讼成本的高昂除了fb因素的存在外,关键在于法律的专业化倾向,少数人垄断的行业自然成本高,不过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法律一直有意无意的排斥专业化,这就意味着其实在中国打官司成本并不是大多数人想象的那么高,当然也不会低,最大的一块是律师费用,但是在80%左右的日常民事争议中律师其实都不是必须的。普通老百姓应当注意的只是证据的搜集而已,此外,也应当多看看相关法律。
当然,现在的趋势是专业化越来越强,但历史惯性也不是那么容易抵消的。
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的公布又进一步降低了老百姓的诉讼成本。
3、为什么迟迟不研究制定早就列入立法规划的《国有财产法》和为什么不制定呼吁多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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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如果套用外国的情况, 可能是和产权法关系不大, 因为在外国产权很大部份是私产, 如果是在普通法国家, 就算无成文法典, 普通法已是无所不包. 但在中国公有财产的比重大, 而且无成文法就等於空白. 个人认为所有关於物权的法律应配套一起上, 特别是针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官员化公为私屡禁不止, 更应该先处理好公有财产的产权管理再谈私产权, 始终中国的公家财产占的比重还是很大, 中国的特有情况是公有财产比私产比重大, 在混乱情况下保护公有财产的诉求比保护私产来得更迫切:L
但是在80%左右的日常民事争议中律师其实都不是必须的。普通老百姓应当注意的只是证据的搜集而已,此外,也应当多看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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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是发展的方向, 不要说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老百姓, 就算是执业律师不同专业范围的东东也搞不懂. 法律是个愈来愈钻牛角尖的玩意, 但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无奈代价:L
原帖由 屠城校尉 于 2007-3-6 12:24 发表
但是在80%左右的日常民事争议中律师其实都不是必须的。普通老百姓应当注意的只是证据的搜集而已,此外,也应当多看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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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是发展的方向, 不要说未受 ...

怎么说呢,这是一个矛盾,其实美国人现在也会反思法律的专业化是不是过了头了,是否变成为专业化而专业化(比如某些专业术语纯属没有意义,只是增加圈外人的理解难度,人为增加圈外人参与诉讼的障碍),我倒是觉得中国现在这种状况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尝试——保留原有的让老百姓更容易参与诉讼从而降低诉讼成本的机制,同时将强专业化进程。也许会将两者很好的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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