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对死囚执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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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推广注射死刑一视同仁 4死囚被执行注射死
2006年12月15日 16:46 四川新闻网 

  2004年6月,成都某交警分局交警梅宇蓄意杀害结发妻子,后被判死刑。昨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对梅宇依法执行注射死刑。同时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还有3名因抢劫宾馆而判死刑的抢匪。
  成都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仁表示,对死囚执行注射死刑,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市中院将不分死囚身份、地位,不论案件大小,不定期地逐步推广实施注射死刑。
  法院查明,梅宇原是成都某交警分局的交警。2004年2月以来,妻子汪某开始怀疑梅宇与一位女同事关系暧昧,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慢慢恶化。2004年6月10日下午,汪某与梅宇在家中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吵闹中,汪某给上述女同事打了电话,声称要到梅宇的工作单位找领导。放下电话,两人还一直争吵。此时,梅宇恼羞成怒,开始预谋杀死妻子。
  同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梅宇给单位打了个电话,谎称有事要连夜赶到重庆,需要请三四天假。天亮后,梅宇到银行提取了4万元存款,并购买了6月13日13时成都至昆明的火车票。
  6月12日晚上10时许,梅宇与妻子回到家中,此时,梅宇已事先将家中座机电话线拔掉。在客厅里,两人再次为了这事发生争执。争吵中,梅宇冲了上去,用双手死死掐住妻子的颈部,随后又剪下妻子小灵通的套绳,用绳子继续勒妻子的脖子。最终,汪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梅宇给父亲和朋友写下了两封信,第二天早上,乘火车离开成都,赶往昆明。6月15日晚,梅宇在云南大理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梅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他在作案前向单位谎称请假、提取银行存款、购买火车票、拔除家中电话线等行为,都证实梅宇的杀人行为有详细周密的计划,主观恶性极深,所以,法院最终判处梅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昨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对被告人梅宇验明正身,执行注射死刑。
  同时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还有三名抢劫犯。据了解,这三名抢匪半年时间内长期在成都市区以及周边地区抢劫宾馆,半夜以查房的名义进入宾馆房间,抢劫数十次,抢劫金额达4万余元。其中,一受害人死亡,数人受伤。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注射死刑不搞区别对待
  “注射死刑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昨日,成都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仁称,1996年3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何仁说,此次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市中院已不是第一次。为构建和谐社会、文明执法和保障人权,此后法院会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地对死刑犯推广实行注射死刑。法院不会对死刑犯区别对待,不会区分死刑犯的身份和地位,更不会区分案件大小。只要客观条件到位,法院就会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专家点评
  注射死刑体现执法文明
  “死刑的执行方式,从我国封建社会开始就非常残酷。”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雪锋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古代统治者为强化死刑的威慑作用,使用过一些骇人听闻的行刑方法,如腰斩、五马分尸、凌迟、斩首、绞刑等。目前,世界上执行死刑的方法也较多,主要有绞刑、石刑、电刑、毒气、枪决等方式。
  “死刑方式之所以这么残酷,是因为人们有一种报复心理。”王雪锋称,人们总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复仇观念,所以,应让罪犯得到残酷的惩罚。人们还想用这种残酷的方式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但这对犯人的肉体和精神是极大的折磨。”王雪锋称,死刑本身就是最重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这些残酷的死刑方式,不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注射死刑极大减轻了受刑人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是人性化、文明化的体现,更为人道。
 
  古今死刑一览
  砍头、腰斩、绞刑、毒药、溺刑、活埋、饿死、扑杀、剥皮、肢解、凌迟……传统死刑方法追求极致的专业方法来折磨和杀死罪犯。传说清朝的张廷璐,因科场舞弊被腰斩,临死前蘸着自己的血,在地上写了十三个“惨”字,写到最后,字已难以辨认。腰斩死刑从此被雍正废除。
  1905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力主废除凌迟等酷刑,并意图统一死刑的执行方式。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次年,颁布《大清新刑律》,规定仅用绞刑一种,但保留“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刑。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1914年。1914年11月颁布的《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得用枪毙”。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沿用枪决的方式。1979年,新颁布的刑法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地方中院死刑执行方法改革的试点工作。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院作为试点单位,执行了第一例注射死刑。(成都商报 程兴涛 记者 杜雯)
  (编辑:往生拾梦)

成都推广注射死刑一视同仁 4死囚被执行注射死2006年12月15日 16:46 四川新闻网 

  2004年6月,成都某交警分局交警梅宇蓄意杀害结发妻子,后被判死刑。昨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对梅宇依法执行注射死刑。同时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还有3名因抢劫宾馆而判死刑的抢匪。
  成都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仁表示,对死囚执行注射死刑,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市中院将不分死囚身份、地位,不论案件大小,不定期地逐步推广实施注射死刑。
  法院查明,梅宇原是成都某交警分局的交警。2004年2月以来,妻子汪某开始怀疑梅宇与一位女同事关系暧昧,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慢慢恶化。2004年6月10日下午,汪某与梅宇在家中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吵闹中,汪某给上述女同事打了电话,声称要到梅宇的工作单位找领导。放下电话,两人还一直争吵。此时,梅宇恼羞成怒,开始预谋杀死妻子。
  同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梅宇给单位打了个电话,谎称有事要连夜赶到重庆,需要请三四天假。天亮后,梅宇到银行提取了4万元存款,并购买了6月13日13时成都至昆明的火车票。
  6月12日晚上10时许,梅宇与妻子回到家中,此时,梅宇已事先将家中座机电话线拔掉。在客厅里,两人再次为了这事发生争执。争吵中,梅宇冲了上去,用双手死死掐住妻子的颈部,随后又剪下妻子小灵通的套绳,用绳子继续勒妻子的脖子。最终,汪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梅宇给父亲和朋友写下了两封信,第二天早上,乘火车离开成都,赶往昆明。6月15日晚,梅宇在云南大理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梅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他在作案前向单位谎称请假、提取银行存款、购买火车票、拔除家中电话线等行为,都证实梅宇的杀人行为有详细周密的计划,主观恶性极深,所以,法院最终判处梅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昨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对被告人梅宇验明正身,执行注射死刑。
  同时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还有三名抢劫犯。据了解,这三名抢匪半年时间内长期在成都市区以及周边地区抢劫宾馆,半夜以查房的名义进入宾馆房间,抢劫数十次,抢劫金额达4万余元。其中,一受害人死亡,数人受伤。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注射死刑不搞区别对待
  “注射死刑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昨日,成都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仁称,1996年3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何仁说,此次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市中院已不是第一次。为构建和谐社会、文明执法和保障人权,此后法院会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地对死刑犯推广实行注射死刑。法院不会对死刑犯区别对待,不会区分死刑犯的身份和地位,更不会区分案件大小。只要客观条件到位,法院就会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专家点评
  注射死刑体现执法文明
  “死刑的执行方式,从我国封建社会开始就非常残酷。”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雪锋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古代统治者为强化死刑的威慑作用,使用过一些骇人听闻的行刑方法,如腰斩、五马分尸、凌迟、斩首、绞刑等。目前,世界上执行死刑的方法也较多,主要有绞刑、石刑、电刑、毒气、枪决等方式。
  “死刑方式之所以这么残酷,是因为人们有一种报复心理。”王雪锋称,人们总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复仇观念,所以,应让罪犯得到残酷的惩罚。人们还想用这种残酷的方式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但这对犯人的肉体和精神是极大的折磨。”王雪锋称,死刑本身就是最重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这些残酷的死刑方式,不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文明执法。注射死刑极大减轻了受刑人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是人性化、文明化的体现,更为人道。
 
  古今死刑一览
  砍头、腰斩、绞刑、毒药、溺刑、活埋、饿死、扑杀、剥皮、肢解、凌迟……传统死刑方法追求极致的专业方法来折磨和杀死罪犯。传说清朝的张廷璐,因科场舞弊被腰斩,临死前蘸着自己的血,在地上写了十三个“惨”字,写到最后,字已难以辨认。腰斩死刑从此被雍正废除。
  1905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力主废除凌迟等酷刑,并意图统一死刑的执行方式。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次年,颁布《大清新刑律》,规定仅用绞刑一种,但保留“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刑。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1914年。1914年11月颁布的《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得用枪毙”。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沿用枪决的方式。1979年,新颁布的刑法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地方中院死刑执行方法改革的试点工作。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院作为试点单位,执行了第一例注射死刑。(成都商报 程兴涛 记者 杜雯)
  (编辑:往生拾梦)

  这些年,人权组织和法学专家在推动犯罪分子人权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可是在整顿治安,维护守法公民的人权方面,罕见他们对小老百姓和警察怜悯之心。
  人权组织,现在变成一个近乎邪教的组织了。
我支持扩大死刑范围,但是希望尽量使用注射方式执行.

:D :D :D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6-12-17 11:07 发表
  这些年,人权组织和法学专家在推动犯罪分子人权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可是在整顿治安,维护守法公民的人权方面,罕见他们对小老百姓和警察怜悯之心。
  人权组织,现在变成一个近乎邪教的组织了。


说法偏激 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不注重保护犯人的合法权利导致的...

行刑的无区别对待是种进步...
毕竟是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