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执行死刑不再闻枪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2:56:43
【星岛网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4月初开始对依法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罪犯全面实行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太原市中院方面的消息称,该院是山西省法院系统中首家全面停止用枪决执行死刑。
   
    据介绍,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从全国范围看,枪决是执行死刑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2003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开展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尝试,截至目前已注射执行死刑4次8例。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左发经介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方面已具备了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条件。

    路透社此前曾有报道指出,在经历几次高端错判引起公众愤慨之后,中国在改革死刑制度方面依然步伐缓慢。去年最高法院收回执行死刑的最终核准权。1980年代严打运动中最高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省高级法院行使。

  但是《中国日报》的报道没有提及中国会很快停止死刑制度。该报引述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话称,“我们不能绝对地废除或控制死刑的使用,而不考虑当地现实及社会治安状况。”他还称,中国人有强烈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

  中国对数十种犯罪都会执行死刑,包括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腐败、逃税等。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在换发药品文号过程中因贪污被判死刑。据总部设于纽约的“人权观察”组织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对约一万人执行死刑。另一些数据统计,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目在5000至12000之间。

    据悉,注射死刑不像人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那么简单。 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一个方式的变化牵扯到太多的内容。至少执行死刑的成本,是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实际上最重要的因素。

    地点选择也是个难题,注射执行死刑要有固定的执行室,执行室设在法院不可能,在居民区里老百姓不愿意,在医院里医院不同意,到郊区路程又太远。几十年来,太原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执行死刑的固定刑场,曾在郝庄、乱石滩、火化厂附近旷野等处开辟过临时刑场。在晋源区的临时刑场,因修建高速公路取消后,法院还多次借用晋中市的刑场执行死刑。截至目前,太原通过注射执行死刑共八人。   

    枪决的成本有多大? 在相关资料上可以看到,枪决的执行成本在各种刑罚中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死刑犯就可以被快速处决。不过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个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其中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维和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维和,“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在“严打”期间,有时枪手不够,还要调警。而注射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不过注射的方式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这也是使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

    太原中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从2002年起就开始进行酝酿和筹备。 2003年7月27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决定建设“注射执行死刑刑场”。同年8月30日,太原市中级法院第一次试用注射方法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2004年11月,太原市中级法院新刑场建成即将投入使用。新刑场位于杏花岭区小返乡、中涧河乡、尖草坪区新城乡三乡交界处,距永安殡仪馆仅几百米。是目前中国的法院中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刑场。

    如今,执行注射死刑的程序十分简单:罪犯到刑场后首先被押进羁押室候刑,当进入受刑室后,便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用规范、温和的话语告诉罪犯该怎么做。法警用皮带固定其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把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当下达行刑命令后,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钮。注射药物完毕后,法医在电子检测仪上可以观测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脉搏。注射的液体是“无毒”的,目的是将死刑犯的痛苦减到最低。【星岛网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4月初开始对依法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罪犯全面实行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太原市中院方面的消息称,该院是山西省法院系统中首家全面停止用枪决执行死刑。
   
    据介绍,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从全国范围看,枪决是执行死刑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2003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开展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尝试,截至目前已注射执行死刑4次8例。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左发经介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方面已具备了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条件。

    路透社此前曾有报道指出,在经历几次高端错判引起公众愤慨之后,中国在改革死刑制度方面依然步伐缓慢。去年最高法院收回执行死刑的最终核准权。1980年代严打运动中最高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省高级法院行使。

  但是《中国日报》的报道没有提及中国会很快停止死刑制度。该报引述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话称,“我们不能绝对地废除或控制死刑的使用,而不考虑当地现实及社会治安状况。”他还称,中国人有强烈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

  中国对数十种犯罪都会执行死刑,包括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腐败、逃税等。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在换发药品文号过程中因贪污被判死刑。据总部设于纽约的“人权观察”组织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对约一万人执行死刑。另一些数据统计,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目在5000至12000之间。

    据悉,注射死刑不像人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那么简单。 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一个方式的变化牵扯到太多的内容。至少执行死刑的成本,是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实际上最重要的因素。

    地点选择也是个难题,注射执行死刑要有固定的执行室,执行室设在法院不可能,在居民区里老百姓不愿意,在医院里医院不同意,到郊区路程又太远。几十年来,太原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执行死刑的固定刑场,曾在郝庄、乱石滩、火化厂附近旷野等处开辟过临时刑场。在晋源区的临时刑场,因修建高速公路取消后,法院还多次借用晋中市的刑场执行死刑。截至目前,太原通过注射执行死刑共八人。   

    枪决的成本有多大? 在相关资料上可以看到,枪决的执行成本在各种刑罚中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一名死刑犯就可以被快速处决。不过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分很多。早些年要枪毙一个人是一个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其中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维和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维和,“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在“严打”期间,有时枪手不够,还要调警。而注射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不过注射的方式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这也是使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

    太原中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从2002年起就开始进行酝酿和筹备。 2003年7月27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决定建设“注射执行死刑刑场”。同年8月30日,太原市中级法院第一次试用注射方法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2004年11月,太原市中级法院新刑场建成即将投入使用。新刑场位于杏花岭区小返乡、中涧河乡、尖草坪区新城乡三乡交界处,距永安殡仪馆仅几百米。是目前中国的法院中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刑场。

    如今,执行注射死刑的程序十分简单:罪犯到刑场后首先被押进羁押室候刑,当进入受刑室后,便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用规范、温和的话语告诉罪犯该怎么做。法警用皮带固定其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把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当下达行刑命令后,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钮。注射药物完毕后,法医在电子检测仪上可以观测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脉搏。注射的液体是“无毒”的,目的是将死刑犯的痛苦减到最低。
当地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机会获得新生了。
   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将扩大注射死刑的使用,以代替枪决。中国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执行死刑的数量都多。《中国日报》引述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的话说,注射死刑被认为“更加人性化,最终所有中级法院都会使用”。

  路透社报道,在经历几次高端错判引起公众愤慨之后,中国在改革死刑制度方面依然步伐缓慢。去年最高法院收回执行死刑的最终核准权。1980年代严打运动中最高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省高级法院行使。

  但是来自《中国日报》的报道没有提及中国会很快停止死刑制度。该报引述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话称,“我们不能绝对地废除或控制死刑的使用,而不考虑当地现实及社会治安状况。”他还称,中国人有强烈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

  中国对数十种犯罪都会执行死刑,包括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腐败、逃税等。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在换发药品文号过程中因贪污被判死刑。

  据总部设于纽约的“人权观察”组织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对约一万人执行死刑。另一些数据统计,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目在5000至12000之间。
最高检察院公诉厅下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七章,对案件受理和审查、审核审批、庭前准备、出席法庭、诉讼监督等重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检察日报》报道,《规程》规定,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死刑案件工作的具体指导,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民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起诉、出席第一审、第二审法庭工作的指导;对于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遇到外界干扰的,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排除干扰。

  在案件受理和审查上,《规程》规定,检察院受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办理。办案人员要在接受案件的当日填写《死刑第二审案件登记表》,并分别在案件审结、审批、开庭、判决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在出庭准备上,《规程》要求,出庭检察员应做好出庭预案,围绕抗诉与上诉理由,重点针对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准备,突出针对性和预见性。对于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诉部门必要时可以对出庭预案进行专门论证,制作临庭处置方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规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主要证据必要时要进行复核,重点核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形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以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出庭时,办案人员对于被告人陈述矛盾、含糊不清或者翻供,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量刑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询问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时,应当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中有虚假、遗漏、矛盾、模糊不清、有争议的内容,应当重点询问。

  此外,《规程》还对庭上的举证、讯问等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六项内容要重点审查

  《规程》明确,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重点审查六项内容:

  ——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否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抗诉、上诉意见与第一审判决存在哪些分歧,抗诉、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抗诉、上诉中是否提出或者第一审判决后是否出现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新证据;

  ——侦查、审查起诉和第一审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判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有专家指出,此举也意味着中国对死刑的适用将会更加慎重,并且中国死刑数量必会逐步减少。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北京大学宪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说,这项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对死刑核准上“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法院组织法作出了修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但死刑核准下放后,由于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这导致了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高居不下的死刑数量使得政府面临着压力。

  2005年底,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意味着死刑案件审理的程序更加公正,意味着中国对死刑的适用将会更加慎重。有理由相信,中国死刑数量必会逐步减少。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陈光中称,最高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彰显了程序正义。对死刑案件,法律在一审、二审的正常诉讼模式上,又特设了核准程序,为人命的去留增加一道“把关”。由各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大的弊端是把二审程序与核准程序合二为一了,使死刑审判在程序上大打折扣。明年1月1日起,死刑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将彻底分开,死刑程序更加公正,法治规则更加公平。

  陈光中还说,收回死刑复核权,不是单纯的程序改革,也是贯彻“慎杀少杀”刑事政策的一项实体改革。对此,法院面临了双重的外部压力。一重压力来自政法系统内部,比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刑事侦查和公诉机关,他们会认为,好不容易抓住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能轻易放生?另一重压力来自公众。长期以来,中国公众习惯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往往会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办案不公”。因此,即使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中国的死刑数量也不会急剧地减少,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政法部门统一思想、予以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但专家表示,将死刑核准权力回收的另一项困难是,当时最高法院的法官较少,一旦核准死刑的工作收归最高法院,其在人员配置上也显得相对不足。

  为此,最高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不仅招募了一批法学专业的博士,而且从地方上选调了优秀的干部到最高法院任职,并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同时各地高级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能维护法制统一,并促进司法公正。但中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规定废除死刑。
成都也推行了这个制度!
中新社报道,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二十六年的历史。

  肖扬说,总的来看,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

  ——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改变了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以及二审基本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

  ——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改变过去以书面审为主的做法,对报请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全面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意见。

  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关键证据存疑只能判无罪

  据新华社报道,在这个《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最高法院强调,刑事审判工作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惩罚犯罪须与保障人权并重

  《决定》还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决定》强调,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轻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决定》还强调,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出台一项新规定明确要求: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 11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针对有些刑犯被处决家属仍然不知道,《意见》规定,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原审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法院应及时安排。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它非法方法获取供述;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法院、检察院要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保障等。

  中国一些地方近年来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疑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减少错判、误判和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死囚上诉或检方抗诉均应重审

  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

  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检察院对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疑难重案应由院长亲任审判长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乃至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出庭作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上诉案件、包括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均很少开庭审理,而采取书面方式审理。此前的死刑二审,通常是承办人一人阅卷,以一审案卷材料为主要定案依据,一些案件往往忽视对被告人是否对证据、事实持有异议等细节,丧失了发现和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条件和机会。根据最高法院通告,今后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始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注射死刑也很麻烦的。原来在火葬场附近荒地就可以执行,现在需要专门的注射室。
各地中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注射行刑室,执行时,检察院监督员必须到场.当年在云南试用,大概有5个不同的配方(配方属国家绝密),最长的是数分钟内去见上帝,最短的1分钟左右.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4-5 19:50 发表
当地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机会获得新生了。

没那么容易啊:D :D :D 不象传说中的那样~~~~~~~~~~~~~~~~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8-4-5 20:08 发表
  注射死刑也很麻烦的。原来在火葬场附近荒地就可以执行,现在需要专门的注射室。

    一般都是用车。最开始是上海搞了注射死刑流动车,后来黑龙江也搞了自己的(上海的卖的太贵了,而且自己搞出来可以卖给其他省份),估计还有别的地方搞了。
:D :D 注射好啊,可以合理的去北京公费旅游~~;P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4-5 19:50 发表
当地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机会获得新生了。

要征得家属同意,钱不会少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