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局布局 中国加力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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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局布局 中国加力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
2007年02月11日 16:51凤凰资讯

2007年反腐新动向:加大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力度

截至今年1月,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然而,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

全国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不是偶然的。

2007年伊始,全国各地的矿难事故就接二连三发生。

1月22日,辽宁灯塔矿难,7名矿工遇难;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35人被困,最终仅6人获救;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宁武县花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13人死亡……

在这些令人窒息的矿难背后往往有地方官员渎职侵权的影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截至今年1月,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的加大,将从根本上改变反腐败格局中反贪贿“硬”而反渎职侵权“软”的局面,成为2007年我国反腐的新动向。

【更名意义】

1月1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一怒为矿难:“很多矿难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王振川当时就指出,要严查矿难背后的职务犯罪。

据最高检统计,2006年高检院派员参与9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40余名相关责任人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还挂牌督办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19件,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13件51人被立案侦查,20人已被作有罪判决。

为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力度,最高检从2004年左右开始就已经探索与行政部门配合,提前介入重大事故查处的新模式。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发生重大事故,铜川市检察院渎检处当天下午就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2006年7月,《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正式实施,为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在整个2006年全国反腐败战绩不俗,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意义和地位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一道被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

“在反腐败方面,我们一定要两个拳头出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如果说反贪污贿赂解决的是廉政问题,那么查办渎职犯罪就是要解决勤政问题。随着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检察机关更有信心加大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的力度。”

今年1月初,继上海等省市建立反渎职侵权局之后,北京市检察系统三级反渎职侵权部门也正式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种全国性的、制度性的反腐布局和机制转变显然都应在反腐败的大格局下加以解读。从2005年最高检下发反渎职侵权部门更名的通知开始到2007年初,全国检察机关在如何深化反腐败法律机制上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取得了不俗的成果。最高检的目标是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这种内部机制与管理模式上的探索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机构废立改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某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正名”之后,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职能化和专业化要求将会逐步提高,以前管理上的行政色彩将逐步淡化。事实上,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区分,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能进行分类管理,正是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2004年年初,最高检就曾组建一个“渎检一级人才库”,当时从全国1万多名反渎职侵权犯罪检察人员中选拔出近200名一级侦查人才进行专门培训。

【认识误区】

“我们很难啊,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就不必说了,最主要的还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以及公众对我们的工作不支持和缺乏了解。”浙江省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大家一说到惩治贪污贿赂,都很熟悉,但一谈到反渎职侵权就不是这样了。”

上海市的例子也很说明认识误区的存在。据上海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高永昌介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查办涉及42个罪名的渎职侵权类案件,而反贪污贿赂局负责查办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应该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内容十分丰富。然而,2005年上海有两个区的检察院各只收到一起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而各区检察院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举报分别均有上百起。

事实上,不仅公众认识有一定误区,更主要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也对反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足。其中有的认为,只要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犯罪;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少官员习惯于用“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来推脱,有的则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的官员心目中,甚至把渎职侵权违法当做具有“开拓精神”。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必须要提高全社会对“反渎”的认知。

“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宋寒松说,“我们曾对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的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

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来说,犯罪行为包括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甚至官商勾结纵容非法开采违规生产、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在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产权交易、司法等领域,也容易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等渎职行为,给国家、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困难局面】

2006年底,法院对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起矿难发生在2006年5月,导致56名矿工死亡。然而,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

事实上,这种局面的形成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左云县特大透水事故案只是全国许多同类案件的缩影。

据统计,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已办结的涉嫌渎职犯罪257人,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分析,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占了绝大多数。“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被各级检察机关称为2006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直言不讳地指出:“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阻力。”

实际上,还存在更多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是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开展存在着严重的地区不平衡。据透露,2006年,有的省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数量达200多起,而有的省检察机关仅仅介入一两起,更有的省检察机关根本没有介入。另外,各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也存在差距。

据一家中央级媒体报道,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监察、安监部门没有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暂行规定》,有的连文件也没有转发。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后,当地组织调查组不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有专家认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还在于缺乏一些法律的配套制度支持,如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强制搜查制度等等。由于缺乏这些必须从反腐败的高度理解的制度的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很难从发现介入的源头以及从查处机制上得到保证。

(记者:毛剑平)

(法制日报)
反渎职侵权局布局 中国加力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
2007年02月11日 16:51凤凰资讯

2007年反腐新动向:加大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力度

截至今年1月,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然而,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

全国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不是偶然的。

2007年伊始,全国各地的矿难事故就接二连三发生。

1月22日,辽宁灯塔矿难,7名矿工遇难;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35人被困,最终仅6人获救;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宁武县花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13人死亡……

在这些令人窒息的矿难背后往往有地方官员渎职侵权的影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截至今年1月,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的加大,将从根本上改变反腐败格局中反贪贿“硬”而反渎职侵权“软”的局面,成为2007年我国反腐的新动向。

【更名意义】

1月1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一怒为矿难:“很多矿难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王振川当时就指出,要严查矿难背后的职务犯罪。

据最高检统计,2006年高检院派员参与9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40余名相关责任人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还挂牌督办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19件,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13件51人被立案侦查,20人已被作有罪判决。

为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力度,最高检从2004年左右开始就已经探索与行政部门配合,提前介入重大事故查处的新模式。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发生重大事故,铜川市检察院渎检处当天下午就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2006年7月,《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正式实施,为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在整个2006年全国反腐败战绩不俗,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意义和地位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一道被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

“在反腐败方面,我们一定要两个拳头出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如果说反贪污贿赂解决的是廉政问题,那么查办渎职犯罪就是要解决勤政问题。随着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检察机关更有信心加大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的力度。”

今年1月初,继上海等省市建立反渎职侵权局之后,北京市检察系统三级反渎职侵权部门也正式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种全国性的、制度性的反腐布局和机制转变显然都应在反腐败的大格局下加以解读。从2005年最高检下发反渎职侵权部门更名的通知开始到2007年初,全国检察机关在如何深化反腐败法律机制上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取得了不俗的成果。最高检的目标是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这种内部机制与管理模式上的探索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机构废立改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某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正名”之后,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职能化和专业化要求将会逐步提高,以前管理上的行政色彩将逐步淡化。事实上,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区分,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能进行分类管理,正是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2004年年初,最高检就曾组建一个“渎检一级人才库”,当时从全国1万多名反渎职侵权犯罪检察人员中选拔出近200名一级侦查人才进行专门培训。

【认识误区】

“我们很难啊,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就不必说了,最主要的还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以及公众对我们的工作不支持和缺乏了解。”浙江省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大家一说到惩治贪污贿赂,都很熟悉,但一谈到反渎职侵权就不是这样了。”

上海市的例子也很说明认识误区的存在。据上海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高永昌介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查办涉及42个罪名的渎职侵权类案件,而反贪污贿赂局负责查办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应该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内容十分丰富。然而,2005年上海有两个区的检察院各只收到一起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而各区检察院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举报分别均有上百起。

事实上,不仅公众认识有一定误区,更主要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也对反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足。其中有的认为,只要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犯罪;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少官员习惯于用“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来推脱,有的则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的官员心目中,甚至把渎职侵权违法当做具有“开拓精神”。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必须要提高全社会对“反渎”的认知。

“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宋寒松说,“我们曾对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的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

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来说,犯罪行为包括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甚至官商勾结纵容非法开采违规生产、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在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产权交易、司法等领域,也容易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等渎职行为,给国家、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困难局面】

2006年底,法院对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起矿难发生在2006年5月,导致56名矿工死亡。然而,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

事实上,这种局面的形成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左云县特大透水事故案只是全国许多同类案件的缩影。

据统计,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已办结的涉嫌渎职犯罪257人,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分析,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占了绝大多数。“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被各级检察机关称为2006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直言不讳地指出:“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阻力。”

实际上,还存在更多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是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开展存在着严重的地区不平衡。据透露,2006年,有的省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数量达200多起,而有的省检察机关仅仅介入一两起,更有的省检察机关根本没有介入。另外,各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也存在差距。

据一家中央级媒体报道,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监察、安监部门没有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暂行规定》,有的连文件也没有转发。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后,当地组织调查组不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有专家认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还在于缺乏一些法律的配套制度支持,如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强制搜查制度等等。由于缺乏这些必须从反腐败的高度理解的制度的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很难从发现介入的源头以及从查处机制上得到保证。

(记者:毛剑平)

(法制日报)
要首先解决一把手的问题,否则,只能是官僚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