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遭强奸后被踩死 凶手仅判无期引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31:14
5岁女童遭强奸后被踩死 凶手仅判无期引争议
2007年01月10日 10:41
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打破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坳头村的宁静。一年多以前,坳头村一名叫真真(化名)的5岁女童被人残杀,半裸的尸体被凶手抛弃于村边的小河里,但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逃脱了死刑。

几个月以来,这纸判决在苗寨的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杀人抛尸者为什么能逃过死刑?凶手供认强奸过女童,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近日,记者采访了此事的相关知情者,力图解开5岁的半裸女童被凶杀抛尸之谜。
5岁女童神秘失踪
2005年5月,62岁的退休教师邹春宝年仅5岁的小孙女真真突然神秘失踪!
邹春宝说,他这个孙女天生丽质,聪明伶俐,在村里是人见人爱的小女孩。
2005年5月24日晚上7时许,早过了放学的时间,邹春宝发现真真还没回家,便问周围的人,都说没有见到。此后,一家人几乎问了村里所有的人,都说没有见到真真。当晚,家人更是找到深夜,周围的山寨、山沟、溪流、公路、水库等都找了个遍,就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种不祥之感顿时涌上邹春宝全家人的心头,当天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005年6月2日,真真的父亲邹德成在镇中学附近的河滩上发现了一个装猪饲料的编织袋。这个袋子很臭且有很多苍蝇、蛆虫。一摸,感觉到袋内装的是小孩的尸体。于是,邹德成赶忙打电话叫来几个亲戚,亲戚们来了之后确认是一具小孩的尸体,便立即打电话到镇派出所报案。
凶手供认强奸女童并踩死
镇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所和公安局刑警立即赶到。公安人员剪开袋子,赫然发现一名5岁左右的女孩呈跪拜俯卧状,尸体上身穿一件棉纱T恤衫,下身赤裸。
此后,公安部门多次将死者的牙齿、颅骨等送往省城长沙进行司法鉴定,并确认该案系一宗强奸幼女凶杀案件。
6月上旬,20多名公安人员多次来到坳头村调查。最后,一个40多岁、名叫“杨远征”的男子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野。据村民讲,杨远征的妻子长期在广东打工,他在村里时常深更半夜敲妇女家的门,大白天也敢调戏女人。
随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出编织袋捆扎用的棕色碎布条、床上遗留有小孩吃过的棒棒糖棍等与现场相吻合的物品,随即将其刑拘。在铁证面前,杨远征不得不供认犯罪事实:2005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他见真真单独一人在玩耍,顿起淫心,便将其带至自家的屋内。随后,他将真真抱到床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卡住脖子将真真强奸。
强奸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便从家里拿出一个编织袋,将真真装入袋内并穿皮鞋用脚将其踩死。当晚11时许,他将装有真真尸体的编织袋抛弃于流经其山寨旁的河中,企图毁尸灭迹。
6月20日,杨远征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幼女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杨远征提起公诉。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让坳头村的村民大跌眼镜,杀人抛尸的杨远征仅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杨远征犯强奸罪,却只提供了被告人杨远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最后,法院还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杨远征归案后认罪服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据此判处杨远征无期徒刑。
百名老师联名要求严惩凶犯
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们纷纷联名盖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邹春宝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同事们也以党支部、教育工会的名义,于2006年12月14日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请愿书,要求严惩杀人凶犯,签名的老师有100多位。
日前,邹春宝在电话里向记者提出了他的疑惑:“凶手认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岂不是天大的法律笑话!杨远征残杀幼女,毁尸灭迹,手段残忍,并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决之前杨远征都没有立功的表现,何来可酌情从轻处理?”
据了解,邹春宝一家目前已委托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据《齐鲁晚报》
观点争鸣
“认罪服法”不是免死理由
郭书山(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副教授):
我国《刑法》规定,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她本人的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结合该法规定,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成立奸淫幼女罪。
首先,对于幼女,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其次,主体上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最后,主观上是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但是,下述情况不按该罪处理:
虚报年龄,导致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是幼女,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嫖宿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交行为,一般不按强奸罪论处。
在本案中,从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杨远征见真真一个人在玩耍,便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证明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且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随后,杨远征将真真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真真,扯脱她的裤子。”证明了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性交行为。至此,从主观和客观一致的角度分析,被告人杨远征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杨远征采用“用手卡脖子”等暴力方法,证明了暴力奸淫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而“事后,杨远征将真真装进一个编织袋中,为防止真真未死,杨远征又在真真的头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几脚,在确认真真没动弹后,又采取抛尸行动。”这些情节足以验证,被告人在奸淫行为结束后,故意杀死被害人,且手段残忍的事实。因此,我个人认为,被告人杨远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对本案最终的处理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认罪服法”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在这样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以此“酌情从轻处理”是史无前例的。
杨远征行为应当适用死刑
李琳(河南财经学院法学教师、民商法硕士):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不但犯罪与否和罪名的适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能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对已经定性的犯罪的处罚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杨远征不作强奸罪认定,然而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发现被害人尸体时,其下半身呈赤裸状态,这便是佐证,并非只有被告供述,另外根据法院对故意杀人情节的认定,杨远征的确“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并随后“将真真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真真,扯脱她的裤子”,这些足以认定被告人既有犯罪的故意又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强奸既遂,但强奸罪是行为犯,无须确定的犯罪结果,应当认定被告人强奸罪成立。法院对强奸罪名不予认定,是自相矛盾的,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另外,对于“从轻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从轻规定,然而,没有哪条规定“认罪服法”属于从轻情节的,“认罪服法”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不等于“自首”。且从犯罪情节上来看,奸淫幼女、杀人后弃尸,都属于犯罪情节恶劣,应当适用死刑。
“疑罪从轻”,法官的无奈
范小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杨远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远征无期徒刑,有他们的考虑和无奈。可能本案中存在着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能证实杨远征实施杀人行为的直接证据,或者现有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被告人翻供,该案在证据上便处于不利地位。对类似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这实际上是一种“疑罪从轻”的处理方法。其本意就是对那些论罪该判死刑、但证据又有“瑕疵”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先留下一条性命,以防杀错人,若被告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表面看来,“疑罪从轻”似乎是一种比较慎重的办案方式,但如此做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亦很严重。
“疑罪从轻”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不相容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无罪推定(或叫疑罪从无)还不太容易。这需要民众对疑罪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疑罪存在两种可能,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无辜。当证据证明到相当的程度,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于没有作案、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情况,但定案时,法官必须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否则,应视为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这才是真正做到了疑罪从无,也就是无罪推定的要求。司法机关若按照这一原则来办案,就存在着放纵罪犯的可能性。对此,司法人员以及民众和舆论界要能达成共识。否则,法官夹在其中是很为难和尴尬的。判无罪吧,唯恐放掉犯罪分子,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社会压力也很大,判有罪并罚,又怕万一杀错,那就更麻烦了,只好疑罪从轻,保住被告人的性命,万一错了,还有挽回的余地。要真正使“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在目前的情况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有待于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变,有待于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大胆地探索。源自:今日安报 记者 孙燕

5岁女童遭强奸后被踩死 凶手仅判无期引争议
2007年01月10日 10:41
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打破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坳头村的宁静。一年多以前,坳头村一名叫真真(化名)的5岁女童被人残杀,半裸的尸体被凶手抛弃于村边的小河里,但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逃脱了死刑。
几个月以来,这纸判决在苗寨的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杀人抛尸者为什么能逃过死刑?凶手供认强奸过女童,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近日,记者采访了此事的相关知情者,力图解开5岁的半裸女童被凶杀抛尸之谜。
5岁女童神秘失踪
2005年5月,62岁的退休教师邹春宝年仅5岁的小孙女真真突然神秘失踪!
邹春宝说,他这个孙女天生丽质,聪明伶俐,在村里是人见人爱的小女孩。
2005年5月24日晚上7时许,早过了放学的时间,邹春宝发现真真还没回家,便问周围的人,都说没有见到。此后,一家人几乎问了村里所有的人,都说没有见到真真。当晚,家人更是找到深夜,周围的山寨、山沟、溪流、公路、水库等都找了个遍,就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种不祥之感顿时涌上邹春宝全家人的心头,当天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005年6月2日,真真的父亲邹德成在镇中学附近的河滩上发现了一个装猪饲料的编织袋。这个袋子很臭且有很多苍蝇、蛆虫。一摸,感觉到袋内装的是小孩的尸体。于是,邹德成赶忙打电话叫来几个亲戚,亲戚们来了之后确认是一具小孩的尸体,便立即打电话到镇派出所报案。
凶手供认强奸女童并踩死
镇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所和公安局刑警立即赶到。公安人员剪开袋子,赫然发现一名5岁左右的女孩呈跪拜俯卧状,尸体上身穿一件棉纱T恤衫,下身赤裸。
此后,公安部门多次将死者的牙齿、颅骨等送往省城长沙进行司法鉴定,并确认该案系一宗强奸幼女凶杀案件。
6月上旬,20多名公安人员多次来到坳头村调查。最后,一个40多岁、名叫“杨远征”的男子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野。据村民讲,杨远征的妻子长期在广东打工,他在村里时常深更半夜敲妇女家的门,大白天也敢调戏女人。
随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出编织袋捆扎用的棕色碎布条、床上遗留有小孩吃过的棒棒糖棍等与现场相吻合的物品,随即将其刑拘。在铁证面前,杨远征不得不供认犯罪事实:2005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他见真真单独一人在玩耍,顿起淫心,便将其带至自家的屋内。随后,他将真真抱到床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卡住脖子将真真强奸。
强奸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便从家里拿出一个编织袋,将真真装入袋内并穿皮鞋用脚将其踩死。当晚11时许,他将装有真真尸体的编织袋抛弃于流经其山寨旁的河中,企图毁尸灭迹。
6月20日,杨远征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幼女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杨远征提起公诉。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让坳头村的村民大跌眼镜,杀人抛尸的杨远征仅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杨远征犯强奸罪,却只提供了被告人杨远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最后,法院还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杨远征归案后认罪服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据此判处杨远征无期徒刑。
百名老师联名要求严惩凶犯
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们纷纷联名盖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邹春宝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同事们也以党支部、教育工会的名义,于2006年12月14日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请愿书,要求严惩杀人凶犯,签名的老师有100多位。
日前,邹春宝在电话里向记者提出了他的疑惑:“凶手认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岂不是天大的法律笑话!杨远征残杀幼女,毁尸灭迹,手段残忍,并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决之前杨远征都没有立功的表现,何来可酌情从轻处理?”
据了解,邹春宝一家目前已委托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据《齐鲁晚报》
观点争鸣
“认罪服法”不是免死理由
郭书山(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副教授):
我国《刑法》规定,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她本人的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结合该法规定,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成立奸淫幼女罪。
首先,对于幼女,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其次,主体上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最后,主观上是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但是,下述情况不按该罪处理:
虚报年龄,导致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是幼女,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嫖宿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交行为,一般不按强奸罪论处。
在本案中,从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杨远征见真真一个人在玩耍,便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证明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且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随后,杨远征将真真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真真,扯脱她的裤子。”证明了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性交行为。至此,从主观和客观一致的角度分析,被告人杨远征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杨远征采用“用手卡脖子”等暴力方法,证明了暴力奸淫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而“事后,杨远征将真真装进一个编织袋中,为防止真真未死,杨远征又在真真的头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几脚,在确认真真没动弹后,又采取抛尸行动。”这些情节足以验证,被告人在奸淫行为结束后,故意杀死被害人,且手段残忍的事实。因此,我个人认为,被告人杨远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对本案最终的处理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认罪服法”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在这样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以此“酌情从轻处理”是史无前例的。
杨远征行为应当适用死刑
李琳(河南财经学院法学教师、民商法硕士):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不但犯罪与否和罪名的适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能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对已经定性的犯罪的处罚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杨远征不作强奸罪认定,然而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发现被害人尸体时,其下半身呈赤裸状态,这便是佐证,并非只有被告供述,另外根据法院对故意杀人情节的认定,杨远征的确“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并随后“将真真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真真,扯脱她的裤子”,这些足以认定被告人既有犯罪的故意又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强奸既遂,但强奸罪是行为犯,无须确定的犯罪结果,应当认定被告人强奸罪成立。法院对强奸罪名不予认定,是自相矛盾的,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另外,对于“从轻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从轻规定,然而,没有哪条规定“认罪服法”属于从轻情节的,“认罪服法”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不等于“自首”。且从犯罪情节上来看,奸淫幼女、杀人后弃尸,都属于犯罪情节恶劣,应当适用死刑。
“疑罪从轻”,法官的无奈
范小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杨远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远征无期徒刑,有他们的考虑和无奈。可能本案中存在着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能证实杨远征实施杀人行为的直接证据,或者现有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被告人翻供,该案在证据上便处于不利地位。对类似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这实际上是一种“疑罪从轻”的处理方法。其本意就是对那些论罪该判死刑、但证据又有“瑕疵”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先留下一条性命,以防杀错人,若被告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表面看来,“疑罪从轻”似乎是一种比较慎重的办案方式,但如此做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亦很严重。
“疑罪从轻”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不相容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无罪推定(或叫疑罪从无)还不太容易。这需要民众对疑罪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疑罪存在两种可能,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无辜。当证据证明到相当的程度,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于没有作案、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情况,但定案时,法官必须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否则,应视为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这才是真正做到了疑罪从无,也就是无罪推定的要求。司法机关若按照这一原则来办案,就存在着放纵罪犯的可能性。对此,司法人员以及民众和舆论界要能达成共识。否则,法官夹在其中是很为难和尴尬的。判无罪吧,唯恐放掉犯罪分子,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社会压力也很大,判有罪并罚,又怕万一杀错,那就更麻烦了,只好疑罪从轻,保住被告人的性命,万一错了,还有挽回的余地。要真正使“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在目前的情况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有待于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变,有待于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大胆地探索。源自:今日安报 记者 孙燕

现在类似这种案件的判罚往往不重,虽然我是学法学的,但我并不赞同许多法学家说的轻刑化,应该杀一敬百。即使抛开个人喜恶,纯粹从法律讲,凶手也应判死刑,现在的法律似乎太“人性化”了点。
  支持楼上的chenhong912402,楼上的法律人士还有些人性。
奸杀幼女和办个黄色网站捞点钱一个罪。
唉………………
原帖由 刺刀上膛 于 2007-1-11 13:28 发表
奸杀幼女和办个黄色网站捞点钱一个罪。
唉………………

  我也觉得荒唐……
如果没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我坚决反对取消死刑。
原帖由 HB 于 2007-1-11 22:58 发表
如果没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我坚决反对取消死刑。

  如果黑社会分子长期坐牢,还能够在监狱中遥控外面的犯罪活动。枪毙是一种安全的办法。
原帖由 刺刀上膛 于 2007-1-11 13:28 发表
奸杀幼女和办个黄色网站捞点钱一个罪。
唉………………

就是 太荒唐了
原帖由 chenhong912402 于 2007-1-10 22:59 发表
现在类似这种案件的判罚往往不重,虽然我是学法学的,但我并不赞同许多法学家说的轻刑化,应该杀一敬百。即使抛开个人喜恶,纯粹从法律讲,凶手也应判死刑,现在的法律似乎太“人性化”了点。


我个人比较支持文章后面3个分析短文中第三个人的意见。

这个案件的问题是证据不足,证明发生了犯罪的证据很多,但是证明是###人做案的证据不足。不是刑法轻重的问题,而是刑法是否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用的问题。一个人如果真的是没有犯罪,抓错了,无论是判死刑还是1年有期徒刑,都是错的。把一个清白的人杀掉给受害人家属解气,然后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也绝对不是公正的司法。

法院觉得证据不足,但是迫于舆论又不敢放人,另一方面怕杀错最后来了个无期。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做法。


但是,仅仅针对本安,我有些奇怪。法院和分析人士都认为本案为“孤证”,即除了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就是做案的人。可是,文章里提到犯罪嫌疑人住所发现了帮帮糖的棍和绑口袋的布条等证据。这些证据为什么没有被法院采信?
没有被鉴定为精神病已经不错了。:Q
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没有表示自己精神有问题,不然的话还真可能被鉴定为精神病,然后一批砖家出来表示量刑过重.:L :L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