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完成降耗减排约束性目标差距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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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成降耗减排约束性目标差距还很大
2006年12月25日 10:29
今年以来,我国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节能降耗工作推动力度明显加大。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召开了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初步建立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与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14家中央企业签订了“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开展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二是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地组织编报了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有力地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大部分省市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有效模式。
三是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得到积极推进。去年以来,先后召开了钢铁、有色、化工和煤炭行业循环经济现场会,交流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做法,明确了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探讨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和行业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在这些重点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
四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重点推进了成品油、供水、电力、天然气、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采取削减配额总量、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征出口关税、停止加工贸易等综合性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鼓励使用节能产品和发展节能建筑、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国债资金重点支持了一批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
五是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评价发展循环经济的效果,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草案),近日已上网征求意见。
六是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循环经济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人大环资委的直接组织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初稿提交这次会议专题征求大家意见。北京、上海、山东、重庆等17个省市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政府决定。
七是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十一五”规划的贯彻实施,继续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想,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去年底成功举办了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展览,开展了“节约中国”系列宣传活动,努力为发展循环经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加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北京、江苏、山西、江西、内蒙古等省、区、市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规划,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十一五”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原则、重点和政策措施。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成立了循环经济领导机构,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有的省份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技术开发;有的省份组织实施了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大多数省份开展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污染物的源头削减。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刚刚起步,发展循环经济还面临着严峻挑战。今年上半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增长0.8%,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在增加,与今年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约束性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地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尚不明确,措施还不够具体。财政、税收、投资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还不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尚未形成。发展循环经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广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需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大力促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障。循环经济的理念需要立法来体现和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立法来明确和规范,发展循环经济中具有较强外部性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法律来强制推行。
在近几年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立法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
理念的倡导和观念的更新,对发展循环经济至关重要。同样的废物,从生产和消费过程看是垃圾,从发展循环经济看是可再利用的资源,是可再生的能源。同样的生活垃圾,作为垃圾一埋了之,作为可再生能源可以变废为宝,通过焚烧发电供热,既造福社会,又节约能源。要通过立法,把污染者付费变成在全社会强制推行的理念和原则;要通过立法,把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消费的全过程;涉及资源节约、废物利用、环境保护、可持续消费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管理者、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展循环经济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循环经济的立法,既要有循环经济的大法,也要有相关的法规、办法和政策。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要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三是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
要总结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基本制度予以规范。要制定循环经济的产业促进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投资项目的审核、标准和标识制度;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既要发挥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四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在立法时就要对法律的实施进行预评估,充分考虑执法的可行性。要理顺体制,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循环经济法律各项规定的贯彻和实施。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推进计划,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力度,继续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
来源:经济日报发改委:完成降耗减排约束性目标差距还很大
2006年12月25日 10:29
今年以来,我国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节能降耗工作推动力度明显加大。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召开了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初步建立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与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14家中央企业签订了“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开展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二是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地组织编报了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有力地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大部分省市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有效模式。
三是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得到积极推进。去年以来,先后召开了钢铁、有色、化工和煤炭行业循环经济现场会,交流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做法,明确了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探讨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和行业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在这些重点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
四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重点推进了成品油、供水、电力、天然气、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采取削减配额总量、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征出口关税、停止加工贸易等综合性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鼓励使用节能产品和发展节能建筑、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国债资金重点支持了一批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
五是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评价发展循环经济的效果,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草案),近日已上网征求意见。
六是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循环经济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人大环资委的直接组织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初稿提交这次会议专题征求大家意见。北京、上海、山东、重庆等17个省市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政府决定。
七是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十一五”规划的贯彻实施,继续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想,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去年底成功举办了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展览,开展了“节约中国”系列宣传活动,努力为发展循环经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加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北京、江苏、山西、江西、内蒙古等省、区、市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规划,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十一五”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原则、重点和政策措施。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成立了循环经济领导机构,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有的省份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技术开发;有的省份组织实施了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大多数省份开展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污染物的源头削减。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刚刚起步,发展循环经济还面临着严峻挑战。今年上半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增长0.8%,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在增加,与今年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约束性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地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尚不明确,措施还不够具体。财政、税收、投资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还不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尚未形成。发展循环经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广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需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大力促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障。循环经济的理念需要立法来体现和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立法来明确和规范,发展循环经济中具有较强外部性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法律来强制推行。
在近几年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立法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
理念的倡导和观念的更新,对发展循环经济至关重要。同样的废物,从生产和消费过程看是垃圾,从发展循环经济看是可再利用的资源,是可再生的能源。同样的生活垃圾,作为垃圾一埋了之,作为可再生能源可以变废为宝,通过焚烧发电供热,既造福社会,又节约能源。要通过立法,把污染者付费变成在全社会强制推行的理念和原则;要通过立法,把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消费的全过程;涉及资源节约、废物利用、环境保护、可持续消费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管理者、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展循环经济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循环经济的立法,既要有循环经济的大法,也要有相关的法规、办法和政策。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要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三是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
要总结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基本制度予以规范。要制定循环经济的产业促进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投资项目的审核、标准和标识制度;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既要发挥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四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在立法时就要对法律的实施进行预评估,充分考虑执法的可行性。要理顺体制,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循环经济法律各项规定的贯彻和实施。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推进计划,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力度,继续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