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副厅是否值得近百人大代表鸣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0:23:09
<p></p><p><strong>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建议重审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strong></p><p><strong>  辽宁近年发生不少惊动全国的大案,似乎也没见过这么多的人大代表关注。近百位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如此关注一起“嫖娼案”,而且对副厅级干部的所作所为不置一<!--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br/>&nbsp;&nbsp;&nbsp;&nbsp;</strong></p><div id="PublicRelation5" name="PublicRelation"></div><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句指责,不敢说“绝后”,至少也属“空前”的。如此兴师动众,所为何因?一位参与此事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 </strong></p><p></p><p><strong>  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固然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职责,对当地司法机关在这起案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也应该问个清楚,还社会以司法公正。但是,我要说的是,就这么一位副厅级干部的所作所为,近百位各级人大代表为之鸣冤叫屈是值得商榷。</strong></p><p><strong>  这位副厅长作为一位高级公务员,在一个夜里,独自一个人跑到一个暧昧的场所里,与一位身份暧昧的女青年单独关在一个房间,本身就是与自己身份极不相称的、极不光彩的事情,说明他本身的道德就有问题。要是在国外,这种行为给狗仔队拍下来,并在报纸登出来,当天你就得卷辅盖回老家了,还好意思四处鸣冤。</strong></p><p><strong>  还有一个细节,也请人大代表不要忘记:案发后,为了保密,这位副厅长还通过亲戚给办案的派出所所长行贿3万元,致使这位所长被“双规”(见4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行贿受贿同罪,这是常识,派出所所长受贿被“双规”,副厅长不但没事,而且还得到近百位人大代表的同情,真是匪夷所思。这个暂且不论,回过头来想,要不是身上有“屎”,这位副厅长为什么要甘冒违法去行贿办案的派出所长?</strong></p><p><strong>  近百位人大代表为副厅级干部鸣冤,为“民”主持公道,百姓难免要疑问:如果真是“民”——普通百姓嫖娼案,即使案情比这个还冤,能“惊动”近百名各级人大代表,动用如此巨大的权力资源吗?再者,在案件还没有二审理的情况,近百位人大代表向高层提交建议,并通过媒体广为传播,引起权力干预、媒体审判,能否还本案以公正,同样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strong></p><p><strong>  这里我有一个建议,建议这近百位人大代表在监督该案还原真相之余,再提起建议,整饬干部纪律,给像“嫖娼案”男主角这种行为不端的干部以严肃处理。(编辑:付刚)</strong></p><p><a href="http://news.sina.com.cn/o/2006-06-06/09269131256s.shtml">http://news.sina.com.cn/o/2006-06-06/09269131256s.shtml</a><br clear="all"/></p><p></p><p><strong> </strong></p><p><strong>辽宁近百名人大代表呼吁重审副厅干部嫖娼案</strong></p><div style="MARGIN-TOP: 10px; FONT-SIZE: 11pt; MIN-HEIGHT: 200px;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24px; LINE-HEIGHT: normal; WORD-WRAP: break-word;">《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头版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p>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联名向全国人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人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其中,全国<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14名、<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50余名。</p><p>“提出建议的<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人数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告诉记者。</p><p> <strong> <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a0ffff;"><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b>将关注到底</strong></p><p>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p><p>  “我代表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地、公开地、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也将对此案关注到底。”贾丹兵如是说。</p><p>  在建议书中,<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p><p>  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尤其是李丽、刘立现已翻供,本案则无证据证明宫、张构成犯罪。</p><p>  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而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证据。</p><p>  三是从办案机关的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内容看,李丽、刘立的卖淫嫖娼行为均为“现行抓获”,而向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中又称“不是现行抓获”,李丽、刘立均“穿着衣服”。可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引起重视。</p><p>  <strong>三点建议</strong></p><p>  这些<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为此提出3点建议:</p><p>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其与纪委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内容相反,且无其他证据,不足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故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p><p>  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公安机关认定李丽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现行抓获,除当事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口供不仅相互矛盾,且还有刑讯逼供之嫌,现均已翻供,并对违法办案人提出控告,本着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原则,公正判决,还当事人以清白。</p><p>  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p><p>  “在疑点如此众多甚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在有关部门直接调查的情况下,能不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不但关系到当事人个人声誉,也关系到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问题。”一位<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告诉记者,“正因如此,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彻底从源头上查清事实真相,不留疑点,不留后患。公开公正展开调查,在平等的环境中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采取有力措施,绝对保证当事人特别是李丽的人身安全,创造有利于当事人能讲真话、敢讲真话的良好环境,绝不让真正违法乱纪的人逍遥法外。”</p><p>  和平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这起卖淫嫖娼案,不管是否有<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关注,都将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力,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据的有关实际情况,公正审理此案。 </p><p>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p></div>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9 19:44:56编辑过]
<p></p><p><strong>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建议重审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strong></p><p><strong>  辽宁近年发生不少惊动全国的大案,似乎也没见过这么多的人大代表关注。近百位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如此关注一起“嫖娼案”,而且对副厅级干部的所作所为不置一<!--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br/>&nbsp;&nbsp;&nbsp;&nbsp;</strong></p><div id="PublicRelation5" name="PublicRelation"></div><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句指责,不敢说“绝后”,至少也属“空前”的。如此兴师动众,所为何因?一位参与此事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 </strong></p><p></p><p><strong>  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固然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职责,对当地司法机关在这起案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也应该问个清楚,还社会以司法公正。但是,我要说的是,就这么一位副厅级干部的所作所为,近百位各级人大代表为之鸣冤叫屈是值得商榷。</strong></p><p><strong>  这位副厅长作为一位高级公务员,在一个夜里,独自一个人跑到一个暧昧的场所里,与一位身份暧昧的女青年单独关在一个房间,本身就是与自己身份极不相称的、极不光彩的事情,说明他本身的道德就有问题。要是在国外,这种行为给狗仔队拍下来,并在报纸登出来,当天你就得卷辅盖回老家了,还好意思四处鸣冤。</strong></p><p><strong>  还有一个细节,也请人大代表不要忘记:案发后,为了保密,这位副厅长还通过亲戚给办案的派出所所长行贿3万元,致使这位所长被“双规”(见4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行贿受贿同罪,这是常识,派出所所长受贿被“双规”,副厅长不但没事,而且还得到近百位人大代表的同情,真是匪夷所思。这个暂且不论,回过头来想,要不是身上有“屎”,这位副厅长为什么要甘冒违法去行贿办案的派出所长?</strong></p><p><strong>  近百位人大代表为副厅级干部鸣冤,为“民”主持公道,百姓难免要疑问:如果真是“民”——普通百姓嫖娼案,即使案情比这个还冤,能“惊动”近百名各级人大代表,动用如此巨大的权力资源吗?再者,在案件还没有二审理的情况,近百位人大代表向高层提交建议,并通过媒体广为传播,引起权力干预、媒体审判,能否还本案以公正,同样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strong></p><p><strong>  这里我有一个建议,建议这近百位人大代表在监督该案还原真相之余,再提起建议,整饬干部纪律,给像“嫖娼案”男主角这种行为不端的干部以严肃处理。(编辑:付刚)</strong></p><p><a href="http://news.sina.com.cn/o/2006-06-06/09269131256s.shtml">http://news.sina.com.cn/o/2006-06-06/09269131256s.shtml</a><br clear="all"/></p><p></p><p><strong> </strong></p><p><strong>辽宁近百名人大代表呼吁重审副厅干部嫖娼案</strong></p><div style="MARGIN-TOP: 10px; FONT-SIZE: 11pt; MIN-HEIGHT: 200px;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24px; LINE-HEIGHT: normal; WORD-WRAP: break-word;">《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头版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p>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联名向全国人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人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其中,全国<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14名、<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50余名。</p><p>“提出建议的<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人数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告诉记者。</p><p> <strong> <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a0ffff;"><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b>将关注到底</strong></p><p>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p><p>  “我代表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地、公开地、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也将对此案关注到底。”贾丹兵如是说。</p><p>  在建议书中,<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p><p>  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尤其是李丽、刘立现已翻供,本案则无证据证明宫、张构成犯罪。</p><p>  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而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证据。</p><p>  三是从办案机关的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内容看,李丽、刘立的卖淫嫖娼行为均为“现行抓获”,而向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中又称“不是现行抓获”,李丽、刘立均“穿着衣服”。可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引起重视。</p><p>  <strong>三点建议</strong></p><p>  这些<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为此提出3点建议:</p><p>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其与纪委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内容相反,且无其他证据,不足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故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p><p>  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公安机关认定李丽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现行抓获,除当事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口供不仅相互矛盾,且还有刑讯逼供之嫌,现均已翻供,并对违法办案人提出控告,本着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原则,公正判决,还当事人以清白。</p><p>  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p><p>  “在疑点如此众多甚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在有关部门直接调查的情况下,能不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不但关系到当事人个人声誉,也关系到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问题。”一位<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辽宁</font>省<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告诉记者,“正因如此,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彻底从源头上查清事实真相,不留疑点,不留后患。公开公正展开调查,在平等的环境中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采取有力措施,绝对保证当事人特别是李丽的人身安全,创造有利于当事人能讲真话、敢讲真话的良好环境,绝不让真正违法乱纪的人逍遥法外。”</p><p>  和平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这起卖淫嫖娼案,不管是否有<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人大代表</font>关注,都将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力,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据的有关实际情况,公正审理此案。 </p><p>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p></div>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9 19:44:56编辑过]
<p>麻木了已经</p><p>无所谓了</p>
果真系“淫民”代表啊!!!!
哎,也不知道中国养了多少这样的代表!!!
<p>&nbsp;&nbsp;&nbsp; 有能力又有权力带着三个“婊”的群体,又刚认真的,长时间地学习完先进“性”教育,能不衷实地履行职责,做好“淫民”代表,为既得利益者,国耻权贵,汉奸买办,败国淫民等使出吃奶的力气,摇旗呐喊!</p>
&nbsp;&nbsp; 一窝败家仔,败吧,很很地败,直败到天怒人怨,人心背向,自有天谴来收拾这窝拉圾!!!!
<p>  ???奇怪了,这帖子茶馆原来发过一次了,但是被转走了,去了什么地方不知道,没办法,在说明一次吧:</p><p>  写本文的作者是个不懂法的白痴,原因如下:</p><p>  第一,本文只提到了人大代表联名上书一点,而没有说明上书的原因,为什么?其实超大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新闻,某副厅级干部嫖娼被派出所长勒索,最重要的是,<font color="#ff0033">本案有五种版本(地址:<a href="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97910.htm" target="_blank">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97910.htm</a>)</font>,案情扑朔迷离,不查清楚,就这样让真相石沉大海?</p><p>  第二,人大代表上书根本不是什么“鸣冤”!假设本案重新审理,对于这名干部来说,他已经为嫖娼付出代价了,假设被认定为行贿,只能够让他的惩罚更严重,这也是鸣冤么?人大代表们的初衷就是还原事实真相,让当事人罚当其罪。</p><p>  第三、我国刑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每一个嫌疑人罚当其罪,使刑法公正性的体现,决不放过一个人、决不冤枉一个人,人大代表们是否应该维护刑法的权威呢?</p><p>  第四、为什么说本文作者是个白痴呢?因为他是个超级法盲--“<strong>行贿受贿同罪,这是常识</strong>”,我国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受贿是两个分开的不同的罪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身份区别。如果该干部是因为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但是自己的事情没有这样解决,那么就不是行贿罪。</p><p>  <font color="#3300ff">综上所述,这段来自“红辣椒评论”的文章纯粹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故意用“鸣冤”两个字来吸引眼球,其心可诛!</font></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0 9:18:00的发言:</b><br/><p>  ???奇怪了,这帖子茶馆原来发过一次了,但是被转走了,去了什么地方不知道,没办法,在说明一次吧:(<strong>去了水区,说不合茶馆的规定.</strong>.....<strong>这次不是我发的啊)</strong></p><p>  写本文的作者是个不懂法的白痴,原因如下:</p><p>  第一,本文只提到了人大代表联名上书一点,而没有说明上书的原因,为什么?其实超大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新闻,某副厅级干部嫖娼被派出所长勒索,最重要的是,<font color="#ff0033">本案有五种版本(地址:<a href="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97910.htm" target="_blank">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97910.htm</a>)</font>,案情扑朔迷离,不查清楚,就这样让真相石沉大海?</p><p>  第二,人大代表上书根本不是什么“鸣冤”!假设本案重新审理,对于这名干部来说,他已经为嫖娼付出代价了,假设被认定为行贿,只能够让他的惩罚更严重,这也是鸣冤么?人大代表们的初衷就是还原事实真相,让当事人罚当其罪。</p><p>  第三、我国刑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每一个嫌疑人罚当其罪,使刑法公正性的体现,决不放过一个人、决不冤枉一个人,人大代表们是否应该维护刑法的权威呢?</p><p>  第四、为什么说本文作者是个白痴呢?因为他是个超级法盲--“<strong>行贿受贿同罪,这是常识</strong>”,我国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受贿是两个分开的不同的罪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身份区别。如果该干部是因为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但是自己的事情没有这样解决,那么就不是行贿罪。</p><p>  <font color="#3300ff">综上所述,这段来自“红辣椒评论”的文章纯粹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故意用“鸣冤”两个字来吸引眼球,其心可诛!</font></p></div><p></p>[em01][em01][em01]
<p>楼主的文章作者事实上是在说:<strong>如果是平民百姓有再怨再大的案子,也不会有近百人大代表去帮助鸣冤的。</strong></p><p><strong>请大家分辨的看问题,有的人的话要多听多想。</strong></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沙特黑人</i>在2006-6-10 9:28:00的发言:</b><br/><p>楼主的文章作者事实上是在说:<strong>如果是平民百姓有再怨再大的案子,也不会有近百人大代表去帮助鸣冤的。</strong></p><p><strong>请大家分辨的看问题,有的人的话要多听多想。</strong></p></div><p>  我就知道你又要来这种无耻的对比:</p><p>  你我都被人冤枉了,你被冤枉了没人管,是否等于我被冤枉了就不应该被同情?这两件事情之间没有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少来这偷换概念的一套。</p><p>  普通人被冤枉了不妨找找人大代表看看去阿,我这里前七八年就有一起人大代表上书人大,对案件本身持怀疑态度然后发回重审的--呵呵,那当事人可就是一个体户......</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uyinglang</i>在2006-6-10 8:55:00的发言:</b><br/><p>&nbsp;&nbsp;&nbsp; 有能力又有权力带着三个“婊”的群体,又刚认真的,长时间地学习完先进“性”教育,能不衷实地履行职责,做好“淫民”代表,为既得利益者,国耻权贵,汉奸买办,败国淫民等使出吃奶的力气,摇旗呐喊!</p></div><p>同感!</p>[em06]
唉!嫖就嫖吧!干干净净的能当上副厅?如果你看到这种现象想吐的话,吐啊吐啊的就习惯了。
如果谁能保证新派来的副厅,有1%的可能不<strong>嫖娼,他们就不会这么做了。</strong>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6-10 9:18:00的发言:</b><br/><p>  ???奇怪了,这帖子茶馆原来发过一次了,但是被转走了,去了什么地方不知道,没办法,在说明一次吧:</p><p>  写本文的作者是个不懂法的白痴,原因如下:</p><p>  第一,本文只提到了人大代表联名上书一点,而没有说明上书的原因,为什么?其实超大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新闻,某副厅级干部嫖娼被派出所长勒索,最重要的是,<font color="#ff0033">本案有五种版本(地址:<a href="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97910.htm" target="_blank">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1197910.htm</a>)</font>,案情扑朔迷离,不查清楚,就这样让真相石沉大海?</p><p>  第二,人大代表上书根本不是什么“鸣冤”!假设本案重新审理,对于这名干部来说,他已经为嫖娼付出代价了,假设被认定为行贿,只能够让他的惩罚更严重,这也是鸣冤么?人大代表们的初衷就是还原事实真相,让当事人罚当其罪。</p><p>  第三、我国刑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每一个嫌疑人罚当其罪,使刑法公正性的体现,决不放过一个人、决不冤枉一个人,人大代表们是否应该维护刑法的权威呢?</p><p>  第四、为什么说本文作者是个白痴呢?因为他是个超级法盲--“<strong>行贿受贿同罪,这是常识</strong>”,我国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受贿是两个分开的不同的罪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身份区别。如果该干部是因为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但是自己的事情没有这样解决,那么就不是行贿罪。</p><p>  <font color="#3300ff">综上所述,这段来自“红辣椒评论”的文章纯粹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故意用“鸣冤”两个字来吸引眼球,其心可诛!</font></p></div><p>这位兄弟估计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刑法是学张明楷教授的吧。</p>[em07][em07][em07][em0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石灰石</i>在2006-6-11 10:19:00的发言:</b><br/><p>这位兄弟估计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刑法是学张明楷教授的吧。</p>[em07][em07][em07][em07]</div><p>  这位兄弟眼力过人,不是参加过,而是正在准备第一次呢。这次司法考试的教材刑法部分就是张明楷教授主编的。</p>