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十大渎职侵权犯罪案 司法系统涉案六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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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 海南十大渎职侵权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新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试行标准增加了60余项,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新立案标准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的门槛,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了让群众更全面地了解新立案标准,更好地参与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协助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今天省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本报,对这一新的立案标准作一详细介绍。

  海南十大渎职侵权案

  案例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马升玩忽职守

  受贿案

  马升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执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在执行井兴公司、毫劲公司系列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财产巨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同时,马升还收受当事人财物,并有3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马升犯玩忽职守、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二

  海南省公安厅原法医———

  卿太苏等徇私枉法案

  卿太苏在海南省公安厅任法医期间,接受方思海亲属的委托,利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便利条件,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真相,在法医学鉴定报告上用文字表述误导侦查活动,使方思海免受刑事追究,并收取方思海亲属送给的现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以卿太苏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符传浩担任琼海市公安局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派出所会议室传唤赖作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赖作斌被方思海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符传浩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方思海,导致方思海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追诉。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符传浩犯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三

  东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张学波等徇私枉法案

  张学波、符仁山、赖泉在东方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干警期间,在办理吴骥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诉。由于张学波、符仁山、赖泉等人的放纵行为,导致吴骥被释放后,继续在社会上结伙持械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学波、符仁山、赖泉有期徒刑5年6个月、4年6个月和4年。

  案例四

  海口市公安局长堤边防派出所原干警———

  刘焜刑讯逼供

  致人死亡案

  刘焜、黄浩程任海口市公安局长堤边防派出所干警期间,在办理梁桂才诈骗案中,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梁桂才实施吊、扣、敲打,刑讯逼供,致使梁桂才死亡。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刘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黄浩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例五

  琼海市林业局原局长———

  王祚清滥用职权案

  王祚清任琼海市林业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职权,擅自将980亩国有天然林地当作“荒山荒地”发包给陈可景开发种植纸浆林,造成国有天然次生林231.5亩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导致陈可景领取了不应领取的37.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经法院审理,以王祚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六

  万宁市公安局三更罗派出所原副所长———

  李华锋非法拘禁案

  李华锋任万宁市公安局三更罗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以拘押方法非法剥夺三更罗镇农民陈时明人身自由约10小时,并捆绑殴打导致陈时明轻伤。本案经法院审理,以李华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七

  定安县卫生局原局长———

  黄宝奎玩忽职守

  致人死亡案

  黄宝奎任定安县卫生局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张俊忠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交他人行医执业,致人死亡。

  人民法院以黄宝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八

  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林业站原站长———

  林列范玩忽职守

  受贿案

  林列范任东山镇林业站站长期间,对黄銮、福星、龙山3个经济社砍伐辖区内的林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开具运输证,导致东山镇的林木被伐379.84立方米;此外,林列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木材商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5000元人民币。本案经法院审理,以林列范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林列范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九

  万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

  陈王英滥用职权案

  陈王英任万宁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土地评估工作。在办理土地评估工作过程中,陈王英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情,对明知是违法制作的虚假评估报告加以确认,并将该评估报告交他人作为依据向银行贷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8.52万元。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陈王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

  案例十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

  李国和滥用职权案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东方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陈文吉、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所长章生贵,在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任职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无辜群众邢亚盖被非法拘押8天7夜,致使故意伤害犯罪涉嫌人文瑞强没有及时受到刑事追究,并导致当地部分村民家中被非法搜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 海南十大渎职侵权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新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试行标准增加了60余项,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新立案标准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的门槛,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了让群众更全面地了解新立案标准,更好地参与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协助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今天省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本报,对这一新的立案标准作一详细介绍。

  海南十大渎职侵权案

  案例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马升玩忽职守

  受贿案

  马升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执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在执行井兴公司、毫劲公司系列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财产巨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同时,马升还收受当事人财物,并有3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马升犯玩忽职守、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二

  海南省公安厅原法医———

  卿太苏等徇私枉法案

  卿太苏在海南省公安厅任法医期间,接受方思海亲属的委托,利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便利条件,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真相,在法医学鉴定报告上用文字表述误导侦查活动,使方思海免受刑事追究,并收取方思海亲属送给的现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以卿太苏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符传浩担任琼海市公安局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派出所会议室传唤赖作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赖作斌被方思海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符传浩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方思海,导致方思海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追诉。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符传浩犯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三

  东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张学波等徇私枉法案

  张学波、符仁山、赖泉在东方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干警期间,在办理吴骥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诉。由于张学波、符仁山、赖泉等人的放纵行为,导致吴骥被释放后,继续在社会上结伙持械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学波、符仁山、赖泉有期徒刑5年6个月、4年6个月和4年。

  案例四

  海口市公安局长堤边防派出所原干警———

  刘焜刑讯逼供

  致人死亡案

  刘焜、黄浩程任海口市公安局长堤边防派出所干警期间,在办理梁桂才诈骗案中,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梁桂才实施吊、扣、敲打,刑讯逼供,致使梁桂才死亡。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刘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黄浩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例五

  琼海市林业局原局长———

  王祚清滥用职权案

  王祚清任琼海市林业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职权,擅自将980亩国有天然林地当作“荒山荒地”发包给陈可景开发种植纸浆林,造成国有天然次生林231.5亩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导致陈可景领取了不应领取的37.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经法院审理,以王祚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六

  万宁市公安局三更罗派出所原副所长———

  李华锋非法拘禁案

  李华锋任万宁市公安局三更罗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以拘押方法非法剥夺三更罗镇农民陈时明人身自由约10小时,并捆绑殴打导致陈时明轻伤。本案经法院审理,以李华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七

  定安县卫生局原局长———

  黄宝奎玩忽职守

  致人死亡案

  黄宝奎任定安县卫生局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张俊忠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交他人行医执业,致人死亡。

  人民法院以黄宝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八

  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林业站原站长———

  林列范玩忽职守

  受贿案

  林列范任东山镇林业站站长期间,对黄銮、福星、龙山3个经济社砍伐辖区内的林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开具运输证,导致东山镇的林木被伐379.84立方米;此外,林列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木材商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5000元人民币。本案经法院审理,以林列范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林列范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九

  万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

  陈王英滥用职权案

  陈王英任万宁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土地评估工作。在办理土地评估工作过程中,陈王英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情,对明知是违法制作的虚假评估报告加以确认,并将该评估报告交他人作为依据向银行贷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8.52万元。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陈王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

  案例十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

  李国和滥用职权案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东方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陈文吉、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所长章生贵,在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任职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无辜群众邢亚盖被非法拘押8天7夜,致使故意伤害犯罪涉嫌人文瑞强没有及时受到刑事追究,并导致当地部分村民家中被非法搜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