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不要做沉默的大多数,关于东莞禁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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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赞成禁摩的
煤油大王是体会不到捡煤渣老太的痛苦
转贴《中华网论坛 不怕鬼、不信邪 》A、       当前,贫富悬殊。社会各种矛盾关系形势严峻。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各种矛盾,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应该是政府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但是东莞当“quan”者却反其道而行之,用“拍脑袋”的决策方式出台并强行推行旨在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和旷大贫富差距的“禁摩令”! 我们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为治国理念,但是东莞当“quan”者的所作所为完全违背了以上的治国理念,他们早已将我们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束之高阁,令其名存实亡。他们不顾大多数市民的意愿强行推行所谓的“禁摩”活动。并为其戴上合法的外衣,宣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和《广东省交通管理办法》而制定“禁摩令”,其实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东莞当“quan”者的“禁摩令”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早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剥夺了国人自由选择代步工具的权利,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东莞当“quan”者的“禁摩令”是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歧视性行政规定,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它们”用行政权威,来强制命令规定广大民众只能这样不能那样的“禁摩令”,实则是在变相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和圹大贫富差距的行为!这样做与“车匪路霸”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是赤裸裸的嫌贫爱富的歧视性的行政规定
B、       禁止性的规定、剥夺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作出。我国现有的所有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不允许公民在城市使用摩托车,公民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赋予以外,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也属公民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内载性和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所决定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东莞当“quan”者“禁摩”令的出台,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举措,因此应视为非法。公民购买、使用摩托车属于公民的消费权、通行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它不但受宪法的保护,一些法规也明确了公民具有此项权利:公安部2001年10月1日颁布履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车管所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机动车上牌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东莞当“quan”者的“禁摩令”显然同这种精神相抵触!
C、       看看东莞当“quan”者的所谓禁摩理由:“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的祸首;污染的重要来源;单位能耗过大;影响城市形象;影响社会治安等”。这些理由均不能成为城市“禁摩”的必然选择,如果这些理由真能成立并大行其道,那么为什么国家不禁止或限制摩托车产业的发展呢?相反,无论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还是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都是把摩托车产业作为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培育和大力推进的。摩托车的体积仅有汽车的1/4至1/10,且机动灵活,便于通行,如何能造成堵塞?北京是全国率先“禁摩”的城市,但也是全国塞车最严重的城市之一,“禁摩”并未给交通的顺畅带来任何看得见的好转。至于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多一说,据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摩托车市场课题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交通事故中,摩托车所占比重并不大。经测试,四冲程125型排量摩托车的排污量仅及轿车的1/8至1/10。按照国际上处理汽车(摩托车)工业与安全、环保的通用做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安全、环保标准实行达标挂牌的办法比简单粗暴的“禁摩”理性得多。摩托车单位耗能也是较低的。  
D、        摩托车是否影响城市形象?巴黎、伦敦、东京等城市算是世界名城,但据考察,这些城市摩托车行驶自如,既未限、也未禁,更没有因摩托车的行驶有影响城市形象之说。伦敦市长竟然大力推广,鼓励人们使用摩托车,对骑摩托车的市民实行减税;西班牙巴塞罗那市长在广州“国际大都会年会”上坦诚,巴塞罗那有30多万辆摩托车,而巴塞罗那依旧是世界名城,并没有因为有那么多摩托车而损害了城市形象,反而成为吸引人们眼球的一道风景。难道“禁摩”已成为 “社会主义中国比资本主义国家”更优越的一种体现!?
E、     至于说摩托车会影响社会治安,简直有些滑天下之稽,飞机、汽车、菜刀、斧头都可能成为歹徒作案的工具,请问东莞当“quan”者,是不是都应该“禁”呢?强*案件大多数发生在晚上,请问东莞当“quan”者,是不是应规定所有男人晚上都不准出街!违反出街的都将其阉割?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事方式只能表明您们的无能
F、      东莞当“quan”者进行决策时,动不动就抛出“大思路”、“大手笔”、“大动作”、“大投入”,哪怕为此要牺牲“广大群众的利益”也成了理所当然,在所不惜。“禁摩令”的出台,那些利益受损的群众绝对数量并不小,把这些小小的损失加在一起就变得巨大了。为了东莞的交通畅顺,你们为什么不出台“禁止东莞所有公务员坐小车上班”的规定,说到底那是因为会损害到了你们的切身利益!说--到--底--“禁--摩”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护--你--们--直--接---经--营--或--通--过--发---放--牌--照--间--接--控--制--的--本--地--的--公--交--、--出--租--车--行--业!希望东莞当“quan”者记住“群众利益无小事”,制度决策时,应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
G、      东莞当“quan”者不顾“广大群众的强烈反对”强行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禁摩令”,难道这不是强行撕裂东莞社会,恶意扭曲广大群众意愿,肆意煽动贫富矛盾、竭力挑衅和侵害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吗!?难道这不是将政府与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关系推到了危险的边缘吗!?
H、 ,   我们广大无产阶级劳动者坚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场决不妥协,争取“拥有自由选择代步工具的权利”决不放弃,在马路上与其他机动车和平共存的诚意决不改变,坚决捍卫“广大无产阶级劳动者权益”的意志决不动摇,对“肆意侵害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决不容忍。
I、       现在,有两条道路摆在东莞当“quan”者面前:一条是悬崖勒马,停止“旨在侵害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者权益”的禁摩活动,承认“禁摩”活动是错误的,从而还路于民;一条是一意孤行,妄图继续强行推行违反中国宪法的“禁摩令”,继续做出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事,不顾大多数群众意愿的行为最终玩火**。何去何从,东莞当“quan”者必须作出选择。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不怕鬼、不信邪。在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面前,没有任何事情比捍卫“自己国家宪法所赋予的消费权、通行权,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容侵犯更为重要、更加神圣。我们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东莞当“quan”者改变目前“只顾政绩惘顾群众利益”的立场,希望你们不要再用“拍脑袋”的方式来做决策!但是,如果东莞当“quan”者铤而走险,胆敢继续强行推行违反中国宪法的“禁摩令”,我们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的消费权、通行权!从而坚决彻底地粉碎东莞当“quan”者推行“禁摩”的图谋!!!!!
你要把能改善的措施列出來
禁摩,限制小排量的汽车都是政府为了搞面子工程而制订政策.支持楼主!
楼主:我支持你~
关于这个城市的,我认为它好似那些后现代电影里什么边远流放地

既然罪恶、黑暗无法清除,那就把他们集中起来,隔离起来

对这个城市的了解不深,但身边的人都说去广东千万别去 东莞  !
不太了解,所以不发表意见
我爱我中华,我赞成禁摩,不过我还是支持你,应为东莞跟深圳不一样[em17]
支持!!![em17] [em17] [em17] [em17]
原帖由 秋染楓紅 于 2006-9-6 17:21 发表
你要把能改善的措施列出來

1对无牌无照摩托的处理是没问题的
2对合法摩托可以加发附加牌的政策(不要超过500/年),同暂住证联动
3申请附加牌需简单,只要提供合法收入来源,工作处所既可
4严查非法运营摩托
污染....解决办法是提高排放要求.
堵车....交通部门无脑, 除了禁就想不到其他更好办法 ?
治安....禁人上街就什麽治安问题都解决, 会不会用脑 ?
摩托和小排量是符合中国现在经济条件的交通工具, 不单不应禁, 更应鼓励, 要禁的应是大排量车, 那种应属奢侈品, 就算不禁亦应加重税.[em15]
我说...楼主,,你发的连接有毒...................
WIN32.TROJ.DOWNLOADER.AP.45056

被我的金山截下了...大家小心..
我也才发现,开始没问题的.摩托坊才上了南方都市报的.不是AA搞的吧?
关于莞东市“禁摩限摩”合法性
与合理性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  禁摩限摩;形式合法性;实质合理性
一、莞东市“禁摩限摩”的形式合法性分析
现在举国上下都在强调依法行政,强调打造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也成为各级政府官员的共识。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认为,推行“禁摩限摩”前,首先必须对其“形式合法性”这前提性问题进行评判。因为任何一个政府不能以所谓“实质合理性”为由去干不具有“形式合法性”的事情。“实质合理性”必须服从和让位于“形式合法性”,这是任何信奉法治的政府必须遵守的一个规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视莞东市政府“禁摩”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只要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就有权获得登记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据该规定,只要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前述五个条件,申请人就有权获得机动车登记许可。只要获得登记许可,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
2. 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能作为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的依据。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禁摩”作为一种明显限制市民权利和增加市民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而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莞东市没有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摩”的情况下,莞东市政府有关部门无权发布文件“禁摩”。我们还要肯定的是,摩托车是合法商品,更是我国大量生产的合法民用产品。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只要是合法产品,市民就有权选择和使用。政府及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和禁止。
3. “禁摩限摩”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
现代政府应该是“诚信政府”,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决定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不能出尔反尔。否则会破坏相对人的行为预期,使其无所适从。对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基于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已经获得机动车登记许可的相对人对政府的许可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这一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撤回对相对人已经作出的登记许可,除是非基于“法律(含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即使出于正当依据有必要撤消机动车的登记许可,也应该补偿相对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 “禁限摩”的交通管理措施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合理行政原则。
对于政府现行的“限摩”措施,即限制摩托车在特定时间、特定路段通行。本人认为,这种措施的合理与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依据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行政管理措施,这是法律的授权行为。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授权行为、采取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对摩托车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应该“无差别”的适用于其他机动车,而不能在无充分理由和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采取“专门”针对摩托车的歧视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否则,将违背公平、公正的合理行政原则。而且跟据法律专家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指;对临时性和特发性情况或事件所作出的临时性和技术性管理行为,而不是政策性的长期措施。
5.“禁限摩”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今天政府对摩托车这样一种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方便群众生活、利于疏导交通拥堵和便于出行的交通工具的“扼杀”,实际上是对民生的冷漠,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的粗暴践踏,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义的藐视。
二、莞东市“禁摩”实质合理性考量
1. 与摩托车有关的犯罪率上升,只能说明城市治安还未能跟上城市发展的要求,应当通过增加警力、提高破案效率等途径来解决,而不能因噎废食,动辄限制市民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
政府观点认为:摩托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与摩托车有关的犯罪率上升,为有关的摩托车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甚至有领导称,自莞东禁限摩托车上路以来,双抢犯罪案件降低了80%。如何看待这一观点?本人认为,假设以上说法真的成立,(只是假设)这种观点的出现反映了政府部门的“惰政思维”;为了减轻治安管理的压力,便不惜以剥夺和损害市民百姓生活便利的权利为代价;为了自身管理的便利,而不问是否给市民带来“不便利”,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现代政府法治理论认为,在处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应当是政府为了人民的存在而存在,绝对不能是人民为了政府的存在而存在。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基本依据,就在于通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来增加市民福利,来增加市民生活的安全与便利。作为纳税人供养的“仆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自身管理的方便,而让“主人”不方便。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况且通过“禁摩”来解决治安问题,这种思维方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如果我们今天为了防止犯罪而“禁摩”,那么以后要禁的,一定还很多。况且这些数字是没有意义的,自吹自擂本身就没有说服力,其真实性也让人怀疑。而且这样的措施的有效性也同样值得怀疑。“有人利用摩托车犯罪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依此逻辑类推,有人利用电脑进行犯罪,就禁止市民使用电脑吗?!有人利用汽车抢劫就禁止所有人开汽车吗?!有人利用菜刀作案就禁止所有人使用菜刀?众所周知,坏人作案的可用工具多了,你禁得了几许?事实上,作案者在摩托车人群中只系占极少数,且作案的主体是人而不是车。用这个理由“禁摩”,是否认为所有使用摩托车的人都有作案嫌疑呢?因此,治安问题应当通过增加警力、提高效率等途径来解决,而不能因噎废食,动辄限制市民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这是在搞“诛连判罪”。这种落后的野蛮的封建思想早已为文明社会和文明法律所抛弃。所以,以治安为由实施禁摩的立论,是荒唐和弱智的,是不能成立的。
2. 关于污染问题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凡是使用燃料的机器和设备,都会产生废气。一部普通汽车的排量是摩托车的十倍以上,这是事实。吃得多自然排得多,这也是共所周和的自然规律。但政府却说由于摩托车导致的污染比汽车大,摩托车排出的尾气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因而“禁摩”是必要的。鼓吹这样言论的人或者相信这种言论的人,要么出于无知,要么就是立心不良,或者两样同时具备。而且这种观点的欺骗性是很明显的。摩托车和汽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谁更大?一部125ml摩托车的气排放量,仅为一部桑塔纳的1/14。一辆摩托车和一辆汽车相比,谁的污染大小,相信有常识的人都会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什么不禁汽车却禁摩托车呢?难道莞东的污染责任全要由摩托车承担吗?这是明显的栽赃陷害。难道禁了摩就没污染了吗?就算摩托车有污染也是个别的部份的,政府怎么就没有看到汽车产生的污染,别忘了环保面前人人平等。此外,我国的摩托车企业已在不断的生产出满足欧洲Ⅱ号环保标准甚至更高环保标准要求的摩托车,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提高摩托车生产的环保标准,来解决摩托车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以污染为由实施禁摩的立论也不能成立。
3. 摩托车是缓解交通拥挤比较有效的工具,而不是造成交通拥堵的罪魁祸首。
摩托车堵还是汽车堵?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摩托车的占地面积仅仅是一部“桑塔纳”的1/6至1/7,按照速度与占有道路面积之比来比较,摩托车是机动车中占用道路最少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占用道路、停车场的面积与自行车相差无几,而速度却比自行车快4倍至10倍,能将道路拥堵归罪于摩托车吗?试问又有那一个大都市不堵车的,不照样是国际大都市吗?是否以为禁摩以后就不堵车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禁摩与否,道路拥堵将会继续下去,而且会更加严重,这是必然的,也是普片性的。因此以“优化道路交通”为借口允许汽车自由上牌,而不允许摩托车上路,令人匪夷所思,更是个荒唐的借口。
4. “摩托车档次低,有损城市形象”的论调是明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典型表现,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背离的。
  坟帖,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