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村民"给野猪送饭"是"选择性普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06:07
让村民"给野猪送饭"是"选择性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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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

  河南省禹州市鸠山乡魏井村村民背着红薯、玉米等进山,去给野猪“送饭”。村民们原来打算自己捕杀野猪,可政府告诉他们:野猪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如果滥捕滥杀,要受法律处罚。于是,村民们想出了用给野猪“送饭”的办法解决野猪下山骚扰问题。(《东方今报》12月15日)

  政府向村民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教育村民不去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要告诉村民,政府应当对给野猪“送饭”的村民以补偿。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选择性普法”其实是一种常见现象。就是有关部门在宣传某一法律时,不是完整地宣传整部法律精神,而是有选择地宣传其中的部分内容。举一个比较普通的例子:当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公布施行时,一些地方贴出了横幅标语,宣传这一法规的精神:“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信访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这些话对不对呢?当然很正确,完全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但是,这些标语很不全面。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因此,它不仅对信访行为有所规范,还有对政府办理信访行为的规范。我们在宣传条例时,岂能只讲一方面?

  “选择性普法”也割裂了法律的精神,使法律变得残缺不全。同时,“选择性普法”的结果必然是“选择性执法”。在宣传法律时,只拣对自己有利的说,就是为了明天执行法律时,只拣对自己有利的做。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法律就是政府统治、对付老百姓的武器。他们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并不是强调执政者要依法行政,而是要依法治民。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殷国安让村民"给野猪送饭"是"选择性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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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

  河南省禹州市鸠山乡魏井村村民背着红薯、玉米等进山,去给野猪“送饭”。村民们原来打算自己捕杀野猪,可政府告诉他们:野猪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如果滥捕滥杀,要受法律处罚。于是,村民们想出了用给野猪“送饭”的办法解决野猪下山骚扰问题。(《东方今报》12月15日)

  政府向村民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教育村民不去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要告诉村民,政府应当对给野猪“送饭”的村民以补偿。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选择性普法”其实是一种常见现象。就是有关部门在宣传某一法律时,不是完整地宣传整部法律精神,而是有选择地宣传其中的部分内容。举一个比较普通的例子:当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公布施行时,一些地方贴出了横幅标语,宣传这一法规的精神:“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信访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这些话对不对呢?当然很正确,完全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但是,这些标语很不全面。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因此,它不仅对信访行为有所规范,还有对政府办理信访行为的规范。我们在宣传条例时,岂能只讲一方面?

  “选择性普法”也割裂了法律的精神,使法律变得残缺不全。同时,“选择性普法”的结果必然是“选择性执法”。在宣传法律时,只拣对自己有利的说,就是为了明天执行法律时,只拣对自己有利的做。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法律就是政府统治、对付老百姓的武器。他们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并不是强调执政者要依法行政,而是要依法治民。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殷国安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一直很有特色,很有水平。
  我们农民本来就非常贫困,还要负担野猪的口粮。政府宣传保护动物,是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考虑,那么,做出牺牲的当地农民,是不是也应该得到补偿呢?
  这笔钱,对于政府不多,对于农民可不少。
现在野猪泛滥,我们浙江这里早已经开始有计划猎杀了。
  这点应该没有问题吧,法律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国家必须对这种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6-12-19 20:19 发表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一直很有特色,很有水平。
  我们农民本来就非常贫困,还要负担野猪的口粮。政府宣传保护动物,是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考虑,那么,做出牺牲的当地农民,是不是也应该得到补偿呢?
  这笔 ...


问题是,中国文人的特色是“因文起事”而不考察前因后果。它引述材料里头哪里有说“没有补偿”?

藏香猪+老虎的故事,CCTV也说了……
百度一下,这事情居然是3年前的……CCTV地理栏目现在才报道……
ytgk9999、林青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野猪虽然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因此野猪毁物伤人后,具体的赔偿措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
    
  惨剧发生后,当地政府和园林局共资助了郝家4000元。而郝丹霞光是为父亲安葬、母亲治病就已经花去了两万余元。更重要的是,和其他村民一样,被野猪毁坏的庄稼至今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 ... ge%3D3&page=107
嘿嘿!
“选择性普法”还是“针对性普法”?
  这问题上,国家的法律规定有缺陷。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失,有赔偿,而一般保护动物的损失,却没有规定赔偿。显然法律在公平问题上发生了错误。
  公安部、林业部在2005年下发过允许有计划猎杀野猪的文件。文件详细地规定了猎杀计划、猎枪的采购。还规定只允许使用猎枪射杀,不得使用陷阱、套子等等可能伤害其它动物的狩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