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人大高层拟分赴全国为物权法出台作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20:21
香港《文汇报》         备受各界高度关注、被誉为“中国经济宪法”和“中国民法延伸版”的物权法草案,近日再次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作第七次审议,并有望由此次常委会决定提请明年全国人大会议表决。七审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农地承包期限及城镇集体财产等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据权威人士表示,物权法即将被审议通过这一信息,透露了中央对这部经历十三年制定、几十次修改、并创下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记录的法律案的最终态度——力推物权法出台。

          本次常委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员和大部分常委,将会被派往全国各地,对全国人大代表作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正确解读”物权法。

           据称此举有利于明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表决这部法律案。权威人士指出,随着中央这一强烈愿望定调,此前与物权法相关的各种各样尖端对垒,也将宣告落幕。香港《文汇报》         备受各界高度关注、被誉为“中国经济宪法”和“中国民法延伸版”的物权法草案,近日再次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作第七次审议,并有望由此次常委会决定提请明年全国人大会议表决。七审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农地承包期限及城镇集体财产等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据权威人士表示,物权法即将被审议通过这一信息,透露了中央对这部经历十三年制定、几十次修改、并创下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记录的法律案的最终态度——力推物权法出台。

          本次常委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员和大部分常委,将会被派往全国各地,对全国人大代表作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正确解读”物权法。

           据称此举有利于明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表决这部法律案。权威人士指出,随着中央这一强烈愿望定调,此前与物权法相关的各种各样尖端对垒,也将宣告落幕。
香港《凤凰新闻》           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近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12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目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又刷新了这一记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今天表示,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几经修改,越改越好,已趋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六审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2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并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香港《文汇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近日开幕,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是,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理应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就约定下来,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明确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香港《文汇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无疑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原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定心丸”,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本次草案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常委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中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中国农村社保体系还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条规定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香港《文汇报》         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亦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同时,相应增加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在谈到物权法立法为什么不能推迟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权威人士透露,现在一些地方的国企改革不成功,国有资产一直在不断流失,为了更好地保障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国有资产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和谐社会的需要,物权法推出已是“迫在眉睫”。

         权威人士进一步解释说,从大的方面讲,缺一部“经济宪法”,好多问题解决不了,如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小的方面讲,农民失地流离失所影响社会和谐,这两大原因促使中央下决心加快物权法的推出。据介绍,修改后的物权法将规定,是否为国有资产由法律决定,地方政府的行政文件无权决定。该权威人士并回应“原罪争论”说,不能因为追究部分人的非法所得而导致改革步伐被延迟,令改革受到损害。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融会贯通。多好的法典与制度,到中国,都能被中国人找到空子,搞得变了味道。有点像希特勒的水平。
只有官方话语权的背景下...党禁报禁不开,国难不已....
人大太热心了吧,有倾向性.

向全国解释,向谁?向工人农民还是向官僚资本家?

物权法还管的到小区车位,笑话.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6-12-26 20:46 发表
人大太热心了吧,有倾向性.

向全国解释,向谁?向工人农民还是向官僚资本家?

物权法还管的到小区车位,笑话.

小区车位属于区分所有中共同共有的一个部分
物权法不规定谁规定呢
物权法根本不必要具体规定小区车位这种鸡毛蒜皮的事.

之所以扯上车位的事是希望混淆视听以获得民众支持.

物权法之所以无法通过,关键不是车位不车位,而是(原来的)草稿试图取消全民所有制,试图为非法财产漂白.

何况所谓的关于车位的规定,就能解决车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