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不满与公厕隔壁 破墙将卧室通进女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2:05:07
市民不满与公厕隔壁 破墙将卧室通进女厕

  “每当与我们一墙之隔的公厕冲水时,我们就在屋里闻到一股恶臭,靠近厕所的这面墙也总返潮。”昨天,家住东城区方砖厂胡同45号院的刘大妈说。由于不满住宅外墙被借用搭建公厕,刘大妈将这面墙壁打通,使得在其家中即可对女厕一览无余。

  记者目击透过窟窿看进厕所

  前天上午,记者来到东城区方砖厂胡同的刘大妈家。在这间10平方米左右的卧室东墙处,有一个直径1米左右的窟窿,不时地从窟窿里向刘大妈家灌进阵阵冷风,风中夹带着隐约的臭气。而透过窟窿,记者看到,外面就是一个正在翻修的公共厕所。“这不是欺负人吗?我们现在就像居住在厕所里一样。”六旬的刘大妈说。

  虽然是在屋里,但刘大妈却穿着厚厚的棉袄。瑟缩中,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今年5月,环卫部门开始翻修这间公厕。翻修前,他们曾找我协商,但这是私房,这种借墙搭厕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我们家的环境和采光,于是我没同意,他们就强行施工。”刘大妈说,她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在厕所与他们家墙壁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于是,在工人施工时,她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阻挡。“我用树枝等把厕所门堵住了,装修也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可是,12月7日,装修工作重新开始。“他们用大锤将我们家的墙震裂了,我于是干脆把墙掏了个窟窿,我们家准备重新翻建这堵墙。”刘大妈说,她以此来抵制对方的强制行为。

  东城环卫局改造施工还将继续

  “这座厕所建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它就是借墙搭厕,这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前天14时许,东城区环卫局一名姓李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拥有这座厕所的产权,他们此次施工是对原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周围居民的需求。

  “施工前,我们曾找刘女士进行协商,准备对她的房子做些防潮措施,但她并未接受。”李先生说,他们的装修工作还会继续,不会因为刘女士的阻挠而停止。“这间厕所周围住着几十户居民,如按照刘女士的要求缩小厕所,将无法满足周边需求。”

  律师说法

  从事公共事务也应尊重私权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认为,厕所无论是新建还是历史形成的,都不应该紧贴在他人住宅进行搭建,更不应该借用他人住宅外墙进行搭建。否则,厕所的臭味就会影响他人的正常居住,同时也会影响他人住宅的外观,从而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侵权。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当树立起充分尊重公民“私权”的理念,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能去侵犯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白明辉市民不满与公厕隔壁 破墙将卧室通进女厕

  “每当与我们一墙之隔的公厕冲水时,我们就在屋里闻到一股恶臭,靠近厕所的这面墙也总返潮。”昨天,家住东城区方砖厂胡同45号院的刘大妈说。由于不满住宅外墙被借用搭建公厕,刘大妈将这面墙壁打通,使得在其家中即可对女厕一览无余。

  记者目击透过窟窿看进厕所

  前天上午,记者来到东城区方砖厂胡同的刘大妈家。在这间10平方米左右的卧室东墙处,有一个直径1米左右的窟窿,不时地从窟窿里向刘大妈家灌进阵阵冷风,风中夹带着隐约的臭气。而透过窟窿,记者看到,外面就是一个正在翻修的公共厕所。“这不是欺负人吗?我们现在就像居住在厕所里一样。”六旬的刘大妈说。

  虽然是在屋里,但刘大妈却穿着厚厚的棉袄。瑟缩中,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今年5月,环卫部门开始翻修这间公厕。翻修前,他们曾找我协商,但这是私房,这种借墙搭厕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我们家的环境和采光,于是我没同意,他们就强行施工。”刘大妈说,她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在厕所与他们家墙壁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于是,在工人施工时,她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阻挡。“我用树枝等把厕所门堵住了,装修也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可是,12月7日,装修工作重新开始。“他们用大锤将我们家的墙震裂了,我于是干脆把墙掏了个窟窿,我们家准备重新翻建这堵墙。”刘大妈说,她以此来抵制对方的强制行为。

  东城环卫局改造施工还将继续

  “这座厕所建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它就是借墙搭厕,这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前天14时许,东城区环卫局一名姓李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拥有这座厕所的产权,他们此次施工是对原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周围居民的需求。

  “施工前,我们曾找刘女士进行协商,准备对她的房子做些防潮措施,但她并未接受。”李先生说,他们的装修工作还会继续,不会因为刘女士的阻挠而停止。“这间厕所周围住着几十户居民,如按照刘女士的要求缩小厕所,将无法满足周边需求。”

  律师说法

  从事公共事务也应尊重私权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认为,厕所无论是新建还是历史形成的,都不应该紧贴在他人住宅进行搭建,更不应该借用他人住宅外墙进行搭建。否则,厕所的臭味就会影响他人的正常居住,同时也会影响他人住宅的外观,从而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侵权。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当树立起充分尊重公民“私权”的理念,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能去侵犯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白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