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白,香港现行法律,至今仍然保护英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43:54
香港现行法律,至今仍然保护英军?

请看香港的<公安条例>
(1)        任何社团的成员或附从者,如─
(a)        被组织或训练或装备,以便从事侵夺、可能侵夺、有助于侵夺或看来会
侵夺警方或英国武装部队职能的工作;

....................
(i)        任何人如作为该社团的成员或附从者,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
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年;

....................


(1)        任何人在出席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时,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2)        为施行本条,除当值中的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被当作是依据合法权限行事─(a)        警务人员;(b)        香港辅助警察队队员,但须以辅警队或该队员所属的部分辅警队或该队员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第16(1)或(2)条被动员时为限;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c)        消防处人员;(d)        公职人员;(e)        英军人员;(f)        (由1997年第20号第25条废除)(g)        政府飞行服务队人员;或  (由1992年第54号第19条代替)(h)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成立的廉政公署人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修订)(3)        凡任何人就任何攻击性武器而被裁定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法庭可下令将该攻击性武器没收。

如果香港再次被英国人入侵,香港市民和在香港领土上的人们还不能反抗英军?? 香港回归这么多年,英军还能在香港合法携带武器,这种法律竟然还是"现行法律"!! 注意红字部分并没有注明在往后时间里面被修订或废除。

中国国家主权何在!
香港现行法律,至今仍然保护英军?

请看香港的<公安条例>
(1)        任何社团的成员或附从者,如─
(a)        被组织或训练或装备,以便从事侵夺、可能侵夺、有助于侵夺或看来会
侵夺警方或英国武装部队职能的工作;

....................
(i)        任何人如作为该社团的成员或附从者,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
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年;

....................


(1)        任何人在出席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时,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2)        为施行本条,除当值中的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被当作是依据合法权限行事─(a)        警务人员;(b)        香港辅助警察队队员,但须以辅警队或该队员所属的部分辅警队或该队员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第16(1)或(2)条被动员时为限;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c)        消防处人员;(d)        公职人员;(e)        英军人员;(f)        (由1997年第20号第25条废除)(g)        政府飞行服务队人员;或  (由1992年第54号第19条代替)(h)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成立的廉政公署人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修订)(3)        凡任何人就任何攻击性武器而被裁定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法庭可下令将该攻击性武器没收。

如果香港再次被英国人入侵,香港市民和在香港领土上的人们还不能反抗英军?? 香港回归这么多年,英军还能在香港合法携带武器,这种法律竟然还是"现行法律"!! 注意红字部分并没有注明在往后时间里面被修订或废除。

中国国家主权何在!
这条也是香港现行法律《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条款。

怪胎。如果英国和中国交战,香港市民或在香港土地上的人还不能反对英女皇么?
你这是什么时候的,是现在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b
原帖由 没有蛀牙 于 2006-12-29 01:09 发表
你这是什么时候的,是现在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b


你直接上香港律政司的网站就可以查阅到了。
http://sc.info.gov.hk/gb/www.doj.gov.hk/chi/laws/
截图为证
查到一个新条例,好像对现行法律中有关英国或英皇的定义进行了重新释义。但这样的法规,真的是让人看得费解。但是严格而言,释义通则的描述并不能够完全通用。

21.        《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修訂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規定: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50年不变啊50年不变
问题是香港有英国兵驻扎吗?:D :b
原帖由 中国闪电 于 2006-12-29 10:01 发表
问题是香港有英国兵驻扎吗?:D :b



说的好:D
主体不存在以后,相应的法律自然就失效了,不必另外说明。
香港是英美法系,属于习惯法,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系不同。楼主是中国人,自然是成文法习惯,抠字眼哪?还是标题党人?
万一英国人要在九龙登陆怎么办?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6-12-29 15:27 发表
主体不存在以后,相应的法律自然就失效了,不必另外说明。

这个贴从另外一面看,可以知道当年的殖民地是如何的低人一等。
但有些人愿意做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